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实施《北京理工大学2006-2020年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北京理工大学“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充分发挥我校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我校科技事业的有序、健康、协调发展,保障学校在开展科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和学校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的正常进行,进一步加强学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有效地组织好学校的科研队伍,明确科研人员与科研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依据国家、地方有关科研项目管理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项目分类:按项目来源分为国家科研计划(纵向)项目、横向合作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学校发展基金资助项目和自拟项目;按项目性质分为基础研究(含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工程承包、型号研制、军品生产等(包括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学校自拟项目系指经科技处批准的由个人、基层单位出资的项目。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原则:1、认真实施《北京理工大学2006-2020年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北京理工大学“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各学院和科研机构应制订相应的科技发展规划,围绕主攻方向和总体目标落实科技任务,向学科的纵向深入和横向拓展,发挥优势,形成特色,赶超国内外科技先进水平。
学校积极支持各学院合理组织科技队伍承接各级各类重点、重大科研项目。
2、协调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与应用开发之间的关系,努力提高基础理论研究水平和开发创新能力,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重视成果的产出,保证学校拥有一支精干的、高水平的基础研究队伍和从事应用开发的科技队伍,提高学校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学校积极营造自由探索的良好环境,支持教师出于个人兴趣而自由开展的研究。
3、充分发挥学校学科齐全、人才与知识密集的优势,积极开展多学科合作研究与开发,鼓励各学科间相互交叉与渗透,培育和发展新兴学科。
北京理工大学外派出国学习计划实施细则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外派出国学习与交流计划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我校研究生加强对外交流,加快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进程,根据国家留学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外派出国学习计划是指为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努力把我校建设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选拔一流的研究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从事学术交流的活动。
第三条该计划坚持面向学校战略发展需要、服务学校人才培养的宗旨,为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和重点学科建设服务,着眼于培养一批能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具有国际视野的拔尖创新人才;打造国际人才培养及交流平台,建立国内外稳定持久的学术交流渠道;促进重点支持的科研团队及学科专业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第四条研究生院负责该计划的总体实施和管理,并协同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派出手续;各学院负责按要求进行选拔;被选拔研究生负责各项材料的准备和申报。
第二章申报类型和条件第五条申报类型和申报时间(一)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具有国际会议邀请函,即可申请(暂不支持参加在国内召开的国际会议)。
(二)短期出国访学;出国访学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全年均可申请。
(三)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留学期限为6-12个月,每年3月到9月申请。
第六条申报条件(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二)选派人员一般应来自“985工程”建设基地、平台,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创新团队,国家重点学科、新型交叉学科及重点扶持学科;(三)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研究生,本人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导师)提交的论文被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正式接收(以会议正式邀请或书面通知为准)。
会议邀请报告者优先;参加会议的学生必须做口头报告,不做报告者不予资助。
(四)短期出国访学及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1)选派人员必须为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申请年龄不超过35周岁;(2)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有希望冲击优博的发展潜力;外语水平符合国外院校的语言要求;(3)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的研究生已经完成博士阶段的课程学习,成绩优秀;(五)本项目选派范围暂不包括曾享受过其他形式资助出国留学、已获得其他形式资助尚未执行人员、已获外方全额奖学金资助人员以及正在境外学习、工作的人员。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与交流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与交流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推进国际化办学工作的发展进程,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中外合作办学与交流项目的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我校与国外(含境外,下同)高校或教育机构签订的校际交流项目,以及我校学生在国外进行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短期交流项目。
