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轮政策系列——美国2010邮轮安全法案出台始末 等多条信息
美国国家游艇航行安全项目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 国联邦法典 对游艇定义 为被建造或操纵 并
短租 、 许 可 他 人 用 邦和各州进 行娱乐性船舶 安全管理提供 了有 力保 主要 用 于娱 乐 的船 舶 或 者 租 赁 、 可见 , 美 国对游艇 的定义相当宽泛 , 障。为落实该项 目, 美 国海岸警卫队 ( U S C G) 等机 于娱乐 的船舶 。
1 美国国家游艇航行安全项目简介
收 稿日期:2 0 1 4 — 0 8 — 2 0
美 国《 1 9 7 1 年联邦船舶安全法案》 确立 了国家 面的法案—— 《 联邦船舶安全法案》 。该法案 旨在
作者简介 : 余飞 ( 1 9 8 7 一) ,男,硕 士,研 究方向为海事 管理 、公共管理。
・
30 ・
“ 通过鼓励和协助各州 、船舶工业界及 公众参 与更 到这笔联邦拨款 , 各地 的项 目必须具备 以下 要件 : 1 ) 船舶统计系统 ; ( 2 ) 有同O S C G一起合作 的船舶 为综合 的船舶安全项 目, 从而提升船舶安全 , 促进 (
美 国所有水域 的开发 、 利用和娱乐” 。 安全协作项 目; ( 3 ) 有足 以确保 本州船舶航行安全 该法案使 国家游艇航行安全项 目 得 以确立 , 并 法律规 章得 以充分落实 的巡逻及相关活动 ; ( 4 ) 有
如宣传在酒精 或药物 保障其在联邦 和各州 内得到统一实施 。 1 9 8 3 年, 国 充分的州船舶安全教育项 目, ( 5 ) 有海 事事故报告系统 。 会重新修订 、 组织和编纂 了联邦法典第 4 6 篇, 同时 作用下 驾船 的危 险 陛等 ;
航运政策

航 运 法
3.
放
1.
——对服务合同的 对服务合同的
航 运 法
2.
服务合同定义的修改是《航运改革法》的一个重大变化,即 允许公会成员以外的远洋公共承运人之间的协议组织,作为 服务合同的签约方;而且《航运改革法》还允许相互之间无关 联的多个托运人(受反托拉斯法约束)、在不必成为托运人协 会成员的情况下,签定服务合同。 放宽对服务合同申报的要求,使其更具有保密性。《1984年 航运法》 定 有的服务合同必 报 ,合同 公 (1) 运 的 (2) 为多 联运, 运 的 的 ( 运 的 );( ) 的 ;(4) ;( )合 同 ;( ) 运 ;( )服务承 ;(8) 合同 的 。《1998年航运改革法》 定 有服务合同 必 报 ,而 以公 的 (1) ( ) (4) ( ) 。
名词解释
远洋公共 承运人
Ocean Common Carrier
是指在提供全部或部份公共承运人服务时, 是指在提供全部或部份公共承运人服务时,经营通 过公海或大湖区航行于美国港口和外国港口之间 船舶的公共承运人, 船舶的公共承运人,但这一定义不包括以经营轮 渡、远洋不定期船或液体化学品隔舱船来从事远 洋运输的公共承运人。 洋运输的公共承运人。 包括美国国内的各洲、哥伦比亚特区、 包括美国国内的各洲、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 各联邦、北马里亚纳联邦、 各联邦、北马里亚纳联邦、以及美国的所有其 他领土和属地。 他领土和属地。 是指不受FMC管理的商品,包括散装货物、 是指不受FMC管理的商品,包括散装货物、林业 FMC管理的商品 产品、可回收的废旧金属、新组装的机动车、 产品、可回收的废旧金属、新组装的机动车、 废纸和纸类废物等。 废纸和纸类废物等。
航 运 法
FMC(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
美国海事法的概述与案例分析

美国海事法的概述与案例分析美国海事法是指适用于美国领域内的海事活动的法律体系。
作为一个国家拥有强大海洋力量的国家,美国海事法在维护航海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贸易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美国海事法的概况以及相关案例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领域的法律制度。
一、美国海事法概述美国海事法是由一系列法律文件和法规组成的,其中包括《1776年海事法》、《船舶法》、《海洋污染法》等。
这些法律的主要目的是维护船舶和船员的权益,保障航海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促进海洋贸易等。
美国海事法主要由联邦法律和州法律共同构成。
