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出口信用保险.doc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撤销可损 (§10)
撤销索赔 减损方案需 得到书面同 意
24/20
拖欠:催款;破产:债权登记、所 有权保留、在途货物;拒收:处理 方案
不超过最高 赔偿限额 具体依据信用限 额审批单决定 有效信用限额
从低 (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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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根据限额审批单确 定赔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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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国别、地区而定 赔付前(§5.4) (1-保单约定赔偿比 例)
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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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各位遇到任何风险,也无论各 位采取什么减损措施,都必须得到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中信保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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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应当在提交 《可能损失通知书》后 向中信保提交《索赔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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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期限提交索赔申请; �提交相关单证(一):
P.S.贸易单证、保险单证、反洗钱单证提供复印件即可,每页都要盖公章,超过 两页盖骑缝章
实际追 回款
佣金率
债权登 记费
赔付后(§5.5) ( 1-赔付金额/赔付 时有效委托金额)
基数
权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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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A公司为M国客户以OA60天方式为我司申 请的限额是200万美元,向M国客户出口2批货 物,第一批出运时间是2004年6月1日,货值150 万;于7月5日出运第二批,货值50万,但由于疏 忽并未申报;于8月7日出运第三批,货值100万 (出货前申请追加50万)。由于美国客户拖欠, A在10月5日向我公司报损并提出索赔,索赔金额 为300万美元。
浦发银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浦发银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丰富我行业务品种,引入出口信用保险机制,推进我行本外币业务联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浦发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浦发银行国际贸易融资指导意见》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定义(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指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为保险人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保险责任包括进口商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见附件1-1《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
本办法所述保险单及其项下的最高赔偿限额、信用限额、信用期限、政治风险、商业风险、除外责任、出口等定义,按照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确定。
具体保险单的最高赔偿限额、承保风险类别等要素参照中信保出具的《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各买方的信用限额、信用期限、赔偿比例、支付方式等参照中信保出具的《信用限额审批单》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情况通知书》(样本见附件1-2,以下简称“承保通知书”)。
(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指在托收(包括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汇入汇款(T/T)的出口结算方式下,出口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并以中信保批复信用限额的特定买方的出口业务向我行申请融资,以出口收汇款项作为还款来源;在我行、中信保、出口企业就该保险项下相应赔款转让和索赔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等前提条件下,我行给予出口企业的出运后短期融资。
(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专项额度(以下简称“专项额度”):指我行给予出口企业本项业务融资的最高限额,可以是单笔额度或循环额度。
额度项下融资方式可以采用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出口托收押汇、出口T/T押汇或其它授信品种。
第三条业务管理专项额度纳入我行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审批权限参照对公授信业务授权管理规定。
专项额度内单笔融资无需审批,直接办理放款审核。
除本办法规定外,额度项下具体业务审核、操作等仍需按照相应的授信品种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出口信用保险

国际贸易中,买方不能按时付款的风险,常 有出现:既有买方失信不肯按时付款或资金周转 不灵无力付款;又有出于非商业性或政治原因买 方无法付款,诸如战争、政治动乱、政府法令变 更等。对此,如果卖方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承 保机构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赔偿货款的 80%至95%,不但是卖方收取货款得到保证,而且, 还可以使出口商对该项出口容易获得银行贷款和 便于资金融通。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
