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细则

合集下载

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合作项目的管理是自投标开始,至保修期结束的全过程管理。

通过规范化管理,规避公司资质风险,确保在建项目顺利实施,进一步拓宽市场。

一、项目投标阶段1、公司坚持强强联合的灵活经营理念,以优惠便利的条件促进与具有较强实力的单位进行合作,以开拓公路施工市场。

2、合作方应与公司签署书面合作协议。

3、工程项目投标报价应由合作双方根据相关信息共同确定,以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实施且具有合理利润。

二、施工准备阶段1、工程中标后,由公司经营管理中心牵头,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择优选用项目管理人员、主办会计进驻现场与合作方共同组建项目经理部,参与项目实施管理的具体工作;公司派驻人员待遇费用由公司制订标准统一发放,合作方负责提供食宿及办公条件,该人员由公司经营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2、公司与合作方签订书面施工承包合同;公司与经营管理中心签订项目管理合同,确定权、责、利各项指标及具体细则。

3、项目经理部组织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公司经营管理中心审批存档后方可予以使用。

项目经理部负责把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书》正本原件和监理下发的设计图纸复印件(包括变更图纸)及时送达公司经营管理中心存档。

4、公司经营管理中心组织对项目部驻地建设、人员组织、机构设置、制度建设、施工方案的审定、施工计划的确定、关键工序的控制等方面进行检查指导。

三、项目施工阶段,公司经营管理中心负责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派驻现场的项目管理、财务人员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一)项目资金控制1、项目资金控制是对合作项目管理的核心。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资金由合作双方共同控制,银行账户由公司按业主要求进行办理,账户印鉴由双方各持一枚,保证项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实施、优先上缴公司管理费用。

2、项目资金的使用,由合作方根据阶段性资金需求及账户资金情况,申报阶段性资金使用详细计划,由驻地项目管理人员(若有)或公司经营管理中心根据工程需要与资金使用的轻重缓急情况,进行资金拨付的核定,由派驻现场的财务人员根据经核定的计划负责监督实施。

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推进国际化办学工作的发展进程,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实现学校整体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院(系、所)经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目标: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校学科、专业结构以及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加快各类人才培养。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形式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四条学校发展规划处结合我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对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制定相应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五条(一)外国教育机构的选择应立足于引进优质教育资源。

与我校进行中外合作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在国家的教育水平或者科研地位应高于或者相当于我校在国内的教育水平、科研地位。

(二)若在相应学科或领域已经有较好的外国合作教育机构或合作项目,应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章项目的审批第六条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院(系、所)在与国外教育机构就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实质性商讨之前,应将下列申请立项材料报外事处,并根据本科层次项目和研究生层次项目分别报教务处和研究生部:(一)经院(系、所)领导签字、盖章的申请报告;(二)外国教育机构详细介绍;(三)外国教育机构在该国或地区或地区或或的排名、拟合作专业方向排名等相关信息;(四)合作意向书草案;教务处或研究生部以及外事处应于收到报告后两周内会签意见,报请相关主管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批准该立项申请。

第七条经学校批准立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与国外教育机构达成合作协议后,院(系、所)应当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和外事处提交下列正式申请文件一式十二份(其中十一份交外事处):(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二)合作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合作协议。

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细则

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细则
3.3投标所需保证金或办理投标保函所需资金由合作方负担。办理投标保函需交纳保证金的比例由财务部根据有关规定、风险系数及银行(或担保公司)的要求确定。如发生以下情况,合作方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全部或部分扣除:陪标、卖标或虚假投标;中标后单方放弃履行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商誉损害。
4 中标后管理
4.1项目中标后,在办理开工手续及合同签订时施工单位应缴纳的费用由合作方负担。
(2)预结算管理部负责监督、审查所有合作项目的投标报价,市场开发部将项目的信息传递到预结算管理部。
3.2.3内部跟踪单位负责将投标总结反馈到市场开发部,由于合作方原因使投标结果不能及时反馈,或者在投标结果上弄虚作假,公司有权对其行为做出适当处罚(不论中标与否)。
3.2.4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合作方自己承担。
5.1.9合作方应按当地政府规定交纳安全、农民工工资等保证金。对公司已交纳保证金的另行商定。
5.2工期管理
5.2.1在合同工期内,由于工程量增加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根据与建设单位办理的签证,顺延工期。
5.2.2由于合作方原因,未按合同工期竣工,由合作方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按《分包合同》执行处罚。
2.3合作方须承诺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按照公司要求提供各种相关的资料(包括经公证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各种证照、劳务工人的上岗证、安全人员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各类报表、机械设备的准用证等)。
3 投标过程管理
3.1市场信息管理
3.1.1信息须通过公司相关单位登记,并明确具体的内部信息登记和跟踪单位(部门或分公司)及人员。
4.3为按期、高质量的履行合同,避免因合作方管理不到位给公司带来风险,合作方应采取一定的履约保证措施。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进黑龙江工程学院国际化办学工作的发展进程,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实现学院整体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经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仅以互认学分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学生交流活动,属于校际交流项目,不须向国家教育部报批,只须到当地教育部门备案。