联邦海事法的管辖范围包括国际海事事务、河口、船舶登记等;州海事法则主要管辖州内海域、港口设施、太平洋岛屿等地的海事事务。
二、美国海事法案例分析1. Exxon Valdez油轮事故1989年,一艘名为Exxon Valdez的油轮在阿拉斯加海域搁浅,并泄漏了大量的原油,导致严重的环境破坏。
这一事件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和诉讼案件。
根据美国海洋污染法,Exxon Shipping Co.被判处了高达5亿美元的罚款,并且被要求承担环境修复费用。
2. Deepwater Horizon事故2010年,Deepwater Horizon石油钻井平台在墨西哥湾发生爆炸和沉没,导致悲剧性的漏油事件。
这一事件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环境破坏,并成为美国海事法领域最为严重的案例之一。
根据《美国航运法》和《环境保护法案》,BP公司被迫支付了数十亿美元的罚款和赔偿,以修复环境和补偿受害者。
3. 建筑船舶和航运业法规美国海事法还应用于建筑船舶和航运业。
根据《船舶法》和《港口和航运法案》,美国海事管理局负责监管船舶建造、航运运营和船员培训等方面。
该局会制定相关法规和标准,以确保船舶和航运业的安全和合规。
4. 船员劳工权益案件美国海事法在保护船员劳工权益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船员因工作受伤或其他原因引发的诉讼案件需要依据《美国航运法》和《船员保护法》进行处理。
二战以来的美国海上安全政策

浅析二战以来的美国海上安全政策一、国家海上安全的概念国家海上安全,行为主体是国家,作用空间在海上。
“海上”不仅包括领海、海洋,还包括国家沿海岸线的沿海地区和海海岛,以及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给予海洋更深的战略空间部分,包括海洋上空、海洋水体、海洋底土等。
二、国家海上安全政策1.国家海上安全政策的基本概念政策,即国家、政党为实现一定的目标所规定的具体行动纲领和准则。
国家海上安全政策是根据国家海上安全战略的目标和要求制定的实现国家海上利益、维护国家海上安全的基本原则和纲领性措施,其政策范围主要是限于国家海上安全活动的领域。
2.国家海上安全政策的基本构成1)海上政治安全政策及对外政策国家海上政治安全的具体政策,往往是与国家相关的对外政策联系在一起,其突出表现在国家有关海上安全的政治主张的对外宣示方面。
不同的国家早不同的海上安全战略的指导下,奉行不同的对外政策,比如“119”事件后,美国奉行全球和本土相结合的国家安全战略,其最高层次的政治主张就是保护美国的绝对安全,决不允许任何国家挑战美国的霸权地位。
2)海上军事政策海上军事政策是国家海上安全政策最敏感的部分,大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型:进攻性海上军事政策和防御性的海上军事政策。
首先,进攻型海上军事政策,这种政策的突出特点是强调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以最大程度地增大本国利益,强调对威胁采取防御性措施,具有鲜明的“先发制人”色彩。
具体政策有以下几种:第一,越海发动侵略战争。
第二,保持海上前沿军事部署。
一般有三种形式,即在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地区进行永久性驻扎,为达成地区性目标而进行的前沿轮换部署,为应付紧急事件而进行的临时部署。
第三,不断提高与军事同盟国及其伙伴国的海上实际军事行动能力,以联合军演为主要形式。
第四,保持强大的海上核威慑力量。
与一般有核力量的国家不同,奉行进攻海上军事政策的国家,不仅保留威胁使用和首先使用武器的权利,还强调提高核武器的实战能力,强调“威慑与实战”能力并举。
邮轮运输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邮轮运输安全,保障旅客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邮轮运输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邮轮运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邮轮运输的船舶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邮轮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邮轮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五条邮轮