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处罚条例细则
消防处罚条例

消防处罚条例消防处罚条例是指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其目的是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消防处罚条例的相关内容。
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1.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未按规定进行消防设施维护、未按时进行消防设施检查等行为。
2. 违反消防安全使用规定:包括违规使用明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为。
3. 违反消防安全建设规定:包括未按规定进行消防设施建设、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通道设置等行为。
4. 违反消防安全宣传规定:包括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行为。
二、消防处罚的种类1. 警告: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轻微行为,可以赋予口头或者书面警告。
2. 罚款: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普通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赋予罚款处罚。
3. 暂扣许可证: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严重行为,可以暂时扣押相关的消防许可证。
4. 吊销许可证: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特殊严重行为,可以永久吊销相关的消防许可证。
5. 刑事责任追究:对于故意或者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三、消防处罚的程序1. 立案调查:当发现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时,相关执法部门应即将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记录在案。
2. 处罚决定:根据调查结果,相关执法部门应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处罚告知: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相关执法部门应将处罚决定内容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的申诉和诉讼权利。
4. 申诉和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或者诉讼,相关执法部门应依法处理申诉或者应诉程序。
四、消防处罚的依据消防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消防法规和规章制度。
五、消防处罚的权力机关消防处罚的权力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消防部门、消防监督机构等,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建议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消防处罚条例

消防处罚条例标题:消防处罚条例引言概述:消防处罚条例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其目的是规范消防管理,加强火灾防范工作,提高火灾防范意识和能力,有效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消防处罚条例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倡导全社会共同参预火灾防范工作。
一、处罚范围1.1 违反消防法规违反消防法规包括未按规定安装消防设施、私拉乱接电线、乱堆乱放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为。
1.2 非法占用消防通道非法占用消防通道会严重影响火灾疏散和救援工作,是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1.3 无消防安全意识无消防安全意识的行为包括疏于消防设施维护、不定期进行消防演练等,极大地增加了火灾发生的风险。
二、处罚措施2.1 警告对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口头或者书面警告,提醒其即将整改。
2.2 罚款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处以相应罚款,以达到惩罚和警示的目的。
2.3 暂扣消防合格证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可以暂扣其消防合格证,限制其相关活动,直至整改到位。
三、整改要求3.1 即将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求单位或者个人即将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3.2 加强消防培训对单位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
3.3 定期检查加强对单位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的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和通畅。
四、法律责任4.1 行政处罚对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消防处罚条例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4.2 刑事责任对因违法行为引起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4.3 民事赔偿对因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社会监督5.1 全民参预倡导全社会共同参预火灾防范工作,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和举报。
5.2 媒体暴光通过媒体暴光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对消防安全的重视和关注。
5.3 加强宣传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
结语:消防处罚条例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消防处罚条例

消防处罚条例消防处罚条例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下面是一份标准格式的消防处罚条例文本,详细介绍了相关规定和处罚措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筑物、场所和活动,以及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消防机构是本条例的执法机关,负责对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建筑物、场所的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和业主应当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并执行消防安全制度,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五条建筑物、场所的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和业主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和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建筑物、场所的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和业主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换。
第七条建筑物、场所的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和业主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教育。
第三章火灾隐患排查第八条建筑物、场所的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和业主应当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九条消防机构有权对建筑物、场所进行随机检查,如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和业主进行整改。
第十条建筑物、场所的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和业主应当配合消防机构的检查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和协助。
第四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一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许可证等。
第十二条未经消防机构批准,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损坏消防设施设备的,将被处以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和业主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演练的,将被处以罚款,并责令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消防处罚条例

