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行政执法

合集下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4•【字号】鄂府办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目标第三章建设运营管理第四章审批管理第五章价格管理第六章保障机制鄂尔多斯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进一步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88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货车电动工程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试行)》(鄂府发〔2020〕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下称充电设施)指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按照使用用途分为三类:(一)自用充电设施:为某个特定个体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原则上为交流慢充桩。

(二)专用充电设施:专为某个单位车辆或特定群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原则上以快充桩为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度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度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度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12.02
•【字号】鄂府发〔2022〕151号
•【施行日期】2022.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度鄂尔多斯市人民政
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通知
鄂府发〔2022〕151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2022年度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工作分工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工作分工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08•【字号】鄂府办发〔2022〕96号•【施行日期】2022.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工作分工的通知鄂府办发〔2022〕96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工作分工调整如下。

杜汇良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工作。

分管市审计局。

苏翠芳市委常委、副市长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协助市长负责发展改革、统计、财政、能源、应急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能源局、市口岸管理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经济合作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吉思汗陵旅游区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市鄂能投资有限公司。

协助市长分管市审计局。

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协鄂尔多斯市委员会,鄂尔多斯军分区,预备役90团,市监察委员会,各民主党派,市委老干部局,市妇女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国家统计局鄂尔多斯调查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二处、三处,万家寨水利枢纽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和自治区驻市能源企业。

姜波市委常委、副市长协助市长负责人社、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等方面工作;协助市委常委、副市长苏翠芳负责能源和经济合作服务方面工作。

分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协助分管市能源局、市经济合作服务中心、鄂尔多斯市鄂能投资有限公司。

协助联系万家寨水利枢纽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和自治区驻市能源企业。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4〕84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4〕84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4〕84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1日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优化政务发展环境,提升工作效率,节约资金,建立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市场配置资源、资源公平交易、交易规范运行、运行统一监管的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和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和矿业权出让、产权交易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中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土地交易中的土地出让人及产权交易活动中的产权转让人;所称评审委员会是指招标投标中的评标委员会和政府采购中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交易行为,规范交易规程,制定交易管理办法,受理交易质疑、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稳定煤炭价格政策规范煤炭市场价格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稳定煤炭价格政策规范煤炭市场价格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稳定煤炭价格政策规范煤炭市场价格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18•【字号】鄂府发〔2022〕112号•【施行日期】2022.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稳定煤炭价格政策规范煤炭市场价格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2〕112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经2022年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稳定煤炭价格政策规范煤炭市场价格秩序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2年8月18日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稳定煤炭价格政策规范煤炭市场价格秩序实施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国家、自治区关于煤炭保供稳价一系列政策要求,尽快把煤炭价格稳定在合理区间,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煤炭价格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煤炭市场环境,切实保障民生需求和经济平稳运行。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监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强化行政指导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加强煤炭价格监管、有效维护煤炭市场秩序。

(二)严格执行相关政策。

坚决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发〔2022〕60号)等政策性文件,确保煤炭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

(三)切实履行各方责任。

密切关注煤炭市场动态,综合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更好发挥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宏观调控作用,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督促指导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25•【字号】鄂府发〔2023〕59号•【施行日期】2023.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鄂府发〔2023〕59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切实解决全市建筑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推动建筑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筑业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5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一)扶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

支持我市骨干建筑业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兼并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

引导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工程总承包、房地产开发、新型建材、服务业等方向多元化经营发展,支持我市企业加强与央企、国企和市外优秀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共同承接大型基础设施和重大公共建筑项目,提升高端市场竞争力。

加大重点企业资质升级、业绩培养力度,对我市建筑业企业年度产值首次超过5亿元且增速达到10%以上的建筑业企业以企业年度总产值为基数,给予其0.2%的奖励,奖励资金上限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企业所在旗区按5∶5比例分担。