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的邮轮运输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邮轮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对邮轮运输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邮轮船员应当遵守本制度,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操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邮轮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1. 邮轮安全管理责任制;2. 邮轮船舶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3. 邮轮船舶设备维护保养制度;4. 邮轮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 邮轮船舶救生和应急设备管理制度;6. 邮轮船舶人员配备和培训制度;7. 邮轮船舶航行和停泊安全管理制度;8. 邮轮船舶旅客服务安全管理制度;9. 邮轮船舶事故调查处理制度;10. 邮轮船舶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九条邮轮公司应当对邮轮船舶进行以下安全检查:1. 船舶定期检查;2. 船舶特殊检查;3. 船舶应急演习。
第十条邮轮公司应当对船员进行以下安全培训:1. 新船员入职培训;2. 船员定期培训;3. 船员应急培训。
第十一条邮轮公司应当对旅客进行以下安全宣传教育:1. 旅客登船安全须知;2. 旅客救生设备使用培训;3. 旅客应急逃生演练。
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二条邮轮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客观、公正、公开;2. 及时、准确、全面;3. 严肃、认真、负责。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如下:1. 事故报告;2. 事故调查;3. 事故处理;4. 事故总结。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邮轮公司负责解释。
《域外邮轮旅游法律适用经验借鉴4200字》

域外邮轮旅游法律适用经验借鉴目录域外邮轮旅游法律适用经验借鉴 (1)一、以美国为代表的海事优越思路 (1)(一)强制适用“海事优越原则” (1)(二)船票合理告知义务 (2)二、以加拿大、澳大利亚为代表的民商法优越思路 (2)(一)加拿大的合同自由理念 (2)(二)澳大利亚的严格限制理念 (3)三、以欧盟为代表的交叉管辖思路 (3)(一)交叉管辖制度 (3)(二)维护残障人士权益 (4)四、域外国家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发 (5)一、以美国为代表的海事优越思路美国在邮轮销售方面采用船票直销的模式,简化了邮轮关系,厘清了邮轮公司与旅客之间的责任,在邮轮旅游纠纷中强制适用海事立法,保证了海事立法的优先层级,同时简化船票格式条款,立法经验十分丰富。
(一)强制适用“海事优越原则”美国海事法律是由大量的单行成文法组成的,零散的分布在美国统一法典中。
另外大量的海事法院判例,也极大丰富了海事立法范畴。
而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海事法的效力层级仅在美国宪法之下,在州立法之上。
因此,海事法在法律适用上有排他适用性,被称为“海事优越原则”。
1表4.1“海事优越原则”的特点1See Richard Shaw ,Carriage of passengers Chapter 6 of Maritime Law(2nd edn),Sweet & Maxwell,2011,P350.邮轮旅游属于海事法范畴,但在“海事优越原则”下,旅客承担着更重的举证责任。
即如原告主张被告过失侵权则必须证明:①被告有义务保护原告免受到特殊伤害;②被告违反该义务;③被告违反该义务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原告的人身伤害;④原告受到实际损害。
2因此,适用“海事优越原则”的结果通常是旅客败诉。
可见,美国对“海事优越原则”的过度适用,不仅损害了旅客的诉讼请求赔偿权,更是破坏了旅客与邮轮公司之间的利益平衡。
(二)船票合理告知义务美国在2013年提出《邮轮旅客保护法》,要求完善合理告知义务。
