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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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3•【字号】市政[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市政〔2009〕2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4月20日召开的桂林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二ОО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9年4月20日市政府三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统揽全局,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因公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4•【字号】市政[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市政〔2009〕109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桂林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桂林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子公文、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电子公文指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通过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形成的公文电子数据。

通过认定的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生成、存储及传输的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六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改进会风的通知-市政办〔2016〕52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改进会风的通知-市政办〔2016〕52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改进会风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改进会风的通知市政办〔2016〕52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及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近年来,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自治区、市有关文件规定,公文处理及会议工作总体情况较好,但也发现一些单位存在违反行文规则报送公文、报送公文材料不齐全、不按规定时限报送和接收公文、公文格式不规范、公文管理不严格、违反会风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改进会风,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发〔2016〕8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公文办理精简文件简报改进会风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深入基层调研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市政办〔2014〕26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公文办理流程提高办文效能配套措施的通知》(市政办〔2014〕8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

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的可以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签,并作相关说明;报送的公文应正确标注公文紧急程度,有明文规定需在24小时内处理的公文应标注“特急”(含标注“特提”或“特急”的电报,下同);有明文规定需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的公文应标注“加急”,未标注紧急程度的来文视为普通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政办[2016]20号【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4.04【实施日期】2016.04.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2016〕20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苏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4日桂林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行政权力设定和运行的监督体系,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23 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的公开、实施和调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依法作出的,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以及其他行政权力。

本办。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8〕57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8〕57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8〕57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桂林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1日桂林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9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数据“聚通用”攻坚行动计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0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要点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广西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137号),深入推进我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切实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着力解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各自为政的突出问题,推动政务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形成全市“一盘棋”的大数据发展格局,努力实现突破性进展;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围绕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改革需要,以服务人民群众为中心,以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为目标,以支撑“放管服”改革为落脚点,推进政务平台有效整合和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一张网”办理、“一朵云”服务、“一个窗口”进出、“一套材料”共享,加快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以加强公共服务基础平台互联互通和各级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为抓手,按照“内外联动、点面结合、上下协同”的工作思路,全力构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和管理应用体系。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市政办〔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市政办〔2018〕38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为全面推进我市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监管创新,提升监管效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据《清单》开展检查工作。

各部门对涉及国家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和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其他检查事项除有必要实施全覆盖的之外,应全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方式实施。

二、做好《清单》动态管理工作。

各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三定”方案和权责清单修订情况,对随机抽查事项进行动态调整。

如需对本部门《清单》进行调整的,须在清单更新(制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市实施“先照后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其进行审核调整并公布,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三、做好县区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及公布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清单》,制定本县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实现各部门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事项的全覆盖。

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三定”方案和权责清单的修订情况,做好本级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动态管理与更新工作。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15•【字号】市政办函〔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为严格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可操作性,根据《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起草任务。

二、起草单位要严格按照《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三、对已列入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未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书面说明理由,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制定计划。

四、对未列入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相关部门原则上不得在本年度内再申请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因特殊情况,确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相关部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立项。

附件: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15日附件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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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桂林市黑社会老大排名,桂林市黑社会老大是谁揭秘2018年桂林市黑社会老大排名,桂林市黑社会老大是谁揭秘来自由广西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的消息称,由该院判决的张某等28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有10名被告人不服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下旬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该案由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18日向该县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14日至17日,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经审理查明,以张某、赵某(在逃)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7年至2008年以来,在阳朔县白沙镇以垄断白沙镇水果市场货运线路、收取保护费为主要手段敛财达470多万元,同时还利用10名两劳释放人员多次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称霸一方,造成广大金桔收购商不敢私自配车发货、金桔销售价及金桔销量大幅度下跌的重大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0年1月27日,该县法院对28名被告人作出了公开宣判。

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5万元,甘某、徐某等27名被告人也被判处12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一审宣判后,张某等10名被告人不服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月26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桂林市旧城改造社会集资建房暂行规定发文单位:桂林市政府文号:市政办[1987]39号发布日期:1987-4-8执行日期:1987-4-8生效日期:1900-1-1为了充分利用各种渠道的社会资金,加速我市旧城改造的步伐,特制定此暂行规定。

一、集资建设范围:中山南路,解放东路,自由路,中山中路,解放西路,文明路,临江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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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市政办[2004]5号
【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1.06
【实施日期】2004.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

(市政办〔2004〕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一月六日
桂林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一般规定
第三章对重点、要害单位的特别规定
第四章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
第五章政府职责
第六章奖惩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和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含有国有、集体资产的股份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单位保卫机构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管理的组成部分,在单位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和当地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内部治安
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综合治理、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五条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负总责,其下属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由该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按照权限分工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一般规定
第七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单位内部管理;
(二)组织制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和计划;
(三)依照本规定设置保卫机构、配备保卫人员;
(四)保障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所需经费和装备;
(五)定期布置,检查治安保卫工作;
(六)处理涉及内部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决定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奖惩事项。

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确定单位其他负责人具体负责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八条建立健全治安保卫责任制,单位应当对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建立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治安保卫责任制。

要制定《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书》,单位内部各部门要与本单位保卫部门签定责任书,单位的保卫部门要与本单位法人签定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将治安保卫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

第九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并执行以下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文物、贵重物品、设备、物资等重要物品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密级产品、文件、图纸、资料等保密管理制度;
(五)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六)内部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七)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场所和内部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九)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不安定事端和重大治安隐患的报告制度;
(十)其他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第十条单位应当经常开展法制和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增强本单位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安
全防范意识。

学校应当针对学生的特点经常开展学生自我保护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的治安防范措施,在重要部位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走科技防范之路。

第十二条单位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销毁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有害菌种、毒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指导下制定应急方案、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单位应定期组织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对本单位难以解决的重大治安隐患,应当及时向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补救性控制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单位请求帮助解决重大治安隐患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帮助解决。

对一时仍然难以解决的重大治安隐患、单位应当登记建档,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经常性安全评估,监测,随时向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经常研究、分析内部不安定因素,及时解决本单位人员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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