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详细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范本一、概述本评审细则旨在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现场评审流程,确保矿用产品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涉及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包括但不限于矿用设备、矿山运输设备等。
二、评审组织与人员1. 评审组织:评审组由质量管理部门、技术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由负责人组织并指定评审主持人。
2. 评审人员: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2.1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2.2 具备相关产品安全标志评审经验;2.3 具备相关技术背景知识。
三、评审准备1. 安排评审时间与地点,并通知参评的相关人员;2. 准备评审所需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文件、测试报告、质量控制文件等;3. 确保评审现场设备和材料的完好和齐备。
四、评审流程与要求1. 评审前准备:1.1 评审人员到达现场并签到;1.2 评审主持人简要介绍参评产品信息和评审流程;1.3 评审人员查阅参评产品的相关文件并熟悉产品设计和制造过程。
2. 评审内容:2.1 评审人员根据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对产品的标志位置、标志尺寸、标志颜色、标志明确度等内容进行逐项评审;2.2 评审人员根据产品的功能和用途,评估标志是否能清晰传递产品的安全警示信息;2.3 评审人员根据产品的使用环境和工艺要求,评估标志是否能在各种情况下保持清晰可见;2.4 评审人员根据产品的制造和维修要求,评估标志是否易于制造、安装和更换。
3. 评审记录:3.1 评审记录由评审主持人负责,记录评审期间的意见和建议;3.2 评审记录应包括评审人员的姓名、评审时间、评审内容等信息;3.3 评审记录应及时整理并存档,供后续参考和追溯。
五、评审结果与落实1. 评审结果:1.1 评审组根据评审意见和建议,综合评估参评产品的安全标志合规性;1.2 评审组以书面形式,将评审结果和需整改的问题反馈给产品设计和制造部门。
2. 整改措施:2.1 产品设计和制造部门接收评审结果后,应及时整理评审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2.2 整改措施应详细说明整改内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一、评审范围二、评审要求1.评审人员评审人员由技术部门和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应受过相关的培训并具备熟练的评审技能和经验。
2.评审申请企业在完成相关安全标志设计和准备工作后,需向相关部门递交评审申请。
申请文件应包括标志设计图纸、标志尺寸和颜色样品等。
3.评审流程(1)评审准备:评审人员在评审开始前,应对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为现场评审做好准备。
(2)现场评审:评审人员到申请企业现场进行评审,对标志图案、颜色、尺寸和文字等进行认真测量和检查。
评审人员应向申请企业提出必要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3)评审结果:评审人员根据评审结果,对申请企业的标志设计进行评定。
评审结果包括“通过”、“待修改”和“不通过”三种情况。
(4)评审报告:评审人员应根据评审结果及时编写评审报告,并将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
4.评审标准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评审,对于不符合标准的部分或有争议的问题,应提出明确的修改要求或建议。
三、评审管理1.评审记录评审人员在现场评审过程中应编写详细的评审记录,包括评审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名单、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等内容。
评审记录应由评审人员和申请企业共同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2.评审通知评审人员应提前向申请企业发出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评审材料等信息。
申请企业应按时配合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并提供符合要求的评审材料。
3.评审周期评审周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评审人员应及时处理评审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评审工作。
四、评审结果处理1.通过评审若评审结果为“通过”,评审人员应及时出具相应的评审证明,并将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申请企业可使用通过评审的标志图案进行产品生产和销售。
2.待修改评审若评审结果为“待修改”,评审人员应向申请企业说明具体的修改要求,并要求申请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修改工作。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标志的合规性评估:评审人员需要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内容和规格进行细致评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安全标志的标识清晰度评估:评审人员需要评估安全标志的标识清晰度,即能否清晰、易读地显示出各个元素和信息。
标志上的图案、文字和符号应当清晰、完整、无模糊、无重叠、无失真。
3. 安全标志的材质和质量评估:评审人员需要评估安全标志的材质和质量。
标志应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火、耐高温、耐腐蚀、抗高压等特性的材料制作,确保标志的耐用性、稳定性和一致性。
4. 安全标志的安装位置和方式评估:评审人员需要评估安全标志的安装位置和方式,以确保标志的位置合理、醒目,并且不会对矿用产品的正常操作和使用造成任何影响。
5. 安全标志的使用说明和警示提醒评估:评审人员需要评估安全标志的使用说明和警示提醒,以确保使用说明清晰明确、易于理解,警示提醒能够有效传达对矿用产品的安全使用要求和相关风险提示。
6. 安全标志的维护和检查评估:评审人员需要评估安全标志的维护和检查情况,包括标志的数目、摆放位置和是否常年保持
清晰可见等。
评审人员也会针对标志的维护和检查提供一些建议和改进措施。
以上就是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的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通过对这些细则的评估和审查,可以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合规性和有效性,最终提升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2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现场评审是指通过对申请单位的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取证、考核,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资格的活动。
重点评审申请单位生产所申请的产品能否持续、稳定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能力。
第三条现场评审工作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有关要求,建立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或相关产品的评审准则、制定现场评审计划,向评审员下发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单位下发现场评审通知书,并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
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须填写现场评审报告,申请单位须填写现场评审纪律反馈单。
