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传统以及美国法对世界的影响
中美法律体系的对比分析

中美法律体系的对比分析近年来,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备受关注。
中美两国拥有不同的法律传统和制度,这导致了法律体系的差异。
本文将对中美法律体系进行对比分析,以探讨两国在法律领域的异同之处。
一、法律体系的起源和特点中美两国的法律体系起源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
中国法律体系基于大陆法系,而美国法律体系则源自英国普通法系。
中国的法律体系以法典为主要依据,法典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的集合。
中国的法律体系强调法律的统一性和明确性,法律权威主要来自于国家的立法机关。
此外,中国的法律体系注重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保护,法律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
相比之下,美国的法律体系注重判例法的运用。
判例法是指法官根据先前的类似案例作出的判决,成为后续案件的指导性依据。
美国的法律体系强调案例的权威性和灵活性,法律权威主要来自于法院的判决。
美国的法律体系更加注重个人权利和自由,法律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主要包括刑法、民法和商法等。
二、法律制度与法治理念的差异中美两国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国的法律制度强调国家的主导作用,法律权威主要来自于国家的立法机关。
中国的法治理念注重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保护,法律的适用范围广泛,但在一些个人权利和自由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
相比之下,美国的法律制度注重司法独立和法院的权威。
美国的法治理念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法律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但在一些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
三、法律程序和司法实践的差异中美两国的法律程序和司法实践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国的法律程序注重行政干预和调解,司法实践更加注重社会和谐。
中国的法律程序相对较为复杂,审理时间较长,但在一些涉及社会利益的案件中,可以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相比之下,美国的法律程序注重法庭审理和辩论,司法实践更加注重个人权利和公正。
美国的法律程序相对较为简洁,审理时间较短,但在一些涉及个人权利的案件中,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公正。
外国法制史_第12章_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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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美国法的形成发展及渊源 与世界上许多文明古国相比,美国是 一个年轻的国家。自1776年北美13个 殖民地宣布独立至今,美国才走过 200多年的历程。 即使追溯到“五月花号”船在普利茅 斯登陆的1620年或者英格兰移民在詹 姆斯敦建立第一个殖民区的1607年, 美国的历史也不过4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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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国标准公司法》
3.20世纪美国公司法的特点 英美法中的公司一般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凡股 东负无限责任的属于合伙,法律不承认其为公 司。美国公司一般是指有限责任公司。 美国公司可分为封闭公司与开放公司。美国公 司法按公司股票掌握的对象,将公司进行了这 种分类。封闭公司的股票全部或几乎全部由建 立该公司的少数人占有,股票不上市、转让或 公开出售。封闭公司股东的最低法定人数为2人, 总数控制在50人以下; 开放公司的股东数不得 低于7人,没有对最高人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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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1.北美殖民地时期(17世纪初—1783年) 2.独立后的美国法(1783—1861年) 在此期间,美国人民也开始创制了自己的法律,其重
要的法律活动有:
(1) 1776年在费城召开的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 宣布北美独立,建立美利坚合众国。 (2) 路易斯安那州编纂法典和纽约州的“菲尔德法 典”——继成文宪法制定后,19世纪美国掀起改革法律、 编纂法典的强大运动。 (3) 1830年美国法学家肯特的《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 及各种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对英国法批判 地吸收并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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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契约法
1.契约法的发展 在美国,最初契约法的发展较缓慢。进入19世纪后,
契约自由的原则得到强调与重视。特别是在1897年的 一项判决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契约自由属于宪法 第14条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内容。 美国对契约自由的原则加以了限制,一是通过立法或 司法判决对资本家雇佣工人的条件予以规定,如规定最 低工资、最高工资时和禁止雇佣童工;二是对铁路、水 电和航空等公司契约成立的条件加以限定。 在美国,契约法从英国普通法发展而来,其主要渊源 有普通法与制定法。 美国法学会以《契约法重述》的形式阐述的契约理论 和原则对美国契约法的实践也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19
美国法理论与实践

美国法理论与实践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法治国家之一,其法律体系深受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影响,同时也吸收了其他国家的法律观念与实践经验。
