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表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2.25•【字号】鄂价环资规[2013]223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3〕22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8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等规定,结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151号)近两年的试行情况,为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核定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
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主要由监测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评估费组成。
各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收费主体和收费对象。
实施上述收费的主体为取得国家计量认证和相应资质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收费的对象为接受环境监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指定的范围开展环境监测服务。
环境监测服务范围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78号文件中《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执行。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下列情况不得收费:(一)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任务;(二)为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服务;(三)已有明确经费来源的环境监测、研究性报告;(四)其它有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项目。
湖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

湖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湖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6]273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是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环节。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公众利益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技术审查,对设计优化及经济合理性提出技术咨询建议,编制技术性审查咨询意见书,交由委托方督促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后,进行全面复核,最终向委托方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咨询报告。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机构应是专门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并完成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兼营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业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机构应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认定书》。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委托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自主选择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机构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工作。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为基数,采取超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取(见附表);浮动幅度为上下10%。
具体收费由委托双方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费用计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
湖北省检验试验费收费实用标准

关于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8]20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我省围持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检测服务时,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检测机构与委托方应根据自愿互利、有偿服务的原则,签订检测服务合同。
《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标准》(附件二)中没有收费标准的新检测项目,其检测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三、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偏远贫困地区(见附件一)见证取样的检测收费可以按工程总造价(结构主体)计取,其中框架结构按0.7%,砖混结构按0.5%计取。
四、检测机构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五、检测机构的检测收费,必须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自觉接收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4]25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编制说明.doc附件二:省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收费基准价.doc省物价局省建设厅..下载可编辑..二○○八年一月九日附件一: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编制说明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仪器设备检定折旧维修费、检测用房维修费、人工工资、管理费、人员培训费、办公费、税费等项目(不包括重型设备进出场费)。
二、本收费标准的收入中含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接受委托收取的1%的质量检测技术咨询服务费。
三、检测项目中带★的为国家规定强制检验项目。
四、偏远贫困地区:市、建始县、巴东县、利川市、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郧县、竹溪县、房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通山县、阳新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团风县、英山县、蕲春县、保康县、大悟县、孝昌县、神农架林区。
鄂价工服规[2011]23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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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号:鄂价工服规[2011]23号 | 发布日期:2011-04-15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
此次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
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律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咨询造价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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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1]23号2011年4月15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
此次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
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律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湖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有关

湖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价房服[2003]228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3.08.21
【实施日期】2003.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湖北省建设工程
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房服[2003]228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设局(建委):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综复[2002]120号文已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行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重新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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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77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77号](https://img.taocdn.com/s3/m/cbb3c899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c9.png)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77号2002年4月15日)各市、州、县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建委、建设局):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屋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房屋交易手续费。
二、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
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一)住房转让手续费:1、新建商品住房为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住房按上述标准减半计收。
2、存量住房:武汉市为每平方米5元,其他市、县为每平方米6元。
(二)住房以外其他房屋转让手续费为每平方米11元。
(三)转让中属赠与、继承的,由受赠方、继承方按上述标准减半缴纳手续费。
(四)房屋租赁手续费:1、住房租赁收费标准为每套每次80元。
2、非住宅房屋租赁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收费标准为每件每次200元,1000平方米以上的收费标准为每件每次300元。
四、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一次性向购房户收取手续费每户60元。
五、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涉及到房屋交易的,免收交易手续费。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实用标准(鄂价房服[2008]20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实用标准(鄂价房服[2008]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d58fd3757375a417876f8f14.png)
实用文案文案大全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8]20号 2008-1-9 0:00:00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我省范围内持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检测服务时,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检测机构与委托方应根据自愿互利、有偿服务的原则,签订检测服务合同。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标准》(附件二)中没有收费标准的新检测项目,其检测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三、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偏远贫困地区(见附件一)见证取样的检测收费可以按工程总造价(结构主体)计取,其中框架结构按0.7%,砖混结构按0.5%计取。
四、检测机构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五、检测机构的检测收费,必须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自觉接收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4]25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编制说明.doc附件二:湖北省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收费基准价.doc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建设厅二○○八年一月九日附件一: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编制说明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仪器设备检定折旧维修费、检测用房维修费、人工工资、管理费、人员培训费、办公费、税费等项目(不包括重型设备进出场费)。
二、本收费标准的收入中含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接受委托收取的1%的质量检测技术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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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编制说明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仪器设备检定折旧维修费、检测用房维修费、人工工资、管理费、人员培训费、办公费、税费等项目(不包括重型设备进出场费)。
二、本收费标准的收入中含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接受委托收取的1%的质量检测技术咨询服务费。
三、检测项目中带★的为国家规定强制检验项目。
四、偏远贫困地区名单:恩施市、建始县、巴东县、利川市、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郧县、竹溪县、房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通山县、阳新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团风县、英山县、蕲春县、保康县、大悟县、孝昌县、神农架林区。
附件二: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标准》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标准一、见证取样检测
四、建筑幕墙检测
五、钢结构检测
六、建筑节能检测
七、室内环境检测
八、设备安装工程检测
九、建筑智能化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