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各部、室、矿、队、公司: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精神,使我公司对矿用产品煤安标志进一步管严、管细,确保安全生产。

经研究,现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修订如下,望有关单位严格执行。

具体管理办法:1、供应部在购进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时,必须首先审查和索要与所购物资的规格型号相对应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单位公章(不少于两份)并在签订购货合同内容中明确规定。

2、供应部所购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收料单必须经公司指挥中心机电部盖章,方能报账。

设备收料单上,要注明铭牌上的安全标志号与安全标志证书的煤安号必须一致。

3、机电部要有专人对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批准号进行分类管理,要建立台账,有详细记录,在盖章时要认真核对安全标志复印件,鉴定安全标志的真伪,并对安全标志证件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4、企管部、财务部要严格按照目录进行把关,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机电部没有盖章的不予报账。

否则,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5、地面使用的有关产品,收料单中要注明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何人批准,机电部可以不登记,但必须签章(建筑材料、荆笆、圆木除外)。

6、目前很多矿用产品生产厂家已按煤安标志管理程序申办了煤安标志,如证件到期,在换证期间,因生产急需,必须提前购买的,经公司机电部门审查同意后,对已受理的煤安标志产品,在出示受理通知书后,允许订货使用,并在厂家取得相应资质后,及时补齐煤安标志证件。

7、各矿对机电设备管理,必须按照机电部编定与存档的煤安证件相统一,公司MA编号,把该统一的MA编号按照机电部的要求打印在所规定各种设备的位置范围内,否则将追究责任,进行经济处罚。

8、由于工作不认真不细心造成所购进的矿用产品,经核查煤安证件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对责任人将处以该货款总价的3-5%的罚款,并取消当月岗效工资。

安徽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安徽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安徽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矿用产品的质量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煤安监政法字〔2001〕 108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1〕30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生产单位、煤炭企业及有关中介机构。

第三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安全标志”)是确认煤矿矿用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准许生产单位生产、出售和煤矿企业采购、使用的凭证。

凡涉及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的煤矿矿用产品必须领取安全标志准用证后,方可组织生产、销售。

第四条国家认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安标中心)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和颁发工作。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安全标志工作;负责对安标中心反馈的我省申办安全标志的企业进行审核;对安全标志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煤炭企业执行安全标志情况依法实施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为分局)对辖区内煤炭企业执行安全标志情况依法实施监察;受省局委托,对辖区内企业申报安全标志进行审核;参与省局对安全标志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安全标志申办第五条申请安全标志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与生产安全标志产品相应的注册资金,其注册资金应符合生产相关产品所需达到的最低限额;(三)有与生产相关产品所必需的专业技术及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四)有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生产设备、检测与测试手段;(五)生产工艺先进、合理、可靠,有完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六)具备成品生产(组装)与出厂检验条件;(七)其他有关条件。

第六条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满足煤矿安全生产要求,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二)有正常、完整的技术条件;(三)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有省及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检定或评审意见;(四)其他有关条件。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性监督管理, 确保矿用产品安全可靠, 并促进矿用产品的合理使用,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煤矿和非煤矿山等矿用产品。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指在矿用产品上标注的安全标识、警示标识、技术标识等标志。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合理、准确、真实, 能够直观展示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使用要求。

第五条生产、销售、进口矿用产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责任, 加强对矿用产品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测, 确保矿用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 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查和监督。

第七条矿用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 合理设置和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并确保标志的真实准确性。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格的标志, 并按照规定的尺寸、颜色等要求进行制作。

第九条对于伪造、篡改、冒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行为,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分类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根据使用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二)非煤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三)其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十一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包括以下几类标识:(一)煤矿生产许可证标志;(二)煤矿安全生产标志;(三)矿用电气设备安全标志;(四)矿井通风安全标志;(五)矿井排水安全标志;(六)其他必要的安全标志。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包括以下几类标识: (一)矿山生产许可证标志;(二)矿山安全生产标志;(三)矿用机械设备安全标志;(四)爆破与起重安全标志;(五)排水与通风安全标志;(六)其他必要的安全标志。

第十三条其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可以采用相关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置和使用第十四条生产煤矿矿用产品的单位应当在矿用产品上清晰标注煤矿生产许可证标志, 并确保标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三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三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细则所称矿用产品,是指用于采矿、运输矿石、矿渣以及其他矿石相关工作的产品。

第四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安全标志标识的内容第五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和型号;(二)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三)产品执行的标准;(四)制造日期或批号;(五)使用期限或有效期;(六)特殊要求或警示文字、图标。