其它操作程序和管理监督方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黑龙江工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目标: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院学科、专业结构以及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努力培养能够跨文化交流、善于在国际市场上解决问题、创造价值的国际化人才。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促进我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五条学校鼓励有条件的二级院、系(部)(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设立与审批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我校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符合,并一般应当在我校已有或相近专业、课程举办。

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学校和相关二级单位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七条我校可以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具体包括共同制定和实施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

第八条二级单位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黑龙江工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包含项目合作方案、对方大学简介、项目可行性论证材料,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呈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

合作项目办法管理规定细则条例

合作项目办法管理规定细则条例

欢迎阅读合作项目管理办法1 总则1.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集团公司发展的要求,为规范公司与有关合作方的市场行为,按照优势互补、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市场协作中,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双赢,促进相互间稳定协作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相关规定及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工程开发中合作方起主导作用中标,并组织施工的项目。

2 合作方资格审查2.1合作方应是社会信誉良好、经济实力强、工作作风严谨、施工组织严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2质量、况)。

2.333.13.2(1(23.2.63.344.14.2用)均由合作方负担。

(1)由公司派到项目工作的公司职工,派出人员的工资及工资附加等各项费用,采取定额向合作方收取,公司统一发放和缴纳。

公司外聘人员派到项目工作的,向合作方统一收取,由单位统一发放。

(2)由公司派到合作项目的工作人员,在该项目所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等费用,均由合作方负担;派出人员的通讯费可根据其所担任的职务、施工地点远近、通话量的多少,由合作方(项目部)采取据实报销或定额补贴的办法。

4.3为按期、高质量的履行合同,避免因合作方管理不到位给公司带来风险,合作方应采取一定的履约保证措施。

4.4总包合同的评审及签订4.5分包合同的评审及签订(1)工程造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收取不低于合同价的2.5%;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收取不低于合同价的2%;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收取不低于合同价(或暂估合同价)的1.5%;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收取不低于合同价的1.2%;1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收取不低于合同价的1.0%;10亿元以上的收取不低于合同价的0.6%;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的合作方在跨区域承接工程时执行《冀建工字【2012】7号文件》(2)收取合作收益时下列情况可酌情考虑:①获得市优的工程可减收合作收益的5%,获得省优工程可减收合作收益的10%;获得省优样板工程可减收合作收益的15%,获得鲁班奖的工程可减收合作收益的20%。

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

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建设校企合作机制。

第二条目标和任务。

学校通过引进企业的设备、技术、销售、培训业务等,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企业在实现自身工作任务的同时,接受对学生的专业实训,使学生得到企业文化的熏陶,尽快实现由学生到职业人角色的转化,更快地融入到社会中去。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成立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

由学校校长担任主任,委员由学校教师、企业负责人、行业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校企合作战略,筹集合作资金,发挥联合优势,加强校企联系,协调推进校企双方共同发展。

第四条成立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该机构为常设固定机构,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落实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的决定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负责合作项目的管理、协调,建立和强化质量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自我完善机制,保证合作项目科学、规范地运行,更好的满足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求。

第五条成立校企合作项目组。

该机构为非固定机构,随项目立项而建,随项目结束而终止。

由学校、教学部门或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人员担任。

小项目可由一人担任,大项目可由多人担任。

选派其中一人担任项目组长。

项目组长任课任务不能太重,学期任课超过平均12 节/周以上者不适宜担任项目组长。

第三章校企合作项目的内容第五条合作开展师资培养。

企业为学校进行教师培训。

每年安排部分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或者企业派人到学校给教师开展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技能水平;另一方面,学校为企业兼职教师培训,提高企业兼职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六条合作开展专业建设。

各专业应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学校不定期邀请企业代表到校参与专业建设研讨会、讲座,每学年邀请企业专家为学生实习实训进行指导和考评。