第三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与交流项目的目的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优化学校专业结构以及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人才培养国际化。
第四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与交流项目主要形式包括授予中外双方或单方学位的人才培养项目;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国外高校或教育机构开展学习交流项目;在社会实践、文化传播等方面开展的短期交流活动。
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与交流项目的相关工作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
第六条教务处和外事处统一管理和协调中外合作办学与交流项目,教务处负责教学管理相关工作,外事处负责涉外相关工作,国际教育学院和项目相关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立项与审批第七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与交流项目的外方学校,其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应得到公众普遍认可、其学历(位)应得到双方国家承认。
第八条中外合作办学与交流项目由教学学院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向外事处提出项目申请, 由外事处负责可行性论证,由分管校领导、教务处、外事处及相关学院等单位组成项目领导小组与对方进行正式谈判,并签订备忘录。
第九条备忘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合作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管理办法、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十条外事处负责草拟项目合作协议。
合同草案经法律事务室审核论证后,原则上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湖南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暂行-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合作处

北京理工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校园数字化建设的需要,确保校园卡系统的安全稳定可靠运行,规范校园卡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学校的财产安全和校园卡用户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理工大学校园卡的运行管理机构为北京理工大学财务处,下设校园卡管理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卡务中心),具体负责校园卡系统的运行维护及校园卡的发行管理业务。
第三条按照校园卡系统的功能规划,北京理工大学校园卡按照用户身份和使用功能划分为五种类型:全日制学生卡、非全日制学生卡、教职工卡、临时校园卡和校园消费卡。
第四条全日制学生卡和教职工卡(含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员工卡,下同)的卡面印有持卡人照片,存储持卡人的校园电子信息。
非全日制学生卡卡面不印刷持卡人照片,但存储持卡人的电子身份信息。
这三种卡片可挂失,遗失可以申请补办。
临时校园卡可选择存储持卡人的相关信息,校园消费卡不存储持卡人的相关信息。
这两种卡片不挂失、不补办,需要时可重新申办。
第五条学生卡、教职工卡同时具备校园消费结算、电子身份认证及校园信息化管理的功能。
除了可以在校园内的食堂、公共浴室、商店等服务机构进行消费结算以外,通过校园卡的统一身份认证功能,可以实现图书借阅、医疗管理、考勤签到、学籍注册、校内班车使用、计算机机房与电子阅览室使用、门禁管理、信息查询等校园管理功能。
临时校园卡具备校内消费结算功能;可以根据需要实现身份认证和部分校园管理功能。
专门用于来学校进行短期学习、访问、交流等公务人员,以及经学校人事部门核准的临时用工人员申请使用。
校园消费卡只具备在校园内食堂、公共浴室、商店等的消费结算功能,供在校园内生活、符合办理条件的其他人员申请使用。
第二章校园卡的发放管理第六条全日制学生卡的发放对象,是以国家统招方式入校并注册的全日制学生、留学生。
非全日制学生卡的办理对象,是学校各级办学单位自主招收培养的其他各类学生。
第七条全日制学生首张校园卡,由卡务中心根据招生与培养管理部门提供的学生信息统一办理。
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14-04-0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意见》(教重〔20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经费来源为“985工程”等计划及国家引智专项经费,项目分为学校学科国际化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化建设、队伍国际化建设、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和海外合作平台和外事工作信息平台建设5个类别。
第三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的总体实施、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建设内容第四条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资助分为5个类别18项具体计划。
第五条针对学校学科国际化建设,设立“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包括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和北京理工大学学科创新引智计划(校内“111”计划))、“一流学科建设对接计划”、“全英语授课专业建设辅助支撑计划”和“全英语教学课程体系建设辅助支撑计划”。
资助经费用于“111”基地聘请本领域海外一流专家来校工作产生的国际旅费、酬金;基地教师和学生出国费用;我校重点学科教师和学生到海外重点参照院系访问、进修与交流产生的出国费用和对方人员来我校进行交流、讲学、合作研究所产生的国际旅费、授课酬金或生活补贴;全英语授课专业聘请海外教师授课酬金、专业教师参加海外培训出国费用以及专业建设所产生的办公费、印刷费、会议费等业务费。
第六条针对学校人才培养国际化建设,设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辅助支撑计划”、“优秀海外学生交流计划”、“外国来华留学生支持计划”、“毕业生国际化就业计划”。
