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监察局,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03•【字号】郑国资[2006]88号•【施行日期】2006.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郑国资〔2006〕88号)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各市属企业,市产权交易市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工商总局、证监会《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及豫国资产权[2006]13号文件精神,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检查的范围及对象2004年2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全市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所涉及的相关部门、企业、产权交易机构、其他组织等规范操作情况。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六部委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文件规定的九个方面,重点审核以下关键环节:1、产权转让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是否按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规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2、国有产权转让审批情况。
产权转让方案是否完整规范,是否存在超越权限,擅自决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资产)行为;3、国有资产评估情况。
是否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及备案或核准;4、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情况。
是否按规定进入省国资委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规范操作;5、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情况。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监管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监管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04•【字号】新政文(2014)166号•【施行日期】2014.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监管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新政文(2014)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随着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市政府授权新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的企业名单已发生重大变化。
依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新政文〔2006〕18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调整的通知》(新国资〔2009〕19号)规定,经梳理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名单调整为56户,现予以公布。
附件:市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企业名单新乡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4日附件市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企业名单(共56户)一、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19户)(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17户)1.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新乡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4.新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5.新乡市惠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6.新乡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7.新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8.河南第一工具厂9.新乡市航空啤酒厂10.新乡市电光机械厂11.新乡市制革厂12.新乡市华地纺织厂13.新乡市第一化工厂14.新乡市曙光机器厂(第一机床厂)15.新乡市豫北大厦16.新乡市交电采购供应站17.河南省新乡市农业机械总公司(二)国有参股企业(2户)18.河南九圣禾新科种业有限公司(原河南敦煌种业新科种子公司)(25.06%)19.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5%)二、新组建成立的应纳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国有企业(3户)20.新乡市强农投资有限公司21.新乡南太行旅游有限公司22.新乡电池研究院有限公司三、应纳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国有企业(1户)23.新乡市市政工程处四、移交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30户)24.新乡市乡镇企业供销总公司25.新乡市乡镇企业造纸工业公司26.中国农房公司新乡分公司27.新乡市石油化工设备材料公司28.新乡市汽车配件总公司29.新乡市建筑材料公司30.新乡市燃化工业供销公司31.新乡市煤炭物资供销公司32.新乡市重工局供销总公司33.新乡市一轻物资建材总公司34.新乡市一轻物资供销公司35.新乡市一轻粮油公司36.新乡市塑料公司37.新乡市一轻供销公司38.新乡市五金工业公司39.新乡市机械工具工业公司40.新乡市机床设备成套公司41.新乡市汽车工业总公司42.新乡市第二工艺美术公司43.新乡市石化工业供销公司44.新乡市纺织工业公司供销经理部45.新乡市轻工物资供销公司46.新乡市机械电子站47.新乡市电子技术研究所48.新乡市计算机技术服务公司49.新乡市水泥工业公司50.新乡市电子工业供销公司51.新乡市电子器材公司52.新乡市纺织经贸实业公司53.新乡市办公设备公司五、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集体企业(3户)54.新乡市制线厂55.新乡市衡器厂56.新乡市第二百货公司。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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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36号)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国资委《关于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五月十二日关于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豫发[2003]6号),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现就省直各有关单位所属企业改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范围省直各单位所属的各类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有行业特殊要求的部门管理的企业,国家和省制定有专项改革意见的按相关规定另行组织实施。
二、基本原则坚持有利于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避免和减少行政干预;有利于实现企业体制、机制和管理的创新;有利于企业建立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企业的稳定发展。
三、工作目标在前两年稳步推进的基础上,计划再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省直单位所属企业的改制工作。
年度安排原则上按照40%、40%、20%的比例稳步实施,支持、鼓励部分省直单位今明两年完成所属企业改制任务。
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兼并重组、有偿转让、拍卖、破产、租赁、撤销等形式,逐步实现国有资本全部或部分退出。
改制后企业仍保留有国有股权的,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规定明确其出资人。
四、方案制定(一)制定总体改制方案。
河南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关于转发《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河南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关于转发《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并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国资产权[2004]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国资委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4.07.23
【实施日期】2004.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关于转发《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并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工作
的通知
(豫国资产权[2004]5号)
各省辖市国资委、财政局、发改委、监察局、审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省直各部门,各省属企业: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做了明确规定,
现予以转发。
各地、各部门、各国有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腿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
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经批准后方可转让,禁止超越权限、擅自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
转让信息要公开发布,转让方式要按规定规范进行。
二、严格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制度。
《办法》已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全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近于依法设立、。
国企改革向省属非工业企业拓展!河南投资集团旗下上市公司轮番飙涨-下一个是……

国企改革向省属非工业企业拓展!河南投资集团旗下上市公司轮番飙涨下一个是……投实君按:河南国资混改步伐全面提速!河南投资集团旗下上市公司股票轮流飙涨! 1月18日开始之后的六个交易日,同力水泥股价出现连续涨停。
2月10日,同力水泥盘中出现36.41元/股的最高价,创上市以来的股价新高。
期间,同力水泥累计涨幅高达102.45%. 随后,从1月22日至2月22日,一个月以来,中原证券累计涨幅达到27.93%,期间出现2个涨停! 2月22日,豫能控股涨9.98%,报12。
12元,封上涨停板。
同力水泥涨,同力水泥涨完中原证券涨;中原证券涨,中原证券涨完豫能控股涨;豫能控股涨完到谁了?上面三家小伙伴最大的共同点是:其第一大股东都是河南投资集团!河南投资集团旗下总共四家上市平台,另一个小伙伴是安彩高科!至于它能不能接住前面三个小伙伴的飙涨接力棒,投实君不能做任何投资建议哈! 1月23日,河南省政府国资委在郑州召开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暨国资监管工作会议。
会议提出,“三家省管煤炭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河南投资集团改组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点击标题查看《河南省3家省管煤炭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省国控改组为综合性资产经营公司|大变局》注意哦,“三煤"是要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仅仅河南投资集团,要改组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 那么,什么是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有粉丝对投实君解释:“就是以资本营运为主、不投资实业的公司形式,营运的对象是持有的国有资本(股本),包括国有企业的产权和公司制企业中国有股权,运作主要在资本市场,既可以在资本市场融资(发股票),又可通过股权产权买卖来改善国有资本的分布结构和质量”。