第七条合作开展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

学校和企业由一方或双方共同投资,建成生产性实训基地,一方面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场所,另一方面又是学校相关专业学生和教师进行专业的训练场所,达到企业经营、教师提升、学生实习三方面都收益的目标。

工程联营合作管理制度

工程联营合作管理制度

工程联营合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细化工程联营合作的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以便确保各方合作方在合作过程中能够共同遵守规范、稳定和和谐合作,共同推动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完成。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联营合作的方,包括但不限于联营合作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

各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并积极配合各方共同推动工程项目的实施和完成。

第三条工程联营合作中的相关事宜,如参与主体的选择、工程合作方式、合作责任分工、管理与监督、风险控制和利益分配等,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合作方的选择第四条工程联营合作的每一方应当具有相应规模、资质和经验,以及良好的信誉和声誉,确保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作义务。

第五条在选择工程联营合作的合作方时,应当充分考虑其综合实力、资信状况、业绩和信誉等因素,通过评审和考察等方式,确认其能够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章合作方式与责任分工第六条工程联营合作的合作方式可采取独资联营、合资联营、合作联营等形式,各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作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七条合作各方应当明确各自的责任分工及职责,合作方之间应当密切协作,共同推动工程项目的实施和完成。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八条工程联营合作的合作方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明确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和权限,并实施全程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九条工程联营合作的合作方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情况和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风险事件,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和顺利实施。

第六章利益分配第十条工程联营合作的合作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分工方针,合理分配工程项目的收益和风险,确保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十一条本制度未涉及的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工程联营合作的各方共同所有。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项目合作管理办法

项目合作管理办法

项目合作管理办法《项目合作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企业间项目合作的不断增加,为了有效管理和协调项目合作,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项目合作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提高项目合作效率,确保项目按时交付并达到预期目标。

二、项目立项1. 项目意义:明确项目的目标、背景和意义,详细列出项目的预期成果和收益。

2. 需求分析:精确描述项目合作方的需求和期望,讨论并明确双方的合作方案。

三、项目组织1. 项目组成:明确项目组成员及其职责,确保各职能部门的协调合作。

2. 项目经理: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和协调,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3. 沟通渠道:明确项目组成员间的沟通渠道和频率,保证沟通畅通。

四、项目计划1. 项目分解:将项目目标分解为具体的任务,明确每个任务的起止时间和责任人。

2. 里程碑规划:设立关键节点和里程碑,监控项目进度并及时调整。

3. 资源分配:合理分配项目所需资源,确保项目在预算和时间范围内完成。

五、风险管理1. 风险识别:识别潜在的项目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2. 风险评估:对风险进行评估和量化,分析其潜在影响和可能性。

3. 风险控制:制定风险控制计划,定期评估和跟踪风险的变化。

六、合作协议1. 签署合作协议:明确项目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利益的平衡。

2. 合同条款:具体规定项目的交付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七、项目执行1. 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项目按照计划执行。

