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细则
工程项目合作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项目合作商的管理,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提高项目质量、效率和效益,维护企业和合作商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合作商的招募、选择、管理及退出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质量优先、效益优先、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合作商招募第四条公司根据项目需求,制定合作商招募计划,明确合作商的资质、能力、业绩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合作商招募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具体方式根据项目特点和市场情况确定。
第六条公司设立合作商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报名的合作商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1)合作商的资质、业绩、信誉等;(2)合作商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团队素质等;(3)合作商的财务状况、资金实力等;(4)合作商的合同履行能力、履约记录等。
第三章合作商选择第七条合作商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对合作商进行综合评定,择优选择符合项目需求、具有良好合作潜力的合作商。
第八条公司与选定的合作商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违约责任。
第四章合作商管理第九条公司对合作商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得到满足。
第十条公司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合作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公司对合作商的管理内容包括:(1)技术指导与培训;(2)质量监督与检验;(3)进度控制与协调;(4)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管理等;(5)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合作商退出机制第十二条合作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公司有权解除合作协议,终止合作:(1)合作商未履行合同约定,严重违反合同规定;(2)合作商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3)合作商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公司利益;(4)合作商经营状况恶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合作商退出机制包括:(1)协商解除;(2)违约解除;(3)终止合作。
合作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合作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合营工程项目管理,维护企业形象,全面控制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所有合营项目均需遵照执行。
二、合作单位(人)的资格审查及确认(一)、合作单位的资格条件1、在授权全国、全省范围内登记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
2、可由本公司中层(含中层)以上管理者作为推荐人或担保人。
3、合作单位具备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信用等级、业绩证明等相关文件,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5年以上,并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
4、具有一定的与合作项目所要求的经济实力施工管理实力。
(二)、合作个人的资格条件。
(若未达到以下条件,项目经理由本公司派遣,费用由合作方支付。
)1、在建筑施工行业从事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2、可由本公司中层(含中层)以上管理者作为推荐人或担保人。
3、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10年以上,并具备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
4、具有一定的与合作项目所要求的经济实力和施工管理实力。
(三)、资格认定在合作单位(人)提出申请之后,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提出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并作出决定.1、若合作单位(人)不符合合作条件予以取消合作资格。
2、若合作单位(人)符合合作条件则予以合作,并签订“内部施工承包合同”。
三、招投标、合同签定及管理根据合作单位(人)提供的工程概况及相关信息资料,由施工管理科组织公司专业科室人员对合作项目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并与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深入的接触、洽谈后,书面上报公司分管副总,待分管副总审批后,由预算合同科正式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
(一)、招投标工作严格按照本公司预算合同科招投标管理程序进行;(二)、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后七日内,由预算合同科参照本管理办法负责与合作单位(人)签定“内部施工承包合同";合作单位(人)严禁将工程再进行转让、分包.预算合同科根据公司规定将合同原件一份上交公司生产副总存档、一份留工程管理部存档,其他部门留复印件.四、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一)、合作单位(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安全文明生产的规章制度,制订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生产目标.(二)在签订“内部施工承包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消防保卫协议书”、“用电安全协议书”、“环境保护协议书"。
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合作项目的管理是自投标开始,至保修期结束的全过程管理。
通过规范化管理,规避公司资质风险,确保在建项目顺利实施,进一步拓宽市场。
一、项目投标阶段1、公司坚持强强联合的灵活经营理念,以优惠便利的条件促进与具有较强实力的单位进行合作,以开拓公路施工市场。
2、合作方应与公司签署书面合作协议。
3、工程项目投标报价应由合作双方根据相关信息共同确定,以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实施且具有合理利润。
