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版药典凡例中药饮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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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版《中国药典》规定中药饮片用量

2015版《中国药典》规定中药饮片用量
麦冬
6-12g
灵芝
6-12g
鱼腥草
15-25g
麦芽
10-15g
忍冬藤
9-30g
狗脊
6-12g
远志
3-10g
鸡内金
3-10g
泽兰
6-12g
赤石脂
9-12g
鸡血藤
9-15g
泽泻
6-10g
赤芍
6-12g
鸡冠花
6-12g
降香
9-15g
药品名称
药典规定用量
药品名称
药典规定用量
药品名称
药典规定用量
细辛
1-3g
香橼
3-10g
徐长卿
3-12g
珍珠母
10-25g
香薷
3-10g
凌霄花
5-9g
荆芥
5-10g
重楼
3-9g
高良姜
3-6g
茜草
6-10g
禹余粮
9-15g
拳参
5-10g
荜茇
1-3g
胆南星
3-6g
粉萆?
9-15g
草豆蔻
3-6g
胖大海
2-3枚
益母草
9-30g
草果
3-6g
独活
3-10g
益智仁
3-10g
茵陈
6-15g
姜黄
3-10g
浙贝母
5-10g
茯苓
10-15g
前胡
3-10g
娑罗子
3-9g
茺蔚子
5-10g
首乌藤
9-15g
海马
3-9g
胡芦巴
5-10g
穿山龙
9-15g
海风藤
6-12g

《中国药典》2015版二部凡例

《中国药典》2015版二部凡例

(3)物理常数包括相对密度、馏程、熔点、凝点、比旋度、折光率、黏度、吸收系数、 碘值、皂化值和酸值等;测定结果不仅对药品具有鉴别意义,也可反映药品的纯度,是 评价药品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
9
凡例
十六、鉴别项下规定的试验方法,系根据反映该药品的某些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特性所 进行的药物鉴别试验,不完全代表对该药品化学结构的确证。
二十、制剂的规格,系指每一支、片或其他每一个单位制剂中含有主药的重 量(或效价)或含量的(%)或装量;注射液项下,如为“1ml:10mg”,系 指1ml中含有主药10mg;对于列有处方或标有浓度的制剂,也可同时规定装 量规格。
11
凡例
二十一、贮藏项下的规定,系为避免污染和降解而对药品贮存与保管 的基本要求,以下列名词术语表示:
十七、检查项下包括反映药品的安全性与有效性的试验方法和限度、均一性与纯度等制备 工艺要求等内容;对于规定中的各种杂质检查项目,系指该药品在按既定工艺进行生产和 正常贮藏过程中可能含有或产生并需要控制的杂质(如残留溶剂、有关物质等);改变生 产工艺时需另考虑增修订有关项目。
对于生产过程中引入的有机溶剂,应在后续的生产环节予以有效去除。除正文已明确 列有“残留溶剂”检查的品种必须对生产过程中引入的有机溶剂依法进行该项检查外,其 他未在“残留溶剂”项下明确列出的有机溶剂或未在正文中列有此项检查的各品种,如生 产过程中引入或产品中残留有机溶剂,均应按通则“残留溶剂测定法”检查并应符合相应 溶剂的限度规定。
2
凡例
二、国家药品标准由凡例与正文及其引用的通则共同构成。本 部药典收载的凡例与四部收载的通则对未载入本部药典但经国 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其他化学药品标准具同等效力。 三、凡例是为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药品质量检定的基本 原则,是对《中国药典》正文、通则及与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 问题的统一规定。 四、凡例和通则中采用的“除另有规定外”这一用语,表示存 在与凡例或通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则在正文中另作规 定,并按此规定执行。 五、正文中引用的药品系指本版药典收载的品种,其质量应符 合相应的规定。

[2015年版]中国药典四部凡例

[2015年版]中国药典四部凡例

《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凡例总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制定和颁布实施。