第四条评审组由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注册的评审员及聘用的技术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组原则上应在接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下达的现场评审任务书之日起的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评审单一品种产品时,评审组一般为____人;多个品种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____天。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部门可派一名监察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
第五条评审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单位有隶属关系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参与现场评审工作;与申请单位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单位的评审员及承担产品检验任务的评审员原则上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参与现场评审工作;申请单位出于保密的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评审员回避的请求;同一评审员一般不得连续担任同一申请单位的评审组长。
第六条自下达现场评审通知书之日起,因申请单位原因,不能在____日内完成现场评审任务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
第二章评审要求、内容第七条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力量;(三)有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生产设备;(四)有满足产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检验手段;(五)生产工艺合理、可靠;(六)有完善、有效的管理体系;(七)具备某一(或几)个主要零(元)部件生产能力,具备成品组装和出厂检验条件;(八)其它有关条件。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现场评审管理,确保矿用产品质量和安全达到要求,本细则依据相关法规制定。
第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是指通过对矿用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检查和评估,确定矿用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过程。
第二章现场评审组织和责任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现场评审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成立评审组。
第四条评审组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技术人员、质量专家等。
第五条评审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执行评审工作,确保评审的公正、客观和科学。
第六条评审组应当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分工,确保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评审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对矿用产品制造、质量控制、安全要求等方面有专业了解。
第三章现场评审程序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现场评审应提前通知企业,并约定评审的时间和具体事项。
第九条评审组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到达企业现场进行评审工作。
第十条评审组应当先进行开场会,介绍评审目的、程序和要求等,并明确评审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第十一条评审组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对矿用产品进行检查和评估,包括产品的设计、材料、工艺、加工、检测等方面。
第十二条评审组应当与企业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解决评审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评审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进行总结会,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评审组应当出具评审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做出评审结果的决定。
第四章现场评审内容第十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矿用产品的设计是否合理,能否满足使用要求;2.矿用产品所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3.矿用产品的加工工艺是否合理,能否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4.矿用产品的检测过程是否严格,能否确保产品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5.矿用产品的使用和维护是否便捷、可靠,能否保证使用安全。
第五章现场评审结果第十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1. 前言安全标志是煤矿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保护职工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确保安全标志管理工作有序进行,本文档制定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
2. 现场评审的意义为了确保安全标志制定的准确性,各矿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组织、使用和管理安全标志,当然也需要进行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是指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安全标志的编制规定、制作规定和使用规定的要求,对安全标志进行抽查检查,以保证其合规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3. 安全标志的分类安全标志按照功能性分为禁止性标志、警告性标志和指示性标志,按照形式分为图形标志、文字标志和图形+文字标志。
现场评审工作需要对不同类型的安全标志进行差别化的抽查检查。
4.1 制定评审计划每年需要对安全标志进行抽查检查,制定评审计划需要考虑以下要素:评审内容、评审范围、评审时间、评审人员、评审标准。
4.2 抽查检查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的核心任务是对安全标志进行抽查检查。
抽查范围包括设备安全标志、区域安全标志和操作票安全标志。
每次抽查所选定标志的数量不少于10%。
4.3 处理评审结果处理评审结果是现场评审的重要环节。
评审人员应将评审结果进行记录,并按照评审标准进行打分,计分表进行评分;对于不合格的安全标志应进行处理,包括重新编制、修改、更换等措施。
5. 评审标准评审标准实质上是对煤矿安全标志制定和使用的规定进行的具体说明和解释。
评审标准制定的要点包括:质量、形式、可视性、正确性、美观性等方面的内容,对于标志制定、制作和使用等环节需要进行具体的规定。
评审标准还需要与国家有关安全标志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现场评审是对安全标志是否合规的、安全标志的内容、形式和色彩是否正确的评判,因此评审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素质和技能,每位评审人员都应该具备以下素质和能力:•具有良好的安全生产知识储备,熟悉煤矿生产现场相关操作。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
是指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查过程中,评审人员进行现场评审的具体细则。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的细则:
1. 安全标志的使用要求:评审人员要检查申请单位是否严格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使用要求,如安装位置、标志尺寸、标识清晰度等。
2. 安全标志的标识内容:评审人员需核对安全标志上的标识内容是否准确、完整,并与相关标准要求相符合,包括标志名称、标志编号、标志图案等。
3. 安全标志是否可识别:评审人员要验证安全标志的可识别性,包括标志颜色是否鲜明、图案是否清晰、文字是否易读等,以确保标志在矿用产品上能够被迅速识别。
4. 安全标志的附加要求:评审人员需要检查申请单位是否满足附加要求,如标志材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必要的防伪措施等。