二、施工准备阶段1、工程中标后,由公司经营管理中心牵头,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择优选用项目管理人员、主办会计进驻现场与合作方共同组建项目经理部,参与项目实施管理的具体工作;公司派驻人员待遇费用由公司制订标准统一发放,合作方负责提供食宿及办公条件,该人员由公司经营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2、公司与合作方签订书面施工承包合同;公司与经营管理中心签订项目管理合同,确定权、责、利各项指标及具体细则。
3、项目经理部组织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公司经营管理中心审批存档后方可予以使用。
项目经理部负责把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书》正本原件和监理下发的设计图纸复印件(包括变更图纸)及时送达公司经营管理中心存档。
4、公司经营管理中心组织对项目部驻地建设、人员组织、机构设置、制度建设、施工方案的审定、施工计划的确定、关键工序的控制等方面进行检查指导。
三、项目施工阶段,公司经营管理中心负责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派驻现场的项目管理、财务人员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一)项目资金控制1、项目资金控制是对合作项目管理的核心。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资金由合作双方共同控制,银行账户由公司按业主要求进行办理,账户印鉴由双方各持一枚,保证项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实施、优先上缴公司管理费用。
2、项目资金的使用,由合作方根据阶段性资金需求及账户资金情况,申报阶段性资金使用详细计划,由驻地项目管理人员(若有)或公司经营管理中心根据工程需要与资金使用的轻重缓急情况,进行资金拨付的核定,由派驻现场的财务人员根据经核定的计划负责监督实施。
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合作项目管理办法一、项目背景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下,企业常常需要与其他公司合作来共同完成一项项目。
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就是为了在合作过程中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目标而制定的一套规范和流程。
二、合作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合作项目管理对于项目的成功非常重要。
如果在合作过程中没有建立明确的管理办法和流程,各方可能会存在沟通不畅、协同配合不足、目标不一致等问题,从而导致项目进展缓慢、成本增加甚至项目失败的风险。
而通过建立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提高项目的成功率和效率。
三、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项目目标和范围的明确定义:在项目开始之前,所有参与方应明确项目的具体目标和范围。
这个阶段需要充分沟通,确保各方对项目目标的理解一致,并且明确每个参与方的责任和权益。
2. 项目组织结构的建立:合作项目一般由多个公司或部门共同组成,因此项目组织结构的建立非常重要。
在项目组织结构中,应明确各方的角色和职责,并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和资源来执行项目。
3. 沟通和协调机制的建立:合作项目中的各方需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交流项目进展、问题和风险等信息。
为此,可以通过定期召开协调会议、使用项目管理软件等方式建立沟通和协调机制。
4. 风险识别和管理:在合作项目中,各方需要共同识别和管理项目中的风险。
可以通过制定风险评估和处理方案,建立风险管理的流程和方法,以确保项目在面临风险时能够及时作出应对。
5. 项目执行和监控:在合作项目中,各方需要按照项目计划按时按质完成各项任务。
项目执行和监控涉及任务分配、进度跟踪、质量检查等方面,可以通过建立项目管理工具和指标来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
6. 变更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无法预见的变化。
为此,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应明确变更管理的流程和规定,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对项目的影响进行评估。
7. 项目验收和评估:当项目完成后,各方应进行项目验收和评估。
项目验收主要是判断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和质量要求,而项目评估则是对项目过程进行总结和提升。
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一、指导思想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责任同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建立校企合作机制,只有建立健全了校企合作机制,才能培养出企业需求的高技能人才。
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创新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与企业形成资源共享、人员互动、双向介入、互利共赢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
学校本着资源共享、实现双赢的原则,通过引进企业的设备、技术、销售、培训业务等, 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企业在实现自身工作任务的同时,接受学生的专业实训,使学生得到企业文化的熏陶,尽快实现由学生到职业人角色的转化转换,更快地融入到社会中去。
二、组织机构(一)校企合作委员会该机构是固定机构,由校长担任主任,委员由学校教师、企业负责人、行业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校企合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校企合作战略,筹集合作资金,发挥联合优势,加强校企联系,协调校企双方的互动,共同推进校企双方发展。
(二)校企合作办公室该机构为常设固定机构。
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落实校企合作委员会的决定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负责合作项目的管理、协调。
建立和强化质量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自我完善机制,保证合作项目科学、规范地运行,更好地满足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求。
(≡)校企合作项目组该机构为非固定机构,随项目立项而建,随项目结束而终止。
由学校或校企合作办公室指定人员担任。
小项目可由一人担任,大项目可由多人担任,但一般情况下不超过5人。
选派其中一人担任项目组长。
项目组长的选派要考虑该老师的任课任务不能太重,学期任课超过平均12节/周以上者不适宜担任组长。