也叫出口信贷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 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 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促进经 济发展,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 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 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属于非营 利性的保险业务,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 接调控手段和补充。是世界贸易组织(WTO) 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 策手段。
业无法实现的风险识别、判断能力,并获得改进内部风
险管理流程的协助。另外,交易双方均无法控制的政治 风险可以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加以规避。
4. 通过损失补偿,确保经营安全
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机构将按合同规定
在风险发生时对投保企业进行赔付,有效弥补企业财务
损失,保障企业经营安全。同时,专业的信用保险机构 能够通过其追偿能力实现企业无法实现的追偿效果。
1992年6月,国务院决定在我国正式建立出口信用保险 制度,把国家财下拨的出口信用保险赔款准备金增加到1 亿美金,从而形成了“国家风险基金”。对出口信用保险 业务,采取三年期独立核算,免征营业税。同时,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开始经营中长期资本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1994年7月,为了扩大对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 物出口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成立了中国进出口银行,其主 要任务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其业务范围包括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重点是支持机电产品等中长期出口信 用保险业务。自上世纪80年代起,中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一 直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经营。
出口信用保险知识、政策、办理方式

理赔评估
保险公司评估索赔,并需要对 货物进行现场检验和鉴定。
资金支付
批准之后,保险公司将批准的 赔款支付给出口商,完成索赔 流程。
在出口业务中使用出口信用保险的实践 建议
出口信用保险不仅是一种保障,更是一个促进企业快速发展的机会。以下是在实践中所得到的几点经验 之谈。
使用征信查询出口 目的国客户的信用 情况
政策支持
对外贸易政策
合同监管
政府出台了相关的财政、税收、 金融政策,以支持出口信用保 险的发展。
政府鼓励和促进对外贸易,进 一步推广出口信用保险的应用。
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出口保险合 同监管政策,以降低交易风险, 确保出口商货款得到保障。
出口信用保险的优势和限制
出口信用保险的优势是明显的,但是它也有一些限制。我们需要了解这些,以便更好地使用和应对它的 应用。
注册商号证明 税务登记证 运输单据 贸易委托书
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出口合同及国内外客户信息 产品检验证书或报关单 企业控制人身份及担保
出口信用保险的理赔流程
索赔是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一个责任赔款的请求,而理赔是保险公司根据保单条款承担责任的抵赖赔 付。
申请赔偿
出口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险 公司提出保险赔偿申请,并提 交相关证明文件。
出口信用保险知识、政策、 办理方式
出口信用保险是为避免出口企业货款违约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本文将介绍 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优势、办理步骤和实践建议。
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一种保护出口商货款和投资的金融工具。它为出口商提供许多保护,保证出口商不 会遭受不良贸易行为的损失。此外,它还是一种在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定价的清晰评估措施。
1 优势
2 限制
出口信用保险

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为了分担中国出口企业从事对外贸易的风险,让其开拓国际市场、在贸易领域中更具竞争力。
出口信用保险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其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帐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
经保险公司同意,放帐期可延长到360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信用期在180天至5年或8年之间的资本性或半资本性货物的出口项目。
出口信用保险的对象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
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四个月以上仍未支付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
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叛乱等卖方、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
而以上这些风险,是无法预计、难以计算发生概率的,因此也是商业保险无法承受的。
国际贸易中商业性保险承保的对象一般是出口商品,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因自然原因在运输、装卸过程中造成的对商品数量、质量的损害。
有的商业保险也承保人为原因造成的风险,但也仅限于对商品本身的损害。
而这些风险可以计算发生概率,根据概率制定保费以确保盈利。
出口信用保险有什么作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确保收汇的安全性,扩大企业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面(如L/C外还可采用T/T、DP、DA等),从而增加出口成交机会。
同时,投保后可提高出口企业信用等级,有利于获得银行打包贷款、托收押汇、保理等金融支持,加快资金周转。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可为企业提供客户信用调查、帐款追讨等其它业务。
--买方利用国际贸易进行欺诈,侵吞货款;--买方因自身财务问题而拖欠货款,甚至破产倒闭而无力偿还债务;--买方因市场问题,以各种理由中止合同、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要求降价等;--因买方国家市场制度不健全,有关单证与货物。
(参考)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费率表一、基准费率(%)注:出口国家或地区类别见出口信用保险国家(地区)风险分类表。
二、费率调整系数费率调整系数等于以下各项系数的乘积。