《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其同品种的上版标准或其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停止使用。

《中国药典》由一部、二部、三部、四部及其增补本组成。

一部收载中药,二部收载化学药品,三部收载生物制品,四部收载通则和药用辅料。

除特别注明版次外,《中国药典》均指现行版《中国药典》。

本部为《中国药典》四部。

二、国家药品标准由凡例与正文及其引用的通则共同构成。

本部药典收载的凡例与通则对未载入本部药典的其他药品标准具同等效力。

三、凡例是为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药品质量检定的基本原则,是对《中国药典》正文、通则与药品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

四、凡例和通则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用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通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则在正文中另作规定,并按此规定执行。

五、正文中引用的药品系指本版药典收载的品种,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六、正文所设各项规定是针对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GMP)的产品而言。

任何违反GMP或有未经批准添加物质所生产的药品,即使符合《中国药典》或按照《中国药典》没有检出其添加物质或相关杂质,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七、《中国药典》的英文名称为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简称为Chinese Pharmacopoeia;英文缩写为 ChP。

正文八、《中国药典》各品种项下收载的内容为标准正文。

正文系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批准的处方来源、生产工艺、贮藏运输条件等所制定的、用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九、药用辅料标准正文内容一般包括:(1)品名(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与英文名);(2)有机物的结构式;(3)分子式、分子量与CAS编号;(4)来源;(5)制法;(6)性状;(7)鉴别;(8)理化检查;(9)含量测定;(10)类别;(11)贮藏;(12)标示等。

2015版药典凡例中药饮片的规定

2015版药典凡例中药饮片的规定

凡例内容七、《中国药典》的英文名称为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简称为Chinese Pharmacopoeia; 英文缩写为 C h P。

十一、药材和饮片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及拉丁名,其中药材和饮片拉丁名排序为属名或属名+ 种加词在先,药用部位在后;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成方制剂和单味制剂名称不设拉丁名。

十二、正文中未列饮片和炮制项的,其名称与药材名相同,该正文同为药材和饮片标准;正文中饮片炮制项为净制、切制的,其饮片名称或相关项目亦与药材相同。

十三、正文分为药材和饮片、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成方制剂和单味制剂三部分。

饮片系指药材经过炮制后可直接用于中医临床或制剂生产使用的处方药品。

饮片除需要单列者外,一般并列于药材的正文中,先列药材的项目,后列饮片的项目,中间用“ 饮片” 分开,与药材相同的内容只列出项目名称,其要求用“ 同药材”表述;不同于药材的内容逐项列出,并规定相应的指标。

上述编排系为减少正文篇幅,药材和饮片仍应作为两个独立的品种。

+ 五、单列饮片的标准,来源项一般描述为“ 本品为X X 的加工炮制品” ,并增加〔制法〕项,收载相应的炮制工艺,其余同药材和饮片标准。

十六、药材和饮片的质量标准,一般按干品制定,需用鲜品的,另制定鲜品的质量控制指标,并规定鲜品的用法与用量。

十七、药材原植(动)物的科名、植(动)物名、拉丁学名、药用部位(矿物药注明类、族、矿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分)及采收季节和产地加工等,均属药材的来源范畴。

药材原植物的科名、拉丁学名的主要参照依据为《Flora of Chirm》和《中国高等植物》等。

药用部位一般系指已除去非药用部分的商品药材。

采收(采挖等)和产地加工系对药用部位而言。

十八、药材产地加工及炮制规定的干燥方法如下:①烘干、晒干、阴干均可的,用“ 干燥” ;②不宜用较高温度烘干的,则用“ 晒干”或“ 低温干燥” (一般不超过60°C);③烘干、晒干均不适宜的,用“ 阴干”或“ 晾干” ;④少数药材需要短时间干燥,则用“ 暴晒”或“ 及时干燥” 。