2. 进度控制:定期对项目进度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处理偏差。

3. 问题解决:快速响应和解决项目中遇到的问题和障碍。

4. 质量管理:确保项目交付的质量符合预期标准。

八、项目收尾1. 项目总结:对项目合作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项目的成功度。

2. 资源回收:及时归还项目所使用的资源,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

3. 反馈评估:收集项目合作方的反馈意见,对项目合作管理办法进行优化。

九、项目合作管理的规范与监督1. 内部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合作管理制度,对项目合作进行规范和监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3投标所需保证金或办理投标保函所需资金由合作方负担。办理投标保函需交纳保证金的比例由财务部根据有关规定、风险系数及银行(或担保公司)的要求确定。如发生以下情况,合作方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全部或部分扣除:陪标、卖标或虚假投标;中标后单方放弃履行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商誉损害。
4 中标后管理
4.1项目中标后,在办理开工手续及合同签订时施工单位应缴纳的费用由合作方负担。
(2)收取合作收益时下列情况可酌情考虑:
①获得市优的工程可减收合作收益的5%,获得省优工程可减收合作收益的10%;获得省优样板工程可减收合作收益的15%,获得鲁班奖的工程可减收合作收益的20%。在分包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待工程竣工所有资料、手续办理完毕后兑现;
②获得市级文明工地工程可减收合作收益的5%;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的工程可减收合作收益的10%;获得省级文明样板工地工程可减收合作收益的15%,在全国安全检查中获得名次可减收合作收益的20%。在分包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待工程竣工所有资料、手续办理完毕后兑现;
合作项目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办法
1 总则
1.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集团公司发展的要求,为规范公司与有关合作方的市场行为,按照优势互补、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市场协作中,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双赢,促进相互间稳定协作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相关规定及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工程开发中合作方起主导作用中标,并组织施工的项目。
5.9农民工管理
5.10项目信息化管理
6 附则
6.1工程竣工后,分公司或部门写出对合作方的整体考核意见报工程管理部,作为对合作方考核的依据。
6.2合作方不得将工程转包和分包,如确需分包,应征得项目部、分公司或部门批准,否则,按违约处理。
6.3合作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合作方做出有损于集团经济利益和社会信誉的行为并引起不良后果,集团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作协议及接管工程管理,并保留向其追究的权利。
4.2公司派往合作项目人员的工资及附加、差旅费、办公及通讯等费用(因工程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合作方负担。
(1)由公司派到项目工作的公司职工,派出人员的工资及工资附加等各项费用,采取定额向合作方收取,公司统一发放和缴纳。公司外聘人员派到项目工作的,向合作方统一收取,由单位统一发放。
(2)由公司派到合作项目的工作人员,在该项目所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等费用,均由合作方负担;派出人员的通讯费可根据其所担任的职务、施工地点远近、通话量的多少,由合作方(项目部)采取据实报销或定额补贴的办法。
③以上各项可以累计优惠,但合作收益收取的最低标准是不低于应收合作收益的80%。
(3)对于下述工程,经集团主要领导批准,收取合作收益标准可适当降低:
①特殊工艺、新技术、填补集团业绩空白的工程;
②在地级市及以上城市当地有社会影响力的工程。
③其它特殊工程。
5 项目管理
5.1合作方主要工作:
5.2工期管理
5.3质量管理
4.3为按期、高质量的履行合同,避免因合作方管理不到位给公司带来风险,合作方应采取一定的履约保证措施。
4.4总包合同的评审及签订
4.5分包合同的评审及签订
(1)工程造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收取不低于合同价的2.5%;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收取不低于合同价的2%;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收取不低于合同价(或暂估合同价)的1.5%;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收取不低于合同价的1.2%;1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收取不低于合同价的1.0%;10亿元以上的收取不低于合同价的0.6%;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的合作方在跨区域承接工程时执行《冀建工字【2012】7号文件》
2 合作方资格审查
2.1合作方应是社会信誉良好、经济实力强、工作作风严谨、施工组织严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2合作方与公司合作开发项目前,分公司或部门应严格审查合作方信誉情况及履约能力,确认信誉良好并有履约能力的合作方,报市场开发部和工程管理部。分公司或部门审查以下经年审的证件原件并保留复印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埠施工企业进市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环境体系认证证书(如有);企业简介(业绩、人员结构、机具设备、安全及文明施工等情况)。
5.4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5.5预结算及计划统计管理
5.5.4 合作方应按月做出统计报表及下月计划,经项目经理、分公司审核后上报工程管理部。
5.6财务管理
5.7印章管理
公司严格对合作项目的印章进行管理。
5.8项目管理责任书
5.8.3 按照项目的工期、价款、合作收益比例、合作方承担项目人员费用等情况,确定出项目部费用限额,作为项目经济目标,在责任书中列出。当实际费用小于项目费用限额时,差额部分按照不超过80%的比例计提效益奖。当实际费用大于项目部费用限额时,扣减项目经理风险抵押金,直至扣完。其他奖罚措施执行相关文件规定。
2.3合作方须承诺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按照公司要求提供各种相关的资料(包括经公证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各种证照、劳务工人的上岗证、安全人员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各类报表、机械设备的准用证等)。
3 投标过程管理
3.1市场信息管理
3.2投标管理
(1)合作开发的工程项目报价由组织投标的分公司或部门负责管理,本着投标报价不能低于成本价而且有利润的原则,做到成本、利润底数清。低价中标的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确保零风险。
6.4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相关的管理制度执行。
附件1: 分包方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申请表
申请单位:年 月 日
附件2: 项目经理部等级要求一览表
(2)预结算管理部负责监督、审查所有合作项目的投标报价,市场开发部将项目的信息传递到预结算管理部。
3.2.6 一般情况下,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在公司相关部门的配合下由合作方自行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公司协助编制的,应根据工作量大小、难易程度等情况,经双方协商,按照市场价格,收取工程造价一定比例的编制费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