资助经费用于我校本科生及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出国(境)进行长短期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产生的国际旅费、学费、注册费及在外生活费等,以及学生项目管理人员出国费用;对等项目的海外合作院校来我校学习与交流的学生的国际旅费、学费或生活费,留学生奖学金;为推动毕业生国际化就业产生的海外调研费用、国际资格认证和管理费用、授课酬金、培训费等业务费。
大学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含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含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办法第一章适用范围和对象第一条中外学生交流项目为XX大学及各学院或部门与国(境)外大学及其二级机构合作中,涉及赴对方学校进行长期、短期的进修、学习、实习的合作项目。
具体包括:“2 2”(国内两年国外两年)、“3 1”(国内三年国外一年)、单学期修学分等模式的学分互认项目、以及国际课程实验班;寒暑期进修、培训、游学项目;学生海外实习项目等。
第二条中外学生交流项目以学分互认或短期访问方式开展。
针对我校某一固定专业与国(境)外院校开展的“2 2”或“3 1”模式的国际课程实验班是采用集中授课方式开展的学分互认项目,同样属于中外学生交流项目,经学校相关部门(该专业所在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审核批准后到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章项目开发与管理第三条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学分和学时总量,原则上应和学生在XX大学所属专业培养方案中未修读学分和学时总量相当。
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课程应与其本人在XX大学所属专业修读课程的内容接近、相近或相当;有关学院负责审核学生在国(境)外大学修读课程及学分,并根据《XX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对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读学分进行转换,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将运行较为成熟的项目转化为国际课程实验班,在原有专业培养模式的基础上,大胆创新,使项目学生在我校期间所学课程能更好地对接国(境)外阶段课程。
第五条 XX大学与国(境)外大学签订的协议中如有涉及校际交流事务的内容,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查后交分管校领导会签、批准后方可签署。
协议副本须统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协议签署完毕、启动运行前须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项目说明、项目协议副本、归国成绩认定办法等材料。
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发送至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
第六条项目运行过程中,所在学院或部门须每年年底定期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总本年度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名单。
理工大学学生国(境)内外交流学习管理暂行规定

理工大学学生国(境)内外交流学习管理暂行规定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新趋势,推进我校人才培养战略,促进国(境)内外学校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加强对我校学生国(境)内外交流学习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由我校按国(境)内外交流与合作协议约定,派出学习一个半月以上(寒暑假除外)的我校在校普通全日制学生。
我校派出学生在国(境)内外交流学习期间保留我校学籍。
二、管理机构第二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国(境)外交流学生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国际交流项目的联络协调、交流学生的审批管理、具体派出事宜、毕业信息采集及成绩转报工作。
第三条教务处负责国(境)内外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及学分互认(审定),以及国内交流学生的审批管理。
第四条各学院负责国(境)内外交流学生的工作。
三、选派程序第五条根据国(境)内外交流与合作协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学院向选派专业的所有学生公布派出计划并组织报名。
第六条各学院根据选派标准进行综合考评,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第七条学生家长签署《XX理工大学学生国(境)内外交流项目家长同意函》后,方可办理有关派出手续。
第八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派出学生名单进行归口审批。
四、学籍管理第九条国(境)内外交流学生派出离校前,须持《XX理工大学学生国(境)内外交流学习申请表》,到教务处教务科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十条学生在外出交流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别国居留,违反规定者将取消其XX理工大学学籍、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学生如中途放弃外出交流学习,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前返校,办理复学手续后继续原专业课程的学习。
第十二条学生外出交流学习结束返校后两周内(假期顺延)按学校规定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学习期满不按时返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教务处根据交流学生修读的课程,审定学生的毕业资格,颁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北京理工大学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教材专著建设计划项目申请办法【模板】

