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青年职工公寓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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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岛湖青年荟申请表

绿岛湖青年荟申请表

绿岛湖青年荟申请表
为落实中央关于“六稳”“六保”的工作部署,解决应届高校(全日制)毕业生(以下简称应届生)的临时住房困难,吸引更多的应届生来禅城区创业就业,促进禅城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禅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应届生入住绿岛青年荟小区青年职工公寓予以优惠,现调整其申请入住的条件及资料具体如下:
一、放宽申请条件
应届生在毕业当年1月至第二年6月期间,申请入住绿岛青年荟小区的,可不受《禅城区青年职工公寓管理实施细则》《实施
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在本区工作,已与住所登记在本区的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在该工作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的限制。

二、优化申请资料
应届生在毕业当年1月至第二年6月期间,申请绿岛青年荟小区公租房的,提交学生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毕业证等有效的应届毕业生材料,免交劳动合同、社保、工作单位营业执照等资料。

三、居住期限
经审核满足优惠条件的,可办理入住手续,居住时间为一年。

居住满一年后,仍需继续居住的,需按《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交劳动合
同、社保、工作单位营业执照等资料。

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居住,继续居住时间最长不超两年。

四、优惠租金
居住期间,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市场租金参考价(现为22元/平方米/月)的30%收取,即6.6元/平方米/月。

青年公寓管理制度范本3篇

青年公寓管理制度范本3篇

青年公寓管理制度范本3篇为了做好青年公寓的管理工作,提高公寓环境建设,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

今天为你整理了青年公寓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青年公寓管理制度范本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与院本部住房制度改革适应的青年公寓(集体宿舍)管理体制,合理解决未婚青年职工的住宿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与院人力资源部签订了正式聘用合同的员工,按国家和五院规定享受住房补贴,故青年公寓(集体宿舍)的居住人应有偿使用。

第三条青年公寓为院本部新聘员工过度性住所,院本部主管部门将根据床位接待能力,确定新聘用员工在青年公寓(集体宿舍)居住时限。

第四条安排新聘用员工住,以方便工作为主要原则。

第五条符合入住青年公寓(集体宿舍)条件的员工均应与房产处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每人签订一次(租赁合同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入住青年公寓(集体宿舍)条件的院本部所有职工。

第二章青年公寓(集体宿舍)管理部门及职责第七条院本部青年公寓(集体宿舍)由房产处统一管理,日常服务工作由所在各物业中心实施。

具体是:白石桥物业中心负责白石桥31号院4号楼及办公楼宿舍的日常服务工作;星宇物业中心负责知春路82号院集体宿舍的日常服务工作;北郊物业中心负责北郊集体宿舍的日常服务工作;唐家岭物业中心负责青年公寓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青年公寓(集体宿舍)管理(服务)职责(一)房产处职责:1、根据院人力资源部招聘计划,制定年度物业中心接待计划。

2、负责院本部调入调出居住青年公寓(集体宿舍)职工的登记工作。

3、会同三产总公司计划部门共同与院本部相关相关部门协调青年公寓(集体宿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并负责青年公寓(集体宿舍)专项经费的申办与管理。

4、与入住职工签订《青年公寓(集体宿舍)租赁合同》,向各物业中心下达入住通知。

5、承办各物业中心关于青年公寓(集体宿舍)特殊事宜的请示。

6、负责对各物业中心所辖青年公寓(集体宿舍)服务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为进一步完善本区住房保障制度,构建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制定了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区住房保障制度,构建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公平、公正、有序解决本区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改善本区外来务工人员和各类型人才的居住条件,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xx〕12号)、《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佛府〔20xx〕72号)、《佛山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佛府办函〔20xx〕4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区内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各类型人才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将廉租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同公共租赁住房合并管理,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区属管理的住宅类直管公房将逐步纳入公租房管理体系,对于空置的和原承租人已退出的住宅类直管公房(夫妻间转名除外)要纳入公租房管理。

第三条本区行政范围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用地和资金安排、申请和分配、管理和监督等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以需定建;适度保障、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对供应对象实行有限期租赁并只租不售。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负责。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为本区公租房的建设、分配、管理的主管主责单位,负责保障性住房的规划、政策制定,负责指导、监督全区住房保障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住房保障行政处罚等工作。

青年公寓规章制度

青年公寓规章制度

青年公寓是专为青年人群提供租赁居住的住宅,为了维护公寓的正常秩序,保障住户的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入住与退租1. 青年公寓入住对象为年龄在18-45周岁的青年人群。

2. 住户需提前向公寓管理方提交入住申请,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 经审核合格后,与管理方签订《青年公寓租赁合同》,并缴纳相应的押金和租金。