2015版药典凡例中药饮片的规定

2015版药典凡例中药饮片的规定

2015版药典凡例中药饮片的规定199个病例的内容为256±199±7。

中国药典的英文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英文缩写是中国药典;英文缩写是c h p。

11、药材和饮片的名称包括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和拉丁名称,其中药材和饮片的拉丁名称按属名或属名+专称排序,药用部分次之。

植物油和提取物、配方制剂和单一成分制剂的名称没有拉丁文名称。

12、未列入正文的饮片及其炮制项目,其名称与药材名称相同,正文与药材饮片标准相同;正文中的饮片炮制项目是干净的、切块的,饮片名称或相关项目也与药材名称或相关项目相同。

13、机体分为三部分:药材和饮片、植物油和提取物、处方制剂和单味制剂饮片是指经加工后可直接用于中药临床或制剂生产的处方药饮片一般列在药材正文中,但需单独列名的除外。

先列出药材项,后列出饮片项,中间用“饮片”隔开。

与药材相同的内容只列出项目名称,要求用“相同药材”表示。

与药材的含量不同,其含量是逐项列出的,并规定了相应的指标。

为减少篇幅,上述安排仍应视药材和饮片为两个独立的品种。

+ 5,单排饮片标准,源项一般描述为“本品经X X加工处理”,并增加“[制剂方法”项,收集相应的加工工艺,其余与药材及饮片标准相同。

16。

药材和饮片的质量标准一般根据干品制定。

如果需要新鲜产品,还应制定新鲜产品的质量控制指标,并规定新鲜产品的用途和用量。

17、原植物(动物)药材的科名、植物(动物)名、拉丁文学名、药用部位(矿物药注明类、族、矿名或岩名、主要成分)和采收季节及产地加工均属于药材的来源类别。

药材的科名和拉丁学名主要来源于《中国植物志》和《高等植物志》等。

药用部分一般指已除去非药用部分的商品药材药用部分,收获(挖掘等。

)和加工系统的原产地18。

产地药材加工加工规定的干燥方法如下:①干燥、晒干、阴干均可,采用“干燥”;(2)如果不适合在较高温度下干燥,使用“日光干燥”或“低温干燥”(一般不超过60℃);(3)干燥和晒干不合适,使用“阴干”或“风干”;(4)如果少数药材需要短时间干燥,使用“暴晒”或“及时干燥”19、同名药材有多种来源,其特征有明显差异分别描述首先,我们将集中讨论一种类型,其他类型将只描述它们的差异。

2015版《中国药典》规定中药饮片用量

2015版《中国药典》规定中药饮片用量
外用适量 0.9-1.2g 外用适量 1.5-3g
3-6g 外用 1-1.5g 0.03-0.06g 6-10g 1-3g 0.5-1.5g 3-9g 3-10g 3-6g 5-10g 外用适量 3-9g 3-9g 3-9g 0.1-0.5g 1.5-3g 0.5-2g 5-9g 3-9g 1.5-3g 0.05-0.1g 3-6g 1.5-3g 1.5-3g 3-9g 3-10g 1-3g 1.5-4.5g
鸡血藤
196
鸡冠花
197
青风藤
198
青葙子
199
青蒿
200
青礞石
201
青黛
202
玫瑰花
203
苦参
204
枇杷叶
205
板蓝根
206
刺五加
207
郁李仁
208
郁金
209
虎杖
3-6g 3-9g 3-9g 9-15g 3-9g 6-10g 3-6g 6-15g 6-12g 3-6g 6-12g 3-12g 3-10g 3-10g 9-15g 5-10g 9-24g 3-10g 3-10g 9-15g 1-5g 3-5g 3-10g 6-10g 6-12g 9-30g 3-10g 9-15g 6-12g 6-12g 9-15g 6-12g 10-15g 1-3g 3-6g 4.5-9g 6-10g 9-15g 9-27g 6-10g 3-10g 9-15g
114
白及
115
白术
116
白头翁
117
白芍
118
白芷
119
白前
120
白扁豆
121
白蔹
122
白鲜皮
123