本文将探讨美国法理论的特点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一、美国法理论的特点1.1. 归纳法与判例法的并存美国法律体系既包括归纳法(法典法),也包括判例法。
在归纳法中,法官通过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和解读,对特定案件作出判断。
而判例法则强调先例的权威性,法官的决策基于类似案件的判例。
这种并存的法律制度使得美国法律体系更加灵活和适应性强。
1.2. 适度活动主义的法官判决相较于其他国家的法官,美国的法官在裁判中更倾向于行使自己的判断和决策权,这种现象被称为适度活动主义。
法官们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通常会考虑公共利益、社会背景和个人权利,而不仅仅依靠字面解释。
1.3. 强调个人权利与自由美国法律体系强调个人的权利与自由。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和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在各个司法机构得到强力保护,并通过各级法院的判决进行适度解释与扩展。
二、美国法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2.1. 即时性与动态性美国法律体系注重即时性和动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法律理论与实践不断演变。
例如,在环境保护领域,法庭对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问题的判决取决于科学和技术的最新进展。
2.2. 法律的保护和约束美国法律不仅用于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也用于约束个人行为,并维护社会秩序。
例如,合同法、刑法和商业法等法律框架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确保了市场的正当运作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2.3. 公平和正义公平和正义是美国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观。
法庭和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会在权衡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公平和正义。
这种强调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也是美国法律受到普遍尊重和认可的原因之一。
三、美国法理论与实践的局限性美国法律体系虽然有着诸多优点,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局限性。
3.1. 没有统一的民法典相对于欧洲大陆国家的民法典,美国法律体系缺乏统一的民法典。
各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及特点

各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及特点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各国的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不同的历史变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就各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其特点进行探讨。
一、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中国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早期的社会公德制度和礼仪法规。
随着历史的演变,中国的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不少变化。
隋唐时期,随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大量的法律文献也开始出现。
唐代的大明律就是其中的代表之一。
宋代时期,大量的案例被固定下来,形成了日后的法律宝典——宋元明清四朝统制一条。
清朝时期,普法运动的兴起使得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二、美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美国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英国殖民时期,当时美国大多使用英国的普通法。
随着美国的独立,法律制度也出现了显著变化。
美国的宪法成为美国法律制度的核心,其中涉及到民事、刑事、商业和行政法。
此外,美国的法律制度也具有对个人自由的保护,例如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
三、英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英国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中世纪。
在英国的法律制度中,普通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他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的核心在于英国的法院系统,如果没有法庭、律师、检察官和法官,英国的法律制度将无法运转。
英国的法官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做出决策,使得英国法律制度形成了独特的风格。
四、德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德国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罗马帝国时期。
在中世纪,神圣罗马帝国形成了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这个时期被称为“地方习俗法时代”。
到了19世纪,德国的民法成为一体化的国家法,这是西欧普遍的法律模式之一。
德国的法律制度注重公正和平等,侧重于维护法律原则和义务,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包括了私人合同、民事责任、家庭法和民事诉讼等。
五、法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法国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罗马帝国时期。
在中世纪,王权逐渐得到巩固,法律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
法国革命后,法国通过制定民法典,使得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化。
