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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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以下是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的一些常见细则:
1. 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机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相关部门或者指定的认证机构负责发放。

2. 证书申请条件:矿用产品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可以申请安全标志证书,申请者需要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和技术标准。

3. 证书申请流程:申请者需要提交申请表和相关的技术资料,同时进行的相关测试和审查。

申请流程包括审核、测试、评定和发放。

4. 证书有效期: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

5. 检验和监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持有者需要接受定期的检查和监督,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6. 证书使用规定:持有安全标志证书的企业可以在产品上使用安全标志,并在销售和宣传中使用相关的标志。

7. 违规处理:如果持有安全标志证书的企业出现严重违规行为,证书可以被撤销,并可能面临相关法律责任。

请注意,以上细则仅供参考,实际的管理细则和规定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如果您需要了解具体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请咨询相关的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部门或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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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安标办公室)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安标办公室)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初审相关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安全标志申请。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类型分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和延续申请。

(一)首次申请。

申请人对其所生产的产品首次申办安全标志时提出的申请。

(二)变更申请。

安全标志在有效期内,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或产品技术文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标志提出的申请。

(三)延续申请。

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提出的申请。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营业执照并直接生产所申请的产品。

(二)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能力。

(三)具备所申办产品一个及以上主要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成品组装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的其他生产设备。

(四)具有满足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的设备与条件。

(五)有满足要求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

(六)其他有关条件。

第五条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二)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保证安全性能,经过必要的安全评估、论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四)有供审核和检验所需的样品。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产品安全标志时应做出以下承诺:(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规定,承担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

(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担因侵权引发的相关责任。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提供的检验样品为申请人生产,承担由于提交虚假信息及产品引发的相关责任。

(四)积极配合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相关工作, 自觉接受安全标志监督检查。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1. 前言在矿业生产过程中,矿用产品的安全是至关紧要的。

为了确保矿用产品在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中的安全性,必需对其进行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

本文旨在订立一套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的细则,以便更好地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性。

2.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应符合肯定的标准。

以下是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的基本要求:2.1 申请资格任何拥有矿用产品设计、生产、销售、检验和测试等本领的单位均有资格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2.2 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1)矿用产品的说明书、制造工艺说明和制造图纸等;(2)矿用产品的测试报告、检验报告和质量证明书等;(3)申请单位的生产许可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2.3 审核程序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需要进行审核。

审核包括以下环节:(1)申请材料的初审,重要是针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的审查,确保其完整、真实、精准;(2)对矿用产品的样品进行现场检验和试验,确保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3)由专家委员会对矿用产品进行安全性评估,确定是否符合安全标准;(4)审核通过后,颁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2.4 管理制度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对审核人员的专业本领及诚信度的细致检查,降低审核过程中的人为因素。

3. 矿用产品标志标识管理矿用产品标志标识管理是指对矿用产品进行统一的标志、标识,并对其进行管理的过程。

该过程中需要遵从以下要求:3.1 矿用产品标志标识要求(1)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行业规定的标志、标识要求;(2)标志、标识应清楚明确,便于识别和辨认;(3)标志、标识应适当地标明产品的类型、规格、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使用寿命等紧要信息。

3.2 标志标识的申请任何拥有矿用产品标志标识要求的单位均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标志、标识,申请时必需供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矿用产品作为一类特殊的产品,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安全隐患,因此需要在产品上做出明显的安全标志,以保障消费者安全。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办程序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条件:只有在申请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才能获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1、必须具有矿用产品的生产资质;2、必须具有相关的产品检测报告和质量管理体系;3、必须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4、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材料:1、企业专用章或公章复印件;2、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3、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4、矿用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或复印件;5、产品规格书原件或复印件;6、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及产品标准;7、产品的包装、标签等物料及设计方案;8、申请人提供的其他必备材料。

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流程:1、申请企业填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2、由基础建设领域主管部门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递交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发放机构;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发放机构受理后,开展初审,对企业申请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4、初审合格后,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发放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检测;5、专家通过现场考察和检测,对申请企业的各项条件进行评价,如评价符合标准,将会颁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批证书》。

四、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用的规定: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粘贴在产品上,具有明显的标志和标识;2、禁止非授权企业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企业必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4、如发现企业存在虚假材料或标识不符合标准等问题,将取消该企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资格。

总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办程序较为繁琐,但对于消费者安全性目的非常重大。

企业在申请过程中,一定要理清申请条件,准确提供申请材料,以免拖延申请时间和增加不必要的范围。

同时,企业在获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必须遵守相应的标识使用规定,定期复查并更新标识,以确保产品的安全质量和成为合格矿用产品生产企业。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以下简称产品检验)是通过对产品样品检测,验证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产品检验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及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进行。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由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组织制订,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四条安标国家中心组织管理产品抽样、检验工作,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实施产品检验。