中国药典三部2015年度版凡例

中国药典三部2015年度版凡例

《中国药典》三部2015版凡例总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制定和颁布实施。

《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其相关内容的上版标准或其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停止使用。

《中国药典》由一部、二部、三部、四部及其增补本组成,药典一部收载药材和饮片、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成方制剂和单味制剂等;药典二部收载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等;药典三部收载生物制品;各部内容分别包括凡例、正文(各论)和通则。

本版药典新增第四部,集中收载药典通则和药用辅料,为便于药典使用,对部分正文(各论)品种常用的通则亦列于各部之后。

除特别注明版次外,《中国药典》均指现行版《中国药典》。

本部为《中国药典》三部。

二、国家生物制品标准由凡例、生物制品通则、总论与正文(各论)及其引用的检测方法通则(简称通则)共同构成。

本部药典收载的凡例、生物制品通则、总论、通则对未载入本版药典但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其他生物制品国家标准具同等效力。

三、凡例是为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质量检定的基本原则,是对《中国药典》正文(各论)、生物制品通则、总论、通则及与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

生物制品通则是对各论生产和质量管理规范的原则性要求。

总论是对某一类别生物制品生产及质量控制的通用性技术要求。

四、凡例、生物制品通则、总论和通则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用语,表示存在与凡例、生物制品通则、正文(总论) 或通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则在正文(各论)中另作规定,并按此规定执行。

五、正文(各论)所设各项规定是针对符合中国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s, GMP ) 的产品而言。

任何违反GMP或有未经批准添加物质所生产的药品,即使符合《中国药典》或按照《中国药典》没有检出其添加物质或相关杂质,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六、《中国药典》的英文名称为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简称为Chinese Pharmacopoeia;英文缩写为Ch. P . 。

2015版《中国药典》规定中药饮片用量

2015版《中国药典》规定中药饮片用量
制何首乌
6-12g
郁李仁
6-10g
竹茹
5-10g
伸筋草
3-12g
郁金
3-10g
元胡
3-10g
皂角刺
3-10g
虎杖
9-15g
自然铜
3-9g
佛手
3-10g
昆布
6-12g
血竭
1-2g
谷芽
9-15g
知母
6-12g
合欢皮
6-12g
谷精草
5-10g
垂盆草
15-30g
决明子
9-15g
龟甲
9-24g
使君子
9-12g
马鞭草
5-10g
玉竹
6-12g
半边莲
9-15g
王不留行
5-10g
甘松
3-6g
半枝莲
15-30g
天冬
6-12g
甘草
2-10g
丝瓜络
5-12g
天花粉
10-15g
艾叶
3-9g
老鹳草
9-15g
天竺黄
3-9g
石韦
6-12g
地龙
5-10g
天麻
3-10g
石决明
6-20g
地肤子
9-15g
天葵子
9-15g
石菖蒲
3-10g
白果
5-10g
两头尖
1-3g
马钱子
0.3-0.6g
生半夏
外用适量
吴茱萸
1.5-4.5g
制天南星
3-9g
法半夏
3-9g
附子
3-15g
生天南星
外用适量
姜半夏
3-9g
杏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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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内容七、《中国药典》的英文名称为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简称为Chinese Pharmacopoeia; 英文缩写为 C h P。

十一、药材和饮片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及拉丁名,其中药材和饮片拉丁名排序为属名或属名+ 种加词在先,药用部位在后;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成方制剂和单味制剂名称不设拉丁名。

