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继承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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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讲义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讲义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讲义一、引言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指规定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继承权益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婚姻家庭继承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它关系到人们的财富分配、家庭关系稳定等重要问题。

本讲义将介绍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相关法律规定等内容。

二、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适用范围2.1 婚姻的定义根据《婚姻法》,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结成的、基于互相爱慕而构成的法律关系。

在婚姻中的财产继承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2.2 家庭的定义家庭是指夫妻及其亲属一起共同生活的社会单位。

在家庭中的财产继承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

三、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基本原则3.1 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继承法中,平等原则是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

根据平等原则,男女在婚姻家庭继承中享有平等的权益,不论性别,都应当平等地分享财产继承权益。

3.2 血缘原则血缘原则是指继承权益应当按照亲属关系的血缘关系进行继承。

根据血缘原则,近亲属享有优先继承权益,远亲属则在继承中排位较低。

3.3 自愿原则根据自愿原则,婚姻家庭继承应当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

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财产继承权益的分配方式。

四、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具体内容4.1 配偶财产继承权根据婚姻法规定,配偶在婚姻家庭继承中享有特殊地位。

配偶有权继承对方财产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地区的法律规定有所差异。

4.2 子女财产继承权子女在婚姻家庭继承中享有一定比例的财产继承权。

一般情况下,子女的继承权益大于其他近亲属。

4.3 亲属财产继承权除了配偶和子女,其他亲属也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

亲属的继承权益根据亲缘关系的近远程度而有所不同。

4.4 遗嘱的重要性遗嘱是一种重要的财产继承安排方式。

在婚姻家庭继承中,合理起草和执行遗嘱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有效保护家庭成员的继承权益。

五、结论婚姻家庭继承法是保护婚姻家庭成员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它在维护家庭关系稳定、合理分配财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了解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已排序)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已排序)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已排序)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1 / 4婚姻家庭制度:其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

是由各种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的,起着确认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

(基础知识)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据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

它是讲婚姻家庭关系用法律形态或者根据社会习惯加以固定化,使之成为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

婚姻家庭制度:一定的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从广义上说,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合。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婚姻自由: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不受他人强制或者干涉。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继承法:定义: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

寄养,是父母由于工作、生活条件特殊或其他原因,把子女寄托在别人家中,由父母出资,请他人抚养的一种形式。

寄养:是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

寄养不产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家长制:是指家长在家庭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是独占的,不可分割的。

家长统治全家,他们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主从、尊卑、依附关系,“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一样,都是调整家庭关系的信条。

家事代理权:指日常家务活动的代理权,亦即因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的代理权。

被代理人需对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近年来许多国家立法承认夫妻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权。

家庭: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婚姻成立:也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

婚姻家庭继承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概述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指在婚姻关系成立或者解除时,对夫妻双方及其亲属的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问题进行规定的法律。

它是家庭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其目的是保护夫妻及其亲属在财产方面的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公平。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或者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婚前已有的财产,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婚后夫妻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财产;•其他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或者共同使用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主要表现在:•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权;•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权,即夫妻一方去世后,对其共同财产享有一定的继承权;•夫妻离婚时,可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财产的分割。

亲属继承权的定义亲属继承权是指夫妻一方去世后,其亲属享有对其财产的继承权。

亲属继承权是根据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确定的,具有一定的顺序和范围。

亲属继承权的顺序在亲属继承权中,存在一定的顺序。

一般情况下,亲属继承权的顺序为: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

亲属继承权的范围亲属继承权的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但可能存在一定的限制。

亲属继承权是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和比例来确定的,不同亲属之间享有不同的继承份额。

亲属继承权的限制亲属继承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继承份额的限制;•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保障;•遗嘱的存在。

遗嘱继承权的定义遗嘱继承权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遗嘱规定的继承权。

通过遗嘱继承权,被继承人可以自主决定财产的继承方式和继承人。

遗嘱继承权的有效性遗嘱继承权的有效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般情况下,遗嘱继承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有效:•遗嘱必须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必须按照法定格式制定;•遗嘱必须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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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抚养协议即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

法定继承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

法定继承是一个强制性规范,除被继承人生前依法以遗嘱的方式改变外,其他任何人均无法改变。

根据《继承法》第2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继承或遗赠,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继承法》第10、12条的规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

并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即告成立。

隶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随时可提出继承遗产,亦可在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

未作明示放弃的,则视为默认其继承权。

当其他继承人故意拖延,导致继承权无法实现时,主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继承遗产诉讼,其他继承人均为被告。

二婚遗产继承之二婚的老婆有房产继承权吗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二婚遗产继承之二婚的老婆有房产继承权吗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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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婚前没有做财产分割的话,那么房子就应该属于共同财产,二婚的妻子也是有继承权的。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以二婚的妻子,是合法的配偶。

如果一方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按法定继承对方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

随着当下离婚率的增高,不少家庭都是重组家庭,也就是我们说的二婚,甚至还有三婚、四婚的情况。

那么对于这些家庭来讲,其再婚的老婆是否有房产继承权呢?整理相关文章,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解答。

一、二婚的老婆有房产继承权吗如果婚前没有做财产分割的话,那么房子就应该属于共同财产,二婚的妻子也是有继承权的。

《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所以二婚的妻子,取得了结婚证,是合法的配偶。

如果一方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按法定继承对方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

