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取、使用和保存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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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及档案管理保密制度

测绘成果及档案管理保密制度

测绘成果及档案管理保密制度为切实保障涉密测绘成果的安全,特制定本测绘成果管理制度。

一、本单位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

二、建立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领导责任,保密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责任。

三、成果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测绘成果的日常管理工作。

设立专门的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库房,按铁门、铁窗、铁柜“三铁”标准建立涉密测绘成果存放设施,配置必要的监控、防火、防潮等设施。

档案管理人员离开时应关门落锁,发生工作调动时应办理资料管理交接手续。

四、对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传递、复制、保存等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凡使用涉密测绘成果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予登记后,方可提供。

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后应及时归档。

登记清册须存档保存,要求帐物相符、记录清晰。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涉密测绘成果,不得拷贝、对外传送涉密测绘成果数据。

确需复制的,应报原提供成果的测绘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原测绘成果提供部门登记备案。

五、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须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杜绝外传、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六、处理、传输、存储涉密测绘成果数据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系统必须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设置进入登陆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密码应超过八位;安装加密防毒软件。

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不得与互联网、外部网络相联,不使用无线网卡等无线联网装置。

涉密计算机和载体介质未经批准不得带出保密档案室。

使用和维修涉密计算机系统,须有成果资料专管人员监督。

七、涉密测绘成果只能用于被许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

因使用目的或应用项目结束等原因,须销毁涉密测绘成果的,必须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原测绘成果提供单位备案。

测绘保密管理制度

测绘保密管理制度

测绘保密管理制度测绘保密管理制度为切实保障涉密测绘成果的,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防止泄密事件发生,特制定本测绘工作管理制度。

一、测绘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

二、建立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责任制,部门负责人承担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领导责任,保密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责任。

三、对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复制、保存等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凡使用涉密测绘成果进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予登记后,方可提供。

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后应及时归档,要求记录清晰。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涉密测绘成果,不得拷贝、对外传送涉密测绘成果数据。

四、传递地形图、涉密数据等秘密载体,须通过机要进行传递,禁止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五、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须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杜绝外传、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六、处理、外输、储存涉密测绘成果数据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系统必须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设置进入登陆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安装加密防毒软件。

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不得与互联网、外部网络相联,不使用无线网卡等无线网络装置。

七、涉密测绘成果只能用于被许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

因使用目的或应用项目结束等原因,须销毁涉密测绘成果的,必须报主要领导审批,并备案。

八、销毁涉密测绘成果须经专人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由主管领导和档案部门负责派人销毁。

对销毁的花时间、地点、方式及销毁过程总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与销毁清册、领导批示一并存档。

九、如发现涉密测绘成果泄密、失密事件,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国家保密管理部门,及时查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将事件调查处理到位。

十、本管理制度应根据国家规定的新要求和新情况作必要补充和修订。

测绘保密管理制度 [篇2]为切实保障涉密测绘成果的安全,特制定本测绘成果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新疆方信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为切实保障涉密测绘成果的安全,特制定本测绘成果管理制度。

一、本单位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

二、建立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领导责任,保密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责任。

三、成果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测绘成果的日常管理工作。

设立专门的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库房,按铁门、铁窗、铁柜“三铁”标准建立涉密测绘成果存放设施,设置必要的监控、防火、防潮等设施。

档案管理人员离开时应关门落锁,发生工作调动时应办理资料管理交接手续。

四、对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传递、复制、保存等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凡使用涉密测绘成果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予登记后,方可提供。

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后应及时归档。

登记清册须存档保存,要求帐物相符、记录清晰。

任何个人不得擅直复制、转让或转借涉密测绘成果,不得拷贝、对外传送涉密测绘成果数据。

确需复制的,应报原提供成果的测绘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原测绘成果提供部门登记备案。

五、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须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杜绝外传、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六、处理、传输、存储涉密测绘成果数据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系统必须采取安全密防护措施,设置进入登陆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密码应超过八位:安装加密防毒软件。

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不得与互联网、外部网络相联,不使用无线网卡等无线联网装置。

涉密计算机和载体介质未经批准不得带出保密档案室。

使用和维修涉密计算机系统,须有成果资料专管人员监督。

七、涉密测绘成果只能用于被许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

因使用目的或应用项目结束等原因,须销毁涉密测绘成果的,必须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原测绘成果提供单位备案。