十二、正文中未列饮片和炮制项的,其名称与药材名相同,该正文同为药材和饮片标准;正文中饮片炮制项为净制、切制的,其饮片名称或相关项目亦与药材相同。

十三、正文分为药材和饮片、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成方制剂和单味制剂三部分。

饮片系指药材经过炮制后可直接用于中医临床或制剂生产使用的处方药品。

饮片除需要单列者外,一般并列于药材的正文中,先列药材的项目,后列饮片的项目,中间用“ 饮片” 分开,与药材相同的内容只列出项目名称,其要求用“ 同药材”表述;不同于药材的内容逐项列出,并规定相应的指标。

上述编排系为减少正文篇幅,药材和饮片仍应作为两个独立的品种。

+ 五、单列饮片的标准,来源项一般描述为“ 本品为X X 的加工炮制品” ,并增加〔制法〕项,收载相应的炮制工艺,其余同药材和饮片标准。

十六、药材和饮片的质量标准,一般按干品制定,需用鲜品的,另制定鲜品的质量控制指标,并规定鲜品的用法与用量。

十七、药材原植(动)物的科名、植(动)物名、拉丁学名、药用部位(矿物药注明类、族、矿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分)及采收季节和产地加工等,均属药材的来源范畴。

药材原植物的科名、拉丁学名的主要参照依据为《Flora of Chirm》和《中国高等植物》等。

药用部位一般系指已除去非药用部分的商品药材。

采收(采挖等)和产地加工系对药用部位而言。

十八、药材产地加工及炮制规定的干燥方法如下:①烘干、晒干、阴干均可的,用“ 干燥” ;②不宜用较高温度烘干的,则用“ 晒干”或“ 低温干燥” (一般不超过60°C);③烘干、晒干均不适宜的,用“ 阴干”或“ 晾干” ;④少数药材需要短时间干燥,则用“ 暴晒”或“ 及时干燥” 。

十九、同一名称有多种来源的药材,其性状有明显区别的均分别描述。

先重点描述一种,其他仅分述其区别点。

分写品种的名称,一般采用习用的药材名。

没有习用名称者,采用植(动)物中文名。

通则内容0 2 1 1药材和饮片取样法药材和饮片取样法系指供检验用药材或饮片样品的取样方法。

取样时均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抽取样品前,应核对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及包件式样,检查包装的完整性、清洁程度以及有无水迹、霉变或其他物质污染等情况,详细记录。

凡有异常情况的包件,应单独检验并拍照。

二、从同批药材和饮片包件中抽取供检验用样品的原则:总包件数不足5 件的,逐件取样;5~99件,随机抽5 件取样;100~1000件,按5%比例取样;超过1000件的,超过部分按1%比例取样;贵重药材和饮片,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

三、每一包件至少在2~3 个不同部位各取样品 1 份;包件大的应从10cm以下的深处在不同部位分别抽取;对破碎的、粉末状的或大小在1cm以下的药材和饮片,可用采样器(探子)抽取样品;对包件较大或个体较大的药材,可根据实际情况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每一包件的取样量:一般药材和饮片抽取100~500g;粉末状药材和饮片抽取25~50g;贵重药材和饮片抽取5~10g。

四、将抽取的样品混匀,即为抽取样品总量。

若抽取样品总量超过检验用量数倍时,可按分法再取样,即将所有样品摊成正方形,依对角线划“X ” ,使分为四等份,取用对角两份;再如上操作,反复数次,直至最后剩余量能满足供检验用样品量。