消防处罚条例一、背景介绍消防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方面,为了加强对火灾隐患的管理和处罚,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我国制定了《消防处罚条例》。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适合范围,以及处罚的程序和方式。
二、适合范围《消防处罚条例》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建造物、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2. 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使用;3. 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治;4. 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5. 其他与消防安全相关的行为。
三、主要内容1. 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根据《消防处罚条例》,各级消防部门有权对建造物、场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责令整改,并赋予相应的处罚。
火灾隐患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不当、消防通道被阻塞、消防设施损坏等。
2. 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使用消防设施是保障火灾发生时及时控制和扑灭火势的重要工具,根据《消防处罚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如发现消防设施损坏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的,应即将报修并采取暂时措施。
3. 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是提高公众消防意识和应急能力的重要手段。
根据《消防处罚条例》,各级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公众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的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处罚程序和方式1. 处罚程序根据《消防处罚条例》,消防部门在发现火灾隐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进行处罚。
处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调查取证:消防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采集相关证据;(2)听证程序: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听证,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3)处罚决定:根据调查取证和听证结果,消防部门作出处罚决定;(4)处罚通知:将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2. 处罚方式根据《消防处罚条例》,对于火灾隐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消防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方式:(1)责令整改: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者违规行为,责令当事人即将整改;(2)罚款:对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3)暂扣或者吊销消防许可证: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单位,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其消防许可证;(4)刑事处罚:对故意破坏、妨碍消防工作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处罚条例

消防处罚条例标题:消防处罚条例引言概述:消防处罚条例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它规定了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将受到何种处罚,以此来促使公众和相关单位加强消防安全意识,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正文内容:一、处罚对象及范围1.1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个人- 个人在公共场所抽烟- 个人在住宅区违规使用明火- 个人私自改装电线、电器设备等1.2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 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单位未进行消防安全演练- 单位未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查和维护1.3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建造工程- 建造工程未按照消防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建造物内存在消防隐患,如阻塞疏散通道等- 建造工程使用不符合消防要求的材料二、处罚措施2.1 罚款-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个人将被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将被处以较高金额的罚款-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建造工程将被处以较高金额的罚款2.2 停业整顿-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可能会被责令停业整顿一段时间-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建造工程可能会被责令停工整改2.3 撤销相关资质-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可能会被撤销相关资质,如消防许可证等-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建造工程可能会被撤销相关资质,如建造许可证等三、申诉与上诉3.1 申诉- 处罚对象可以向相关消防部门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理- 申诉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以证明处罚不当或者存在误判3.2 上诉- 处罚对象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对处罚决定进行审理- 上诉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以证明处罚决定存在法律错误或者不合理之处四、处罚执行4.1 处罚决定书- 相关消防部门将向处罚对象发出处罚决定书,详细说明处罚事项、金额和执行期限等- 处罚决定书需要被处罚对象签收,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义务4.2 处罚执行- 相关消防部门将对处罚对象进行处罚执行的监督和检查- 处罚对象需要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处罚义务五、加强宣传和教育5.1 宣传活动- 相关消防部门将组织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和重要性- 宣传活动可以通过传统媒体、社交媒体等多种方式进行5.2 教育培训- 相关消防部门将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公众和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教育培训可以包括理论知识讲解、实操演练等多种形式5.3 发放宣传资料- 相关消防部门将发放宣传资料,如宣传册、海报等,以提醒公众和相关单位注意消防安全问题- 宣传资料可以在公共场所、单位办公区域等地方进行发放结论:消防处罚条例的实施对于提高消防安全意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
消防处罚条例

消防处罚条例消防处罚条例是指针对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和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处罚的法律文件。
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处罚对象1. 单位:指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组织等法人单位。
2. 个人:指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和规定的自然人。
二、处罚种类1. 警告:对轻微违法行为赋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2. 罚款:对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而定。
3. 暂扣消防证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可以暂时扣押其消防证照,限制其消防设施和设备的使用。
4. 停产停业整顿:对违法行为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可以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消除安全隐患。
5. 拘留:对故意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三、处罚程序1. 立案调查:消防监督部门接到相关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即将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决定是否立案。
2. 事先告知:对将要进行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向其发出事先告知书,明确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
3. 陈述申辩: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到事先告知书后,有权向消防监督部门提出陈述申辩,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4. 处罚决定:消防监督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和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
5. 处罚执行: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处罚决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消防监督部门将对处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处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了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和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对各类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和原则。
五、处罚结果公示消防监督部门应将处罚结果进行公示,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加处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消防处罚条例