测绘成果资料档案保密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资料档案保密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资料档案保密管理制度
一、档案理列入单位发展规划,把单位档案工作为单位管理基础工作加强建设。

二、确定一名业务负责人经营检查档案,及时解决问题。

三、对单位新购进重要设备、仪器、引进技术项目的文件材料,申档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验收文件材料并及时归档。

四、各类成果、资料文件夹的归档,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的准确率必须达到100%。

五、档案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把档案、资料和库房钥匙到个人宿舍或公共场所。

六、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人面前或电话、通讯中谈到党和国家的机密。

七、档案管理人员应按档案保管理期限,对于保管过期,过时的档案资料、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经法人代表审核同意,报分管测绘工作负责人批准后,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指定地点监督销毁。

贵阳和森不动产咨询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测绘工作保密制度

测绘工作保密制度

测绘工作保密制度 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测绘工作保密管理制度为切实保障涉密测绘成果的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防止泄密事件发生,特制定本测绘工作管理制度。

一、测绘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

二、建立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责任制,部门负责人承担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领导责任,保密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责任。

三、对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复制、保存等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凡使用涉密测绘成果进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予登记后,方可提供。

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后应及时归档,要求记录清晰。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涉密测绘成果,不得拷贝、对外传送涉密测绘成果数据。

四、传递地形图、涉密数据等秘密载体,须通过机要进行传递,禁止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五、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须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杜绝外传、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六、处理、外输、储存涉密测绘成果数据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系统必须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设置进入登陆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安装加密防毒软件。

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不得与互联网、外部网络相联,不使用无线网卡等无线网络装置。

七、涉密测绘成果只能用于被许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

因使用目的或应用项目结束等原因,须销毁涉密测绘成果的,必须报主要领导审批,并备案。

八、销毁涉密测绘成果须经专人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由主管领导和档案部门负责派人销毁。

对销毁的花时间、地点、方式及销毁过程总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与销毁清册、领导批示一并存档。

九、如发现涉密测绘成果泄密、失密事件,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国家保密管理部门,及时查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将事件调查处理到位。

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为切实保障涉密测绘成果的安全,特制定本测绘成果管理制度。

一、本单位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

二、建立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领导责任,保密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责任。

对使用和保存的保密测绘成果,依法行使管理、监督和查处违法违规的行为的权利。

三、测绘成果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测绘成果的日常管理工作。

设立专门的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库房,按铁门、铁窗、铁柜“三铁”标准建立涉密测绘成果存放设施,配置必要的监控、防火、防潮等设施。

档案管理人员离开时应关门落锁,发生工作调动时应办理资料管理交接手续。

四、对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传递、复制、保存等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凡使用涉密测绘成果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予登记后,方可提供。

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后应及时归档。

登记清册须存档保存,要求帐物相符、记录清晰。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涉密测绘成果,不得拷贝、对外传送涉密测绘成果数据。

确需复制的,应报原提供成果的测绘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原测绘成果提供部门登记备案。

复制的保密测绘成果,按照原密级等级跟踪管理。

五、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须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杜绝外传、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使用单位如发生保密测绘成果遗失、损坏,应及时书面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

六、处理、传输、存储涉密测绘成果数据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系统必须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设置进入登陆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密码应超过八位;安装加密防毒软件。

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不得与互联网、外部网络相联,不使用无线网卡等无线联网装置。

涉密计算机和载体介质未经批准不得带出保密档案室。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测绘地理信息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一、 加强测绘地理信息保密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以及《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 服从测绘成果保密行业管理和测绘职能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 三、 测绘成果保密范围具体按照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规定,测绘成果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 四、 密级测绘成果档案必需建立专门档案台帐和获取、使用、销毁等档案管理记录。 五、 密级测绘成果档案必需由符合规定程序任用的专人保管,更换人员应该有密级测绘成果档案移交记录手续。 六、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按同等密级进行保密管理。 七、 因涉外工作或项目需要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及数据信息,必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审批报告,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省自然资源厅报批。需要携带出境的测绘成果,还须经市保密局同意,由市保密局向省保密局办理出境手续。 八、 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测绘管理处报告。 九、 按照国家保密局《计算机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十、 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十一、测绘成果生产、管理和使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测绘成果保密法律规定,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一、为了切实保障涉密测绘成果的安全,切实做好单位资料的保密工作,制定本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二、本单位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保密法》、《档案法》、《测绘法》、《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规定的要求,确保资料安全无泄密。

