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尚权刑事辩护指引

《尚权刑事辩护指引》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又相继出台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上述规定均自2013年1月1日施行。
在这一大背景下,为规范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行为,优化办案程序,提高辩护质量,我所对于2011年1月出版发行的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尚权刑事辩护指引》。
在本次修改过程中,我所与中国社会科学与法学研究所共同探讨,集思广益。
经过多次磋商,两易其稿,并组织了若干法学专家、律师同仁进行了两天紧张而热烈的讨论,在原规范的形式、内容、风格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可行意见和建议,特别是针对新刑诉法关于刑事辩护有关规定的修改,提出了相应部分的删节、变更要求,并对原规范的内容提出实质性修改的操作原则。
之后,在我所与日知社合作的“尚权刑辩沙龙”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了三次讨论,其中有不少专家学者结合时代发展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一些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看法。
通过多元化思维和诸多实际经验的交融与碰撞,产生了很多司法智慧的火花。
使得该规范在原有基础上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完美、实用性更强。
为了将此次修订工作在深度和广度上拓展得更加充分,我们还与内蒙古、四川、浙江、广东、重庆、陕西、新疆等地的律师事务所直接合作,由他们在本“指引”修订完成后进行试用,并对试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我所沟通,以便及时修改完善。
经过上述机构和人员的辛勤努力,本规范于2013年4月中旬修订完毕。
纵观全稿,获得“再生”的“指引”体现出了以下特色:第一,刑事辩护的工具性。
本规范方便律师在办案程序中随时随事有针对性地查阅相关内容。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指司法裁判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且适用法律正确。
二、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指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程序得到遵守,程序违法得到救济。
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
2005年试卷二21.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 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 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考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解题思路和依据】因为不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也可能使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所以,D项不正确。
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和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则是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的应有之义。
【应注意的问题】该题考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是2005年司考大纲中新增内容,是一道涉及刑事诉讼原理方面的试题。
该题目的出现表明,刑事诉讼法试题不仅要考法条,同时也会考理论。
实际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出案例题也是可能的。
【答案】D三、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职能是指诉讼参与者在刑事诉讼中为实现特定目的进行诉讼活动所具有的作用和产生的功能,诉讼主体进行诉讼行为、享有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都是在诉讼职能的基础上进行的。
目前的主流观点是“三职能”说,即认为刑事诉讼职能包括控诉、辩护和审判三项职能。
所谓控诉职能,是指在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基础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职能;所谓辩护职能,是指反驳起诉,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职能;所谓审判职能,是指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职能。
三种职能的相互关系:控诉是辩护的对象,是审判的前提和根据,审判必须限定在控诉的事实和被告人范围内;辩护必然针对控诉进行,对控诉成立起制衡作用;审判是控诉的法律后果,在审判中必须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没有辩护,控诉和审判将失之专横。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汇编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
件清理汇编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3.09.24
•【字号】京高法发[2013]316号
•【施行日期】2013.09.24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
汇编结果的通知
(2013年9月24日京高法发〔2013〕316号)
全市各法院、高级法院各部门:
按照高级法院院领导指示精神,高级法院开展了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汇编工作。
在半年的清理汇编工作中,经过资料收集、甄别筛选、汇总整理等阶段,对高级法院历史以来发布的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摸底,明确了当前仍然有效的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
现将经过此次清理汇编工作确定的有效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文件正文已在北京法院局域网研究室网页下信息资料库规范性文件栏目中发布,欢迎查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商事审判规范性文件。
诉讼文书样式完整版

目录一、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文书样式 ..................................................... - 2 -1.受理案件通知书....................................................................................... - 2 -2.应诉通知书............................................................................................... - 4 -3.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 .......................................................................... - 5 -4.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 .......................................................................... - 6 -5.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 .............................................................................. - 7 -6.二审民事案件不开庭审理通知书 .......................................................... - 8 -7.二审刑事案件不开庭审理通知书 .......................................................... - 9 -8.询问通知书............................................................................................... - 9 -9.证人出庭通知书..................................................................................... - 10 -10.鉴定人出庭通知书 .............................................................................. - 11 -11.庭审直播通知书................................................................................... - 12 -12.延长审限通知书 .................................................................................. - 13 -13.延长审限决定书 .................................................................................. - 14 -14.不计入审限期间通知书 ...................................................................... - 14 -15.告知审判委员会委员通知书(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 .................. - 15 -16.告知审判委员会委员通知书(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 .................. - 16 -17.告知审判委员会委员通知书(行政审判及执行专业委员会) ...... - 18 -18.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通知书 .............................................................. - 19 -19.旁听合议庭评议邀请函 ...................................................................... - 20 -20.约见法官登记表 .................................................................................. - 21 -二、执行案件文书样式 ........................................................................... - 22 -21.执行通知书 .................................................................................. - 22 -22.