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二00三年全国春季糖酒会期间宾馆住房价格备案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实施台账管理的通知-川价发[2007]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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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实施台账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实施台账管理的通知(2007年12月6日川价发〔2007〕223号)成都市、攀枝花市、达州市、乐山市、绵阳市、自贡市、蓬溪县、仁寿县、宣汉县、什邡市、宜宾县、阆中市、荣县、安岳县物价局:为加强和规范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工作,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基础建设、提高价格监测质量,今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价格监测台账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一)。
经研究,我省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中开始实施台账管理。
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1、实施台账管理的主体:省价格监测中心,各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单位(6市8县物价局)。
2、实施台账管理的对象:省价格监测中心直接布点的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各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布点的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3、台账管理的主要内容:管理卡:由省价格监测中心和各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单位负责“全国价格监测台账管理卡”的制作、填写和更新。
(管理卡式样见附件二)台账:由省价格监测中心和各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单位负责“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台账”的制作和发放,由各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负责台账的填写和保存。
(台账式样见附件四)台账管理工作情况季度报告:由省价格监测中心负责。
4、时间要求:2007年12月底前完成上述事项的准备工作,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台账管理。
各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于2008年春节前将实施台账管理的情况报省价格监测中心;2008年春节后省内检查;2008年下半年全国检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管理的通知-川价费[2004]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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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管理的通知(川价费[2004]171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委)、房地产管理局(处):为加强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减轻交易负担,进一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的精神,现就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按建设部要求,实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规范化管理。
二、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三、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包括房产转让手续费、房屋租赁手续费。
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房地产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和国家规定的收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四、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一)房地产转让手续费l、住房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
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2、非住房按成交价收取。
成都市按1%收取,其他设区城市按1.5%收取,县级和县以下城镇按1.8%收取。
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赠与按房价1%收取,置换、兼并或合并、作价入股等按评估价0.7%收取。
对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按评估价的0.5%收取。
(二)房屋租赁手续费住房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每次合同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等关于贯彻落实省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等关于贯彻落实省八厅局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成价费[2008]142号【发布部门】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成都市旅游局成都市文化局【发布日期】2008.07.17【实施日期】2008.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成都市旅游局、成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成都市文化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八厅局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成价费〔2008〕142号)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林业和园林局、旅游局、民宗局、文化局: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省八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家八部委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8〕97号)和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8〕9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整顿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川价发〔2008〕11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旅游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贯彻落实国家、省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意见通知如下,请你们遵照执行: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整顿规范门票价格(含交通运载工具价格,下同)的工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作好这次整顿规范工作。
各区(市)县物价部门要通过清理、整顿和规范门票价格的工作,建立起科学的门票价格管理体系;规范门票价格管理行为并使之合理有序;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门票价格,促进我市旅游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规范门票价格管理1、加大游览参观点的免费开放程度。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成办发[201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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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
正文:
----------------------------------------------------------------------------------------------------------------------------------------------------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
(成办发〔2011〕4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要求,现将我市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公布如下:
加大住房保障力度,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能力明显提高,新建普通住房价格涨幅明显低于全市本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各项房地产调控措施,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实现调控目标。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结束——。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成都市城区经济适用房指导价格的批复-川价字费[200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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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成都市城区经济适用房指导价格的批复
正文:
----------------------------------------------------------------------------------------------------------------------------------------------------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成都市城区经济适用房指导价格的批复