4. 住户在合同到期前如需退租,应提前一个月向管理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公寓。

5. 退租时,与管理方办理相关手续,退还押金。

如有损坏公寓设施,需照价赔偿。

二、公寓管理1. 公寓实行24小时安保值班,确保公寓安全。

2. 住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乱纪活动。

3. 公寓内禁止吸烟、酗酒、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

4. 住户应保持室内外卫生,定期清理垃圾,不得在公共区域乱贴乱画。

5. 公寓内不得私自改动房间结构,不得擅自安装电器设备。

6. 住户应合理使用公寓设施,如有损坏,需承担维修费用。

7. 公寓内禁止饲养宠物,特殊情况需经管理方批准。

三、公共秩序1. 住户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2. 公寓内不得私自占用公共空间,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3. 住户应自觉维护公寓环境,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4. 公寓内禁止鸣笛、夜间施工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5. 住户应文明停车,遵守停车规定,不得占用他人车位。

四、邻里关系1. 住户之间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2. 邻里之间发生矛盾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得采取激烈手段。

3. 住户应关心他人,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公寓的和谐氛围。

4. 公寓内不得私自张贴广告,不得擅自散发宣传材料。

五、违规处理1. 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管理方有权制止,并要求整改。

2. 违规行为严重者,管理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追究相应责任。

3. 住户对管理方的管理和服务有意见,可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不得采取激烈手段。

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青年公寓管理方所有,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青年公寓管理制度(实用14篇)

青年公寓管理制度(实用14篇)

青年公寓管理制度(实用14篇)(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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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楼管理规定

公寓楼管理规定

职工公寓管理制度为更好地维护职工公寓住宿秩序和休息环境,促进员工更好地学习、生活和工作,特制定本公寓管理制度.一、公司办公室是职工公寓的具体职能管理部门。

员工入住公寓要严格按照公司《职工公寓入住标准及配置办法》执行。

不符合入住标准或未经公司领导和物业批准,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调整房间和擅自安排人员住宿,否则发现一次,罚款承办人500———1000元,同时公司办公室要及时收回床位。

二、住宿人员要注意防火和用电安全。

严禁在公寓内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自行车存放于公寓楼内;严禁将物品堆放在走廊、公共场所、影响防火通道的畅通,违者将视情节给予100-300元处罚.三、楼内和宿舍内部所有的公共财产,每个职工必须爱护,不得任意搬迁,更不准损坏和拆改,严禁打、砸、踢、摔等破坏公物行为,违者一律按物品购进价格的三倍进行赔偿。

四、住宿人员必须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安排和调整,每个房间必须按规定标准住满室内人数。

不满者,宿舍管理人员有权安排人员住宿,任何人不得拒绝。

五、禁止在公寓内大声喧哗、酗酒、打架、斗殴、侮辱他人、经商和其它一切防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违者视情节给予100—300元处罚。

六、爱护宿舍卫生,室内、过道、楼梯间保持清洁卫生,不准在室内外堆放垃圾,随地大小便、乱丢果皮、纸屑和乱倒脏物以及在墙上乱画,违者处以50-—100元罚款。

七、住宿人员不准私自调换房间、床位或转让床位,如有违反规定者将取消住宿资格,并处以100—200元罚款,且事后不论任何原因均不给予安排床位.八、建立外来人员进入公寓楼登记制度。

非本公寓人员禁止随意出入公寓,有特殊情况要进入者,需出示相关证件并说明理由,经工作人员登记后方可进入,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离开;未经公寓管理员同意擅自闯入公寓者,给予100—300元处罚。

九、注意节约用水、用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现象,室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器、电饭煲等高耗能器具。

一经发现,除没收器具外,并处以50-500元的罚款.十、禁止宿舍内进行赌博及其它违法活动,凡是赌博,除没收赌具外,每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予解除劳动合同。

佛山市禅城区人才公寓管理实施细则

市禅城区人才公寓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产业社区聚才,提升服务留才”的“城产人融合发展”战略,以促进本区招商引资、服务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进一步优化各类型人才、新就业职工(新市民)生活居住环境,充分发挥人才公寓的作用,构建人才集群与产业集群良好互动局面,根据《市各类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意见》(佛建管[]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人才公寓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面向本区符合条件的各类型人才、新就业职工(新市民)出租的,作为本区引进人才、稳定人才以及解决新就业职工(新市民)住房困难的公共租赁住房。

本细则所称各类型人才是指具有大学专科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的,或单位认可具备一定的能力、实绩和贡献的工作人员。

