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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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工程质量,杜绝工程质量隐患,全面实现项目部质量目标,项目部必须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隐蔽工程

1、桩基施工及检测:特大桥、大桥、中桥桩基础,钻孔、钢筋制作、混凝土浇筑施工及检测必须满足《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P F80/1-2004)的要求。

2、软基处理(CFG桩)及检测:所有路基工程地基处理及检测,必须满足《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P F80/1-2004)的要求。

3、涵洞基础,必须满足《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P F80/1-2004)的要求。

4、堤防工程基础混凝土浇筑施工及检测必须满足《堤防工程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的要求。

5、结构物混凝土施工(钢筋绑扎及混凝土浇注)必须

满足《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P F80/1-2004)的要求。

6、桥涵、路基过渡段施工(填料、密实度):必须满足《《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P F80/1-2004)的要求。

7、结构物防水:必须满足《客运专线公路桥梁工程质量验收暂行标准》第十五章的要求。

8、路基地基处理、路基本体和基床填筑(填料、控制指标、检测方法及频率):必须满足《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P F80/1-2004)的要求。

第三条隐蔽工程及关键施工部位验收程序

在隐蔽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员应先行检查,符合要求后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关键部位完成后,施工小组自检合格后报项目部安质部专检,检查合格后,通知监理检查验收。

第四条隐蔽工程及关键施工部位管理、验收要求

1、本管段工程及关键施工部位验收合格标准严格执行

国家及交通部颁布的《公路路基工程、桥涵工程、隧道、混凝土和砌石工程质量验收暂行标准》、《公路工程质量验收暂行标准》、《客运专线公路各相关专业施工规范验收标准》、暂规及设计文件对工程的特定要求。

2、隐蔽工程及关键施工部位的检查验收坚持自检、互检、专检、交接检的“四检制”,以班组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

3、各工序工作完成后,由技术人员、质量检查人员组织班组长,按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坚决返工处理,直到验收合格。

4、每道隐蔽工程及关键施工部位完成并经自检合格后,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做好隐蔽工程及关键施工部位验收记录和检查签证资料整理工作。

5、所有隐蔽工程及关键施工部位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未经签字认可的,禁止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按竣工文件编制要求整理各项隐蔽工程及关键施工

部位验收记录,并按 ISO9001质量标准《文件、资料控制程序》分类归档保存。施工中的施工日志、隐蔽工程及关键施工部位验收记录、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资料内容及签字齐全、完善,具有可追溯性。

7、隐蔽工程及关键施工部位验收由项目部质检工程师签认。质检工程师应熟悉相关的技术规范、设计要求、验收标准,作好工序质量检查记录,负责填写各类验收记录,质量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报告、处理并提出纠正预防措施,使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五条本制度由项目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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