三、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对职工进行正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由专人负责管理。

四、建立涉密测绘成果管理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领导责任,保密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责任。

五、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测绘成果的日常管理工作。

设立专门的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库房,设置必要的监控、防火、防潮等设施。

档案管理人员离开时应关门落锁,发生工作调动时应办理资料管理交接。

对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传递、复制、保存等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凡使用涉密测绘成果须经队领导批准,并予登记后,方可提供。

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后应及时归档。

登记清册须存档保存,要求账物相符、记录清晰。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涉密测绘成果,不得拷贝、对外传送涉密测绘成果数据。

确需复制的,应报原提供成果的测绘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原测绘成果提供部门登记备案。

六、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须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杜绝外传、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七、处理、传输、存储涉密测绘成果数据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系统必须采取安全密防护措施,设置进入登陆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密码应超过八位:安装加密防毒软件。

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不得与互联网、外部网络相联,不使用无线网卡等无线联网装置。

涉密计算机和载体介质未经批准不得带出保密档案室。

使用和维修涉密计算机系统,须有成果资料专管人员监督。

八、涉密测绘成果只能用于被许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

因使用目的或应用项目结束等原因,须销毁涉密测绘成果的,必须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原测绘成果提供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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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使用和保存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规定
1992年12月15日 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 国测发字〔第222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
绘成果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领取、使用和保存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管
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用于有关领取、使用和保存测绘成果的中央、国务院各部
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中科院、社科院,部级公司(简称中央有
关部门)。

第三条 中央有关部门在领取、使用和保存测绘成果时,必须采取切实措
施,严防丢失和泄密。

第四条 测绘成果的密级,应当根据《测绘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
范围的规定》予以确定。测绘成果的保密期限为“长期”。未经国家测绘主管部门、
国家保密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测绘成果的密级和保密期
限。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对中央有关部门及其在地方的流动单位提供测绘成果
实行归口制度,各部门自行确定其领用测绘成果的归口单位,并报送国家测绘局
认可备案。领用测绘成果的归口单位对本归口范围内的各用户在测绘成果保密管
理的工作上负有检查和督促的责任。

第六条 国家测绘局所属全国测绘资料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对中央有关部门
及其在地方流动单位提供测绘成果。
第七条 全国测绘资料信息中心对所提供的测绘成果必须严格登记手续,
地形图图纸必须逐级编号,做到图纸实物和它的编号一一对应,不得重复和遗漏。

第八条 中央有关部门领用内部的和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一律持本
部门测绘成果归口单位开具的《领用测绘成果专用函》,向全国测绘资料信息中
心领取,该中心凭此专用函予以审核和提供所需要的测绘成果。

各归口单位和使用单位对所领取的测绘成果实际品种和数量的发图单应长
期保存。

第九条 领用绝密级的测绘成果,一般应由二人领取,并乘坐专用交通工
具。

第十条 中央有关部门领回的测绘成果,应当及时分类逐项登记、造册,
按照国家有关秘密文件、资料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和转借、转让。确需复制、转借或转让
测绘成果的,必须经国家测绘局批准;复制测绘成果时,应当按原密级管理,并
不得对外单位扩散。

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的销毁,应当经县(处)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严
格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并抄送全国测绘资料信息中心备案。

测绘成果被当作文件的附件上报或归档的,亦应严格登记造册。上述登记
簿应长期保存,以备查。

第十三条 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如机构发生变动,在机构变动时应负责将
测绘成果移交相应的新单位或上级部门,并将移交清册交归口单位和全国测绘资
料信息中心。也可以按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销毁。
第十四条 中央有关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应将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纳入本
部门的保密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凡遇失泄密事故,应按《泄密事件一事
一报》制度及时上报国家保密局,抄送国家测绘局,并采取措施迅速查找。

第十五条 测绘成果的保密检查制度如下:
(一)中央有关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应组织和督促本部门各领用测绘成果的
归口单位,每年对该归口范围内的各用户,进行一次保密检查。检查结果由本部
门汇总报告国家测绘局和国家保密局;

(二)中央有关部门使用测绘成果的各单位,每年应当对测绘成果进行一次全
面自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领用测绘成果的归口单位和本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