一旦担任项目组长,将来学校排课时也要考虑不能任课太多。
学校在指定人员时要充分考虑组员在学期内的任课任务,以免负担过重。
三、校企合作的任务与方式(一)校企合作的任务1、合作开展师资培养:企业为学校进行教师培训。
每年安排部分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提高教师的专业技能水平;学校为企业兼职教师培训,提高企业兼职教师的教学水平。
2、合作开展专业建设:各专业应建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联营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联营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联营合作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充分发挥公司品牌资源优势,扩大市场占有率,有效规避联营合作项目经营管理过程的各种风险,实现合作双方共赢的目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与前提1、合作双方应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2、合作方必须是具备相当工程项目管理经验和实力的经济实体,并持有当地建委下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禁止与任何个人形式的合作方联营。
3、联营合作项目已经通过政府正式立项、审批,即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业主资信及履约能力良好,工程项目合同风险、项目的实施风险较小,工程合同额不低于300万元,合作前景良好的工程。
第二章各职能部门的相关职责第三条商务部:1、作为公司所有对外联营合作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联营合作工程项目的洽谈、跟踪,参与投标、签约,作为合作方与公司机关职能部室的主要协调人,负责对联营合作单位的履约评价。
2、卖力向合作方宣贯公司有关管理办法及法律律例,有效的维护、宣传和培育“城建道桥”品牌。
3、负责组织联营合作分包协议的会签评审工作,建立联营合作项目的分包协议管理台帐。
第四条工程管理部:负责联营合作项目工期(进度)、环保指标的管理与控制,参与联营合作单位的履约评价。
第五条技术质量部:负责联营合作项目质量指标的管理与控制,对项目的技术、质量、测量、试验工作承担现场指导、监督责任,参与联营合作单位的履约评价。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负责联营合作项目安全与文明施工指标的管理与控制,参与联营合作单位的履约评价。
第七条劳务管理中心:卖力联营合作工程劳务管理合法用工目标的管理与控制,介入联营合作单位的履约评价。
第八条市场部:负责合作项目的资审、投标、签约工作,协助商务部进行合作工程项目的洽谈、跟踪工作。
第九条经营部:协助商务部制定工程分包合同(联营合同)标准文本和联营合作项目的结算管理工作。
XXX:负责联营合作项目治安与消防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确保其工程现场严格按公司消防安全制度、标准。
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细则

4 中标后管理
4.1项目中标后,在办理开工手续及合同签订时施工单位应缴纳的费用由合作方负担。
(2)预结算管理部负责监督、审查所有合作项目的投标报价,市场开发部将项目的信息传递到预结算管理部。
3.2.3内部跟踪单位负责将投标总结反馈到市场开发部,由于合作方原因使投标结果不能及时反馈,或者在投标结果上弄虚作假,公司有权对其行为做出适当处罚(不论中标与否)。
3.2.4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合作方自己承担。
5.1.9合作方应按当地政府规定交纳安全、农民工工资等保证金。对公司已交纳保证金的另行商定。
5.2工期管理
5.2.1在合同工期内,由于工程量增加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根据与建设单位办理的签证,顺延工期。
5.2.2由于合作方原因,未按合同工期竣工,由合作方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按《分包合同》执行处罚。
2.3合作方须承诺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按照公司要求提供各种相关的资料(包括经公证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各种证照、劳务工人的上岗证、安全人员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各类报表、机械设备的准用证等)。
3 投标过程管理
3.1市场信息管理
3.1.1信息须通过公司相关单位登记,并明确具体的内部信息登记和跟踪单位(部门或分公司)及人员。
4.3为按期、高质量的履行合同,避免因合作方管理不到位给公司带来风险,合作方应采取一定的履约保证措施。
合作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作工程项目的管理,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参与的所有合作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
第二章合作方职责第三条合作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参与工程项目的决策、实施和监督。
第四条各合作方应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工程项目:(一)甲方: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投资决策、融资安排、市场拓展等;(二)乙方: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三)丙方: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成本控制、资金结算等。
第三章项目决策与管理第五条合作工程项目实行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由甲方、乙方、丙方共同组成。
第六条项目领导小组负责以下事项:(一)项目立项、审批及可行性研究;(二)项目投资、融资及资金管理;(三)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材料采购;(四)项目成本控制、进度管理及质量监督;(五)项目合同签订、变更及解除;(六)项目验收、结算及移交。