报告财产令........................................................................................... - 23 -23.执行款收付告知书 .............................................................................. - 24 -24.金融风险提示书 .................................................................................. - 25 -25.延长执行期限通知书 .......................................................................... - 26 -三、审批事项文书样式 ........................................................................... - 26 -26.申请延长审限审批表(刑事) .......................................................... - 26 -27.申请延长审限审批表(民事、行政) .............................................. - 27 -28.申请延长审限审批表(执行) .......................................................... - 28 -29.申请延长审限审批表(赔偿) .......................................................... - 29 -30.申请不计入审限期间审批表(刑事) .............................................. - 30 -31.申请不计入审限期间审批表(民事、行政) .................................. - 31 -32.申请不计入审限期间审批表(执行) .............................................. - 32 -33.申请不计入审限期间审批表(赔偿) .............................................. - 33 -34.限期结案督办通知书 .......................................................................... - 34 -35.案件庭审直播申报表 .......................................................................... - 35 -36.裁判文书不予上网公开审批表 .......................................................... - 36 -样式1一、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文书样式X X 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 )X高法民初字第号:你(单位)与之间纠纷一案,你(单位)起诉至本院。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1991)-法[办]发[1991]46号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1991)-法[办]发[1991]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84464a7b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d5.png)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1991)正文:----------------------------------------------------------------------------------------------------------------------------------------------------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法[办]发[1991]46号1991年12月24日)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第三条各类诉讼文书必须用标准十六开办公纸,并用毛笔或钢笔(用墨汁或碳素、蓝黑墨水)书写、签发。
第四条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应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把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列为审判庭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一。
由承办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承办审判员和庭长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承办书记员按期归档。
二、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七条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开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量刑【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7]5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7【实施日期】2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京高法发〔2017〕52号)为依法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法[2016]386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北京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确保司法公正。
第二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坚持罪责刑相适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按照裁判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
第三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侦查、起诉、审判环节衔接,提高办案质效。
第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2.12•【字号】京高法发[2003]37号•【施行日期】2003.02.1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2002年12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3年2月12日京高法发[2003]37号文件印发)第一章形式审查与立卷登记第一条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申诉、申请再审,应当由下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一)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但其中已有人申诉的,其他人不得以同一理由重复提出;(二)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三)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死亡或丧失主体资格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
第二条申诉、申请再审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但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审查驳回或再审后,仍申诉、申请再审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自裁判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提出。
但申诉人在此期限内曾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依规定应当立卷审查却未立卷审查的除外。
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判、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第四条对刑事生效裁判申诉应当以下列理由提出:(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不充分、不具有证明力或者自相矛盾的;(三)原生效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四)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五)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审判程序不合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第五条对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调解申请再审应当以下列理由提出:(一)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生效裁判的;(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三)原生效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四)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裁判文书的;(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七)民事或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九)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辩护词