(川价字费[2000]143号二000年七月七日)
成都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
成都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拟定我市城区经济适用房指导价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请你们组织实施。
一、同意成都市经济适用房分为五个价区(府南河内侧地区为一类价区;府南河至一环路之间地区为二类价区;一环路至二环路之间地区为三类价区;二环路至三环路之间为四类价区;三环路外侧地区为五类价区)。
二、成都市2000年-2001年城区经济适用房(砖混结构)分区指导价为:一类价区每平方米1800-2200元;二类价区每平方米1600-2000元;三类价区每平方米1500-1800元;四类价区每平方米1200-1600元;五类价区每平方米980元-1400元。
三、经济适用住房按建设项目实施定价销售。
由开发企业根据省物价局、省建委川价字费(1999)117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在以上规定幅度内报批。
——结束——。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9.01•【字号】成价检[2006]183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价检[2006]183号)各区(市)县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保障新建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省物价局同意,制定了《成都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并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一日成都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推进价格诚信体制建设,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促进公平交易,公平竞争,制止价格欺诈,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经省物价局同意,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营销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新建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及收费相关情况。
我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取《成都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和收费标价牌》和《成都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一房一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价格和收费公示。
第四条《成都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和收费标价牌》(以下简称标价牌)和《成都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以下简称价目表)格式由成都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经营者自行制作,标价牌及价目表最下端应标明“此格式由成都市物价局监制、价格举报电话12358”字样,便于消费者价格咨询和举报投诉。
成都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监察局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有关

成都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监察局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有关服务性收费行为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成价费[2003]168号【发布部门】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监察局【发布日期】2003.08.08【实施日期】2003.08.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2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22日)废止(原因:已被新文件替代)成都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监察局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有关服务性收费行为的通知(成价费[2003]168号2003年8月8日)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监察局、市直属各学校: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成府发[2002]26号)中“由学校在校内为学生提供的社会性服务,可适当收取费用”的有关精神。
针对我市目前中小学校在为学生提供一些社会性服务时,由于收费政策不够明确,学校收费行为存在不规范的情况,经研究,提出以下收费行为的规范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小学生托管服务费。
1、小学生放学后,部分家长因在工作时间内不便接送小孩,要求滞留学校,并委托校方代为管理学生,允许学校收取小学生托管服务费。
2、小学生托管服务费收费标准:五城区及高新区的小学,每生每月12元;各区(市)县城关小学每生每月10元。
农村学校的小学生放学后滞留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3、学生家长委托校方代为管理学生,双方须签约托管协议,明确托管时间(指滞留学校时间)、托管期限、托管服务内容、托管费用的收取方式等双方的权利义务。
不签约托管协议而收取费用的,视为强制服务收费。
4、学校受学生家长委托在管理学生的时间内,不得向学生授新课内容,否则视有强制之行为。
5、全市统一规范小学生托管服务费后,各学校不得再以社会力量办学的名义要求学生自愿参加各种兴趣班、艺术班、素质教育等。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目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目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3.12.12
•【字号】成价费[2003]290号
•【施行日期】2003.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目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价费[2003]290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我市自2003年4月实行《成都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目录》以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做了部分调整。
为了让企业明白交费,现对《成都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目录》中部分已经取消和调整以及对部分行业停收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清理列表如后,请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各收费单位严格执行,并在媒体及收费场所公示。
同时请市工商局在2004年度企业营业执照年审时,将《成都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目录》与本通知一并发给企业,并做好登记工作。
附件:
附表一、成都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目录中取消的收费目录
附表二、成都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目录中调整标准的收费目录
附表三、成都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目录中对部分行业停收的收费目录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财政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附表一
成都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
附表二
成都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
附表三
成都市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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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二00三年全国春季糖酒会期
间宾馆住房价格备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2.10
•【字号】成价农[2003]28号
•【施行日期】2003.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二00三年全国春季糖酒会期间宾馆
住房价格备案的通知
(成价农[2003]28号)
五城区(含高新区)物价局、市级有关单位:
二○○三年全国春季糖酒交易会将于三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五日在我市举行。
近段时间,不断有外地客商反映在预订糖酒会住房时价格太高,有价格欺诈行为,为维护糖酒会期间价格秩序,保证糖酒会顺利召开,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二○○三年春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交易秩序的通告》的要求,并请示省物价局同意,在糖酒会期间,各宾馆、饭店、酒店的住房价格一律实行调价备案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糖酒会期间各宾馆、饭店、酒店的住房价格一律实行调价备案制,实行最高限价。
各宾馆、饭店、酒店要公平、公开、诚实经营,自觉遵守物价管理规定,不得随意提高客房价格。
二、各大中型宾馆、饭店、酒店在糖酒会之前必须到市物价局办理备案手续。
小型宾馆、招待所到所在区物价局办理备案手续。
三、各宾馆、饭店、酒店在糖酒会期间要按大会组委会规定的会期时间,对预订客房的除按组委会规定时间或按实际住宿天数计费外可另加收腾空费,腾空费最多不超过3天。
四、对广告公司或其它中介机构将宾馆、饭店客房包租经营,将广告费、布展费等与客房价格捆绑销售给糖酒会客商的行为必须制止,客房价格与广告公司的收费要严格区分,不能将广告费开成客房费,否则按价格违法行为处罚。
五、糖酒会期间各宾馆、饭店客房、餐饮娱乐价格必须明码标价,使用物价部门监制的价目牌、价目本。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