(一)投保企业风险管理能力系数系数区间:大于等于0.7根据投保企业是否建立有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相关制度的严谨完备程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等进行赋值。
制度越完备、执行力越强,费率水平应该越低;反之,费率水平应该越高。
(二)投保规模及投保业务选择系数系数区间:0.5-1.5如果投保企业将全部海外适保业务投保,能有效帮助保险人分散和平衡风险;如果投保人投保规模较小,投保业务经过挑拣,保险人将只能承接较高风险的业务。
因此,投保规模越大,投保业务越全面,费率水平应该越低;反之,费率水平应该越高。
(三)投保企业从业资历与交易历史系数系数区间:0.6-1.2投保企业的从业资历与交易历史,能够很好的反映投保业务在贸易合同关系中的地位、国际贸易实务经验以及与国外买方建立合作关系的稳定程度。
这些因素,都将显著影响到国际贸易的交易方履约意愿和信用水平,从而影响费率水平的高低。
(四)买方资信水平系数系数区间:0.5-1.5投保企业的现有买方资信情况,能够有效帮助保险人判断保险合同的风险状况。
投保企业既有买方资信状况良好,费率水平可相应下浮;反之,费率水平应相应上浮。
(五)赔付比例系数系数区间:0.5-1.0保险赔付是为投保企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
补偿对损失的覆盖越高,即赔付比例越高,费率水平相应较高;补偿对损失的覆盖越少,即赔付比例越低,意味着投保企业有更大的自担风险意愿,费率水平应相对较低。
三、保险费计算公式当最低保费≥申报的发票金额×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时,保险费=最低保费当最低保费<申报的发票金额×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时,保险费=申报的发票金额×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注:文档可能无法思考全面,请浏览后下载,供参考。
国际贸易保险种类word版

国际贸易保险种类1. 运输保险海上运输保险:针对海洋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或损坏提供保障,包括一切险和水渍险等。
空运保险:针对空运过程中货物的丢失、破损或延误提供保障,保险范围包括仓位租金、运费等。
陆运保险:覆盖陆路运输货物的损失、破损或盗窃等风险,包括公路运输、铁路运输等。
2. 贸易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保障出口商在交易过程中因买方风险导致的无法收款或违约损失。
进口信用保险:保障进口商在交易过程中因卖方风险导致的无法按时交货或违约损失。
短期信用保险:覆盖贸易交易中的短期风险,通常为单个交易或几个交易提供保障。
长期信用保险:覆盖贸易交易中的长期风险,通常为较长时间的合同提供保障。
3. 投资保险对外直接投资保险:保障企业在境外直接投资过程中的政治风险、非商业风险和非商业损失。
境外项目融资保险:保障企业在境外项目融资过程中的各种风险,确保投资回报和本金安全。
4. 进出口信用保险货物损失险:保障货物在进出口贸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事故、盗窃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贸易债务违约险:保障进出口交易中买方或卖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
政府非商业风险险:保障因政府行为导致的非商业风险,如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等。
5. 对外投资保险政治风险保险:保障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的政府风险、非商业风险和非商业损失。
财产损失保险:保障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的财产损失,包括项目资产的全面保险。
商业债务违约保险:保障对外投资企业在对接项目过程中买方或卖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以上是国际贸易保险的几种常见种类,每种保险都有其特定的保障范围和适用条件,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类型来降低风险。
国际贸易保险的存在可以有效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的便利与发展。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特征,申请条件与办理流程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特征,申请条件与办理流程
一,特征
1,出口商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将保单项下赔款权益转让给银行,在货物出运后,银行按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向出口商提供的有追索权的短期资金融通。
2,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减少了收汇风险;
3,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可以了解进口商的资信情况,便于拓展国际市场,增加贸易机会;
4,在进口商支付货款前,出口商可以提前获得偿付;
5,融资款项可以即期结汇,规避汇率变动带来的不确定性。
二,申请条件
具有出口经营权并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公司客户,已经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无论是以跟单托收、汇款或是信用证方式结算,均可向银行申请办理该业务。
三,业务流程:
1、出口商签订出口贸易合同后,出运货物并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
2、保险公司核定进口商额度并承保;
3、出口商与银行、保险公司共同签署《赔款转让协议》;
4、办理单笔业务时,出口商向银行提交全套商业单据用于寄单索汇,并提交融资申请
5、银行审核同意后,将融资款支付给出口商;
6、收到进口商支付的款项后,银行直接扣收用于归还融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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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条款2.0版本保单指《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单》(以下简称“本保单”,编号见《保险单明细表》),由《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条款》、《批单》、《国家(地区)分类表》、《信用限额申请表》及其附表、《信用限额审批单》、《索赔单证明细表》及其它相关单证组成。
本保单的黑体字部分见名词解释。
1.适保业务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贸易属于本保单的适保业务:(一)被保险人的货物从中国出口,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和赊账(OA)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L/C),信用期限在360天以内;(二)被保险人对已获得保险人批复限额,且限额金额不为零的买方的出口。
