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要求
建筑节能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筑节能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筑节能专项工程是指在建筑物的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采取先进的节能技术和措施,以达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目的。
近年来,建筑业成为能源消耗大户之一,急需在建筑节能方面取得实效。
为此,国家将建设节能工作纳入国家战略,加强建筑节能的领域管理,推进建筑节能专项工程实施,把建筑节能贯穿于整个建筑过程中。
建筑节能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建筑节能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一备案要求建筑业各方认真履行建设、改造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建筑节能效果的实现。
建筑节能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需遵循以下步骤:第一步,筹备。
建筑节能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前,有关部门需对建筑节能专项工程的目标、设计、施工及验收要求进行详细划分,确保了解建筑节能专项工程具体情况。
第二步,评估。
建筑节能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评估是建筑节能专项工程验收的关键环节,评估从专项工程的整体效益、节能技术、工程实施、各项设计等角度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和优化后的方案。
评估结果被用于建筑节能总体评估,同时也对建筑节能专项工程管理,监测等各个环节产生重要影响,实现对建筑节能效益的真实表述。
第三步,验收。
建筑节能专项工程竣工验收是建筑节能专项工程管理的关键环节,这一验收操作需核查施工过程中老旧设备的使用情况、建筑节能效果等多个方面,验收结果包括建筑节能效果验收和质量验收,通过验收真实合法化表述建筑节能效果。
第四步,备案。
建筑节能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在有关部门审批通过之后的环节,需要将已经经过评估验收的建筑节能专项工程备案归纳于建筑节能相关管理体系中,成为监管中的一部分,实现建筑节能专项工程信息的实时公示,以便于管理目标的追踪和达成。
建筑节能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实施,可以使建筑节能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建筑节能成效,加强建筑节能人才的培养,用政策和法规规范建筑节能行为,从而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在更广泛的领域得以实现。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2015年07月08日)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建立建材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材质量,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 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以下简称建材备案)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本市建材备案的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施工现场建材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行业协会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具体承担建材产品备案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备案范围和备案部门本市对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预拌混凝土、混凝土构件、水泥、预拌砂浆、建筑用砂石、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系统材料、防水材料、建筑门窗、管道、建筑幕墙、玻璃、建筑涂料、建筑遮阳、建筑胶凝剂、公路路用材料等结构性、功能性材料,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实行备案管理。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建材产品,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业协会及备案产品类别见附件1。
第三条备案办理程序(一)备案申请凡申请办理本市建材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商 (以下简称建材供应商),应当登录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 在承诺相应告知要求后,按要求填写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相关表格(附件2,附件3,附件4),上传至相关行业协会受理服务窗口。
相关行业协会对建材供应商上传的建材备案相关表格进行初审,并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到相关行业协会建材备案受理服务窗口(附件1)办理建材备案手续。
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退回建材备案相关表格,并说明理由。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材供应商,是指建材的生产单位或者境外产品销售总代理单位。
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要求

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要求随着人类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建筑节能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为了推动建筑节能,各省市建立了相应的法规规定,要求建筑中使用节能材料。
本文将介绍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要求。
北京市北京市要求在所有的新建建筑中,使用的材料必须在北京市绿色建筑材料目录或者环保型建筑材料目录中备案。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降低建筑物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
上海市上海市对建筑节能材料的备案要求比较复杂。
首先,所有新建建筑必须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使用包括保温材料、隔音材料等在内的节能材料。
其次,建筑节能材料必须具备国家标准或上海市地方标准,并经过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院确认。
最后,对于节能材料的采购单位,在招标环节必须将节能材料的名称、型号、厂家、价格等信息在网上公开。
这样的做法可以提高建筑节能材料的质量和透明度。
广州市广州市对建筑节能材料也有相关规定,新建建筑中必须使用绿色环保型材料。
此外,对于建筑节能材料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由国家环保部门颁发的环保许可证。
这样的规定可以提高节能材料的质量和环保性。
江苏省江苏省要求建筑材料总能耗指标达到国家或省部委规定的节能标准。
同时,建筑材料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委的环保要求。
另外,新建建筑中使用的材料必须经过江苏省建筑节能材料鉴定中心鉴定并备案。
浙江省浙江省推出了一系列环保型建筑材料,包括防水材料、保温材料、隔音材料等。
这些材料均达到了省委的环保要求,并已经在市场上推广。
山东省山东省要求所有新建建筑中使用的材料必须经过山东省建筑节能材料鉴定中心鉴定,并在备案中进行登记,备案内容包括材料名称、用途、性能、代表性工程等。
这样的措施可以促进建筑节能材料的优化和标准化。
各省市在建筑节能上的措施各不相同,但均强调使用环保型建筑材料,提高建筑的能源效率和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对于建筑节能材料的备案要求也越来越重要,普及环保技术和产品,提高节能材料的质量和透明度,才能够让建筑行业真正朝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
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

市墙改办关于印发《、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武墙改办字〔2010〕11号各区建管站(墙改节能办),各有关单位:现将《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年八月五日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武城建规[2010]100 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和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凡申请办理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应符合《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条件》(见附件)二、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的生产企业及在汉经销、代理企业或在汉办事处(分公司)应向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武汉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提出备案申请,并填写《武汉建筑节能材料和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申报表》;三、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应根据备案条件对备案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四、资料审核符合备案条件后,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在7个工作日内派员进行现场查验;填写《现场查验表》;五、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对企业产品进行出厂抽样检测;六、检测合格,按程序予以备案,并发放《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七、经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审查取得《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和列入《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的产品和技术填写《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申报表》办理备案,发放《备案证》;八、备案企业每半年应向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报送一次产销统计报表。
九、每年进行一次年审,于期满前1 个月提交备案年审资料,经复审和产品出厂抽样检测合格后办理备案年审。
福建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备案目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安全和节能性能,并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建设部门负责福建省范围内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备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市场,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
第五条:建设部门设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备案工作,包括审核备案材料、颁发备案证书等。
第六条: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制度,明确备案的程序和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七条: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销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相应的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证书、质检报告等。