(三)国家测绘局和国家保密局每年将根据情况组织必要的抽查。
第十六条 测绘成果保密检查的内容如下:
(一)对国务院颁发的有关测绘成果的管理规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有关单位
领导和人员是否熟悉,是否认真贯彻执行;

(二)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是否建立了保密管理制度,领导是否重视,经管人
员是否负责,保管条件是否安全,账册是否齐全;

(三)测绘成果是否账物相符,有无丢失、泄密;
(四)使用中有无泄密漏洞、有无防范措施;
(五)有无擅自复制和转借、转让测绘成果;
(六)有无不按国务院规定,擅自对外(包括对港、澳、台)提供尚未公开出版
的测绘成果;

(七)泄密事故是否及时上报和查处。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15日 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 国测发字〔第222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
绘成果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领取、使用和保存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管
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用于有关领取、使用和保存测绘成果的中央、国务院各部
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中科院、社科院,部级公司(简称中央有
关部门)。

第三条 中央有关部门在领取、使用和保存测绘成果时,必须采取切实措
施,严防丢失和泄密。

第四条 测绘成果的密级,应当根据《测绘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
范围的规定》予以确定。测绘成果的保密期限为“长期”。未经国家测绘主管部门、
国家保密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测绘成果的密级和保密期
限。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对中央有关部门及其在地方的流动单位提供测绘成果
实行归口制度,各部门自行确定其领用测绘成果的归口单位,并报送国家测绘局
认可备案。领用测绘成果的归口单位对本归口范围内的各用户在测绘成果保密管
理的工作上负有检查和督促的责任。

第六条 国家测绘局所属全国测绘资料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对中央有关部门
及其在地方流动单位提供测绘成果。

第七条 全国测绘资料信息中心对所提供的测绘成果必须严格登记手续,
地形图图纸必须逐级编号,做到图纸实物和它的编号一一对应,不得重复和遗漏。

第八条 中央有关部门领用内部的和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一律持本
部门测绘成果归口单位开具的《领用测绘成果专用函》,向全国测绘资料信息中
心领取,该中心凭此专用函予以审核和提供所需要的测绘成果。

各归口单位和使用单位对所领取的测绘成果实际品种和数量的发图单应长
期保存。

第九条 领用绝密级的测绘成果,一般应由二人领取,并乘坐专用交通工
具。

第十条 中央有关部门领回的测绘成果,应当及时分类逐项登记、造册,
按照国家有关秘密文件、资料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和转借、转让。确需复制、转借或转让
测绘成果的,必须经国家测绘局批准;复制测绘成果时,应当按原密级管理,并
不得对外单位扩散。
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的销毁,应当经县(处)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严
格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并抄送全国测绘资料信息中心备案。

测绘成果被当作文件的附件上报或归档的,亦应严格登记造册。上述登记
簿应长期保存,以备查。

第十三条 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如机构发生变动,在机构变动时应负责将
测绘成果移交相应的新单位或上级部门,并将移交清册交归口单位和全国测绘资
料信息中心。也可以按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销毁。

第十四条 中央有关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应将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纳入本
部门的保密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凡遇失泄密事故,应按《泄密事件一事
一报》制度及时上报国家保密局,抄送国家测绘局,并采取措施迅速查找。

第十五条 测绘成果的保密检查制度如下:
(一)中央有关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应组织和督促本部门各领用测绘成果的
归口单位,每年对该归口范围内的各用户,进行一次保密检查。检查结果由本部
门汇总报告国家测绘局和国家保密局;

(二)中央有关部门使用测绘成果的各单位,每年应当对测绘成果进行一次全
面自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领用测绘成果的归口单位和本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

(三)国家测绘局和国家保密局每年将根据情况组织必要的抽查。
第十六条 测绘成果保密检查的内容如下:
(一)对国务院颁发的有关测绘成果的管理规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有关单位
领导和人员是否熟悉,是否认真贯彻执行;
(二)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是否建立了保密管理制度,领导是否重视,经管人
员是否负责,保管条件是否安全,账册是否齐全;

(三)测绘成果是否账物相符,有无丢失、泄密;
(四)使用中有无泄密漏洞、有无防范措施;
(五)有无擅自复制和转借、转让测绘成果;
(六)有无不按国务院规定,擅自对外(包括对港、澳、台)提供尚未公开出版
的测绘成果;

(七)泄密事故是否及时上报和查处。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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