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申请表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使用和保护

40 信息化测绘文苑撷英地信法制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使用和保护问:什么是永久性测量标志? 答:测量标志是在陆地和海洋标定测量控制点位置的标石、觇标以及其他标记的总称。
根据用途和使用期限,测量标志可分为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临时性测量标志。
简言之,永久性测量标志是设有固定标志物以供测绘单位长期使用的需永久保存的测量标志;临时性测量标志指测绘单位在测量过程中设置和使用的,工作结束后不需要长期保存的标志物和标记。
按照《测绘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
其中,觇标是建在地面上或其他建筑物顶部的测量专用标架,作为观测照准目标和供升高仪器位置之用,有木质觇标、钢质觇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在还有复合材料觇标;标石(一般)是埋设于地下的固定标识物,标定控制点的位置。
除上述这些以外,还有一些十分重要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如国家基准性的测量标志(国家大地原点、水准原点、重力基准点)。
临时性测量标志包括测站点的木桩、活动觇标、测旗、测杆、航空摄影的地面标志、绘在地面或建筑物上的标记等。
问:单位和个人在测量标志保护方面不得做出哪些行为?答:根据《测绘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据此,单位和个人在测量标志保护方面不得有下列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其中,损毁测量标志是指人为造成测量标志部分或全部失去使用效能的违法行为;擅自移动测量标志是指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或超越职权移动、迁建测量标志,改变测量标志原来的位置或高程的非法行为。
测绘局测量标志保护方案

测绘局测量标志保护方案为切实把我县永久性测量标志(以下简称“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根据《浙江省测绘局关于继续开展测量标志保护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测(*)75号)和《关于做好永久性测量标志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137号)文件精神。
结合《浙江省测量标准保护管理试点方案》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实施为有序推进工作,成立*县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测量标志维(修)护和办理测量标志用地的土地登记手续及测量标志分类保护的具体工作。
工作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建设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县建设局分管测绘工作的副局长、县国土资源局分管用地登记的副局长担任。
成员由县建设局3人和县国土资源局2人组成。
二、工作内容(一)采取分类保护管理方式。
对测量标志进行分类,根据类别确定保护方式,具体分为重点保护管理和一般性保护管理两类。
(二)对列入重点保护管理的测量标志进行维(修)护,对一般性保护管理的测量标志进行实地检查。
对测量标志方位物地形地貌发生变化的,需重新绘制点之记,缺失户盖、警示桩的需补埋。
具体要求详见《浙江省测绘局关于继续开展测量标志保护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三)对列入重点保护的测量标志办理用地土地登记手续。
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做好永久性测量标志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四)将所有测量标志点位信息纳入土地、规划审批系统。
涉及重点保护测量标志用地的,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划拨或建设规划审批时按规划保留测量标志用地,并确保测量标志使用效能不受影响;有可能对测量标志用地和使用造成影响的,在审批前征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涉及一般性保护管理测量标志用地的,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划拨或建设规划审批前抄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尽量予以保护。
三、工作安排及责任单位(一)测量标志维(修)护1、工作内容:按照分类保护的原则做好测量标志维(修)护作业施工,警示桩埋设,点之记绘制。
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方案

桃江县国土资源局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方案(二OO八年七月)一、档案类别代码、目录号设置二、档案存放设置2111 112 213 314 415 516 617 718 819 920 10三、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省二级申报准备工作1、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鉴定小组及综合档案室,明确职责,建立档案管理网络,并行文。
2、编制规范化管理经费预算。
3、按国家档案规范化要求做好档案收集整理:⑴地勘、地环档案整理⑵原地矿局业务档案整理⑶地籍档案整理⑷科技设备档案整理⑸声像档案整理⑹实物档案整理⑺案件档案整理⑻用地档案整理⑼土地详查档案整理⑽区划档案整理4、按机关档案规划化管理省二级标准⑴建立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⑵建立档案工作统计台帐,移交清册,销毁清册⑶编制文号索引,人物索引,专题索引,机关工作大事记,组织沿革,全宗介绍⑷按库房档案存放示意图做好档案系统排列、上架5、做好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省二级评估材料起草申报工作、自查自检、预检等工作。
四、档案整理方案注:保管期限永久>50年50年>长期>15年15年>短期㈠地矿档案类名:探矿权管理目录号:L1保管期限:永久档案装具:专业盒使用目录:案卷目录材料内容:1、探矿权新立管理文件;2、探矿权申请文件;3、探矿权变更管理文件;4、探矿权转让受让人文件(以继续勘查为目的的受让人);5、探矿权转让受让人文件(以转让采矿为目的的受让人);6、探矿权转让申请人文件;7、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文件;8、探矿权监督管理文件;9、探矿权注销管理文件。
类名: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目录号:L2档案装具:专业盒保管期限:永久使用目录:案卷目录材料内容:1、储量评审管理文件;2、储量登记管理文件;3、储量核实、注销管理文件。
类名:采矿权管理目录号:L3档案装具:专业盒保管期限:永久使用目录:案卷目录材料内容:1、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材料;2、采矿权新立申报材料;3、划定矿区范围相关材料;4、缴费依据、凭证、资信相关材料;5、一照六证及其它证明材料;6、开发利用、储量、地灾评估等材料;7、采矿权延续管理文件;8、采矿权变更管理文件;9、采矿权监督管理文件;10、采矿权注销文件;11、采矿权抵押解押文件。
永久性测量标志

