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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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管理制度

征地拆迁管理制度

征地拆迁管理制度
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用于管理征地拆迁活动的一套法律法规和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护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进行。

征地拆迁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征地拆迁程序:规定了征地拆迁的程序和流程,包括征地拆迁的申请、审查、公告、裁决等环节,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开性。

2.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了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包括土地补偿、房屋补偿、搬迁补助等,保障被征地拆迁人在经济方面得到合理补偿。

3. 征地拆迁纠纷处理:规定了征地拆迁纠纷的处理机制,包括申诉、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确保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 监督和评估机制:建立了征地拆迁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制度,实行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估,确保征地拆迁活动的合法性和效果。

征地拆迁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征地拆迁活动,保护被征地拆迁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也能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共利益,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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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佳木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佳木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佳木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4-30 生效日期: 2002-04-30 发布部门: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三章拆迁补偿和补助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经2002年4月10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二年四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拆除房屋的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除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在拆除房屋的承包中中标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由专业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对拆迁房屋的市场进行估算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是本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密切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工作流程 )

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工作流程 )

征地拆迁工作流程(工作方案)征地拆迁工作分为十个阶段:①征迁准备阶段②宣传发动阶段③勘察核实阶段④征地拆迁阶段⑤资金兑付阶段⑥拆迁安置阶段⑦进场施工阶段⑧服务招商阶段⑨竣工通车阶段⑩验收总结阶段。

一、征迁准备阶段1、委托文物、压矿、地灾、水保、环评、土地等相关咨询评估机构完成相应的报告书,并获取相关行政批文后,委托国土咨询评估机构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及土地预审呈报书,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2、在设计单位出征地红线图后,委托林业勘察单位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使用林地调查报告》,报林业厅初审,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3、省政府印发永武高速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4、地方政府建立相应的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并成立全职的征地拆迁办公室,办公室应设立土地核查小组、房屋丈量小组、矛盾纠纷协调小组。

5、根据初步设计编制征地拆迁简介,准备征地拆迁使用的各种表格及工具、用具等。

编制项目征地拆迁实施预案,为正式实施征地拆迁做好充分准备。

6、召开征地拆迁动员大会.二、宣传动员阶段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项目的重要性和征地拆迁政策。

通过宣传发动,使沿线群众和征迁安置对象熟悉掌握永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政策、计划安排,争取公路沿线被征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参与、支持.三、勘察核实阶段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以施工设计图为依据,通过实地勘察放线,划定高速公路征地拆迁红线范围,对征迁范围内的实物指标进行丈量、清点、核实、登记、签认,为开展征迁补偿提供数据指标.1、与地方征迁办签订红线边沟开挖协议。

2、由设计单位依据红线图划定红线范围,进行红线放样,项目办、地方征迁办共同参与。

确定中线和边线、打桩、开挖边沟和边界保护。

3、勘测界定:土地勘测单位以施工图为依据,对项目征地进行勘测核对、绘制勘测界图、市县勘测定界报告书,正式确定公路用地范围。

4、实物指标调查,在划定公路用地红线范围的同时,与设计单位、各地征迁部门、国土部门、林业部门、被征户(单位)共同对红线内土地、建筑物、地面附着物等进行现场实地丈量、清点、登记、四方共同签认工作,调查登记结束后及时统计、核算、汇总并上报确认.征地拆迁调查资料应永久存档保存.四、征地拆迁阶段(一)签订协议1、与市(县)征地拆迁部门签订征迁协议及项目管理责任书、征迁管理资金管理协议.2、各地征迁部门以确认的实际核实面积和实物为依据,以村为单位分解到农户,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房屋、类别、面积、补偿资金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期间无争议和举报,各地征迁部门,村组分别与被占地的单位、个人签订征地和房屋征迁补偿协议。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2]1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2]1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2〕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对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有关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案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矛盾纠纷协调等事务。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房管、公安、工商、财政、物价、人社、民政、监察、审计、法制、信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各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机构承办本辖区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