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合作方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施工;(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防护措施;(三)加强项目成本控制,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四)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进度按计划完成。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八条公司设立项目监督小组,负责对合作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项目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一)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二)监督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三)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四)监督项目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条公司对合作工程项目实施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项目进度、质量、安全;(二)项目成本、效益;(三)项目合同履行情况;(四)项目团队协作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合作各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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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项目管理办法1总贝y1.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集团公司发展的要求,为规范公司与有关合作方的市场行为,按照优势互补、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市场协作中,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双赢,促进相互间稳定协作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相关规定及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工程开发中合作方起主导作用中标,并组织施工的项目。
2合作方资格审查2.1合作方应是社会信誉良好、经济实力强、工作作风严谨、施工组织严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2合作方与公司合作开发项目前,分公司或部门应严格审查合作方信誉情况及履约能力,确认信誉良好并有履约能力的合作方,报市场开发部和工程管理部。
分公司或部门审查以下经年审的证件原件并保留复印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埠施工企业进市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环境体系认证证书(如有);企业简介(业绩、人员结构、机具设备、安全及文明施工等情况)。
2.3合作方须承诺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按照公司要求提供各种相关的资料(包括经公证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各种证照、劳务工人的上岗证、安全人员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各类报表、机械设备的准用证等)。
3投标过程管理3.1市场信息管理3.1.1信息须通过公司相关单位登记,并明确具体的内部信息登记和跟踪单位(部门或分公司)及人员。
3.1.2信息登记时,按市场开发部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建设基础信息,包括: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结构形式、投资额或资金状况等,并应说明跟踪状态。
3.1.3公司内部信息登记单位负责定期(一般每月将本单位整体跟踪情况书面总结上报一次)向市场开发部汇报合作项目跟踪情况。
如登记的信息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或连续3个月不按公司要求反馈跟踪情况,市场开发部可将相关信息予以注销,并且不退还信息登记费;自行决定放弃跟踪或投标,市场开发部可将信息予以注销,并且不退还服务费。
3.1.4遇有特殊情况,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公司有权对信息登记单位进行调整,同时有权改变经营方式,即由联合开发变为自主开发。
3.1.5信息登记收集、传输、处理、存储和维护等管理工作,按照公司《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2投标管理3.2.1所有招标文件须按规定由公司进行评审。
如果在招标文件评审过程中发现其中的一些实质性条款难以接受,或者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公司有权拒绝投标,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合作方自己承担。
3.2.2公司有权对合作方编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等进行了解和把关,对报价底线进行确定或予以限制。
对公司提出的有关要求、意见或建议,合作方应认真采纳。
(1)合作开发的工程项目报价由组织投标的分公司或部门负责管理,本着投标报价不能低于成本价而且有利润的原则,做到成本、利润底数清。
低价中标的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确保零风险。
(2 )预结算管理部负责监督、审查所有合作项目的投标报价,市场开发部将项目的信息传递到预结算管理部。
3.2.3 内部跟踪单位负责将投标总结反馈到市场开发部,由于合作方原因使投标结果不能及时反馈,或者在投标结果上弄虚作假,公司有权对其行为做出适当处罚(不论中标与否)。
3.2.4 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合作方自己承担。
3.2.5 对于各单位新开发的项目包括长期合作单位开发的项目,在工程发布招标公告后,再到市场开发部登记的工程信息和工程在发布招标公告前一周内登记的工程信息视为临时登记信息,对临时登记的信息在工程开具授权委托书前,集团公司将按照工程造价在3000 万元(含3000 万元)以下的收取临时登记费3000 元,对工程造价在3000 万元以上的收取临时登记投标费5000 元,以上收取费用交集团公司财务部。
费用缴纳后经过投标,中标的工程在上交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后集团公司退还该费用,工程不中标或其它原因不再退还。
3.2.6 一般情况下,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在公司相关部门的配合下由合作方自行完成。
因特殊情况需要公司协助编制的,应根据工作量大小、难易程度等情况,经双方协商,按照市场价格,收取工程造价一定比例的编制费用。
3.2.7 招标文件的评审及投标方面的其他具体工作,按照公司《投标管理办法》《预结算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投标所需保证金或办理投标保函所需资金由合作方负担。
办理投标保函需交纳保证金的比例由财务部根据有关规定、风险系数及银行(或担保公司)的要求确定。
如发生以下情况,合作方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全部或部分扣除:陪标、卖标或虚假投标;中标后单方放弃履行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商誉损害。
4 中标后管理4.1 项目中标后,在办理开工手续及合同签订时施工单位应缴纳的费用由合作方负担。
4.2 公司派往合作项目人员的工资及附加、差旅费、办公及通讯等费用(因工程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合作方负担。