法国的法律制度注重原则和普遍法律价值观,它是一种“公认”的法律意识形态,并且倡导关于自由和平等的思想。
世界历史上的重要法律和法制

世界历史上的重要法律和法制在世界历史长河中,法律和法制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们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进步的基石。
让我们一起回顾一些世界历史上的重要法律和法制。
一、古代罗马法古代罗马法是对世界法律体系产生深远影响的法律体系之一。
古代罗马法以《罗马十二表法》为代表,确立了法律的正式制定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奠定了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础。
罗马法注重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在民事、刑事和行政法领域都有完善的法律规定。
它的影响在欧洲延续了数个世纪,并对全球法律体系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英国普通法英国普通法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法律体系之一。
它是以判例法为主要特征的法律体系,通过法官对具体案例的判决,逐渐形成一套法律准则和原则。
英国普通法的核心是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同时注重实践和适应性。
它对后来的法律体系如美国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体系的重要参考。
三、法兰西民法典法兰西民法典,即《民法典通则》是法国在19世纪初颁布的一部包含了民法、商法和刑法等法典的法律文件。
它统一了法国各地的法律规范,也为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法兰西民法典强调个人权力和财产权的平等保护,注重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它在法律条文和法律解释方面有着严密而明确的规定,为法律的执行提供了指南。
四、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宪法和人权法律文件之一。
美国宪法确立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权力分配,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权利法案对公民的法律权益进行了明确的保护,确保了言论自由、宗教自由、个人隐私等权利的实现。
这些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使美国成为世界上人权最发达的国家之一。
五、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是世界上第一部普遍认可的人权法律文件。
它于1948年通过,并成为了后来很多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基础。
《世界人权宣言》确立了人权的普遍性、平等性和尊严性原则,规定了人权的具体内容。
它为各国制定和实施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提供了指导和参考。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摘要]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传统、社会意识中形成,具备了不同的优秀品质,对两大法系加以比较研究,对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有着重大的意义。
这篇论文主要从三方面进行论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一、两大法系的基本概述,主要介绍两大法系的来源及它们的主要特征;二、两大法系的比较研究;三、通过两大法系的比较得出它们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最后进行总结。
[关键词]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我国司法制度启示[前言]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历史传统、意识形态等方面特征的不同,世界上存在着多种法律体系。
其中被当今世界学者普遍承认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也存在着诸多不同。
我们只有对法系加以比较研究的前提之下,进行司法制度的分析探索,才能不断加深我们对司法的本质和特点的认识,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的了解司法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从而加快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建设更加完备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正文一、两大法系的基本概述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指的是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律传统,因其以法国拿破仑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故也称为民法法系或法典法系。
①大陆法系的主要特征:1、在大陆法系中强调成文法的地位和作用,并将成文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和表现形式,大陆法系中的国家制定的法律很大程度上是在立法和对法律的完善过程中构建和发展起来的;2、以法典为判案的标准,判例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几乎不被承认,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审判案件的根据,只能作为法官断案的一般参考,大陆法系的法官们普遍认为,法典使判例归于无用,被认为完美的法典使法官乃至司法的地位都会降低,因而大陆法系的法典大都体系完整、结构严谨、概念准确,以减少在审判过程中的失误。
3、法官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大陆法官的判决以成文法为前提,无权但对法律作出独立的司法解释,他们只不过是法律的宣誓者,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大陆法系的法官仅仅是法律的奴仆。
中西方法律差异

2020年5月31日星期日
一、中国法律的渊源