(三)被保险人的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2.保险责任2.1可保风险第二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产生的适保业务,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按本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商业风险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1.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2.买方拖欠货款。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1.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2.开证行拖欠;3.开证行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1.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1)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2)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3)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
2.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3.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4.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1.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载明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信用证款项;2.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3.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4.导致开证行无法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的、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2.2保险责任的起始与终止第三条第二条所述保险责任起始于被保险人按销售合同约定出口货物或者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单据,终止于买方按照贸易合同约定付款或者开证行按照信用证规定付款。
3.除外责任第四条除非本保单另有规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破产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买方负面信息或本条款第二条项下约定的风险已经发生,或交付货物前被保险人依照销售合同或相关法律的规定有权拒绝履行或中止履行交付货物义务,仍继续向买方交付货物所遭受的损失;(四)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1.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引起的损失;2.银行擅自放单、货运代理人或承运人擅自放货引起的损失;3.被保险人向其关联公司出口,由于商业风险引起的损失;4.由于被保险人或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致使销售合同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引起的损失。
(五)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1.因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开证行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所造成的损失;2.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递送或电讯传递过程中迟延或遗失或残缺不全或误邮而引起的损失;3.虚假或无效的信用证造成的损失。
(六)本保单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
4.信用限额4.1信用限额的定义第五条本保单设置信用限额。
信用限额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向某一买方出口或在某一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信用限额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人以《信用限额审批单》形式向被保险人批复。
4.2信用限额的变化第六条买方或开证行的信用限额具唯一性。
自被保险人针对任一买方或开证行提交《索赔申请书》之日起,该买方或开证行的信用限额自动被撤销。
当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时,保险人有权调整或撤销信用限额。
限额的调整或撤销不影响此前保险人已承担的保险责任。
调整后,原限额自动失效,保险责任余额归于新限额内。
5.保费第七条本保单设置年度保费。
无论本保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被保险人按规定缴纳年度保费后,自年度保费缴纳之日起,保险人按本保单规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单年度内符合本保单第一条的出口贸易纳入保单的保障范围。
6.索赔与追偿6.1索赔时间第八条被保险人应在2.1规定的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规定期限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一)买方或开证行发生拖欠风险时,应在风险发生60天后,但最晚不超过应付款日后120天内向保险人索赔;(二)在发生除拖欠外的其他风险时,应在风险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索赔。
6.2索赔流程第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交《索赔申请书》,以及《索赔单证明细表》列明的相关文件和单证。
被保险人索赔文件齐全时,保险人正式受理索赔申请;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单证不全而又未能按保险人要求提交补充文件的,保险人有权拒绝受理索赔申请。
6.3定损及赔付流程第十条保险人在正式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在90天内核实损失原因并将核赔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核赔结果为同意赔付的,保险人应在出具核赔结果后30天内支付赔款。
被保险人在获得赔款前,应将赔偿所涉及的销售合同、信用证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