(1)由公司派到项目工作的公司职工,派出人员的工资及工资附加等各项费用,采取定额向合作方收取,公司统一发放和缴纳。
公司外聘人员派到项目工作的,向合作方统一收取,由单位统一发放。
(2)由公司派到合作项目的工作人员,在该项目所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等费用,均由合作方负担;派出人员的通讯费可根据其所担任的职务、施工地点远近、通话量的多少,由合作方(项目部)采取据实报销或定额补贴的办法。
4.3 为按期、高质量的履行合同,避免因合作方管理不到位给公司带来风险,合作方应采取一定的履约保证措施。
4.3.1 甲方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其资金由合作方负担,办理履约保函需交纳保证金的比例由财务部根据有关规定、风险系数及银行(或担保公司)的要求确定。
4.3.2 甲方不要求提供履约保证的,合作方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前向公司交纳合同额3%的履约保证金。
如合作方资金确有困难,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合作方的资产进行抵押或由其他单位进行担保。
4.3.3 工程竣工后,保证金予以退还。
如发生以下情况,合作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将全部或部分扣除:拖延工期、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商誉损害的行为。
4.4 总包合同的评审及签订4.4.1 合作开发的项目,在确定了工程合作收益及履约保证措施后,市场开发部对拟与业主签订的所有合同(包括协议)组织评审。
4.4.2 如果在合同评审过程中,发现合同条款潜在一定风险,经洽谈又不能修改,公司有权拒绝签订合同,后果由合作方自负。
4.4.3 合同管理其他方面的具体工作,按照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4.5 分包合同的评审及签订4.5.1 合作开发的项目,总包合同签订后,根据总包合同与合作方承诺的内容由分公司或部门起草分包合同并组织评审。
4.5.2 分包合同应依据公司分包合同样本起草。
4.5.3 分包合同管理其他方面的具体工作,按照公司《分承包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5.4 分公司根据工程规模、造价、科技含量、社会效益、所在地域结合市场情况综合考虑,确定上缴合作收益比例,按照以下原则累计收取工程合作收益。
原则上不承接1000 万元以下的房建工程。
(1)工程造价1000 万元(含1000 万元)以下收取不低于合同价的 2.5%;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2000 万元(含2000 万元)以下收取不低于合同价的2%;工程造价2000 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收取不低于合同价(或暂估合同价)的1.5%; 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收取不低于合同价的 1.2%; 1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收取不低于合同价的 1.0%;10 亿元以上的收取不低于合同价的0.6%;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的合作方在跨区域承接工程时执行《冀建工字【2012】7 号文件》(2)收取合作收益时下列情况可酌情考虑:①获得市优的工程可减收合作收益的5%,获得省优工程可减收合作收益的10%;获得省优样板工程可减收合作收益的15%,获得鲁班奖的工程可减收合作收益的20%。
在分包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待工程竣工所有资料、手续办理完毕后兑现;②获得市级文明工地工程可减收合作收益的5%;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的工程可减收合作收益的10%;获得省级文明样板工地工程可减收合作收益的15%,在全国安全检查中获得名次可减收合作收益的20%。
在分包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待工程竣工所有资料、手续办理完毕后兑现;③以上各项可以累计优惠,但合作收益收取的最低标准是不低于应收合作收益的80%(3)对于下述工程,经集团主要领导批准,收取合作收益标准可适当降低:①特殊工艺、新技术、填补集团业绩空白的工程;②在地级市及以上城市当地有社会影响力的工程。
③其它特殊工程。
5 项目管理5.1 合作方主要工作:5.1.1 合作方认可并履行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公司与合作方签订的《分包合同》。
5.1.2 执行项目经理和项目授权人发出的正常指令。
5.1.3 合作方无偿为公司项目管理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办公用品、住宿条件等。
5.1.4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提供年、季、月各类报表(安全、质量、进度等)。
5.1.5 按施工图及国家现行施工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组织施工,对工程质量和工期负责,执行公司管理规定,按合同要求达到质量标准。
服从项目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5.1.6 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标准与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标准施工。
5.1.7 负责办理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交接报验工作,提供技术资料,负责竣工移交所需的资料、文件和竣工图的收集整理,进行竣工资料编制。
5.1.8 合作方须承担施工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社会治安、消防环保等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现场施工违章所发生的各种罚款及施工中发生的招待费、交通费等。
5.1.9 合作方应按当地政府规定交纳安全、农民工工资等保证金。
对公司已交纳保证金的另行商定。
5.2 工期管理5.2.1 在合同工期内,由于工程量增加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根据与建设单位办理的签证,顺延工期。
5.2.2 由于合作方原因,未按合同工期竣工,由合作方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按《分包合同》执行处罚。
5.2.3 如出现工期严重滞后,项目经理部要及时上报公司,协调力量及资源,保证工期。
支出的费用应由合作方承担。
5.2.4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当合作方无法按时保质完成工程任务时,公司根据现场及项目进展情况,可对其工作量进行调整,直到终止与合作方在本项目的合作。
5.3 质量管理5.3.1 合作方应按公司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按公司要求设专兼职质检员,质检员要持证上岗。
5.3.2 合作方应按照标准规范及图纸要求组织施工,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合作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