海运961条款

海运961条款海运961条款是指美国商船在发生海事时所要求的一种特殊赔偿条款,它是对南海事件的最好诠释。
这里提到的“海事”是指海上事故、海上灾害及任何涉及海上的事故或事件。
而该法是专门针对海事引起的争端而制定的法律。
“海运961条款”由美国海运法规定。
美国是当今世界航运大国。
据报道,截至2008年11月份,美国商船在世界各地共运载的货物超过了170亿吨,比2007年增长了1.5%。
其中约有65%的运输量是通过海洋完成的。
因此,海上航运业十分发达,而且很多国家在海洋运输方面都投入了大量资金。
美国作为世界航运强国,其拥有世界最强大的造船业,并在全球化和自由贸易的推动下,其全球航运事业日益发展壮大。
因此,美国早就将保护航运业列为其国家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 1970年运输法案》、《 1982年运输服务法案》和《1998年商船安全改进法》等几个航运相关法案中都有关于对航运损害赔偿条款的规定。
这些条款大多为国内立法机构采用,以法律形式对美国与海上航运事业相关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明确。
这些条款的核心是:如果碰撞是发生在领海以外或者公海上,船东对船舶的碰撞损失负责;而如果发生在领海上或者公海上,则船东仅对船舶本身的碰撞负责。
《海运961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如果碰撞是发生在领海之外,船东对碰撞损失承担无限责任;但如果是发生在领海上,船东只对船舶本身的碰撞承担无限责任。
另外,即使是在公海上发生碰撞,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非法的捕鱼活动,那么船东也不用对碰撞损失负责。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碰撞是发生在领海以外或公海上,那么船东仅对船舶本身的碰撞负责;但如果是发生在领海上,船东对碰撞损失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
这样,船东可以不再花费大量的精力去调查对碰撞损失索赔的责任人,并因此省去了不必要的支出。
除此之外,船东在领海外还有领海权,这样,也为船东在调查其他责任人时带来了一定的便利。
为了更好地防范、控制和应对航运风险,维护国际海运市场秩序,世界各国应加强交流和沟通,建立联合工作小组,研究和协商相关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从而有效地解决航运风险问题。
美国游艇奢侈税 无意而为的恶果

美国游艇奢侈税无意而为的恶果1990年,美国以正义公平为名施行游艇奢侈税,不料改变了消费行为,使得美国游艇产业大伤元气。
1993年,美国撤销了游艇奢侈税。
1990年11月,美国总统老布什打破了自己的誓言,签署了一项新法令,对3万美元以上的高档汽车、10万美元以上的游艇、10万美元以上的贵重皮毛、25万美元以上的私人飞机征收10%的“奢侈税”。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美国富豪买了一艘30万美元的游艇,对于高出来的20万美元要额外支付2万美元的奢侈税。
这项对富人“开刀”的奢侈税可谓“师出有名”:为了正义与公平。
一些志得意满的富豪们携着珠光宝气的太太,开着私人飞机翱翔天空,驾着超级游艇驰骋海面。
许多美国百姓不辞辛苦地终日工作,能够饱享一顿大餐就是奢望。
两相对比,于是有些政治家“义愤填膺”了: 这太不公平,超级游艇就是奢侈品,不是生活必需品,一定要对其征收奢侈税。
可是仅仅过了两年多,到了1993年8月,老布什就急急忙忙地撤销了针对游艇、私人飞机和皮毛的奢侈税,并且不久又撤销了对高档轿车的奢侈税。
这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呢?最主要的原因,自然就是实施奢侈税的意图落了空。
奢侈税的支持者认为富人们既然有能力承担超级游艇,肯定就有能力支付10%的奢侈税。
通过征收数目不菲的奢侈税,联邦财政收入自然就水涨船高。
可以将这些增加的财政收入用来提高“穷人们”的生活水平。
意图是美好的,可结果却无比糟糕。
“劫富济贫”毫无效果,遭殃的反倒是整个的美国游艇产业。
奢侈税的拥护者们局限于“静态分析”的思维模式,没有考虑到税收改变了消费行为。
美国富豪们的确有能力支付奢侈税,可认为这“有失公平”,且带有侮辱意味。
他们质疑:为什么不通过精简臃肿的官僚机构等其他更有效的措施来实现市民总体生活水平的提高呢?本来他们对游艇的需求是非常弹性灵活的。