第八条: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并经过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九条: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机构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备案证书,备案证书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上市销售的重要凭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建设部门将加大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抽查备案产品的质量、安全和节能性能。
第十一条:对于备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或不符合节能性能要求的,建设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警告、罚款、强制下架等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应当配合建设部门的监管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不准确的材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建设部门有权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制造、销售不符合节能性能要求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建设部门有权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其他与本暂行办法相冲突的管理规定不再适用。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24•【字号】建材[2007]463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材[2007]463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7号)的规定,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程管理,现将《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一、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程的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依据《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应办理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以下简称节能备案)。
三、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表》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的内容之一,与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报告书一并向建设管理部门提供。
四、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中心)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和统计工作。
市管项目及市内六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筑工程由市墙改节能中心负责办理节能备案。
其他区(县)管理的建筑工程由所在地的区县墙改办负责办理节能备案。
五、节能备案程序1、建设单位可在市行政审批中心、区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领取《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表》,也可在天津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网址:http://)。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填写《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表》一式四份并加盖公章。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11•【字号】郑建[2008]93号•【施行日期】2008.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08〕93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各设计及监理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落实省政府建筑节能责任目标任务的通知》(豫建〔2008〕38号)精神,以及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行政监管,现将我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郑州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简称市节能墙改办)负责建筑节能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建筑节能备案包括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一)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1.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按照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郑建办〔2005〕165号)、《关于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郑建办〔2006〕148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专项设计与审查工作的通知》(郑建办〔2007〕163号)等规定,由审查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2.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河南省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技术标准》,对施工图和设计变更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的,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套数在全套施工图(包括须经审查的设计变更)的每一张图纸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填写《河南省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和《郑州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副表(暂行)》(附件1)。
南京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产品备案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管,推广技术成熟、安全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应用于建筑工程,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建筑节能效果。
根据《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建筑工程应用的符合现行国家及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包括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屋面及楼地面保温隔热材料、建筑外遮阳产品等,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三条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所属的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负责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备案管理工作,并发布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推广目录,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生产、工程使用情况组织质量抽检和专项检查。
第四条鼓励本市建筑工程使用经过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可按规定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工程不得使用国家和省建设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禁止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第二章备案申请条件及范围第五条在本市建筑工程应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其生产企业向市墙革节能办自愿申请备案:(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证照齐全),注册资金在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二)产品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及技术标准,生产工艺、设备先进,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供货能力(生产规模要求见附件一);(三)有健全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工作岗位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生产技术人员和检测试验人员;(四)企业建立实验室,具备满足要求的检测设备,具有原材料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能力;(五)产品具有执行标准和应用技术规程(执行企业标准的须经过市级或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六条材料和产品范围:1、外墙外保温系统;2、楼屋面保温隔热材料;3、建筑外遮阳产品;4、其他须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第三章备案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第七条申请办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的企业,须提供下列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南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申请表(表格见附件二,可在www.qg。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要求北京市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事项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722号),《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材〔2007〕1162号),符合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办理部门:北京市建材办负责国外、外埠生产企业及在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崇文区注册的生产企业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区县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县注册的生产企业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