5. 安全标志的安装、使用说明:评审人员应核对申请单位提供的安装、使用说明是否清晰、详细,并符合相关要求,以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正确安装和使用。
6. 安全标志的可追溯性:评审人员需要验证申请单位是否能提供相关标志的追溯记录,如生产日期、批号、质量证明等,以确保标志来源可靠。
7. 安全标志的维护与更新:评审人员应检查申请单位对安全标志的维护与更新情况,包括标志的保养方式、更换周期等。
8. 安全标志的合规性:评审人员要核实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标准规定,以确保安全标志的合规性。
这些细则可能根据具体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审核流程和标准要求而有所不同,评审人员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致的现场评审工作。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5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生产现场进行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考核,评价申请人(持证人)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能力、满足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现场评审分为申办评审和监督评审。
申办评审是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申请人进行的评审;监督评审是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的评审。
第四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建立和完善现场评审管理文件,组建和管理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及准则,制订和管理现场评审计划。
第二章现场评审工作的组织第五条申办评审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后实施。
安标国家中心制订评审计划,确定评审组成员,向评审组发出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人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
申办评审原则上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实施。
申请产品符合免评审条件的,可免于评审。
第六条监督评审在安全标志监督检查或持证人申请变更、延续产品安全标志时实施。
监督评审原则上不预先告知。
电话:400--655--0539133****8576联系人:秦经理Q Q:9____7248第七条评审组由在安标国家中心注册的评审员组成,特殊情况下可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一般____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现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与申请人(持证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
申请人(持证人)出于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需要,可提出评审员回避申请。
第九条评审组应按照现场评审计划实施评审工作,申请人(持证人)应予配合。
第十条申请人不能按期接受申办评审时,可提交延期申请。
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延期时限不超过____日。
由于申请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的,终止本次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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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GD/FS-2199(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细则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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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现场评审是指通过对申请单位的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取证、考核,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资格的活动。
重点评审申请单位生产所申请的产品能否持续、稳定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能力。
第三条现场评审工作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有关要求,建立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或相关产品的评审准则、制定现场评审计划,向评审员下发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单位下发现场评审通知书,并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
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须填写现场评审报告,申请单位须填写现场评审纪律反馈单。
第四条评审组由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注册的评审员及聘用的技术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组原则上应在接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下达的现场评审任务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评审单一品种产品时,评审组一般为2~3人;多个品种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部门可派一名监察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
第五条评审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单位有隶属关系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参与现场评审工作;与申请单位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单位的评审员及承担产品检验任务的评审员原则上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参与现场评审工作;申请单位出于保密的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评审员回避的请求;同一评审员一般不得连续担任同一申请单位的评审组长。
第六条自下达现场评审通知书之日起,因申请单位原因,不能在90日内完成现场评审任务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
第二章评审要求、内容第七条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 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 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力量;(三) 有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生产设备;(四) 有满足产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检验手段;(五) 生产工艺合理、可靠;(六) 有完善、有效的管理体系;(七) 具备某一(或几)个主要零(元)部件生产能力,具备成品组装和出厂检验条件;(八) 其它有关条件。
第八条评审主要内容:(一) 主体资格(注册资金、生产场所、技术力量等);(二) 技术文件(产品标准、图纸、设计文件、工艺文件等);(三) 生产设备(生产能力、设备状况、工艺装备等);(四) 计量器具(配置及管理状况等);(五) 检验设备(入厂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六) 管理体系及制度(采购、生产、技术、检验、产品安全性能控制等);(七) 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的控制与管理;(八) 其它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影响因素。