征地拆迁考核管理办法

征地拆迁考核管理办法

征地拆迁考核管理办法一、考核对象承担征地拆迁任务主体责任的5个行政村及主干道工作组、征地拆迁专抓组。

二、考核办法村考核推行得分制。

考核分设定为100分,其中基本分为40分,任务分为60分。

街道和和征地拆迁专抓组考核实行任务量化工作组按规定奖罚办法。

三、考核内容(一)村考核内容:1、征地拆迁宣传动员工作(2分)。

根据清水河街道2012年度征地拆迁工作计划(见附表),做好涉及拆迁组与户的宣传动员工作,上开好村民代表及村民组群众会议,使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能按时进场拆迁其他工作。

没有按时做好,将酌情扣分。

2、征地拆迁组织安排工作(3分)。

及时建立征地拆迁组织,服从工作调配,配合区、街征地拆迁工作组依法群众组织安排好农户进行需要进行征地拆迁,没有做好的,将酌情扣分。

3、协助区行政执法作好局做好违章查处工作(5分)。

认真仔细做好本村违章建筑与突击加层调查摸底工作,积极宣传解释督促建房的审批制度,协助做好查处管理工作。

工作开展不好的,将酌情扣分。

4、组织也已尽快签约的农户及时租房和搬迁(4分)。

积极动员和协助已签约农户腾房钥匙及组织腾退其及时租房和搬迁,未完成将酌情罚则。

5、组织搬迁农户入住安置小区公买地(6分)。

组织搬迁农户及时腾退完毕。

未及时完成的,将酌情扣分。

6、搞好信访工作,不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5分)。

做好政策的宣传其他工作,摸清本村村民的思想动态,杜绝群体性上访事件,凡征地拆迁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将酌情扣分。

影响较大的,不得分。

7、协助做好劳力妥善安置(8分)。

根据征地政策及时、可信提供征地农转非提供服务人员名单,配合扎实推进养老保险工作;提供村、组宅基地及人口年报;做好与农转非人员签署签订安置协议工作;做好农转非转户口时的户口收集工作。

上述教育工作未完成的,将酌情扣分。

8、完成其他重点项目工作(7分)。

完成重点项目水、电、路、取弃土等协调机制工作,未及时完成的,将酌情扣分。

9、完成2012年度征地工作(50分)。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15•【字号】益政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程序第三章土地征收补偿第四章房屋拆迁及其他附着物补偿第五章房屋拆迁安置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工作),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未征收的土地需要征收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非农建设用地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渔场、牧场、林场、茶场等国有农用地,参照执行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乡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架设管网、高压电杆或者铁路建设等项目不需征地而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2024年征迁工作考核方案

2024年征迁工作考核方案

2024年征迁工作考核方案一、工作任务全年实施土地收储7960.1亩,项目拆迁1207户,涉及9个分场和1个社区,动迁人数约6942人,拆除房屋面积约29.74万平米。

二、考核内容及要求(一)人员组织1.各单位成立拆迁工作专班,并将专班人员上报农场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备案(专班负责人和资料员必须为单位在编人员);2.各项工作任务必须责任到人,并将责任人上报到农场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备案。

(二)拆迁工作要求1.任务完成时间认定从开发区拆迁办下达拆迁任务时开始计算(或以《拆迁督办表》下发之日起),到房屋拆迁协议签订、房屋已拆除、地面附属物已清除为止(或企业签好《项目用地移交表》)。

2.奖励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拆迁任务的,每户奖励1600元;3.惩罚办法(1)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工作的,取消当月征迁1 / 3工作“三比一促”红旗单位评选资格;(2)未完成拆迁工作且被督办一次的,由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向农场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副组长作书面说明,并将该项目全部奖励资金下浮10%;(3)连续两月未完成拆迁工作且被督办的,由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向农场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组长作书面说明,并将该项目全部奖励资金下浮20%;(4)连续三次未完成拆迁工作的,责任单位年终考核工资下浮20%。

