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样本
试用期考核制度及管理办法最新

试用期考核制度及管理办法最新试用期考核制度及管理办法的设立对于企业而言至关重要,它是一种有效管理手段,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评估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从而为员工的后续发展提供重要参考。
本文将重点探讨试用期考核制度的设立原则、具体执行步骤以及管理办法方面的重要内容。
一、试用期考核制度的设立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试用期考核制度应当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避免主管人员个人偏见对员工考核造成影响。
2.明确标准原则:试用期考核制度应当明确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和评定方法,使员工在试用期内清晰了解被要求达到的目标。
3.及时反馈原则:试用期考核制度应当建立及时的反馈机制,及时向员工传达其表现情况,以便员工及时调整和改进。
二、试用期考核制度的具体执行步骤1.制定考核计划:在员工入职时,应向员工介绍试用期考核制度,明确考核的标准和要求,建立员工对考核的清晰认识。
2.定期评估:在试用期内,应定期对员工的表现进行评估,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3.成绩汇总:试用期结束前,应对员工的表现进行总结和评定,形成试用期考核成绩,为确定员工是否转正提供重要依据。
三、试用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1.工作表现评价:通过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综合考虑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团队合作等方面的因素,形成综合评估结果。
2.培训需求:试用期考核还可以帮助企业了解员工的培训需求,为员工未来的职业发展提供建议和指导。
3.沟通机制: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保持与员工间的沟通畅通,及时传达考核结果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结语试用期考核制度及管理办法的建立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员工,在试用期内提供及时的指导和反馈,为员工未来的发展提供重要支持。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试用期考核制度和管理办法,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益。
员工试用期管理办法范本(2篇)

员工试用期管理办法范本一、目的与依据本试用期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员工试用期的管理,确保公司在试用期内能够全面了解员工的工作能力和适应性,以便更好地进行人员筛选和管理。
本办法依据公司相关制度与法律法规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试用期工作人员。
试用期工作人员包括新入职人员以及部门调岗人员。
三、试用期安排1.试用期的时限通常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由公司依法规定进行延长或缩短。
2.试用期内,员工享受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待遇,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试用期工作要求1.试用期员工应具备所应聘职位所需的基本技能和专业知识。
2.试用期员工应积极学习公司相关制度与流程,并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试用期员工应高效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并能够根据领导的指示进行工作调整与安排。
4.试用期员工应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能够与同事和领导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5.试用期员工应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能够与内外部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协调。
五、试用期员工考核1.试用期结束前的一个月,公司将对试用期员工进行综合考核。
2.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表现等方面。
3.考核结果将包括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4.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正式聘用的重要依据,未达到合格等级的员工将不予转正。
六、试用期管理1.公司将安排专门的导师或领导对试用期员工进行帮助和指导,协助他们更好地适应工作环境。
2.试用期员工有任何问题或困惑都可以向导师或领导进行咨询和请示。
3.导师或领导应及时对试用期员工的工作进行反馈和指导,帮助他们改进和提高。
4.公司将组织定期的试用期员工座谈会,以解答他们的问题,并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
七、试用期变更与解除1.按照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公司或试用期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2.公司在试用期期间,如发现试用期员工存在严重工作失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况,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3.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期间如发现公司对其虐待、歧视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试用期管理办法范本

员工试用期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员工试用期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提高员工培训和选拔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司所有试用期员工,即通过招聘程序并且经过录用程序的员工。
第三条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期满后根据员工表现决定是否转正。
第四条试用期员工享受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待遇,包括工资、福利、奖金等。
第五条试用期期间,员工享受培训和指导,并逐步适应岗位。
第六条试用期员工的工作记录、考勤、绩效等都要做好相应的记录和评价。
第七条如员工试用期内出现严重违规、不称职等情况,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其试用期。
第八条试用期员工享有陪产假、婚假、病假等相应的休假权利。
第九条试用期员工的转正申请需经过部门领导审核,并由公司决策。
第十条试用期员工转正后,享受与正式员工一样的权益和待遇。
第十一条试用期员工在离职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
第十二条试用期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前,需与公司协商结果,如同意解除,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注册公司名称保留对本办法的最终解释和修改权。
第二章试用期的工作内容和要求第十四条试用期员工应按照公司的规定,完成所属岗位的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试用期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劳动合同和工作岗位的职责。
第十六条试用期员工应积极配合上级的指导和培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
第十七条试用期员工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不得私自泄露或使用。
第十八条试用期员工应积极参与公司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九条试用期员工应定期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和问题,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
第二十条试用期员工应做好工作记录和自我评价,以便于公司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章试用期绩效考核和转正流程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员工的工作绩效由上级领导和人力资源部门联合评估。
第二十二条试用期绩效考核内容包括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态度、工作效率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试用期绩效考核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等级进行评定。
司法考试公务员法——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司法考试公务员法——公务员的管理制度1、公职取得选任;领导干部;民主选拔委任:非领导;考试录用聘任:专业和技术人员;考试\合同2、委任制:进人的制度(1)录用与任用① 录用管理部门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② 不得录用不得(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24条)③试用与任用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届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④ 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不得领取报酬3、监管制度一:考核(1)考核方式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平时考核两种。
(2)考核结果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并且要将结果以书面通知本人。
(3)法律后果① 优秀、称职:获得年终奖金② 基本称职: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③ 不称职的:必须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④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予以辞退。
4、监管制度二“惩戒惩戒是考试重点,尤其要结合《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制度来了解。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设定权①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命令创设处分权② 地方性法规、规章具体规定处分权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
③ 排除主体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实施权(3)处分种类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
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4)处分的后果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试用期考核制度及管理办法规定