我市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为特级资质(综合资质)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我市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首次获得综合资质甲级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企业所在旗区按5∶5比例分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张银银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张银银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张银银等职务任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18•【字号】鄂府任字〔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张银银等职务任免的通知鄂府任字〔2022〕8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张银银任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鄂尔多斯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免成吉思汗陵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朱君任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苏州任鄂尔多斯市公安局警务航空支队支队长;免去苏治荣鄂尔多斯市公安局警务航空支队支队长职务;庄雪霜任鄂尔多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何向国任成吉思汗陵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试用期一年);李金锋任成吉思汗陵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孟都巴雅尔成吉思汗陵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免去徐俊卿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职务;免去雷特木尔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免去宋俊峰鄂尔多斯市商务局副局长职务;免去云小平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刘爱东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局长(试用期一年),免鄂尔多斯市统计局副局长职务;尚秀珍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人才局局长(试用期一年);斯琴格日勒任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障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免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副局长职务;刘郑任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免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周永强任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沈火武任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陈墩任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张爱萍任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邱林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郭占明任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苏雅拉图任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贺占平任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张燕任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张韬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职务;卜建斌任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杨君力任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张海洋任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德吉夫任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免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赵瑞任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张建平任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高峰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职务;潘利军任鄂尔多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王玉君任鄂尔多斯市审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苏彦江任鄂尔多斯市统计局副局长;孙社平任鄂尔多斯市统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王海滨任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刘成刚任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刘瑞宗任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孟军任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王慧春任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袁纪平任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黄塔娜任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李亮亮任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张智任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呼安东任鄂尔多斯市铁路民航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曹俊杰任鄂尔多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免鄂尔多斯市支援兴安盟办公室副主任职务;马勇任鄂尔多斯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免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场副场长职务;丁晓东任鄂尔多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试用期一年);免去王杰鄂尔多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职务;高冬任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张垸帼任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靳尚武任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苏雅拉图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职务;肖洪涛任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试用期一年);奇钨乐任鄂尔多斯市地震局局长(试用期一年);姜伊萍任鄂尔多斯市检验检测中心副主任,免鄂尔多斯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所长职务;高媛媛任鄂尔多斯市检验检测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徐刚任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场副场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刘洪兴鄂尔多斯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职务;免去张波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鄂尔多斯市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鄂尔多斯市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鄂尔多斯市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鄂尔多斯市委员会领导名录】主席:王德宝(蒙古族)副主席:钱世清(蒙古族11月离任)包正兴(蒙古族)王林祥康润清(10月离任)卢明山王果香(女)赵慧赵文魁杨亚民(蒙古族)刘桂华(女)党组成员:刘文山(10月任职)娜仁图娅(女蒙古族10月任职)秘书长:金耀春(蒙古族)常务委员:王文彪王恭敏扎木斯仁(蒙古族)毛增鳌乌尼尔(女蒙古族)刘忠刘文明刘光鹏刘英杰(女)刘耀春包锡芳(女白族)朱学俭全秉荣李梅荣(女蒙古族)杨丽(女)杨森宽张俊张东海沙若飞(蒙古族)武占才武世荣林世强房建华(女)金候孟柯(蒙古族)郝晓丽(女)段枚然(蒙古族)赵霞(女)赵永明哈伦(女达斡尔族)秦禄祥(蒙古族)章晓萍(女)热布登道尔吉(蒙古族)崔过斌满达呼(蒙古族)副秘书长:傅金拴段智慧白文清办公厅主任:傅金拴(兼)副主任:马瑞经济委员会主任:孙国秀副主任:奇强(蒙古族)民族宗教港澳台侨联络委员会主任:宝音扎布(蒙古族)副主任:刘鸣花(女)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主任:林秀琴(女蒙古族)123副主任:王凤英(女)提案委员会主任:韩富海副主任:苏岚峰(女蒙古族)文史资料委员会主任:刘志仁社会法制和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苗文斌副主任:乌力吉(蒙古族)【概况】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鄂尔多斯市委员会下设办公厅和6个专门委员会。

办公厅设秘书处、人事处、行政联络处3个科级职能机构和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老干部管理服务中心等2个对照科级建制的事业单位。

6个专门委员会为经济委员会、民族宗教港澳台侨联络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社会法制和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每个专门委员会设1个科级办公室。

行政编制26个。

主席、副主席核定职数6名,核定处级领导职数8名(1正,7副,包括专门委员会专职副主任。

办公厅副主任、6个专门委员会正主任超编注册),科级领导职数15名(10正、5副);核定事业编制28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6名(2正、4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行政执法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在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定义】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局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价格监督检查局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原则】“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

第四条【原则1】统筹安排、综合实施,是指价格监督检查局统筹安排本部门的检查事项,尽量组成综合执法检查小组,综合实施检查。

第五条【原则2】谁检查、谁反馈,是指价格监督检查局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

第六条【原则3】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七条【清单的制定和公布】价格监督检查局应当根据自治区发改委下发的权责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清单覆盖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本细则出台后应当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九条【执法人员库】价格监督检查局应当根据国家发改委依法核发的“价格行政执法证”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自行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等情况。

第十条【企业库】价格监督检查局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数据库为基础,立足本部门监管的市场主体名录库来确立检查企业名录库。

检查企业名录库依据企业生存状态,动态确定抽查频次,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计划的制定和发布】价格监督检查局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确定并通过“双随机”方案,并上报年度检查计划。

第十二条【计划的要求】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

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

对于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第十三条【计划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局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企业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

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按“双公示”的要求予以公示。

价格监督检查局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具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

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四条【检查人员的抽取】价格监督检查局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直接从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由抽取代号的办法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五条【被检查对象的抽取】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

上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市场主体,价格监督检查局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

但是,对于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拒不配合政府价格管理工作和具有价格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企业,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六条【抽查方式的选择】价格监督检查局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

对专业性较强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七条【检查结果的确定】价格监督检查局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
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综合实施检查的,从最后单项检查结果的确定时间开始计算检查报告的完成时间。

第十八条【检查结果反馈】价格监督检查局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反馈方式与录入】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

有行政处罚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反馈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落实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与决定情况录入“信用信息公示”网络平台。

重大价格违法案件,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反馈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后7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与决定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被查对象监督】被检查对象在收到书面反馈的检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政府政务公开等渠道,反馈对检查部门及执法检查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检查结果运用】价格监督检查局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将线索依照法律程序予以调查。

根据
调查,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统一公开】价格监督检查局应当通过市发改委政务网站公开: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检查的时间、过程与结果,检查的反馈情况,被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检查结果的运用等。

第二十三条【纪律要求】价格监督检查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七条【责任承担】价格监督检查局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0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