第六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清晰、醒目、不易磨损或褪色。

第七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可以使用贴纸、印刷、雕刻等方式制作。

第八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与产品本身固定在一起,不易脱落或变形。

第九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以中文为主,可以使用其他文字,但必须有中文对照。

第三章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第十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依附于产品的外包装或产品本身上。

第十一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与产品的主要信息区分开来,不得混淆。

第十二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固定在产品上,不得擅自更改、替换或遮挡。

第十三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与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相符合,不得有虚假宣传的情况。

第四章标志标识的管理第十四条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标志标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及其职责,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的销售商应当仔细检查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如有问题应当及时更换或提供解决方案。

第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进行抽查,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并要求生产企业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2.11.25•【文号】煤安监技装字[2002]141号•【施行日期】2002.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2]141号)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为了保证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使用安全,国家局发布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煤安标志管理办法》),公布了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

《煤安标志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加大了对煤矿企业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煤安标志)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执法力度,对防止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入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煤安标志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煤安标志管理的宣传力度。

宣传和贯彻煤安标志管理制度是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宣传和贯彻煤安标志管理制度,可以促进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进入井下。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国家实施煤安标志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要对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宣传工作给予大力配合。

二、进一步加大对煤矿企业执行煤安标志管理制度的监察。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要对管辖区域内的煤矿企业执行煤安标志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察。

矿用产品煤安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煤安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煤安标志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矿用产品进入煤矿生产场所,提高矿井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程度,预防事故,保障矿工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文件下达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矿用产品煤安标志的管理,矿成立煤安标志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XXX副组长:XXX、XXX、XXX成员:XXX、XXX、XXX根据业务分工,领导小组下设专业办公室:机电设备煤安标志管理办公室设在机电科,主任由XXX担任,成员:XXX、XXX、XXX、XXX二、基本要求1.2001年1月1日前投入的没有安全标志的大型设备,要组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并提交检验报告。

检验合格后,悬挂“安全准运证”;经检验设备性能达不到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的,要立即更换。

2.2001年1月1日前投入的没有安全标志的小型设备,要限期更换。

3.2001年1月1日后投入的没有安全标志的所有设备,必须立即停止使用.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5。

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必须有安全标志。

三、管理办法及措施要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和落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强化安标意识.使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能牢固掌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到依法办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使安全标志管理深入人心,做到人人了解,人人识别,人人把关。

(一)机电设备管理1.规范煤安标志收集、验证、登记、记帐程序①租赁设备:即由租赁站租用的设备,由设备管理人员向租赁站设备管理人员索要煤安标志及证件,交机电科档案管理人员入帐登记。

②非租赁设备:即由供应部门购进的设备,由设备管理人员向供应部门索取煤安标志及证件,交机电科档案管理人员入帐登记。

③专用工具:即由矿供应科购置的,由供应科提供煤安标志及证件,交机电科档案管理人员入帐登记.2.建立健全煤安标志台帐①首先收集现有设备的煤安标志,经上网验证后,建立台帐登记。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范本(2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范本(2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范本矿用产品是指在煤矿等矿山作业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器材和工具等产品。

为了保障矿工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一个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的范本,以供参考。

一、总则为了加强矿用产品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志的使用,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煤矿等矿山作业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器材和工具等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管理。

三、安全标志的分类根据矿用产品的功能和危害程度,安全标志分为以下几类:1.警示标志:用于警示矿工注意潜在的危险,比如高压警示、禁止入内标志等。

2.禁止标志:用于禁止矿工进行某些危险行为,比如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等。

3.指示标志:用于指导矿工正确的操作方法,比如急停按钮的指示标志、操作顺序的指示标志等。

4.安全提示标志:用于提醒矿工注意安全事项,比如佩戴防护设备标志、注意悬崖标志等。

四、安全标志的设计与使用1.安全标志的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1)醒目易懂:标志应具备明显的颜色和图形,能迅速吸引人们的眼球,并且易于理解。

(2)稳固耐用:标志应采用优质材料制作,以确保在恶劣环境下仍能保持良好的可见性。

(3)标准统一:标志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统一性、规范性。

2.安全标志的使用原则如下:(1)合理布置:标志应根据实际需求和风险等级进行合理布置,确保矿工能够迅速发现。

(2)明确标识:标志应明确表示危险的性质和后果,避免产生误导或混淆。

(3)定期检查维护:对于已经布置的安全标志,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可见性。

五、安全标志管理责任1.矿山管理部门应制定安全标志的管理制度,并明确相关责任人。

2.安全标志的购置和更新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确保标志的质量和完整性。

3.矿山安全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安全标志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标志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六、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安全标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煤矿集团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煤矿集团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煤矿集团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止伪劣不合格产品进入矿井生产过程,保障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促进公司安全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煤矿安全标志的范围煤矿所有的电器设备、爆破器材、通讯信号装置、钻孔机具及附件、提升运输设备及容器、通风防尘设施、阻燃及抗静电产品、环境安全、工况检测监控系统及配套控制装置、自救器、呼吸器及防护装置、支护设备及上述范围内的进口产品。