永久性测量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
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
保管测量标志的人员应当查验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贯彻公开、便民、高效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成果管理司(以下简称成果司)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审批工作,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查、论证、转报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工作予以指导与监督。
成果司成果管理处(以下简称成果处)具体承办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工作。
属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审批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由永久性测量标志所在地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报。
第三条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申请拆迁下列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一)国家大地原点;(二)国家水准原点;(三)国家绝对重力点;(四)全球定位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GNSS);(五)基线检测场点;(六)在全国测绘基准体系和测绘系统中具有关键作用的控制点。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表

申 请 单 位
单 位 地 址
邮 编
单位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标志详细位置ຫໍສະໝຸດ 标志点号拆迁理由负责人: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以上内容由申请单位填写,对申请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测量标志
基本情况
标志名称
标志等级
标石类型
埋石年月
坐标系统
高程系统
现状情况
成果处审查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局领导审批
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申请表;
2、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工程建设设计规划图纸;
4、同意支付拆迁费用书面材料;
5、测量标志所在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

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局是本市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指定区域内的测绘管理工作。
各县(市)规划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业务受市规划局的指导。
市、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市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宁波市独立平面坐标系统;执行国家、省和市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补充制定本市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五条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一)建立和复测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和城市地面沉降监测水准网;(二)测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三)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四)建立和维护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五)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六)普查城市地下管线,建立和维护更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七)编制本行政区域地图(集、册);(八)实施国家基础测绘计划指标体系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市、县(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以及当年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本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拨年度基础测绘经费。
市辖区和各类开发区范围内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及其实施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测量标志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测量标志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2.10.24•【字号】渝规资规范〔2022〕4号•【施行日期】2022.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测量标志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2〕4号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有关单位:《重庆市测量标志保护实施细则》已经2022年第2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2年10月24日重庆市测量标志保护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维护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支撑保障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设置、使用、保管、维护、维修、拆迁和其他与测量标志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测量标志管理保护工作,并具体负责自然资源部和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置的重力点、天文点、Ⅰ等水准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B级及以上卫星大地控制点、仪器检定场专用测量标志、重庆市独立坐标系原点和定向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管理保护工作,并具体负责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置的Ⅱ等及以下水准点、C级及以下卫星大地控制点、三角点和其他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军事部门测量标志由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其他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部门专用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纳入相关规划计划,测量标志普查巡查、维护、委托保管、拆迁拆除、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乙级、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申报表
表1-3立案号:规设管字年号
申报单位
(盖章)
组织机构
代码
-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区(县)
委托
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手机
申请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
申
报类
别
工程勘察资质
□申请资质 □资质延续 □资质增项或升级□变更
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申请资质 □资质延续 □资质增项或升级□变更
从事测绘工作单位资质
□申请资质 □资质延续 □资质增项或升级□变更
工程设计(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申请资质 □资质延续 □资质增项或升级□变更
不采用统一平面坐标系统
□变更
基础性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
□申请 □变更
对外提供保密测绘成果许可
□申请 □变更
建立相对独立坐标系统
□申请 □变更
基础航空摄影及遥感测绘
□申请 □变更
未出版地图出版、印刷、展示
□申请 □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