本细则所称新就业职工(新市民)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到本区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各类投资主体依据相关政策在产业园区及人才密集、生活和交通便利的区域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可由投资主体(业主)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制定申请分配实施方案,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四条人才公寓根据房源存量接受申请、进行分配。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根据人才公寓情况,合理规划好人才公寓保障类型,做好人才公寓供应计划,及时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

第五条人才公寓应带室装修,配备基本生活设施。

应委托信誉好的物业管理公司实行规化管理,并提供优质服务。

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制定相应的人才公寓物业管理规定。

第六条职责分工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城乡建设)为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公寓住房的规划、政策制定,负责指导、监督全区住房保障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做好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投资主体制定入住人才公寓的对象与人才资格准入条件,定期向各镇(街)人社部门提供已领取人才住房补贴(补助)的。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创新单位(平台)、知识产权(专利)等事项评分工作。

关于参加人才公寓项目的方案

关于参与佛山市禅城区人才公寓项目的介绍一、禅城区人才公寓项目1、禅城区绿岛湖都市产业区人才公寓:地点: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31号行政服务中心旁2、禅城区石湾青年创客人才公寓:地点:佛山市禅城区南风古灶商业步行街1506创意园北邻二、人才公寓的住房信息三、企业申请人才公寓相关细则(一)申请条件1、企业准入条件:在禅城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收登记的企业。

2、企业员工申请条件:(1)申请人在该企业就职;(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经济适用房和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住房;未租住政府公房、单位自管公房;未享受过政府发放的住房补贴的;(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禅城区及佛山市中心城区没有自有住房的;(4)申请人学历要求:①绿岛湖人才公寓:申请人学历无强制要求;②石湾人才公寓:申请人须为大专以上学历。

备注:(1)申请人入住的家属或其共同申请人无学历要求;(2)每个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申请租住一套人才公寓。

(二)申请材料1、企业必须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需盖公章):(1)禅城区人才公寓申请登记表(企业);(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诚信承诺书;(4)纳税凭证:①绿岛湖人才公寓:2015年企业国税的纳税凭证;②石湾人才公寓:2015年企业国税和地税的纳税凭证。

2、申请人必须提交的材料:(1)禅城区人才公寓申请登记表(个人);(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3)技能资格、技术证书或学历证明;(4)《劳动合同》;(5)购买佛山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材料;(6)计划生育证明。

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一式一份,并需盖公章和申请人签字。

备注:未婚者,无需提交结婚证和计划生育证明。

(三)其他申请事宜介绍1、申请地点以及咨询方式:(1)禅城区绿岛湖都市产业区人才公寓: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35号咨询方式:梁小姐*************(2)禅城区石湾青年创客人才公寓: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2号石湾镇街道办事处512 咨询方式:刘生*************2、申请相关表格:(1)《佛山市禅城区人才公寓(企业)申请表》(2)《佛山市禅城区人才公寓(个人)申请表》3、申请流程:申请、审核、由区人民政府复核批准后配租。

佛山市禅城区专家公寓使用管理办法

佛⼭市禅城区专家公寓使⽤管理办法对于佛⼭市禅城区专家公寓使⽤管理办法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第⼀章总则第⼀条为保证禅城区专家公寓合理使⽤,提⾼服务⽔平,营造安定有序、舒适⽂明的⽣活居住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条禅城区专家公寓是为来禅城区进⾏科研、成果转化及创业的⾼级⼈才短/长期居住⽽提供的⽣活周转房,产权归属禅城区政府。

公寓实⾏零租⾦限期使⽤的原则,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公寓⼊住与退出程序的审批和有关⼿续的办理,由区国⼟城建和⽔务局负责公寓管理与维护。

第三条专家公寓实⾏规范化管理,统⼀配备家具和家⽤电器,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公共安全值班、⽇常管理、环境保洁及设施维护。

受委托的管理公司要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制定相应的专家公寓管理规定。

第⼆章⼊住条件与退出审批程序第四条⼊住专家公寓的条件(⼀)两院院⼠、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某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带头⼈才等科研型领军⼈才。

(⼆)带技术、项⽬到禅城区进⾏产业化的创业型领军⼈才。

(三)带技术、项⽬到禅城区进⾏产业化的海外留学归来并具有硕⼠以上学历的⼈才。

(四)进⼊禅城区重⼤创新平台、创新基地⼯作、承担省以上重⼤科技⽴项的具有副教授或⾼级⼯程师职称以上的专家。

(五)在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从事科研⼯作,具有博⼠以上学历的专家。

(六)⼊住⼈员要求必须是专家及其直系亲属(专家配偶及其⼦⼥)。

第五条专家公寓⼊住期限最长为叁年,期满后,⼊住专家应按期搬出公寓。

⼊住专家如需延长公寓⼊住期,应由所在单位向区经济促进局提前提出延期申请,由区经济促进局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批准。