办理地址及办理电话:序号事项名称承办部门办理地址联系电话1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亦庄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博大大厦1层2号服务大厅建设发展局窗口678874982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昌平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昌平区南环东路36号往东500米综合服务大厅607180513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大兴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大兴区新华大街三段15号综合行政服务大厅812960454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房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813128225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平谷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平谷区府前街31号899921866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通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通州区车站路49号695445757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门头沟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门头沟区石龙西路88号698433938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密云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密云县水源东路339号690459329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延庆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延庆县东外大街89号6910460410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顺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顺义区府前东街甲25号6942680111 建筑业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行59958555资质审批行政服务大厅政服务大厅12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西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西城区西直门同内大街275号8214157813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东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区金宝街52号三层14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朝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朝阳区呼家楼向军北里23号508房间建筑业管理科6502215515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B座541房间综合服务科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办理程序:(一)受理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栏目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1、《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有资质检验单位出具的型式检验周期内产品检验报告(国家有放射性及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关检验报告)复印件;4、属于国家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提交有效期内生产许可证书或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5、属于国外进口产品的,提供代理证明复印件;6、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二)审查标准:1、符合《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材[2007]722号)、《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材〔2007〕1162号)的规定;2、备案的建材符合国家、本市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三)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四)告知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河北省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14号),加大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产品使用监管力度,进一步做好建材设备使用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实施。
一、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工作是建材设备使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强化建材设备使用监管、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首次用于本省建筑工程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环保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一定要深刻领会、充分认识开展备案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加以落实。
二、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下列建材设备,应进行备案:(一)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包括:各类墙体(屋面、地面)保温材料及辅料(界面剂、网格布、EPS板、XPS板等)、建筑幕墙、建筑门窗及型材和中空玻璃、中央空调设备、风机盘管、节能照明灯具、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热量表、温控阀、建筑采暖散热器。
(二)环保型建筑墙体材料(非黏土类建筑砌块、多孔转、空心砖、隔墙板等)、建筑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建筑胶粘剂、混凝土外加剂。
(三)涉及使用安全的建筑管道。
包括:建筑给排水管道、地板采暖用管道和燃气管道。
(四)建筑设备。
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吊篮)、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建筑钢筋联接件及加工机械、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
(五)建筑安全电工产品。
包括:建筑用低压配电设备、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绝缘电工套管。
以下产品不再进行备案:建筑构配件、粉刷石膏、建筑排风烟道、卫生洁具、建筑石材、塑胶地板、水泥、建筑钢筋。
三、严格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报资料审查。
(一)首次申请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附件1),应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2、产品执行标准和河北省及以上型式检验报告;3、产品鉴定(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评估)证书;4、产品使用说明书,施工工法,检验或验收方法等。
(二)申请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以下产品需提供专项证书或检验报告。
1、需提供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外窗、铝合金型材、防水卷材。
2、需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3、需提供卫生许可证的:建筑给水管材、管件。
4、需提供3C认证证书的:建筑低压配电箱、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砼防冻剂。
5、需提供计量检定证书的:热量表、温控阀。
6、需提供卫生性能检验报告的:建筑给水管材、管件。
7、需提供室内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检验报告的:建筑内墙涂料、建筑胶粘剂。
8、需提供氨释放量检验报告的:混凝土外加剂。
9、外墙保温系统:以界面剂(砂浆)生产企业为主,提供系统耐候性检验。
(三)申请下列产品备案,可不提供产品鉴定证书:1、执行国标、行标的非承重建筑墙体材料(非黏土类建筑砌块、多孔转、空心砖、隔墙板等)和EPS板、XPS板、网格布;2、已办理3C认证的建筑用低压配电箱(柜)、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3、已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外窗、建筑防水材料。
4、建筑排水管材(件)。
(四)申请定期报告(附件2),应提供以下材料:1、报告期内河北省及以上检验报告;2、在本省建筑工程中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的数量和产品质量情况。
四、本着“为企业解难题,为群众送服务”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有关工作程序简化如下:(一)本省企业首次申请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由当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进行企业现场考察,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表》(附件1)中出具现场考察报告后,报省厅。
外省企业首次申请我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表》(附件1)中出具企业产品有无使用质量问题的证明后,报我厅。
(二)申请定期报告,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定期报告申报表》(附件2)中出具企业产品有无使用质量问题的证明后,报省厅。
(三)为进一步完善使用备案流程,便于企业申请、补正申报备案的资料,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由省厅出具《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3)。
五、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建材设备使用备案情况的日常监管力度,完善监管体系。
发现应备案未备案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应督促其供应单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申报备案的,可视情况暂停在工程中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情况作为日常监理工作内容,发现未备案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应当督促该供应单位办理备案,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经督促后仍不备案的,工程监理单位可视情况暂停在工程中使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同时《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申报细则》(冀建材〔2006〕406号)废止。
附件:1、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表2、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定期报告申报表3、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备案企业承揽工程中标后,办理工程备案手续。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进建筑业企业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筑市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内政发〔2006〕84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意见》(内党发〔2007〕1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外进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进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不在内蒙古自治区,具有建设部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外进建筑业企业实行年度备案制和工程项目备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