他们要么去英属维京群岛、安曼群岛、巴哈马、墨西哥购买游艇,而后作为二手游艇带回美国(这些地方的游艇更具竞争力,都要归功于游艇奢侈税);要么干脆就不买游艇,转向国外度假等其他高端消费形式,甚至把巨额财富赠给自己的继承人,这些选择要比支付奢侈税划算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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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轮政策系列美国2010邮轮安全法案出台始末2010-08-04一、立法目的2010邮轮安全法案(以下简称法案)旨在保障乘坐大型邮轮往来美国的美国乘客的安全。
法案要求运载美国公民的大型邮轮必须有类似于陆上美国酒店管理的基本报告制度和安全措施。
二、立法背景美国是邮轮旅游最大的客源地,也是邮轮安全事件受害者最多的国家。
在“美国国际邮轮受害者协会”的努力下,在2005到2006年间,美国国会听证会才开始考虑国际邮轮安全问题。
此后,2007年1月《洛杉矶时报》上发表了一篇重要的文章,报道在过去的32个月内某邮轮公司的邮轮上发生了250起性侵犯案件。
国会听证会听取了大量证词,发现大部分案件的作案人都是邮轮上工作的船员。
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接到的邮轮案件统计也显示,40%的性侵犯案件作案者都是邮轮船员。
但是邮轮产业代表却强调邮轮产业已经开始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并要求美国国会重新认可邮轮船舶的安全性。
同时,邮轮产业代表还认为针对邮轮安全问题立法既没有必要也不合适,因为邮轮航行在公海领域时不受美国法律的管制。
邮轮安全法案的最初稿于三年前(2008年)第一次提交给国会。
尽管面对邮轮产业相关人士的强烈反对,美国众议院代表还是在2008年4月通过了关于邮轮安全事件上报的一条邮轮犯罪法规。
2008年6月,在参议院约翰•凯瑞先生、众议员多利斯•马修先生和“美国国际邮轮受害者协会”的共同努力下,邮轮安全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
2009年10月,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海岸警卫队授权的修改后的邮轮犯罪法规;2009年11月,“美国国际邮轮受害者协会”提交的法规版本获得了美国两党投票高票通过。
但是因为担心立法后美国海岸警卫队财政支出的增加,美国参议院没有通过该法案。
处理参议院反对意见的过程花了近一年的时间。
最后,在2010年,美国邮轮行业的权威组织——CLIA站出来表态,声称赞同立法,该法案“加强了邮轮产业的一致性,明确了邮轮安全法规和条例”。
2010年7月27日,美国总统签署了2010邮轮安全法案,该法案正式生效。
三、法案内容要点1. 法案对邮轮船员进出乘客房间进行了限制;2. 要求仿照美国酒店设施要求,加强安全措施。
比如在乘客房间的门上安装窥视孔,安装摄像头和延时电子门锁等;3. 要求邮轮上的栏杆高度最少达到42英寸。
为邮轮乘客发放安全手册(内容包括全球美国领事馆和负责人联系方式);4. 此前对邮轮案件上报和游客告知没有强制性要求,新法案要求所有涉及美国公民的恶性犯罪和1000美元以上的盗窃犯罪都要立即上报给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海岸警卫队和其它执法机构。
该措施的目的是方便证据收集。
FBI还会把确认案件在网络上公示。
另外,邮轮公司的网站上必须有与犯罪上报网站的直接链接;5. 法案还要求邮轮上的医务人员必须拥有较高学历和正式资格,还要接受过处理应对性侵犯案件的培训。
另外,邮轮上必须配备有抗逆转录病毒药物。
邮轮还要保证受害者能拥有电话和网络联系执法机构、法律顾问和第三方组织;6. 法规还包括医疗保密规定。
未经性侵犯受害者同意,船长等任何人都不可以把犯罪记录的内容(包含受害者医疗记录)透露给其他人,尤其是公司法律部门的工作人员。
此项规定将影响邮轮公司在法庭上的立场,保护受害者。
7. 如果违反该法案,邮轮公司船舶甚至将被禁止进入美国海域。
四、影响新法案的支持者表示,该法案将为其他国家提供立法模式。
在CLIA公开表示赞同此项立法之后,这种新的邮轮船舶安全法可能引发其它国家邮轮政策进一步的改革。
海关总署与海南签署合作备忘录2011-02-12海关总署和海南省政府2月12日在海口市举行《共同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合作备忘录》签署仪式,海关总署署长盛光祖、海南省委书记卫留成、省长罗保铭出席签署仪式。