第三章评审程序及结论第九条评审流程:(一) 首次会议;(二) 生产现场检查;(三) 资料审查;(四) 产品出厂检验现场考评;(五) 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六) 末次会议。
第十条首次会议: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及有关技术、生产、设备、计量、检验、采购、销售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首次会议。
会议内容主要包括:(一) 出示评审员证件,介绍评审组成员及会议参加人员;(二) 介绍矿用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及安全标志管理对申请单位的要求;(三) 宣读评审任务书,确认评审产品;(四) 声明评审纪律及注意事项;(五) 听取申请单位负责人关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办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的介绍;(六) 宣布评审日程安排。
第十一条生产现场检查:评审组按照产品的工艺流程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库房、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工位器具、计量器具、检验设备等。
评审组必须对申请单位的主要生产车间、关键工序、成品、出厂检验设备及评审组认为需要存档的实景进行拍照记录,申请单位需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技术资料审查:核实产品的标准、图纸、设计说明书、工艺文件、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技术文件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审查确认的技术文件是否一致,及其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主体资格审查:对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注册资金、经营场所、技术力量等事项)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现场考评:对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及所申请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查申请单位对产品质量(尤其是安全性能)的控制能力,考核质量检验人员对产品标准掌握的熟练程度及操作水平。
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考核。
第十五条综合评定:按照现场评审规范或相关产品评审准则进行综合评定,做出初步结论,拟定现场评审报告。
综合评定时,申请单位的人员应回避。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做不合格处理:(一) 注册资金未达到一定数量,其生产能力未达到一定规模的;(二) 生产场所与营业执照标明的地址不一致、且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三) 不具备生产某一(或几)个主要零(元)部件能力;不具备产品总装条件;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条件;出厂检验记录、报告被确认为弄虚作假的;(四) 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数量、学历、从事相关工作年限等不满足要求的;(五) 产品的标准、图纸、设计说明书、工艺文件、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技术文件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审查确认的技术文件不一致,或未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审查确认的技术文件消化、组织生产的。
(六) 主要零(元)部件、重要原材料及与产品关联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配套件的采购、分承包、外协等生产单位发生变化,未重新备案和进行检验的;(七) 生产设备、测量器具不能保证零部件加工精度及检验要求,或产品的结构、参数等与图纸不一致的;第十六条末次会议:末次会议前,评审组与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就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进行沟通,申请单位可提出不同意见或做出适当的解释、说明,对争议较大的问题,必要时可进一步核实。
评审组组长主持末次会议,通报评审发现的不符合项,宣读评审结论。
对现场评审发现的不符合项记录,评审组及申请单位负责人要签字确认,申请单位可复印一份留存,以备整改。
第十七条现场评审报告:(一) 现场评审报告应根据申请单位本次申办的产品,分种类分别填写。
(二) 除否决项不符合,须直接做出不合格结论外,现场评审结论按量化评审所得分数分为A、B、C、D四级:A级:合格,评审分数在90分(含)以上;B级:有较少不符合项,整改后合格,评审分数在80分(含)与90分(不含)之间;C级:有少数不符合项,整改后合格,评审分数在70(含)与80分(不含)之间;D级:不合格,评审分数在70分(不含)以下。
评审组在评审结束之日起7日内,应将现场评审报告及评审任务书寄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
第十八条对不符合项的处理:除评审结论A、D级外,申请单位应对评审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制定整改措施。
在评审结束之日起90日内将包括不符合项、整改措施、整改结果等内容的整改报告及能证明整改结果的背景资料,由评审组长确认签字后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审查,并作为现场评审报告的附件备案。
必要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可安排评审组对不符合项的整改结果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对现场评审不合格单位的处理:(一) 申请单位应自评审结束之日起30日内提出整改措施报告;(二) 申请单位应自评审结束之日起的9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复审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在接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复审工作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下达复审任务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三)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将下发安全标志现场评审不合格通知书,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
自下发不合格通知书之日的180日内,申请单位不得申请同种类产品的安全标志。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评审员应按规定完成现场评审工作,并对现场评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评审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评审纪律:(一) 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现场评审规范或相关产品现场评审准则和任务书要求进行评审、取证;(二) 尊重生产单位的知识产权,不泄露评审中涉及的技术秘密;(三) 廉洁自律,不提供有损评审结论公正性的指导、咨询。
第二十三条对弄虚作假等违反现场评审规定和要求的评审员,将视情节予以处理,直至撤销评审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应在评审结束后的5日内,将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纪律反馈单寄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申请单位在经营场所、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验仪器及设备等方面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现场评审将按不合格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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