该案件的典型:死刑改判为10年有期徒刑 2011年3月15日,亳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 处吴尚澧死刑,其余被告人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 刑等刑罚。该案因此进入死刑复核阶段。该案在死刑 复核阶段,律师向最高法提出4点意见,其中部分观 点被最高法采纳。在死刑复核后,按照法定程序,最 高法发回到安徽高院,安徽高院又发回到亳州中院, 亳州中院再发回到亳州检察院重新起诉,检察院重新 起诉了22人,其他21人无罪释放。该案最后定性不属 于集资诈骗案,而是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由于案 件性质发生了变化,吴尚澧的也因此由死刑改判为10 年有期徒刑。这一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这是法院听 取律师意见的结果。也是律 吴尚澧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亳刑初字第0013号《刑 事判决书》,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安徽省高级 人民法院(2011)皖刑终字第00257号《刑事判决书》,作出了维持原一审判决的终 审判决。 同案39名被告中,石峰、寥开祥被判处死缓两年,王正君从死缓改判无期。张燕、 孙祥云均被终审判处无期徒刑。其他33名被告被同案判决有期徒刑。现吴尚澧案已 经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报请贵院复核中。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依法接受吴尚澧母亲吴秀英的委托,受理其死刑复核程序的 刑事辩护,组成四人辩护小组,指派陈有西律师、苗宏安律师为吴尚澧死刑复核程序 的正式辩护人,向贵院提出辩护意见。 我们经过认真审阅原一二审的证据材料,和一二审的法院判决书,会见了被告吴尚澧, 经认真评议研究,完全同意原一二审辩护人叶星林律师所作的辩护意见。吴尚澧不构 成集资诈骗罪,判决其死刑确有不当,不能核准死刑。该案一二审存在多处错误,主 要表现在:1,本案一审、二审审理程序严重违法;2008年12月16日刑拘,到2011 年3月15日才作出一审判决,侦、诉、审长达二年三个月,严重超过法定时效;而安 徽高院第二审没有全案审理,只对4名死刑被告进行公开审理,其他35名被告都没有 到庭,没有进行询问质证;2,二审判决主要事实认定错误;3,本案主要事实不清; 定罪证据不足;4,本案属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 5、本案对同一行为事实同一 批被告适用不同罪名错误;6、本案对吴尚澧认定罪名错误,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7、本案立案启动不正常,一二审判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8、本案判决吴等三人死 刑确有错误。 请最高人民法院严把死刑复核关,防止错杀误杀,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错案。现将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6.09.21•【文号】法释[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9.25•【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于2006年8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8次会议、2006年9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6年8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8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6〕8号为依法准确惩罚犯罪,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确保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
第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开庭审理的;(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开庭审理情形的。
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刑诉课后思考题-祝进杰
刑诉课后思考题-祝进杰绪论课后思考题1、什么是刑事诉讼?(1)刑事诉讼是为了解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由国家机关主导的专门活动。
国家追诉犯罪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通过刑罚惩罚顺应民众的报复心理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恢复,但这种追诉活动要受到裁判机构即法院的审查,于是就把追诉犯罪的活动纳入诉讼的轨道(2)刑事诉讼是国家主导以解决被指控者与国家之间产生的刑事纠纷的专门活动。
犯罪人侵犯的不仅仅是个体的人身财产利益,而且被视为威胁社会安全和国家统治秩序,国家专门机关代替国家追究犯罪人的行为责任(3)刑事诉讼应理解未国家裁判机构在追诉机构(以及自诉人)的追诉活动与被指控者的防御活动之间实施审查,并使双方展开理性争辩与说服,最终判决刑事案件的活动与过程2、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在我国是指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并经1996年、2012年、2018年全国人大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3、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是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载体。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有以下几种:(1)宪法。
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是一国的母法,刑诉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以宪法为根据(2)刑事诉讼法典。
规定了我国主要的刑事诉讼程序、制度与原则,是我国主要的刑事诉讼渊源(3)有关法律。
主要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其中比较常见的有《刑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监狱法》、《律师法》等(4)有关法律解释。
较为重要的主要有《高法解释》、《高检规则》、《公安部规定》等(5)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定。
指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及其相关部门制定规定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如国务院制定的《看守所条例》(6)有关国家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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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
关于印发《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的意见
(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7〕417号
(2007年12月12日)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所属各总队、局、处、各分县局、北京铁路局公安局,各公安处,各区县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刑事犯罪,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规范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的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审判工作实际,现制定本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司法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的意见(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审判工作实际,现制定本意见试行。
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刑事犯罪,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是不可替代的重要诉讼环节。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为解决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全市各级政法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提高对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的认识,并为全社会作出依法办案的表率,首先从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做起,侦查人员等公务人员要带头依法出庭作证,所在单位领导应予以鼓励和支持。
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包括对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提出上诉、抗诉的案件,或者对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出抗诉的案件。
三、根据两高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及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
(一)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死亡被害人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证人证言、其他被害人陈述有异议,该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二)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死亡被害人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对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有异议,或者鉴定、勘验、检查程序违反规定,或者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疑点的。
(三)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死亡被害人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辩护人,有证据提出排除非法言词证据,该言词证据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四)合议庭认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四、需要侦查人员等公务人员出庭作证的,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统一与市级有关办案机关提前沟通协调。
需要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出庭作证的,与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提前沟通协调。
五、有关办案机关对侦查人员等公务人员,要加强刑事诉讼法关于取证程序、庭审程序和出庭作证应注意的问题的培训教育,及时总结交流相关经验,促进提高全市公检法机关整体的办案质量和包括出庭作证在内的诉讼水平。
六、要作好出庭作证的保护工作,法院应在法庭证人席与旁听席之间,设置移动的剪影屏风,以保护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未成年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和人身安全。
七、出庭作证的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受到暴力侵犯、威胁、恐吓的,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八、对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待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九、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可能判处死刑等案件,待相关条件具备后,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公检法机关应主动加强沟通协商,并及时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