根据合作备忘录,海关总署将加大对海南邮轮、游艇产业、洋浦保税港区、海口综合保税区、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海南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海南省将在海关执法环境、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和建设、电子口岸及信息化系统建设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来源:经济日报)《国际邮轮口岸旅游服务规范》行业标准通过全国旅标委审查2010-11-302010年11月24日,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210)组织召开了《国际邮轮口岸旅游服务规范》的审查会。
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23位委员对该《标准》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审议。
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表示,此行业标准起草工作调研充分,制定工作严谨,注重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结合。
该标准文本框架完整,内容充实,充分体现了标准的创新性、完整性和专业性。
该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对规范国际邮轮口岸旅游服务、提升国际邮轮口岸旅游服务质量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该项行业标准通过审查,并根据审评会议上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并上报国家旅游局审批发布。
旅游纠纷新规:邮轮游需要更详实信息2010-11-0911月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周后,记者走访了多家在杭旅行社,了解新规定出台实施后给旅行社方面带来的影响。
走访中,省中青旅、海内外商务旅游、杭州国际旅行社等多数旅行社都已经得知了新规定实施的消息,并也正逐步在手续规范、领队培训方面下功夫。
在出境旅游,特别是邮轮旅游方面,需要填写的信息表单更加详尽和规范,也没有额外增收老人费、床位费等非正常费用的现象存在。
据旅行社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旅行社条例》去年5月1日颁布后,旅行社已经对旅游合同、出行事项等进行了反复修改和斟酌,完善了更多细节,逐步趋于标准化。
因而这一次新规定的实施,更多将为旅行社今后在解决相关纠纷时明确责任,提供法律支撑。
不少旅行社也在抓紧制定调整相关的培训课程,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执行好新规的相关规定。
当然,还是有部分旅行社没有关注到新规定的实施,尚未做出相应举措。
(来源:浙江在线)国际旅游岛建设将获法制保障2010-09-06从海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海南省将用6年时间,完成56项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专项立法工作。
专项立法将围绕实现海南国际旅游岛六大战略定位,充分运用特区立法权,努力构建具有海南特色的经济结构和更具活力的体制机制,为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和支撑。
据了解,此次专项立法项目分为综合、产业发展、民生保障、环境建设四大类,涉及六大方面。
值得关注的是,海南将推动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发展的立法,包括文化产业促进条例、会展经济促进条例、热带农业发展条例、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规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邮轮游艇产业发展促进条例、高尔夫产业发展条例、物流业促进条例等。
(来源:凤凰网)福建海峡西岸经济区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合作2010-08-308月29日,海南省与福建省旅游部门在泛珠大会期间签订旅游合作框架协议书,将在旅游营销、产品、开发、管理、智力等多方面展开广泛合作,打造“无障碍旅游区”。