五、最终抽取的供检验用样品量,一般不得少于检验所需用量的3 倍,即 1 /3 供实验室分析用,另 1 /3供复核用,其余 1 /3留样保存。

0 2 1 2药材和饮片检定通则药材和饮片的检定包括“ 性状” 、“ 鉴别” 、“检查” 、“浸出物测定” 、“含量测定” 等。

检定时应注意下列有关的各项规定。

一、检验样品的取样应按药材和饮片取样法(通则0211)的规定进行。

二、为了正确检验,必要时可用符合本版药典规定的相应标本作对照。

三、供试品如已破碎或粉碎,除“ 性状” 、“ 显微鉴别” 项可不完全相同外,其他各项应符合规定。

四、“性状’’ 系指药材和饮片的形状、大小、表面(色泽与特征)、质地、断面(折断面或切断面)及气味等特征。

性状的观察方法主要用感官来进行,如眼看(较细小的可借助于扩大镜或体视显微镜)、手摸、鼻闻、口尝等方法。

1 .形状是指药材和饮片的外形。

观察时一般不需预处理,如观察很皱缩的全草、叶或花时,可先浸湿使软化后,展平,观察。

观察某些果实、种子类时,如有必要可浸软后,取下果皮或种皮,以观察内部特征。

2 .大小是指药材和饮片的长短、粗细(直径)和厚薄。

一般应测量较多的供试品,可允许有少量髙于或低于规定的数值。

测量时应用毫米刻度尺。

对细小的种子或果实类,可将每10粒种子紧密排成一行,测量后求其平均值。

测量时应用毫米刻度尺。

3 .表面是指在日光下观察药材和饮片的表面色泽(颜色及光泽度);如用两种色调复合描述颜色时,以后一种色调为主,例如黄棕色,即以棕色为主;以及观察药材和饮片表面的光滑、粗糙、皮孔、皱纹、附属物等外观特征。

观察时,供试品一般不作预处理。

4 .质地是指用手折断药材和饮片时的感官感觉。

断面是指在日光下观察药材和饮片的断面色泽(颜色及光泽度),以及断面特征。

如折断面不易观察到纹理,可削平后进行观察'5. 气味是指药材和饮片的嗅感与味感。

嗅感可直接嗅闻,或在折断、破碎或搓揉时进行必要时可用热水湿润后检査。

味感可取少量直接口尝,或加热水浸泡后尝浸出液。

有毒药材和饮片如需尝味时,应注意防止中毒。

6 .药材和饮片不得有虫蛀、发霉及其他物质污染等异常现象。

五、“鉴别” 系指检验药材和饮片真实性的方法,包括经验鉴别、显微鉴别、理化鉴别、聚合酶链式反应法等。

1. 经验鉴别系指用简便易行的传统方法观察药材和饮片的颜色变化、浮沉情况以及爆鸣、色焰等特征2 .显微鉴别法系指用显微镜对药材和饮片的切片、粉末、解离组织或表面以及含有饮片粉末的制剂进行观察,并根据组织、细胞或内含物等特征进行相应鉴别的方法。

照显微鉴别法(通则2001)项下的方法制片观察。

3 .理化鉴别系指用化学或物理的方法,对药材和饮片中所含某些化学成分进行的鉴别试验。

包括一般鉴别、光谱及色谱鉴别等方法。

(1 )如用荧光法鉴别,将供试品(包括断面、浸出物等)或经酸、碱处理后,置紫外光灯下约10cm处观察所产生的荧光。

除另有规定外,紫外光灯的波长为365nm。

(2 )如用微量升华法鉴别,取金属片或载玻片,置石棉网上,金属片或载玻片上放一高约8mm的金属圈,圈内放置适量供试品粉末,圈上覆盖载玻片,在石棉网下用酒精灯缓缓加热,至粉末开始变焦,去火待冷,载玻片上有升华物凝集。

将载玻片反转后,置显微镜下观察结晶形状、色泽,或取升华物加试液观察反应。

(3 )如用光谱和色谱鉴别,常用的有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红外分光光度法、薄层色谱法、髙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等。

4 .聚合酶链反应鉴别法是指通过比较药材、饮片的D N A差异来鉴别药材、饮片的方法。

六、“ 检查” 系指对药材和饮片的纯净程度、可溶性物质、有害或有毒物质进行的限量检查,包括水分、灰分、杂质、毒性成分、重金属及有害元素、二氧化硫残留、农药残留、黄曲霉毒素等。