(三)征地工作要求1.任务完成时间认定从地面附属物补偿款及征地补偿款拨付到位时开始计算(或以《征地督办表》下发之日起),到征地范围内附属物清场完成,净地交付企业使用,企业签好《项目用地移交表》止。

2.奖励办法(1)项目征地在规定时间(15天)内完成、50亩以内(含50亩)的,每亩奖励50元,每个项目保底奖励资金为2000元;(2)项目征地在20天内完成、50亩-100亩(含100亩)的,每亩奖励40元,每个项目保底奖励资金为3000元;(3)在项目规定时间内,完成100亩以上的,每亩2 / 3奖励30元,每个项目保底奖励资金为4000元;(4)项目外土地收储工作按期完成的,每亩奖励20元。

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管理办法为调动全县棚户区改造各片区工作组广大党员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加快促进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进一步推动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全县棚户区改造各片区工作组及工作人员。

二、考核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一)各片区工作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展情况。

(二)各片区工作组当年下达征收任务完成情况。

四、考核标准(一)基础分(20分)1.政策执行情况(10分):贯彻执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棚户区改造工作精神,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工作,认识到位、思想统一,严格执行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决策部署(政策落实不到位,签订协议未按相关政策执行的,1户扣2分,扣完计负);积极参加棚改领导小组等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棚改工作的相关会议、培训(无故缺席或未按时参加,1次扣1分,扣完计负)。

2.日常管理情况(10分):考勤管理方面,工作人员按时上下班,服从工作组负责人的统一指挥(无故不到岗1人/次扣1分,扣完计负);工作作风方面,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勤勉尽责,艰苦奋斗、积极作为,勇于担当(对待工作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被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上级部门在督查检查中通报批评,1次扣2分,扣完计负);廉洁自律方面,在工作过程中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有群众反映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现象并查实或被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上级部门在督查检查中通报批评,1次扣2分,扣完计负);业务能力方面,认真学习、宣传棚户区改造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了解熟悉本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任务,认真学习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升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对自身负责的工作任务不清,对相关政策和方案不熟悉,导致工作失误或被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上级部门在督查检查中通报批评,1次扣1分,扣完计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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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考核管理办法
一、考核对象
承担征地拆迁任务主体责任的5个行政村及街道工作组、征地拆迁专抓组。

二、考核办法
村考核实行得分制。

考核分设定为100分,其中基本分为40分,任务分为60分。

街道工作组和征地拆迁专抓组考核实行任务量化和定额奖罚办法。

三、考核内容
(一)村考核内容:
1、征地拆迁宣传动员工作(2分)。

根据清水河街道2012年度征地拆迁工作计划(见附表),做好涉及征地拆迁组与户的宣传动员工作,开好村民代表及村民组群众会议,使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能按时进场工作。

没有按时做好,将酌情扣分。

2、征地拆迁组织安排工作(3分)。

及时建立征地拆迁组织,服从工作调配,配合区、街征地拆迁工作组依法组织安排好农户进行征地拆迁,
没有做好的,将酌情扣分。

3、协助区行政执法局做好违章查处工作(5分)。

认真仔细做好本村违章建筑与突击加层调查摸底工作,积极宣传解释依法建房的审批制度,协助做好查处工作。

工作开展不好的,将酌情扣分。

4、组织已签约的农户及时租房和搬迁(4分)。

积极动员和协助已签约农户腾房钥匙及组织其及时租房和搬迁,未完成将酌情扣分。

5、组织搬迁农户入住安置小区公建房(6分)。

组织搬迁农户及时安置完毕。

未及时完成的,将酌情扣分。

6、搞好信访工作,不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5分)。

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摸清本村村民的思想动态,杜绝群体性上访事件,凡征地拆迁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将酌情扣分。