福建与海南在地理区位、旅游资源、文化人脉和产业结构等方面上既各有特色,又具相通之处,两省发展旅游合作具有良好的基础和很大互补性。
福建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和海南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更为两省旅游合作创造了巨大的空间,形成了新的动力。
经协商,琼闽在旅游营销、产品、开发、管理、智力等多方面展开广泛合作。
双方将共建旅游信息平台互相链接琼闽旅游部门和企业的网站,推出旅游互惠计划,互相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组织两地旅游企业为对方散客和旅游团队提供形式多样的旅游优惠。
互相设立旅游窗口,在各自的旅游到访中心和旅游信息咨询站点设立对方旅游宣传栏,互相参加对方举办的旅游会展节庆等特色活动。
在旅游产品方面,将共同推出优势互补的“一程多站”旅游,策划涉及两地资源的邮轮旅游产品,联合组织和吸引国内外邮轮客源市场,促进两地邮轮旅游发展。
支持国内外航空公司飞行经停海口、三亚、福州、厦门的国际航线联程航班。
在滨海旅游、城市旅游、购物旅游、产业旅游、文化旅游等专项旅游产品相互支持。
两省还将建旅游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当旅客在旅游地投诉或求助时,旅游地和客源地的旅游监管部门将及时互通消息,协同处理,以第一时间解决旅客的燃眉之急。
同时,共同对旅游政策、规划和产品开发等课题进行研究,尤其是在对台旅游发展、海洋旅游开发、海峡西岸经济区与国际旅游岛建设等方面的研究展开合作。
根据协议,两省还将建立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定期交流和会晤机制,每年商定一个主题,两地旅游部门轮流牵头组织两地旅游界代表进行交流和合作。
泛珠三角合作区地域跨度极大,旅游资源相当丰富,8月29日,“9+2”各省区旅游局代表在福州还共同签订了《泛珠三角各省区旅游合作福州宣言》,提出要在泛珠区域内打造“无障碍旅游区”,积极推动各省区之间互为旅游目的地和客源地,力争每年互送旅客100万人次以上。
作为《宣言》的附件——《泛珠三角区域一程多站精品路线》推出了海峡之旅、边境(东盟)之旅、港澳之旅、红色之旅、油轮之旅、民族风情之旅等六条精品线路,设计更为精彩的行程,让大家过足旅行瘾。
(来源:南海网)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在新加坡会见贸工部长等人并考察邮轮码头2010-08-06新加坡时间8月2日,中国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先后会见了新加坡贸工部长林勋强、贸工部兼教育部高级政务部长易华仁,新加坡旅游局长区嘉冰陪同会见。
在会见贸工部长林勋强和旅游局长区嘉冰时,邵琪伟表示,旅游业在中新两国都是重要的战略产业,今年上半年,两国旅游业均实现两位数增长。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国政府更加重视旅游业,决定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更紧密的与一、二、三产业相结合。
本次到访新加坡,主要目的是听取新加坡方面的先进经验,如开发海洋旅游、邮轮游艇和其他旅游产品,进一步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市场监管和紧急救援效率。
林勋强说,新加坡旅游业为国民经济贡献显著,新中两国旅游业交往良好,年度双边互访人次超百万。
在接下来的发展过程中,新方愿在完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和交通枢纽建设等方面与中方进行合作。
中国地域辽阔,海岸线绵长,新方目前正在大力发展邮轮游艇旅游,愿将航线延伸至中国海南、华东和其他沿海地区。
此外,在与IT产业相结合,完善旅游业服务等方面,新方也愿提供发展经验。
邵琪伟局长还带领代表团成员在新加坡邮轮中心总裁钟朝清的陪同下,考察了邮轮码头,并就邮轮游艇产品开发、经营销售和服务运转等方面进行会谈。
(来源:中木财经)国家旅游局与香港旅发局联合举办邮轮旅游培训班2010-08-03国家旅游局与香港旅发局联合举办的“2010内地-香港邮轮旅游培训班”于6月28日在广州举行开班仪式,这次培训班安排在广州、香港两地举办,来自内地12个省(区、市)的旅游局、旅行社及相关旅游企业的60多人参加培训,研究探讨我国内地发展邮轮旅游的机遇和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