**大学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教材专著建设计划项目申请办法为促进**大学开放办学和国际化工作的进展,适应学校一流大学建设发展的需要,**大学实施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教材专著建设计划,资助出版由**大学学者与海外学者合作编写的学术著作及高水平教材,具体事项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与**大学出版社负责实施。
一、指导思想与建设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学校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学科建设的实际和学校具有国际前沿水平或国家重点发展的学科领域,以教材和学术专著的形式固化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成果,加快实施国际化战略,进一步扩大学校的国际影响力。
二、资助范围1.作品是主要作者为学校学者和海外知名学者的合作成果,能够代表**大学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的水平。
2.作品自申报截止日起,2年内能够完成。
3.已获其他出版基金(资金)资助的教材专著,不再列为本建设计划资助项目。
4.学术著作: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在相关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的原创或学术创新之作。
(1)学术专著,即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在实验实践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著作。
(2)基础理论著作,即作者荟集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已有的资料和成果,经过分析整理,撰写的具有独到见解或新颖体系,对科学文化发展或培养专业人才有重要作用的系统性基础理论著作。
(3)应用技术著作,即作者把已有自然科学或者社会科学理论用于生产实践或者总结生产实践中的先进技术和经验,撰写的能够给社会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著作。
5. 教材:具有与本门学科发展相适应的科学水平,符合本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篇幅适宜,取材合适,有较强的理论性和系统性,能够准确地阐述本门学科的理论和概念;符合学生认识规律,教学适用性强,使学生能够较好地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出版后能够在人才培养上发挥重要作用。
三、申报要求项目申报采取校内教职工个人申报,**大学出版社学术出版分社进行申报条件的审核,并共同组织专家组评审,**大学根据资助计划确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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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04-09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意见》(教重〔20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经费来源为“985工程”等计划及国家引智专项经费,项目分为学校学科国际化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化建设、队伍国际化建设、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和海外合作平台和外事工作信息平台建设5个类别。
第三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的总体实施、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建设内容
第四条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资助分为5个类别18项具体计划。
第五条针对学校学科国际化建设,设立“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包括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和北京理工大学学科创新引智计划(校内“111”计划))、“一流学科建设对接计划”、“全英语授课专业建设辅助支撑计划”和“全英语教学课程体系建设辅助支撑计划”。
资助经费用于“111”基地聘请本领域海外一流专家来校工作产生的国际旅费、酬金;基地教师和学生出国费用;我校重点学科教师和学生到海外重点参照院系访问、进修与交流产生的出国费用和对方人员来我校进行交流、讲学、合作研究所产生的国际旅费、授课酬金或生活补贴;全英语授课专业聘请海外教师授课酬金、专业教师参加海外培训出国费用以及专业建设所产生的办公费、印刷费、会议费等业务费。
第六条针对学校人才培养国际化建设,设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辅助支撑计划”、“优秀海外学生交流计划”、“外国来华留学生支持计划”、“毕业生国际化就业计划”。
资助经费用于我校本科生及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出国(境)进行长短期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产生的国际旅费、学费、
注册费及在外生活费等,以及学生项目管理人员出国费用;对等项目的海外合作院校来我校学习与交流的学生的国际旅费、学费或生活费,留学生奖学金;为推动毕业生国际化就业产生的海外调研费用、国际资格认证和管理费用、授课酬金、培训费等业务费。
第七条针对学校队伍国际化建设,设立“徐特立特聘和讲座教授计划配套资金”项目、“中长期外籍教师或访问学者聘用计划”和“管理干部及学科骨干教师国际化海外培训计划”。
资助经费用于人事处“徐特立特聘和讲座教授计划”聘请的海外一流专家国际旅费与生活的补贴和办理来华手续等人员经费;在我校工作的中长期外籍教师(包括语言教师和专业外籍教师)、国外访问学者的国际旅费、住房和工资或生活补贴以及办理来华手续、医疗保险等费用以及我校管理干部及学科骨干教师海外培训所产生的费用等。
第八条针对学校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设立“国际学术交流计划”、“高层次论坛和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支持计划”和“涉外及涉港澳台联合学术机构建设项目”。
资助经费用于支持我校教师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合作研究所产生的国际旅费、会议注册费和在外生活费(重点支持到我校校际合作院校开展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我校主承办的高层次论坛或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受邀知名学者、学术大师、高校校长的国际旅费、会议注册费和食宿交通费补助;我校涉外及涉港澳台联合学术机构邀请海外知名学者和专家来校交流、合作研究产生的国际旅费、食宿交通费补助以及教师或研究生出国参加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的出国费用、举办学术会议经费和联合学术机构建设所需的办公经费、交通费、资料费和印刷费等业务费。
第九条针对我校海外合作平台和外事工作信息平台建设,设立“国际化宣传项目”、“孔子学院建设项目”、“外事工作信息平台建设项目”和“外事队伍建设项目”。