除另有规定外,饮片水分通常不得过13% t 药屑杂质通常不得过3 % ;药材及饮片(矿物类除外)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过150mg/kga七、“ 浸出物测定” 系指用水或其他适宜的溶剂对药材和饮片中可溶性物质进行的测定。

八、“ 含量测定” 系指用化学、物理或生物的方法,对供试品含有的有关成分进行检测。

【附注】(1)进行测定时,需粉碎的药材和饮片,应按正文标准项下规定的要求粉碎过筛,并注意混勻。

(2 )检查和测定的方法按正文标准项下规定的方法或指定的有关通则方法进行。

(3 )药材炮制项下仅规定除去杂质的炮制品,除另有规定外,应按药材标准检验。

0 2 1 3炮制通则中药炮制是按照中医药理论,根据药材自身性质,以及调剂、制剂和临床应用的需要,所采取的一项独特的制药技术。

药材凡经净制、切制或炮炙等处理后,均称为“饮片” ;药材必须净制后方可进行切制或炮炙等处理。

本版药典规定的各饮片规格,系指临床配方使用的饮片规格。

制剂中使用的饮片规格,应符合相应制剂品种实际工艺的要求。

炮制用水,应为饮用水。

除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有关要求。

—、净制即净选加工。

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使用挑选、筛选、风选、水选、剪、切、刮、削、剔除、酶法、剥离、挤压、焊、刷、擦、火燎、烫、撞、碾串等方法,以达到净度要求。

二、切制切制时,除鲜切、干切外,均须进行软化处理,其方法有:喷淋、抢水洗、浸泡、润、漂、蒸、煮等《亦可使用回转式减压浸润罐,气相置换式润药箱等软化设备。

软化处理应按药材的大小、粗细、质地等分别处理。

分别规定温度、水量、时间等条件,应少泡多润,防止有效成分流失。

切后应及时干燥,以保证质量。

切制品有片、段、块、丝等。

其规格厚度通常为:片极薄片0.5mm以下,薄片1~2mm,厚片2~4mm;段短段5~10mm,长段10~15mm;块8~12mm的方块;丝细丝2~3m m ,宽丝5~10mm。

其他不宜切制者,一般应捣碎或碾碎使用。

三、炮炙除另有规定外,常用的炮炙方法和要求如下。

1 .炒炒制分单炒(清炒)和加辅料炒。

需炒制,者应为干燥品,且大小分档;炒时火力应均匀,不断翻动。

应掌握加热温度、炒制时间及程度要求。

单炒{清炒>取待炮炙品,置炒制容器内,用文火加热至规定程度时,取出,放凉。

需炒焦者,一般用中火炒至表面焦褐色,断面焦黄色为度,取出,放凉;炒焦时易燃者,可喷淋淸水少许,再炒干。

麩炒先将炒制容器加热,至撒入麸皮即刻烟起,随即投入待炮炙品,迅速翻动,炒至表面呈黄色或深黄色时,取出,筛去麸皮,放凉。

除另有规定外,每100kg待炮炙品,用麸皮10~15kg。

砂炒取洁净河砂置炒制容器内,用武火加热至滑利状态时,投入待炮炙品,不断翻动,炒至表面鼓起、酥脆或至规定的程度时,取出,筛去河砂,放凉。

除另有规定外,河砂以掩埋待炮炙品为度。

如需醋淬时,筛去辅料后,趁热投入醋液中淬酥。

蛤粉炒取碾细过筛后的净蛤粉,置锅内,用中火加热至翻动较滑利时,投人待炮炙品,翻炒至鼓起或成珠、内部疏松、外表呈黄色时,迅速取出,筛去蛤粉,放凉。

除另有规定外,每100kg待炮炙品,用蛤粉30~50kg。

滑石粉炒取滑石粉置炒制容器内,用中火加热至灵活状态时,投入待炮炙品,翻炒至鼓起、酥脆、表面黄色或至规定程度时,迅速取出,筛去滑石粉,放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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