试用期考核制度及管理办法规定在企业管理中,试用期考核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在试用期内及时发现员工的工作表现,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是否转正的决定。
本文将介绍公司内部对试用期考核制度的管理办法规定。
一、试用期的确定1.公司可根据员工不同的岗位性质,制定不同试用期的时长,但试用期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2.员工试用期应在工作开始之日起计算,试用期内请假、事假不得超过总试用期的1/3,否则试用期将自动延长。
二、试用期考核内容试用期考核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工作态度:包括员工对工作的态度、是否积极主动等。
2.工作能力:员工是否能够胜任所在岗位,并能够胜任更高级别的工作。
3.团队合作:员工在团队中的配合情况。
4.自我学习:员工是否具备良好的学习能力,是否持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
三、考核方式1.日常表现评估:直接上级对员工工作表现进行日常评估,记录在员工档案中。
2.中期评估:在试用期中适时进行中期评估,提供员工改进的机会。
3.试用期末总结:试用期结束前进行综合评估,做出是否转正的决定。
四、考核标准1.优秀:在试用期内表现优秀,能够独立完成工作任务并具备提升空间。
2.合格:在试用期内表现合格,有一定工作能力,但仍需提升。
3.不合格:在试用期内表现不符合公司要求,不能胜任所在岗位。
五、转正与解除办法1.优秀:试用期考核为优秀者,公司将正式录用,并与员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2.合格:试用期考核为合格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正,创造转正机会。
3.不合格:试用期考核为不合格者,公司将根据公司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总结试用期考核制度及管理办法是公司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合理的试用期制度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前了解员工能力和潜力,还有利于员工个人的发展。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试用期考核制度,为公司和员工共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一、引言在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试用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试用期的管理规范将直接影响到员工的表现和组织的运作效率。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试用期定义试用期是指候选人正式入职后的一段时间,用以观察和评估候选人是否适合公司岗位的阶段。
试用期通常为3个月,但可以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进行调整。
三、试用期目标1.评估候选人的专业能力和适应能力,判断是否能胜任工作岗位。
2.帮助候选人逐步适应公司文化、业务流程以及工作要求。
3.促进候选人提升自身能力,不断成长和进步。
四、试用期工作内容1.岗位培训:组织候选人接受相关岗位的培训,包括技术培训和业务培训。
2.实际工作:候选人在试用期内需要参与实际工作,逐步熟悉业务流程,并完成相关任务。
3.业绩评估:根据候选人的工作表现和业绩,定期进行评估。
五、试用期考核与评价1.考核方式:采用定期考核和临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面谈和评估。
2.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候选人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学习能力、团队合作等方面。
3.考核评价:根据考核结果,将候选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并给予相应的反馈和建议。
六、试用期转正1.条件:符合公司规定的转正条件,包括业绩达标、能力表现优秀、工作纪律良好等。
2.流程:候选人符合转正条件后,需要向上级主管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后正式转为正式员工。
3.待遇:转正后,将享受公司正式员工的各项福利和待遇。
七、试用期失败处理1.不合格处理:如果候选人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达不到公司要求的工作标准,将视情况给予警告、延长试用期或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在严重情况下,公司有权解除与候选人的合同,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公司全体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
2.公司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订,并进行公示。
以上便是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的详细规定。
萧鸣政新版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 第一二章课后题答案

萧明政新版《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课后题第一章公务员管理一、公务员管理包括哪些环节?当前我国公务员管理主要依据哪些政策法规?公务员管理包括:①录用与辞职辞退②职务任免③考核与晋升④奖惩⑤培训⑥工资福利保险等环节。
当前我国公务员管理主要依据:1《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3《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4《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12号)5《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16号)6《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7《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8《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9《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10《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 71号)1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12《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二、试述我国公务员职务和级别的相关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规定主要见于《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中发[2006]9号)。
公务员职务和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由高至低依次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依次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公务员累计五年定期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在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生活待遇。
公务员法 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公务员实行试用期的目的是,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对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等作进一步的考察,防止“高分低能”、“有才无德”的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
考试是一种比较科学、合理、公平的择才机制,适合于测验人的知识和技能,但有一定的偶然性,也很难用来考察人的道德品行。
试用制度可以较好的弥补考试制度的不足。
同时,在试用期内,新录用公务员在拟任工作岗位上工作,有利于尽快熟悉和掌握工作知识和技能。
在试用期内,新录用的公务员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公务员。
他们享受国家财政统一发放的试用期工资、与本部门正式工作人员相同的政治和生活福利待遇、履行公务员的义务。
但在试用期间,新录用的公务员不确定职务和工资级别。
《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应对试用期间的公务员进行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定级,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注意! 释义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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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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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务员考试笔试辅导简章
各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局: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6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
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培养
第五条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考核
第八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第十二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第十三条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它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
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第四章取消录用
第十五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
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
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第十七条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十八条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
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
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
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