资助经费用于组织对外宣传、校园网英文版的改版和维护所产生的印刷费、邮费、活动经费、劳务费;孔子学院发展与运行经费;建设外事工作信息平台网络设备及软件开发费用、维护经费以及学校专兼职外事队伍建设所产生的差旅费、培训费、资料费、劳务费等业务费。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十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支持的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111”基地和校内审批建立的“111”基地上一年度报送预算,国际交流合作处提
出经费支持建议,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直接拨款。
校内“111”基地的遴选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申报和评审,报校领导批准后立项执行,其管理办法同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管理办法》(教技〔2006〕4号)和《北京理工大学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校人发〔2007〕16号))。
第十一条“一流学科建设对接计划”采取单项单报,以学科为单位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具体交流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立项执行。
第十二条“全英语授课专业辅助支撑计划”和“全英语教学课程体系建设辅助支撑计划”分别为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在组织专业建设和课程体系建设中提出的具体项目以及项目中对于外聘教师等的需求计划,递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并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立项支持。
第十三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辅助支撑计划”的项目设立和评议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根据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中有关本科生国际化项目管理规定和研究生海外培养及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实施,派出计划和预算上一年度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优秀海外学生交流计划”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留学生中心根据我校学生交流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资助计划和年度预算,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毕业生国际化就业计划”建设内容和预算由招生就业工作处上一年度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立项执行。
第十六条“徐特立特聘和讲座教授计划配套资金”项目根据“徐特立特聘和讲座教授计划”聘用情况,由人事处会同国际交流合作处结合聘用情况确立具体资助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中长期外籍教师或访问学者聘用计划”中长期专业教师聘请配套经费由人事处具体管理和实施,其他中长期外籍教师和访问学者项目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具体管理和实施。
第十八条“管理干部及学科骨干教师国际化海外培训计划”由组织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助实施。
派出计划和预算上一年度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立项执行。
第十九条“国际学术交流计划”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学校评审、适当资助”的原则,以学院为单位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报送,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审议,审议结果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立项执行。
第二十条“高层次论坛和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支持计划”和“涉外及涉港澳台联合学术机构建设项目”采取单项单报,以学院为单位报国际交流合作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评议,评议结果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立项执行。
第二十一条“国际化宣传项目”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会同宣传部管理和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孔子学院建设项目”由孔子学院管理和具体实施,上一年度报计划项目和预算,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外事工作信息平台建设项目”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具体管理和实施。
第二十四条“外事队伍建设项目”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具体提出,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总结评估
第二十五条“一流学科建设对接计划”、“国际学术交流计划”、“高层次论坛和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支持计划”和“涉外及涉港澳台联合学术机构建设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向国际交流合作处递交验收总结报告。
其他项目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及其他负责具体项目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和上级部委的要求对项目进行总结并提交经费使用报告、统计数据和项目实施总结,经国际交流合作处、“985工程”办公室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
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一个周期建设结束时,各个项目负责人(或单
位)提交验收总结报告,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汇总后分别提交学校“985工程”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接受学校和教育部、财政部以及专家引智专项计划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