第二章安全标志检验分类第五条产品检验分为首次申办检验、变更检验、延续检验和监督检验。

第六条首次申办检验是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所实施的检验,检验项目为相关标准和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确定的型式检验项目。

对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检验项目为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

对系列产品、同一管理单元产品,或与安全标志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已取得有效安全标志的产品属同系列、同一管理单元的产品,原则上只进行差异性检验。

第七条变更检验是对产品申请变更安全标志时实施的检验,检验项目原则上为与变更相关的项目。

第八条延续检验是对产品延续安全标志时实施的检验,检验项目为相关标准和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确定的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

对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同时申请变更的产品,检验项目包括延续检验项目和变更检验项目。

第九条监督检验是在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时实施的检验,检验项目依据相关标准、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和监督检查具体方案确定。

第三章检验委托第十条安标国家中心与接受检验委托的检验机构签署委托检验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安标国家中心在委托检验时,在委托书中明确相关要求,检验机构应按照委托书要求实施产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矿用产品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活动,包括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核、颁发、使用和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指经过申请、审核并获得许可的在矿用产品上使用的标志,用于表明产品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要求,具备安全、可靠、环保等特点。

第四条所有矿用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使用、管理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不得篡改、伪造或盗用他人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六条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建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

第七条对于违规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核和颁发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对于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产品,将颁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第九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使用标志,不得擅自更改或使用无效的标志。

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单位有权定期检查使用单位的标志使用情况,并对不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进行警告或撤销使用权。

第十一条对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情况,需要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中有卓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批管理第十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单位必须具备符合标准要求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能力,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包括现场考察、技术评估和资质审查等。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批结果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通知,并颁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用产品安全管理,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正确、规范使用,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矿山企业和矿山设备生产企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是指矿用产品上的标志、标识或警示语句,用于传达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使用要求。

第四条矿山企业和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矿用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正确、规范使用。

第五条矿山企业和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程序。

第二章矿山企业的责任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正确、规范使用。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使用规定,明确标志标识的具体要求和使用位置。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人员,组织进行安全标志标识的培训和考核,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并掌握正确的安全标志标识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包括在矿山设备安全检查范围内,定期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制作和使用记录。

第三章矿山设备生产企业的责任第十一条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设计和制作规范,明确标志标识的材质、颜色、尺寸和粘贴方式。

第十二条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门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设计和制作人员,确保标志标识的质量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和制作信息提供给矿山企业,确保矿山企业能够正确、规范地使用。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一、概述为加强矿用产品的管理和监管,保障生产和使用安全,制定本管理细则。

二、证书申请1. 证书需求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单位应为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生产、销售和使用矿用产品的企业;•产品符合《矿用产品安全规程》要求的企业。

2. 申请流程2.1 申请材料准备企业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时,需准备以下资料:•企业营业执照;•矿用产品合格证;•矿用产品检验报告;•产品相关技术文件。

2.2 申请递交企业将准备好的材料递交至当地安全监管机构。

2.3 审核当地安全监管机构收到企业的材料之后,应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决定是否给予证书。

3. 证书管理3.1 证书颁发经过审核合格的企业,颁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3.2 证书有效期限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为1年,到期前需重新办理。

3.3 证书号码管理当地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对每一张证书进行编号,并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以便于管理和查询。

4. 证书检验4.1 检验要求企业应当按照《矿用产品安全规程》要求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能够符合安全要求。

4.2 检验机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检验工作应当由当地安全监管机构指定专业的检验机构进行。

4.3 检验周期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检验应当定期进行,以确保证书的有效性。

三、证书收费当地安全监管机构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审核、发证以及相关服务应当依照国家价格政策,并在当地政府价格部门的指导下实行收费标准。

四、证书挂失和申诉4.1 挂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遗失或者被盗的,企业应当及时向发证机构申请挂失,挂失后该证书将被注销。

4.2 申诉企业有权对颁发、管理、检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机构的决定,提出申诉。

五、附则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机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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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初审相关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安全标志申请。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类型分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和延续申请。

(一)首次申请。

申请人对其所生产的产品首次申办安全标志时提出的申请。

(二)变更申请。

安全标志在有效期内,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或产品技术文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标志提出的申请。

(三)延续申请。

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提出的申请。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并直接生产所申请的产品。

(二)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能力。

(三)具备所申办产品一个及以上主要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成品组装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的其他生产设备。

(四)具有满足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的设备与条件。

(五)有满足要求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

(六)其他有关条件。

第五条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二)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保证安全性能,经过必要的安全评估、论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四)有供审核和检验所需的样品。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产品安全标志时应做出以下承诺:(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规定,承担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