中国法产生于夏朝,当时称为“禹刑”,它最初主 要是用来对付异族的反抗,是胜利了的民族强加 于失败者的专横意志。因此刑罚异常残暴,中国 古代的法律一开始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 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控制人的手段,这种狭隘性 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这并不是说它不能调节民 事关系,而是说它不能离开国家、离开刑罚来处 理民事关系。《唐律疏议》十二篇堪称中国封建 法律的典范,其特点是法律条文以刑为主,民事 法律行为和道德行为也做刑事化处理,如:“诸侵 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 。各令复故”(《唐律疏议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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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 我国法律重刑法轻民法,西方
则比较注重民法的调节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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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1 、政治制度: 中国长期的封建统治,君王的“特 权”、“专制”视为天经地义的事,权力的观念根深 蒂固。而西方封建制度相对短,近代的资本主义更 是强调私权利的不可侵犯性 。 2 、思想文化领域: 中国的传统文化——儒家文 化强调贵贱有别、 “君君臣臣夫夫子子”以及刑不 上大夫,礼不下庶民,宋代朱熹的呈朱理学更是 “ 存天理,灭人欲”。西方资产阶级宣扬自由、平等 、天赋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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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的渊源
在西方,古希腊、罗马国家的法是在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 革过程中形成的,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妥协的结果。古希 腊的人们把法看成是一种全社会的调节器,一种确定权利 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如:“用人为的方法变更 水流,以至他人财产受到损害时,受害者得诉赔偿。”( 《十二铜表法》第8条)又如:“树的高度已达十五尺,为 了不使它的阴影影响邻地,邻地所有人可诉请赔偿。”( 《十二铜表法》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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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家眼中的德国(蓝 )与中怒
两大法系

当代世界两大法律体系的特点一、法系的概念法系是西方法学理论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是指根据各国的法律特点和历史传统外部特征,对法律进行的分类,通常把具有一定特点的某一国的法律同仿效这一法律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划为同一法律。
当今世界国家众多,法律更是繁杂,但是我们还是可以看出少数几种类型的法律。
目前,一般认为,世界主要法系有两个: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虽然我国的法律同资产阶级法有本质区别,但从其外在形式来看,符合民法法系的主要特点,因此划入民法法系)。
二、两大法系的特点(一)民法法系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family),它是指19世纪初以来,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民法法系以古代罗马法为历史渊源,经12至16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影响世界广大地区的法系。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在欧洲,以德法两国为主,包括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等拉丁语系各国,奥地利、瑞士、荷兰等日耳曼语系各国,另外还包括北欧各国,如挪威、瑞典、丹麦、芬兰和冰岛,联合王国的苏格兰也属大陆法系。
南美诸国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属于大陆法系。
在亚洲,日本、泰国,在非洲许多国家也属大陆法系或受大陆法系的强烈影响。
我国的台湾省、澳门特别行政区受日本和葡萄牙影响,也属民法法系。
民法法系的特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明确立法和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
虽然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并承认判例和习惯在解释法律方面的作用,但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职能,强调立法是立法机关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判案必须依据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为依据。
2、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在程序法上尤其如此,比如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采用纠问制,法院系统比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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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传统以及美国法对世界的影响
一、民法系统在现代时代的存在和功能
1公法- 私法二分法
普遍接受的在大陆法世界中分割和分类法律的方式与普通法律师所遵循的方式截然不同。
现代大陆法系统的基本分工是“公共”和“私人”法律之间的基本分工。
对民事律师来说,这种区分是基本的,必要的和不言而喻的。
尽管在大陆法世界普遍承认这种区别,但大陆法律律师在其理论基础上(除了其历史基础例如民法典秘书),各国之间在公法和私法范围上没有单一性。
正如第十七和十八世纪民法典中所述,私法被描述为“政府的唯一职能是承认和执行私人权利的法律领域。
”9因此,今天的私法至少包括民法和商法。
其他领域的正确分类常常有争议。
例如,民事诉讼在一些国家被视为公开,在其他国家被视为私人。
劳动法,社会保障和政府监管的各种主题常常被称为“混合”公众
相比之下,公法则侧重于“国家行动对公共利益的影响”。
今天,公法至少包括普通法律师将承认的宪法,行政法和刑法。
