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人员试用期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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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员工试用期管理办法范本(2篇)

员工试用期管理办法范本(2篇)

员工试用期管理办法范本一、目的与依据本试用期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员工试用期的管理,确保公司在试用期内能够全面了解员工的工作能力和适应性,以便更好地进行人员筛选和管理。

本办法依据公司相关制度与法律法规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试用期工作人员。

试用期工作人员包括新入职人员以及部门调岗人员。

三、试用期安排1.试用期的时限通常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由公司依法规定进行延长或缩短。

2.试用期内,员工享受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待遇,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试用期工作要求1.试用期员工应具备所应聘职位所需的基本技能和专业知识。

2.试用期员工应积极学习公司相关制度与流程,并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试用期员工应高效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并能够根据领导的指示进行工作调整与安排。

4.试用期员工应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能够与同事和领导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5.试用期员工应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能够与内外部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协调。

五、试用期员工考核1.试用期结束前的一个月,公司将对试用期员工进行综合考核。

2.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表现等方面。

3.考核结果将包括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4.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正式聘用的重要依据,未达到合格等级的员工将不予转正。

六、试用期管理1.公司将安排专门的导师或领导对试用期员工进行帮助和指导,协助他们更好地适应工作环境。

2.试用期员工有任何问题或困惑都可以向导师或领导进行咨询和请示。

3.导师或领导应及时对试用期员工的工作进行反馈和指导,帮助他们改进和提高。

4.公司将组织定期的试用期员工座谈会,以解答他们的问题,并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

七、试用期变更与解除1.按照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公司或试用期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2.公司在试用期期间,如发现试用期员工存在严重工作失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况,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3.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期间如发现公司对其虐待、歧视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全面了解和识别干部,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有效地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质量,避免用人失误,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深化干部人事改革纲要》和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除尘滤布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副县级领导职务;市人大、市政协工作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副县级领导职务;市纪委内设机构的副县级领导职务;市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任命的副县级领导职务;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中非选举产生的副县级领导职务。

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通知时计算。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第四条试用期间,压滤机滤布厂家任职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市委组织部和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试用期满,由干部本人写出一年工作总结,并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转正申请,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做出鉴定,并呈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由市委组织部报请市委常委会,提前结束试用期,免去试用职务,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市委组织部根据呈报单位意见,组织考察组对干部进行考察考核,并报请部务会研究讨论。

经考察考核合格的,由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主管书记批准,办理正式任职手续。

第七条经考察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免去试任职务。

按试用期前职级由原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第八条考察考核工作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考察组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县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县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县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第一条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步伐,加强对干部的监督管理,提高领导干部队伍素质,按照《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拟提拔担任下列非权力机关选举产生的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副职领导干部和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人大、政协机关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干部。

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干部。

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本办法。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非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试用期限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除尘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第五条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参加民主生活会等形式进行平时考核。

第六条试用期满,组织部门必须派出考察组对领导干部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采取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有关材料和听取有关领导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时,组织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县委提出提前结束试用期的建议。

第八条试用期满,经组织部门考核,胜任岗位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应及时提请县委同意,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间计入任职时间。

第九条试用期满,经组织部门考核,领导干部不胜任岗位要求,因主观原因完成不成工作目标、或得不到单位2/3以上群众信任的,由组织部门报请县委免去试用职务,按任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条本制度由中共xx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员工试用期管理办法

员工试用期管理办法

员工试用期管理办法1---真理惟一牢靠的标准就是永久自相符合员工试用期管理方法第一条目的(一)明确规范员工试用期管理,完美公司人事考核、监督、晋升机制。

(二)考评员工试用期工作表现,以确定该员工聘用等级及薪酬水平。

第二条原则:公正、公平、客观、严谨;发觉自我、完美自我。

第三条试用对象:试用期内员工。

第四条试用时光(一)普通职位的员工,试用期1-3个月。

(二)较高管理职位的员工,试用期为1-6个月。

第五条试用期考核方法(一)试用期到期前两周,人力资源部提示直接上级对员工的试用期表现举行评估;(二)员工试用期到期前,人力资源部收回员工《试用期评估表》;(三)人力资源部按照员工《试用期评估表》,对员工举行综合评估;2---真理惟一牢靠的标准就是永久自相符合(四)对综合评估达标的员工,提示其提交转正申请;对未能达标的员工,说明理由,提前告诉,通知办理试用期员工离职手续。

第六条附则(一)本制度由公司规则制度编审委员会起草并修订,经公司职代会研究并通过,自2010年1月1日总经理签发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二)须制作运用的管理表单有《试用期评估表》。

(执行部门可据实调配)(三)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执行,终于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上一页第2页篇2:员工试用期管理规定员工试用期管理规定前言本规定是按照公司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举行编制,是企业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标准。

目的是规范内蒙古锦联铝材有限公司员工试用期管理工作,使员工试用期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务实高效、有据可依。

本规定由内蒙古锦联铝材人力资源部提出。

本规定由内蒙古锦联铝材人力资源部归口。

本规定起草部门:内蒙古锦联铝材人力资源部。

本规定起草人:李琳本规定审定人:胡奇翰本规定批准人:李金锋发放本标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六个月。