(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担因侵权引发的相关责任。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提供的检验样品为申请人生产,承担由于提交虚假信息及产品引发的相关责任。

(四)积极配合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相关工作, 自觉接受安全标志监督检查。

(五)严格按照通过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产品的生产,正确加施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承担因不严格执行技术文件或擅自变更技术文件引发的相关责任。

(六)持续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因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缺陷引发事故带来的相关责任。

(七)承担安全标志申办及监督管理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申请产品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

(二)被最终裁定或判决属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被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已被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立案的产品。

(三)被暂停安全标志的产品。

(四)其他不予受理的产品。

第三章申请材料
第八条首次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含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申请产品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非法人的还应提交所属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产品申办说明,阐明产品的结构、工作原理、功能、组成配置(防爆单元、安全制动单元、非金属材料、轻合金材料等)。

(四)产品的技术文件,包括产品依据标准、图纸、使用说明书、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

(五)满足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自评估报告。

(六)申请产品与已取得安全标志产品属同系列的,应提交差异性说明文件。

申请人非首次申办产品安全标志,且相关信息没有变化,再次申请产品安全标志时可不必提交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九条变更申请应根据变更内容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变更
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变更申请书》;
2.变更相关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产品技术文件变更
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相关技术文件。

第十条延续申请应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延续申请书》。

第十一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十二条提交的产品技术文件基本要求:
(一)产品标准
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有明确的产品标准。

产品标准可直接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也可根据相关标准编制产品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

1.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时,选用的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1)标准规定的产品使用条件适合矿山实际工况;
(2)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包含该类产品的通用安全标准;
(3)标准规定的产品性能满足《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关于设备安全使用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在满足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属安全技术要求严酷的标准。

2.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需确定具体结构、技术参数、性能要求,或某些参数超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
品,申请人可制定产品技术条件,作为所执行标准的必要补充。

3.无可直接选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申请人需提交产品企业标准。

(二)产品图纸
1.提交的产品图纸种类
(1)矿用隔爆型电气产品应提交反映产品隔爆结构的全部图纸及电气原理图;本质安全型产品提交涉及本安性能的全部图纸、电气原理图、PCB板图;其他电气产品应提交产品总图、电气原理图、外壳结构图及保护装置图纸等。

(2)机械类及其他产品提交产品总图和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图纸。

复杂产品还应提交电气原理图、液压原理图、制动系统图等。

(3)系统或装置类产品提交构成框图及组成部件的相关图纸。

2.产品图纸的基本要求
产品图纸应充分反映产品的组成、结构,符合GB/T
4457~4460《机械制图》等的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1)产品名称、型号、技术参数、技术要求等应符合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
(2)正确表达各部分的构成,明细表中应列出产品主要零(元)部件的型号、材质;
(3)防爆电气产品的隔爆结构、隔爆参数等应符合GB383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规定;
(4)标题栏中至少有设计、审核、批准人签字。

(三)产品使用说明书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照GB/T 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要求编写,并满足以下要求:
1.标注产品依据标准;
2.明确产品用途及适用环境;
3.有详细的主要部件选配须知。

对安全关联零(元)部件应列出其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安全标志编号等内容,并注明不得随意变更产品配置;对安标配套件应列出配套件的名称、规格型号,并注明必须选配安全标志有效期
内且与整机匹配的部件;
4.有必要的安全警示性语句。

(四)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表中应明确部件及重要原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单位,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部件应列出安全标志的编号,纳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管理的零(元)部件应列出相应的证书编号。

表中所列零(元)部件及原材料应全部纳入申请人(生产单位)的受控管理,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安全关联部件、安标配套件和安标关键部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并在明细表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初审
第十三条安标国家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首次申请
1.申请人是否符合申办条件的要求;
2.申请产品是否属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是否满足申办安全标志产品的基本条件;
3.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4.其他相关内容。

(二)变更申请
1. 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2. 其他相关内容。

(三)延续申请
1. 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2.持证人及其申请延续的产品是否符合延续的基本条件;
3.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安标国家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与申请人签订申办合同,明确安全标志申办及持有产品安全标志过程中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初审不合格的,发出未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应在发出未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补充申请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延续申请需在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前3~6个月提出。

第十六条申请人(持证人)应按规定支付安全标志申请费用。

[附注]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细则:
1.主要零(元)部件
决定产品性能和功能的主要零件、部件、元器件,及系统、装置类产品的组件。

2.安全关联部件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与其他部件及产品整机有直接安全关联关系的部件。

3.安标配套件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与其他部件及产品整机无直接安全关联关系的部件。

4.安标关键部件
未被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直接决定产品整体安全性能的关键性零(元)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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