二、矿用产品的必备证件各单位在设计选型和采购矿用产品前,必须由意向厂家首先出示生产许可证书、质量合格证书、防爆合格证书(防爆产品)和煤矿工业安全标志准用证书的原件。

(即下列六证:①生产许可证,②检验合格证,③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④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准用证,⑤防爆合格证,⑥工业试验证)。

三、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煤矿矿用产品在设计、生产、检修、检验、测试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公司特成立领导小组:组长:董事长总经理副组长:各分管副总经理安监处处长成员:各分管副总工程师各部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电部,机电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机电部技术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煤矿安全标志产品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同时,对各单位职责范围划分如下:1.安监处(1)安监处为公司下属各单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部门。

(2)负责监督和参与公司所属单位,对应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设备及装置的选型和技术改造的认证情况,并对产品制造和销售单位的资质及执行“五证”(工业性试验证、防爆合格证、检验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安全标志准用证)情况进行检查。

(3)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中的安全监督工作,审查使用期间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制订、贯彻和落实情况。

(4)不定期对各单位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情况及专业人员配备、培训工作进行检查,并对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产品的单位和负责人提出处罚意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十六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受理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的申诉。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子文件编码
AQGL-D-005
页码
6-5
用安全标志:
(一)未能保持矿用产品质量稳定合格的;
(二)矿用产品性能及生产现状不符合要求的;
(三)在煤炭生产与建设中发现矿用产品存在隐患的;
(四)安全标志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条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限期整改。经整改复查合格的,可以恢复使用安全标志。
(二)现场评审:组织安全标志评审人员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技术力量、生产设备和检测手段等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评审,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三)产品的抽样与检验:委托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检验机构,对矿用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提出检验报告。
技术审查、现场评审和产品抽样与检验工作,在发出受理通知书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有完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七)具备成品生产(组装)与出厂检验条件;
(八)其他有关条件。
第六条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煤矿安全生产要求,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
(二)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
(三)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当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机构认可的鉴定或评审意见;
(三)产品照片;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认证机构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认证机构对通过初审的矿用产品进行技术审查、现场评审及产品抽样与检验工作;
(一)技术审查:组织安全标志评审人员对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的标准、图纸等技术文件进行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报告;
第十条认证机构在初审、技术审查、现场评审和产品检验的基础上,对申请安全标的矿用产品作出综合评审。
第十一条认证机构对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矿用产品,发给安全标志证书,准许在该产品和包装上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向生产单位所在地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设省级煤矿安
文件名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文件编码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准许生产单位出售和使用单位使用的凭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安全标志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监制。禁止伪造、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安全标志。
文件名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文件编码
AQGL-D-005
(四)其他有关条件。
第七条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安全标志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向认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文件名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文件编码
AQGL-D-005
页码
6-3
(二)产品生产标准(技术条件)、产品图纸和工艺流程图等技术文6-4
全监察机构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别备案,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评审费用。
第十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有效期,根据矿用产品标准和管理要求,一般为2年~5年。
(七)拒绝安全标志监督检查的;
(八)伪造、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安全标志的;
(九)因产品质量原因引起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被撤销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再次申请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
第二十三条各级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煤矿使用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的情况进行监察。末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
文件名
第十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的,生产单位应于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按申请程序申请更换安全标志。
第十八条安全标志有效期内,生产单位或矿用产品变更名称、搬迁或被兼并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申请程序申请更换安全标志。
第十九条安全标志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使
文件名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名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文件编码
AQGL-D-005
页码
6-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矿用产品(以下简称矿用产品)安全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可能危及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矿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与公布。
页码
6-2
第二章取得安全标志的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申请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力量;
(三)有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生产工艺先进、合理、可靠;
第十四条承担矿用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国家规定检验,依法保守被检矿用产品的技术秘密,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安全标志评审人员,应当按规定开展技术审查、生产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依法保守矿用产品和生产单位的技术秘密,对审查、评审工作负责。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对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的评审结果负责。
第三章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文件编码
AQGL-D-005
页码
6-6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撤销安全标志。
第二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对应予审核发放而不予审核发放安全标志,或者对不符合安全标志条件予以发放安全标志的,或者其评审人员在审核、发放安全标志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和颁发工作。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时,生产单位未在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提出申请更换安全标志的;
(二)矿用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志要求的;
(三)整改期满未经复查或者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
(五)擅自降低矿用产品技术标准的;
(六)矿用产品已经国家决定淘汰或停止生产、使用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