遗嘱,按法定继承对方有权继承遗产。

二、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遗嘱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

《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上述各项的具体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0、11、12、13、14条之规定,对应解释如下: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

婚姻家庭继承法笔记第一章一、婚姻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男女两性。

2、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

3、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

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1、亲属团体。

2、有共同经济。

3、家庭成员一般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组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三、狭义的婚姻家庭仅指一夫一妻制形成以后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个体家庭。

四、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通过自身繁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含义:1、婚姻家庭的存在和发展,是由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决定的。

2、婚姻家庭的发展和变化,受社会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五、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

2、组织经济生活。

3、教育。

六、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

婚姻家庭制度和经济基础的关系:1、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经济基础,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2、婚姻家庭制度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通过经济基础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促进或阻碍作用。

七、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八、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九、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1、宪法和法律。

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3、地方性法规。

4、司法解释。

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6、习惯。

十、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1、范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2、性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十一、注意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与继承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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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继承法名词解释2.txt没有不疼的伤口,只有流着血却微笑的人有时候给别人最简单的建议却是自己最难做到的。

77、亲子法,指调整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非婚生子女眉头等规定为其主要内容78、亲权,原义指父母基于身份对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权利。

古代法中的亲权强调父母的权利,亲权的行使以父为主,亲权人对处于亲权之下的子女具有绝对的支配权。

近现代法中的亲权,以对未成年子女的教养和保护为主要内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79、婚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的对称,指在父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80、抚养,在我国婚姻法中专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生活供养责任。

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

81赡养,赡养在我国婚姻法中专指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生活供养责任,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

82、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的对称,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这种子女的父母不具有夫妻身份,子女是在婚姻关系以外受胎而出生的。

83、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指认领人确认非婚生子女为己身所出,从而确定双方的亲子身份和权利义务,认领分为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84、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指因一定法律事实发生使非婚生子女获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这是法律事实包括认领和生父母结婚85、继父母与继子女,子女对其父母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夫对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其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称继子女86、人工生育子女,自然生育子女的对称,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不同于自然生育的人式方法所生的子女,目前人工生育的手段主要有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代生母亲,等。

87、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扒定为婚生子女,88、婚生子女的否认,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89、收养,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的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90、立嗣,亦称立后或过继,指男子在无后时可择立与其同宗者之子为嗣子,立嗣的目的是为了继承宗祧,使以男子为中心的家统绵延不绝91、寄养,指父母出于某种特殊情形不能亲自抚养子女,因而委托他人代为抚养子女。

婚姻家庭继承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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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归属总结
婚前买房的情形 婚后买房的情形 父母买房的情形
婚前买房的情形
假设甲、乙为夫妻 1、甲婚前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甲名下:
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 2、甲婚前贷款买房,房屋登记在甲名下,婚后夫妻
共同还贷: 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 应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10条 3、甲婚前全款买房,登记在乙名下: 乙个人财产(赠与),除非有相反证据; 4、甲婚前全款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甲婚前贷款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
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 妹。
继承篇
属于甲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 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分割 5、婚后甲乙父母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甲名下: 如无约定,按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6、婚后甲乙父母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
继承篇
《继承法》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谢 谢 大 家!
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 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 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 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 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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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继承法解释《继承法及解释》一、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二、有下列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三、继承纠纷诉讼期限为知道或应知道2年,但继承开始超过20年不得再起诉。

四、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五、法定继承人的顺序:1、配偶、子女、父母;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六、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在知道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八、相互继承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先后顺序的,推定为:1、无继承人的人先死亡;2、都有继承人的,长辈先死亡;3、辈分相同的,同时死亡,无继承发生。

九、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同时存在,没有抵触的,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有抵触的,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十、不满6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十一、继承权纠纷在调解委员会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十二、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反之,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除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十三、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十四、法定继承权基于法律取得的有:1、婚姻关系;2、血缘关系;3、扶养关系。

十五、遗嘱继承权的取得条件:1、有法定继承权;2、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十六、继承权的放弃:1、继承前作出弃权意思表示的,不生效力;2、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有效;3、只能以明示的方式作出;4、一经放弃,溯及继承开始时;5、遗产处理前反悔的,由法院决定是否承认,处理后反悔的,不予承认。

十七、1、部分继承人起诉的,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2、被通知的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列其为共同原告。

3、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参诉,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仍应列其为共同原告。

十八、胎儿已留份额,在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出生时是活体,后死亡的,按死者的继承人继承。

十九、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

二十、有《继承法》第27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仍依法定继承方式办理:1、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弃权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二十一、继承的优先:遗赠抚养协议> 遗嘱继承、遗赠继承> 法定继承。

二十二、遗产已分割尚未清偿债务时,依下原则办理:1、先由法定继承人用所得遗产清偿;2、不足的,剩余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比例偿还,但以遗产价值为限;3、无法定继承的,但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比例偿还,以遗产价值为限;4、遗赠扶养协议受赠人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继承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

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6.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7.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

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

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9.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项或第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1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6.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7.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18.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二、关于法定继承部分19.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20.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2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22.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3.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

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5.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27.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32.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33.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扶养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34.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抚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关于遗嘱继承部分35.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36.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8.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9.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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