⼊住专家租住合同期内,因⼯作调动离开禅城区者,区国⼟城建和⽔务局有权将其公寓收回。

第六条⼊住程序(⼀)⽤⼈单位向区经济促进局提出专家⼊住公寓书⾯申请并填写《佛⼭市禅城区专家公寓⼊住申请表,区经济促进局向符合⼊住条件专家发放《佛⼭市禅城区专家公寓⼊住通知书。

人才公寓管理细则

人才公寓管理细则为保证我院人才公寓区正常管理,维持良好的生活秩序,特制定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一、住宿管理(一)入住流程1.申请人提出入住申请:填写《园区青年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并提交到人事处审核信息,再将表格提交到综合处后勤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经综合处及分管院领导签字确认,由公寓管理人员统筹安排房间,并签订《青年人才公寓入住协议》。

2.签订协议后到公寓管理人员拿取钥匙,开通电卡及充值。

(二)入住安排:每人1间房,每层楼由两房一厅开始安排入住,该楼层两房一厅住满后再按排入住四房一厅房间。

(三)房间配套:房间配备床一张、空调一台、书桌一张、衣柜一套,及自习区洗浴设施。

(四)房间调换:入住人员因个人原因需要调换公寓时,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后勤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调换。

研究院对公寓房间统一进行调整时,入住人员应予积极配合。

(五)退宿管理:1.退宿流程:申请人员提前一周提交《退宿申请表》至后勤服务中心,完成家电家具核查、交清水费和赔尝费用(如有)后,需在租期结束当天搬离宿舍。

如有特殊情况需向后勤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延长期不得超过5天。

2.退宿情况:(1)入住人员计划退宿时,需提前一周向后勤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相关退宿手续;(2)院内因故需对公寓进行统一或局部调整时,将提前一个月通知相关人员到后勤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涉及人员应服从安排;(3)入住人员因故连续两个月未入住公寓,须到后勤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六)租金收取:本院职工每月租金由人事处在工资中扣除一定金额的租金,联合人员自行缴费给公寓管理人员。

详见《园区青年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二、安全保卫(一)公寓设立专门管理人员,公寓管理员需备有所有房间的钥匙。

(二)公寓管理员定期查房,发现违规行为将通知个人进行整改,情况严重将强制人员退宿。

(三)严禁出租床位和留宿他人。

(四)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调换门锁,如门锁损坏,须及时报修。

(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公寓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并做好防盗、防火工作:1.公寓内人员全部外出时应锁好门窗,不要将钥匙交给他人,避免带来不必要的财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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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青年职工公寓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区住房保障制度,着力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的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0号)的文件精神,禅城区政府面向其中在本区稳定就业但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且住房困难的青年职工家庭提供过渡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青年职工公寓)居住,结合本区实际,特此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青年职工公寓以个人名义申请,供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共同居住。

直系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亲兄弟和亲姐妹。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申请人家庭由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他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构成。

本细则所称承租人家庭由承租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他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构成。

第四条每个申请人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和租赁一次青年职工公寓。

租赁合同期由申请人提出,最长为3年。

第五条青年职工公寓根据房源空置情况进行分配,实行轮候入住制度。

第六条职责分工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为本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青年职工公寓的建设规划编制和管理政策制订;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开展工作;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核实申请人家庭的房产情况;负责青年职工公寓入住申请的终审,并向社会公告。

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协助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核实申请人家庭在本市的房产情况。

区发展和改革局:协助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制订青年职工公寓的租金标准,并配合做好信息公示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的青年职工公寓的租金进行管理和调度。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享受本局发放的各类住房补贴优惠政策情况。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享受本局发放的各类住房补贴优惠政策情况。

区教育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享受本局发放的各类住房补贴优惠政策情况。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享受本局发放的各类住房补贴优惠政策情况。

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核查申请人家庭享受本中心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及直管公房情况。

各镇(街道):负责受理青年职工公寓入住申请,并进行初审;核查申请人家庭享受本镇(街道)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及直管公房情况。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青年职工公寓的现场管理工作,办理入住登记手续,签订租赁合同,按时收缴租金等费用;接受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委托建立入住轮候登记册,将经批准的申请人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将房源空置情况和轮候信息向社会实时公告;负责租赁期满和因违规(约)被终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的清退工作;接受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委托对承租人家庭进行年审。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做好青年职工公寓的建设、审批、管理等工作,加强各部门联动,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第七条申请条件青年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一套青年职工公寓:(一)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申请人在本区工作,已与住所登记在本区的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在该工作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三)申请人的知识水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中级及以上技工职业技能资格;2.大专及以上学历;3.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国家注册类执业资格;5.国家注册类职业资格;6.国家注册类专业资格;7.其他经区职能部门认定可申请的资格。