1 目的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内蒙古锦联铝材有限公司各级公司人员的试用(考察)期管理工作,锦联公司各级公司人员的试用(考察)期管理工作除遵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矩外,都应依据本制度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精品文档.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1]2号(2001年2月6日)《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司厅局级以下(含司厅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人大、政协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

按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发出试用任职通知前一个月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第五条 试用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考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

第六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的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了解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七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

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第八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试用期员工管理制度(5篇)

试用期员工管理制度(5篇)

试用期员工管理制度(5篇)试用期员工管理制度(5篇)在现实社会中,我们所运用到管理制度的场合在不断增多,清晰的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

一般试用期员工管理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试用期员工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试用期员工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新员工试用期管理,为新员工指导与考核提供依据,引导新员工尽快融入公司企业文化,促使员工的发展同公司的目标有效结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适用于新员工试用期管理,下属各级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拟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责任部门(一)人力资源部是新员工试用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1、招聘培训经理职责:(1)组织新员工岗前培训、阶段评价与转正考核,及时整理归档相关资料。

(2)检查直接主管对新员工目标达成过程的辅导情况。

(3)受理考核投诉,并跟踪处理。

(4)负责回答在制度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2、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职责:(1)监控试用期员工岗前培训、阶段评价及转正管理过程和结果。

(2)签署新员工转正评语,薪资变更等人力资源部门意见。

(3)负责部门副总经理级(含)以上岗位的试用期管理工作。

(二)用人部门职责如下:1、用人部门负责人职责:(1)负责担任或指定新员工入职引导人。

(2)认真履行对新员工达成试用期目标的支持和辅导责任。

(3)负责新员工试用期阶段评价和转正考核。

2、新员工权责:(1)新员工有权对试用期过程中,对直接主管不负责态度、不公平、不全面的评价等行为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为人力资源部。

(2)积极配合直接主管与入职引导人,尽快成长。

第二章管理第四条试用期管理新员工办妥报到手续,由人力资源部为新员工安排一小时左右的入职指引,并签定《劳动合同》之后,即进入试用阶段。

第五条试用期限: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经公司领导特批的除外。

第六条试用期薪酬:试用期员工工资为月薪的85%,经公司领导特批的除外,具体参照《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关于印发《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

关于印发《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

湖北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省属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省属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一)设立董事会的省属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及相当职务;(二)未设立董事会的省属企业的总经理(总裁、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主任)、总会计师及相当职务;(三)省属企业的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不设常委的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及相当职务。

第三条 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依法管理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相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第四条 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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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人员试用期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建立和完善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形成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推动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和《领导人员试用期制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领导人员,是指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中,由党委管理并履行考察、任免或推荐程序的新提任领导班子,以及本部机关部门新提任的中层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试用期制,是指、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新提任的领导人员实行一定期限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进行考核评价,经考核合格者正式任职,不合格者延长试用期或退出领导岗位。

第四条党委干部部作为党委的工作部门,负责新提任领导人员试用期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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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试用期管理
第五条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试用任职通知生效之日起计算。

试用期领导人员的管理,按照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办法进行。

第六条党委干部部对试用期领导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实施跟踪考核,及时了解试用期领导人员的任职情况及各方面的情况,建立和完善试用期领导人员的考核文书档案。

第七条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关心、帮助试用期领导人员,支持他们大胆工作,使他们在实践中经受锻炼和考验,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对试用期领导人员的监督,督促他们严格按照廉洁自律要求的内容开展工作,积极引导他们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试用期领导人员在试用期内工作一般不作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原试用期不变。

第十条试用期间因脱产学习培训等原因离职时间超过半年的,试用期顺延。

第十一条领导人员在试用期内,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三章试用期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新提任领导人员试用期满,由党委派出考察组或委托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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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试用期满考核评价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了解被考核对象试用期间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四条试用期满考核主要程序为:
(一)提出考核申请。

考核期满前15天,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考核申请,并将有关考核对象鉴定材料,上报党委干部部。

(二)组织实施考核。

根据考核方案对试用期满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步骤为:
1.个人总结。

由被考核对象对试用期工作进行总结,并将试用期工作总结提交给考核组。

2.考核评价。

可结合实际情况,组织一定范围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对被考核对象在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3.个别谈话。

考核组根据考核评价情况,与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听取意见或建议。

4.延伸考核。

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必要时进行延伸考核。

(三)形成考核建议。

考核组在对被考核对象有关情况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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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任用、延长试用期或免除试用期职务的建议,上报党委研究决定。

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经党委研究同意,自试用期满之日起正式任职,不再办理任职手续。

延长试用期、提前终止试用期或免除试用期职务,须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六条被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延长半年试用期:
(一)试用期满考核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合计超过三分之一的;
(二)试用期间因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损失或者较大影响的;
(三)工作作风较差,对自己要求不严格,有违反廉洁从业行为的;
(四)经组织考核需延长试用期的其他情形,延长试用期结束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被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应免去试用期职务:
(一)试用期满考核评价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
(二)试用期满,经考核认定领导素质和能力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三)延长试用期后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仍然达不到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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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五)经组织考核认定不称职的其他情形。

经考核不合格的,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有关办法规定免去试用期职务。

第十八条因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以及触犯刑律的,提前终止试用期。

第十九条被免去试用期职务的人员由现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岗位和工作,并注意做好思想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党委干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领导人员试用期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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