6.4损失计算第十一条保险人在核定损失金额时,应扣除下列款项:(一)买方已支付、已抵销,及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降价、放弃债权的部分或接受买方反索赔的款项;(二)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收回的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卖货物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款项及担保人支付的款项;(三)被保险人已从开证行或买方获得的其他款项或权益;(四)被保险人根据销售合同应向买方收取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等;(五)其他不合理的款项或费用。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最终得到的赔偿金额为赔付基数与本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的乘积。
其中,赔付基数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一)赔付基数为核定损失金额与信用限额中的低者;(二)赔付基数任何情况下不超过出口货物的发票金额。
6.5最高赔偿限额第十三条本保单设置最高赔偿限额。
该最高赔偿限额为年度保费的50倍,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
最高赔偿限额是指在本保单年度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适保范围内的出口承担赔偿责任的累计最高赔偿额。
6.6特殊情况的理赔第十四条对因贸易纠纷引起买方拒付货款的索赔,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应先进行仲裁或在买方所在国家(地区)进行诉讼,在被保险人获得已生效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均不予定损核赔。
上述情形下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被保险人先行支付,在被保险人胜诉且损失属本保单项下责任时,该费用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权益比例分摊,否则,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如涉及货物处理,在被保险人处理完货物前,保险人原则上不予定损核赔。
被保险人处理货物的方案事先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6.7追偿及追偿费用的分摊第十六条被保险人提交索赔后,应委托保险人进行追偿,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对赔款金额外的欠款,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应授权保险人代为追偿,并提供相应的授权文件。
同时,被保险人仍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买方或开证行追偿。
第十七条保险人如查明被保险人所受损失属于赔偿责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照各自权益比例分摊追偿费用;如查明被保险人的损失不属于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追偿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6.8 追回款的处理第十八条赔付前追回欠款的,则相应地扣减损失金额;赔付后追回欠款的,保险人按照本保单项下各自的权益比例与被保险人分配追回款。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从买方或开证行追回或收到的任何款项,在与保险人分配之前,视为代保险人保管。
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上述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人应得部分退还保险人。
6.9已支付赔款的退回第十九条赔付后出现下列情况时,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及相关利息:(一)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与买方存在付款担保或贸易纠纷,或被保险人未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二)被保险人擅自接受退货、同意折扣、擅自放弃债权或与买方或开证行私自达成和解协议;(三)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保险人不能全部或部分行使代位追偿权;(四)保险人查明致损原因不属于本保单保险责任范围。
7.被保险人义务7.1基本原则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应保持与未投保时所应有的必要的谨慎原则经营。
被保险人应尽最大努力维护自身权益。
7.2诚信原则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将可能影响保险人风险预测、费率厘定、限额审批和理赔追偿的信息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地书面告知保险人。
7.3 不利信息的告知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买方或开证行不利的消息或本保单条款第二条项下任一风险发生时,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买方或开证行进入破产程序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在相关法院或机构登记债权。
7.4不得重复投保第二十三条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就本保单项下的约定保险范围内的出口向其他机构投保信用保险。
7.5协助核查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核查与本保单相关的账册、合同、单证以及往来函电等资料。
7.6保密义务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应对本保单条款、单证及保险人提供的有关买方的相关信息保密。
被保险人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7.7 相关罚则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应按本保单规定履行其义务。
被保险人未履行应尽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解除保单,并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8.其他规定8.1保单解除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3个月内,在书面通知保险人后有权解除本保单,3个月内发生索赔的除外。
解除通知到达保险人之日即为保单解除日;保单解除后,保险人按照本保单规定扣除保单费后退还年度保费,并不再承担保单项下的保险责任。
8.2 保单权益的处理第二十八条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转让、抵押、质押、典当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在本保单项下权益的行为,对保险人无任何约束力。
由此给保险人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当予以赔偿。
8.3 保单有效期第二十九条本保单有效期为一年。
保单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则本保单在有效期届满时按原保单条件自动续转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