事实上,从2015年起,河南投资集团的“加资本(金融)减实业"就一直在进行。
投实君有多次报道: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河南投资集团总资产1179.70亿元,总负债780。
99亿元.2016年前三季度,河南投资集团实现营业总收入168亿元,净利润22。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管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 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 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期限以及对 拟讨论、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省管企业,是指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代表省 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指引所称审计委员会,是指省管企业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本指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省管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 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十一条省管企业可以推动建立审计委员会、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机构一体化联动监督体系,建立联合会商 、信息共享、检查共推、成果共用、整改共促机制。
第十二条省管企业应在集团层面建立由企业各级审计、财务、法务、工程等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审计人才库, 主要服务于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的专项工作。审计人才库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企业可以将审计人 才库作为企业内部人才培养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平台。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审计和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人员 组成。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熟悉财务、审计、金融 或者风险管控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 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董事会应按照相关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转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省管企业:现将《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豫财企〔2016〕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企业实际,就省管企业2015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企业要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高度重视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认真履行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义务,确保国有资本收益申报上缴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做好2015年度收益申报、预缴工作2015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包括报告主体和申报表。
申报表共6张(详见附件2),请企业根据情况选择填报相应的申报表。
对应交国有资本收益500万元以上的省级国有企业,采取“上半年预交,三季度清缴”的方法,即企业应于5月31日前自行到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预缴手续,预缴金额为2016年预算收入的60%。
三季度企业根据省财政厅核定的应交数额汇算清缴。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行业解困的意见》(豫政〔2016〕10号),2016年免收省骨干煤炭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三、报送方式和报送时间各企业应于2016年5月31日前将2015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档)报送我委。
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可在省政府国资委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联系人:曾宪报宋玲香张一电话:************* 65507135电子邮箱:*************************.cn地址:郑州市黄河路38号邮政编码:450053附件:省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省政府国资委2016年4月25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程》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0.19•【字号】豫国资产权[2005]49号•【施行日期】2005.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程》的通知(豫国资产权[2005]49号)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属企业,有关产权交易机构: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 76号)及我省有关规定,省国资委制定了《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5年10月19日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程序,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入省国资委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内公开进行,不得场外交易、私自交易。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权属不清的;处置权限有争议或已设置冻结、扣押、抵押的;批准程序不完善或越权批准的;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不得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具体包括:委托受理、信息披露、接受报名、确定转让方式并进行交易、成交确认、成交签约、变更登记。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以下简称转让方)应与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委托书,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有权批准单位发出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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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03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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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
河南省国资委作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根据省政府授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实行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依法对省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省政府向国有大中型重要骨干企业派出监事会;审核监事会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依照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并对其使用提出意见。
(六)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有关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七)依法对省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领导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一拖集团、安钢集团、安彩集团、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合并平煤集团、神马集团)、义煤集团、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合并中原大化、永煤集团、焦煤集团、鹤煤集团、煤层气公司)、郑煤集团、洛铜集团、洛单集团、物资集团、中原信托、经协集团、省建投、豫港集团、豫新集团、建设总公司、豫泰公司、河南国际、经开公司、农开公司、中原国贸、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会议、材料、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信访、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财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综合与政策法规处负责委机关工作情况的综合、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三)人事处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
(四)统计评价和业绩考核处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研究分析国有经济运行信息;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办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五)企业分配处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
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六)产权管理处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及备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七)规划发展处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推进所监管企业的发展。
(八)企业改革改组处(河南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
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
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
(九)监事会工作处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省管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及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十一)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知识分子工作和企业党建研究会工作。
(十二)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党委宣传与群众工作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指导全省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河南省属大型国有企业:
一拖集团
安钢集团
安彩集团
平煤集团
神马集团
义煤集团
中原大化
永煤集团
郑煤集团
洛铜集团
焦煤集团
洛单公司
鹤煤集团
物资集团
中原信托
经协集团
省建投
豫港集团
豫新公司
建设总公司
豫泰公司
地方铁路局河南国际经开公司农开公司中原国贸中原油气粮批市场电影制片厂中原证券新郑机场报业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