影响较大的,不得分。

7、协助做好劳力安置工作(8分)。

根据征地政策及时、准确提供征地农转非人员名单,配合做好养老保险工作;提供村、组土地及人口年
报;做好与农转非人员签订安置协议工作;做好农转非人员转户口时的户口收集工作。

上述工作未完成的,将酌情扣分。

8、完成其他重点项目工作(7分)。

完成重点项目水、电、路、取弃土等协调工作,未及时完成的,将酌情扣分。

9、完成2012年度征地工作(50分)。

根据2012年度征地计划,积极认真地完成任务。

未按时完成任务的酌情扣分。

在规定时间内提前完成任务的村,每提前5天,加1分。

完成征地任务的确认方法:征地完成签约,作物理赔,交地。

红线内征地、红线外临时用地范围堪界定桩,开挖边沟(5分);完成红线内地面附属物及附属设施调查清点、登记造册,由被征(用)地单位(或个人)书面确认,签字盖章公示(5分);按征地或临时用地协议进行结算款项、兑现付款(10分);完成村与户之间的款项结算、兑现付款(包括青苗费、地面附属物等)(10分);完成地面附属物清理工作(10分);完成坟墓搬迁工作(5分);完成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5分)。

10、完成2012年度拆迁工作(10分)。

根据2012年度拆迁计划,积极认真地协助完成任务。

未全部完成的酌情扣分。

完成拆迁任务的确认方法:拆迁完成签约、腾空。

组织召开拆迁安置农户会议;协助签订拆迁协议,支付补偿费;协助完成拆迁房屋确权及确权结果公示;协助完成旧房腾空,上交钥匙;协助完成旧房拆除;协助完成搬迁农户及时安置完毕。

11、其他有关事项:
征地中发生抢种现象的,扣3分;征地中签约未交地的,按任务分的80%考核;无实施征地拆迁任务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讨论决定考核的得分。

(二)街道工作组、征地拆迁专抓组考核内容:
1、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宣传征地拆迁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确认征用土地的数量和类别,和村共同按时完成土地征收工作任务(40分)。

2、对占用林地和在地青苗情况进行核实,确定权属及占地面积;按时完成地上附属物的清点、复核、确认、评估及赔付等工作(40分)。

3、协助做好拆迁户的搬迁、过渡、选房、入住等安置工作,按时、按要求完成各项拆迁工作任务(10分)。

4、协调处理征地拆迁及建设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全力维护社会稳定(10分)。

四、奖罚措施
1、各工作组为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要按照分工负责、协作解决的原则,遵照加快项目推进的要求,明确责任,扎实有效地做好各项工作。

涉及的各村要积极主动承担责任,唱好主角,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2、综合考评得分第一名的村和工作组,评为街道征地拆迁工作先进村和先进工作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给予表彰,分别奖励10000元和5000元。

3、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成绩突出并做出贡献的,评出先进个人若干名,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给予表彰,分别奖励个人1000元。

3、对综合考评最后一名的村和工作组,分别处罚10000元和5000元。

对市政重点工程造成重大损失或影
响,且考评分数累计低于60分,取消该村主要领导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4、凡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按照征地工程量与征地涉及村民组数相结合原则(即100元/亩、5000元/村民组),综合奖励各工作组;并给予各村500元/亩的征地协调费奖励。

采取完成一个项目兑现一个项目奖励的办法,一次性奖励到各工作组和村。

在规定时间内,每提前5天完成征地任务的,另外追加工作组和村各10%综合奖励,每滞后5天完成征地任务的,则扣除工作组和村各10%综合处罚,直至综合奖励和协调费扣完为止。

如果工作组和村不能独立完成任务,由街道组织开展集中清理,项目完成后,给予工作组和村的奖励标准将酌情考虑。

5、不能按时完成征地任务、且造成严重影响的村主要负责人,给予免、撤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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