消防处罚条例消防处罚条例是为了加强火灾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根据消防处罚条例的规定,以下是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所采取的处罚措施: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在公共场所吸烟,违反禁止吸烟规定;2. 违反禁止使用明火的规定,如在禁烟区域使用明火;3. 未按规定使用消防设备,如未定期检查消防器材;4. 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地方堆放杂物,影响疏散通道的畅通;5.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如未进行消防演练;6. 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二、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根据其违法情节的轻重,可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轻微行为,可赋予口头或者书面警告,提醒其改正错误;2. 罚款: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较为严重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造成的后果以及违法者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3. 暂扣消防许可证: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严重行为,可以暂扣违法者的消防许可证,限制其进行相关经营活动。
暂扣的期限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4. 关停整顿: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特殊严重行为,可以责令违法者停业整顿,直至消除安全隐患并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重新开业;5. 刑事追究:对于故意或者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重大火灾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消防处罚的程序和权力保障:1. 消防处罚的程序应当依法进行,违反程序规定的处罚无效;2. 消防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调查取证、勘验现场等措施,采集相关证据;3.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被发现后,消防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4. 违法者对消防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消防处罚条例明确了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所采取的处罚措施,旨在加强火灾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部门将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
消防处罚条例

消防处罚条例标题:消防处罚条例引言概述:消防处罚条例是为了规范和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范围和内容,规定了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将面临的处罚措施。
以下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消防处罚条例的相关内容。
一、主体责任1.1 消防责任人:企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2 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指导、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1.3 消防监督机构:对各类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二、消防安全管理2.1 消防设施: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2 消防演练: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逃生和扑救能力。
2.3 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三、火灾隐患整改3.1 发现火灾隐患:消防监督机构对各类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即将整改。
3.2 整改期限:对于发现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3.3 整改不力:如果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将面临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违法行为处罚4.1 违法行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包括未经审批擅自改建、占用消防通道、乱扔烟蒂等。
4.2 处罚措施:对于违法行为,消防监督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罚款或者吊销相关资质。
4.3 处罚公示:对于重大违法行为,消防监督机构可以进行处罚公示,提醒公众警惕。
五、法律责任5.1 法律追究:对于因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导致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2 民事赔偿:责任单位应当承担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5.3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涉及刑事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将受到刑事处罚。
结语:消防处罚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减少火灾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加强消防安全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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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处罚条例细则
消防处罚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给予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以外,均适用本办法。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责令停产、停工、停业改进。
消防处罚条例细则第二章处罚
第四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重大火灾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者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火灾的;
(二)对火险隐患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措施无效引起火灾的;
(三)谎报火警的。
第五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
(二)故意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岗位防火责任制或安全操作规程尚未引起火警、火灾的;
(三)不按照消防监督机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和期限消除火险隐
患的;
(四)明火作业,在禁火区域烧荒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有效措施的;
(五)在煤气调压站、服务站、罐站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及其他禁止吸烟、用火的区域、场所吸烟、用火的;
(六)火车、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域、场所违反防火规定的;
(七)使用、检修、试验机动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火险的;
(八)罐装、使用易燃液体时吸烟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碰撞磨擦的;
(九)在生产、储存、经营、实验中,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性,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的;
(十)堵塞、占用、封闭消防通道、楼梯、防火间距,经指出不改的;
(十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
(十二)在旅馆、宾馆、饭店、礼堂、影剧校、娱乐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指出不改进的;
(十三)擅自在礼堂、影剧院等娱乐场所增加座位或者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
(十四)商场、商店内堆放商品超过额定数量的;
(十五)库房、库区违反《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经指出不改的;
(十六)单位领导人和值班保卫人员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经指出不改的;
(十七)安装、维修、使用电气设备或家用电器违反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十八)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作业,或者指派无合格证人员进行上述作业的;