虽然公法起源于罗马法,但直到现代,集权国家及其行政机构在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之后开始在欧洲大陆上浮现时,它仍然大部分未得到发展。
作为十九世纪的行政法,民事律师明白,适用于个人之间争端的通常的私法规则不容易解决涉及国家的争端。
此外,出现了对某种形式的国家行政行动合法性审查的趋势。
2法院结构
与普通法国家的典型法院制度相反,几个单独的法院制度常常在大陆法系国家共存。
属于一个法院管辖权的案件一般不受所有其他法院管辖。
虽然典型的普通法司法制度可以被画成一个金字塔,“最高”的法院在顶部,典型的大陆法系司法系统将被表示为一组两个或更多不同的结构,它们之间没有桥梁。
一般来说,由“普通”法官组成的“普通”法院系统裁定绝大多数民事和刑事案件。
普通法院是现代行政国家成长之前在公社期间存在于欧洲的各种民事法院的现代继承人。
他们的管辖范围扩大到包括教会法庭以前处理的事项,以及商业纠纷。
普通法院适用民事,商业和刑法典中的法律以及补充这些法律的立法。
3法律程序
民事诉讼
现代的民事诉讼程序强调,司法程序是公开的,由当事方控制。
然而,党的控制有些被民法法官监督和塑造事实确定进程的广泛权力和公共检察官在私人行动中的作用所压制。
与通过美国普通法系统的发现过程逐步展开证据(在当事人几乎完全控制之下)相比,没有正式的大律法对应的发现。
在大多数情况下,普通法律师也不会承认任何单一事件为审判。
相反,民法民事诉讼是一系列连续的会议,听证会和书面信函,通过这些会议介绍和评估证据,提出证词,并提出和决定动议。
最初的诉状是相当普遍的,而且这些问题是在法官进行诉讼的过程中按照法官的指示定义的。
刑事诉讼
大陆法院的典型刑事诉讼程序分为三个阶段:调查阶段,审查阶段和审判阶
段。
在调查阶段,一个官方政府(一般是检察官)收集证据,并决定是否足以支付正式指控。
在主要以书面形式进行的审查阶段,审查法官完成并审查书面记录,并决定案件是否应进行审判。
在这一阶段,被告人可能受到质疑,但有权保持沉默,有权由律师代理。
审查法官在收集证据和审问证人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然而,在民事法律程序中,没有普通法交叉对照的对应。
上诉程序
普通法和大陆法上诉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大陆法传统的中级上诉审查通常涉及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的重新审查。
因此,中级上诉法院可以获得补充证词,监督新证据的收集,并寻求专家意见。
在一些大陆法系统中,刑事案件的上诉审查不涉及从头的事实审查。
例如,在德国,大多数刑事审判法院的裁决只能根据法律要求提出上诉,这些上诉由上诉法院审理。
上诉法院,如同他们的普通法同行,通常只考虑法律问题。
其中一些法院遵循法国的“撤销原则”制度,其中法院只决定提交给它的法律问题,而不是案件本身。
最高法院可以判决下级法院的裁决,或者将案件还押到另一个下级法院重新审理。
还押法庭在理论上可以像以前的下级法院一样自由决定案件。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可以向最高上诉法院提出第二次上诉,然后上诉法院将参加全体会议。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发出一个决定性的裁决;在其他情况下,必须将案件还交第三下级法院以作出判决。
在德国制度中,高等法院可以撤销,还押或修改下级法院的判决,并进入判决本身。
4法律参与者:传统和过渡
大陆法世界的法律劳动分工受法律科学的传统教条的影响极大。
正如约翰·弗朗曼教授所指的,这种普遍接受的法律“民间传说”深深地影响了立法者,法官和律师的工作方式。
法律学者
根据法律民间风俗,法律学者对法律制度做出“基本思考”。
事实上,学术律师继续享有大陆法传统中的荣誉。
大陆法典历来受法律学者的工作极大地影响,正如本文前面的历史部分所指出的。
法官和立法机关作为一个普遍的问题,寻求法律学者对法律的明确观点。
虽然法律学术不是法律的正式来源,但学者所开发的“学说”在大陆法系传统中是非常重要的。
立法机关
大陆法传统的立法机关努力补充和更新那些法律学者认为代码有缺陷或不完整的领域的法规。
因此,新立法在理论上采用了概念,并遵循法律学者建立的结构,并体现在早期的法典中。
立法机关寻求完整性和清晰度,试图制定符合法律科学原则并符合既定法律秩序的法律。
法官
法官通常在司法机构的较低级别进入司法服务- 他们在通过州资格考试后直接从法学院进入。
司法服务类似于美国公务员的职业,法官根据资历升高法院等级和优点。
民法法官的标准形象是“执行重要但基本上不起作用的公务员”之一。
法官的作用是简单而狭隘的,受到立法至上的严格概念的限制。
民法法官在理论上是法律科学家设计的系统的“操作者”,由立法者建立。
由于法律问题只有一个正确的解决方案,根据法律科学和发达的原则,司法酌处或解释变得很大程度上是不必要的。
法律教育和律师
基本的民法培训是法学本科教育。
课程往往侧重于一般法律原则,而不是专业技能和解决问题。
如果需要,通过以后的学徒制获得这种实用技能。
根据法律科学的传统,大陆法系学生学习法律论文,用很少的“案例法”分析来阐述法律的既定原则。
活跃的阶级参与是不寻常的;通常教授讲授大班。
民法学生在毕业后选择法律专业的几个分支。
由于行业内的流动性很小,学生的选择可能是最终的。
这些选择包括作为法官,检察官,政府律师,倡导者(私人执业)或公证人的职业。
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私人法律实践大致分为倡导者和公证人。
倡导者与客户会面并为其提供建议,并在法庭上代表他们。
在法律学校之后,律师通常担任有经验的律师的学徒,然后在小公司或独立从业人员执业。
私人律师通常由强制性律师协会管理,规定了执业规则和费用表。
二、美国法全球化对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影响
美国法律对民法法系法律的主要影响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审查制
2联邦管理州际商业的权力
3公民权和政治权
二战后美国有关公民权和政治权法律对其他西方国家影响较大的主要是以下三方面的法律
第一:反种族歧视的法律
第二:隐私权法律
第三:反“性骚扰”法
4产品责任一消费者保护法
5信托财产制
6破产法
7税法
8诉讼程序
9判例教学法
10法律学说
美国对拉丁美的法律输出
第一、宪法等公法领域主要受到美国影响(巴西)
第二、以民法为核心的私法主要受到法国等欧陆法的影响(海地玻利维亚多米尼亚墨西哥诸国)
第三、在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的地位和作用上以及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诉讼模式上,独立后的拉美各国接受了大陆法模式
第一轮法律输出的重点是改革法学教育第二轮改革私法体制
特点:一、以美国法取代拉美地区流行的大陆法二、以法律与发展名义,把法律作为推动发展的工具
美国律师在美国法的全球化进程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第一、美国律所得规模效应
第二、美国大型律所的专业化服务
第三、美国律师的价值取向
第四、美国跨国公司在全球的重要地位
第五、语言优势
美国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所决定的世界地位,再加上美国自身的优势,决定了美国法的全球化,法律全球化正在改变着民族国家时代的法律秩序,而美国法全球化主导着法律全球化。
朱董杰
16法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