(四)申请人家庭上一年(申请之月前12个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五)申请人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六)申请人家庭未享受过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等住房优惠政策。

(七)申请人家庭未享受过本区财政发放的各类住房补贴优惠政策。

(八)申请人家庭不属于实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

第八条申请资料(一)本区青年职工公寓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家庭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或职业技能水平证书。

(四)申请人家庭申请之月前12个月收入材料(包括个人收入证明、纳税清单、社保缴交记录、公积金缴交记录)。

(五)申请人劳动合同。

(六)申请人工作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并对申报信息、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申请办法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可在工作日到意向居住的青年职工公寓所在镇(街道)的行政服务中心提交资料申请。

申请资料齐全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予以收件,并出具受理凭证。

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不予收件,并当场告知申请人。

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办理。

第十条初审办法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上述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将申请资料录入佛山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承租青年职工公寓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同步进行公示。

公示期直至完成整个审批程序,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初审完成后,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到区住房保障中心。

第十一条复审办法区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上述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享受本中心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及直管公房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复审意见。

复审完成后,区住房保障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到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第十二条终审办法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自收到上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承租青年职工公寓条件进行审查,提出终审意见,并将终审意见通过本区住房保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天。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在审核中需要向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民政局等部门获取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关住房、人口、户籍、收入、婚姻登记等情况信息的,参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0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各部门自收到核查名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信息反馈给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审核通过及公告期满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对公告期内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青年职工公寓保障范围,予以登记入册,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和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第三章租赁管理第十三条入住和轮候办法申请人持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的审核结果告知书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指定地方现场办理入住登记手续。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根据申请人到场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派发“轮候顺序号”,建立轮候登记册,并将轮候登记册在入住手续办理现场及禅城区住房保障网实时公示。

当有空置房屋时,安排排位第一的申请人员入住,并以此类推。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入住手续办理现场及禅城区住房保障网实时公布空置房屋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本区重点企业的青年职工优先入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预留房屋总数3%的空置房屋专门用于安置本区当年新增重点企业的青年职工。

当预留房屋不足房屋总数3%时,新增空置房屋先归入预留房屋数量,一直到预留房屋数量达标后,剩余空置房屋方可用于安置其他轮候青年职工。

青年职工公寓有空置时,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及时与申请人办理身份登记、租赁合同签订、按金收取等手续,并交付钥匙,安排入住。

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属于以下之一情况的,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优先安排入住:1.上一年度本区纳税大户;2.大型骨干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5亿元)、重点项目(税源)企业、金融机构、挂牌上市企业(包括挂牌上市后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类型企业,并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一定核心竞争力、成长性强的代表性企业;3.在本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收登记,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单位;4.获省、市创新人才团队立项的团队所在单位;5.建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的单位;6.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7.纳入本区当年重点招商项目;8.注册资金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三资”单位;9.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单位年纳税密度达到100万元/亩或100万元/千平方米(软件及电子信息服务型单位的年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10.经有关部门认定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的企业。

第十四条青年职工公寓实行合同管理制度,申请人应当与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青年职工公寓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可采取广东省统一印制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申请人收到审核结果通知书次日起30日内要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指定地方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如有空置房屋,即现场办理入住手续,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赁按金。

如没空置房屋时,则按第十三条的规定,登记为轮候人员,待有空房时,由工作人员按轮候顺序号的先后通知轮候人员办理入住。

轮候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持轮候登记号、审核结果通知书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指定地方办理入住手续,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赁按金。

申请人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不再安排入住并将名单上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取消申请人家庭保障资格。

申请人家庭不得再次申请青年职工公寓。

申请人拒签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资格,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不再安排入住并将名单上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取消申请人家庭保障资格。

申请人家庭不得再次申请青年职工公寓。

第十六条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后30日内不入住的,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名单上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取消申请人家庭入住资格,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规定解除租赁合同。

申请人家庭不得再次申请青年职工公寓。

第十七条青年职工公寓的租金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第十八条青年职工公寓租金标准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青年职工公寓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70%水平,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公寓所属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在不超过青年职工公寓租金标准的前提下自行制定租金具体数额,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第十九条承租人家庭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制度,爱护公物;遵守操作规程,正常使用配套设备。

应按相关规定缴纳租金及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治安、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第二十条青年职工公寓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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