(十九)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电热器、明火炉灶等取暖设施不符合防火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二十)安装、维修煤气管道、灶具、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或在使用中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尚未造成火灾的;
(二十一)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经指出仍
不配置的;
(二十二)发生火灾后不组织抢救,或阻止他人抢救的;
(二十三)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事先未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
(二十四)在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堆放可燃物,违反安全规定的。
第六条有下列违反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没有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说明书及防火防爆注意事项的;
(二)把已经用过但未经处理或处理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改作它用,尚未造成后果的;
(三)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进入旅馆、饭店、礼堂、影剧院、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及人员集中场所的。
第七条有下列违反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间接责任者、指使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损坏消防设施、器材,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从事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尚未影响灭火的;
(四)对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产品标贴产品合格证的;
(五)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未经消防检测机构检验的;
(六)需要使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消防器材、设备,事先未将其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送交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而购进的。
第八条有下列违反建筑、临时建筑防火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图设计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定的;
(二)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建筑施工的;
(三)工程项目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即发放施工执照的;
(四)不按防火审核批准的图纸施工的;
(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对原有建筑物进行内外装修或内外修不符合防火规定的;
(六)建筑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即行使用的;
(七)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堆场的用途,违反消防规定的。
第九条有下列违反建筑防火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处以罚款:
(一)建筑工程项目未经消防监督机构防火审核批准擅自施工的,消防监督机构在责令其停止施工的同时,对建设单位按工程总概算的0.5%至1%罚款,对施工单位按工程施工费的5%至10%罚款;工程项目已经竣工的,从施工之日起,对建设单位按日每平方米再罚款五角至一元,直至火险隐患消除。
(二)工程设计单位交付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施工图设计,对设计单位按工程总概算设计收费的10%至50%罚款;对该项工程重新设计的经费,由设计单位承担。
(三)施工单位承担的建筑工程项目未按照防火审核批准的图纸施工,消防监督机构在责令其停止施工的同时,对施工单位按工程施工费的0.5%至1%罚款;对该项工程需要整改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四)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消防验收而使用的工程,从使用之日起对建设单位按日每平方米罚款二角至五角。
第十条有下列阻碍公安消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之一的,处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拒绝、阻碍或刁难公安消防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执行消防管理、调查起火原因、追查火灾事故责任的;
(二)隐瞒火灾事故真象或未经消防监督机构许可擅自改变火灾事故现场的;
(三)在灭火、抢险的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现场总指挥员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医疗、救护、环境卫生、煤气等部门的力量或企业专职、义务消防组织力量的;
(四)阻碍火场指挥员决定拆除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构筑物或者毗连火场需要拆除的建筑物的。
第十一条对消防监督机构下达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拒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的单位,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处罚后仍不改进的,责令停工、停产、停业改进。
第十二条从事生产、销售、维修消防器材的单位,生产、销售、维修的消防器材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其回修并赔偿用户的经济损失;在火场上影响灭火效力,每台件处一千至三千元罚款,同时责令停产、停业改进,或者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无照生产、销售、维修消防器材的,予以取缔,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处以罚款。
罚款额为火灾、爆炸事故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10%至20%。
第十四条对于屡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实行劳动教养。
第十五条对违反消防管理的物品和用具,应当没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
对损坏消防器材、设施、工具的,由有关单位指令损坏人赔偿。
消防处罚条例细则第三章裁决、执行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处罚,由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派出所、公安消防民警中队裁决,也可由公安消防监督员当场处罚。
第十七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处罚。
第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分别处罚。
第十九条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从轻处罚或者免以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条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传唤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者,使用《传唤证》;对当场发现的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者,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逃避传唤者,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第二十二条被罚款的个人或单位,应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交纳。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
第二十三条裁决赔偿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将赔偿费交裁决机关代转。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处罚,应作出《违反消防管理处罚裁决书》,交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者,并立即执行。
被处罚者不服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五日内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诉后十日内作出复核裁决。
消防处罚条例细则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单位不准报销。
对单位的罚款,企业单位从税后利润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从预算外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罚款和没收的物品一律上缴地方财政。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五日颁布的《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