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本市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输送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的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及管道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为管道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占压、破坏等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管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协助做好辖区内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简称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与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应急部门依法组织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和参与管道事故应急救援。
公安部门负责管道沿线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损毁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油气等违法犯罪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由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承担和本办法确定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水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管道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管道企业主体责任)管道企业应当承担管道建设、保护和安全运行的主体责任,建立并组织实施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管道保护专门机构与人员,保障管道保护经费投入,落实检测、维修、保养措施,加强管道安全保护宣传。
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定sy5737-1995.doc

【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颁布日期】951118【实施日期】960515【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名称】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定【标准号】SY5737-1995【章名】全文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陆上原油管道输送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原油管道输送投产及运行的全过程。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74-8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J 140-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51-9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83-9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Y/T 0060-92 油田防静电接地设计规定SY 0075-93 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SY 0031-95 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程SY 5858-93 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SY 5225-1994 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SY/T 5920-94 原油库运行管理规范SY/T 5918-94 埋地钢质管道沥青防腐层大修理技术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1989年3月12日第33号令3 输油站3.1一般安全规定3.1.1输油管线和输油站的改、扩建工程应按GB 50183,防火防爆应按SY 5225。
3.1.2输油站生产区和生活区应隔开,并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3.1.3输油站应建立,完善以下安全管理制度:a)三级安全教育制度;b)人员、机动车辆入站管理制度;c)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d)岗位责任制;e)领导干部安全承包责任制。
3.1.4不应用汽油、香蕉水和其它有机溶剂在岗位上擦洗设备、衣服和地面。
载热物体上不应放置易燃物。
3.1.5在油气区内应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仪,并定期检查。
3.1.6油品化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石油运输管理制度

石油运输管理制度石油是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能源资源之一,其运输管理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和能源安全。
为了确保石油的顺利运输和安全,各个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石油运输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运输方式、管理流程、安全措施等方面对石油运输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一、石油运输方式石油运输方式包括管道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和海上运输。
不同的运输方式适用于不同的场合和需求。
对于长距离大规模的运输,管道运输成为首选,其安全性和效率都较高;铁路运输适用于跨海、跨国运输;公路运输则适用于短距离和远离道路的地区;海上运输则主要用于国际进出口和跨洋运输。
二、石油运输管理流程石油运输管理流程主要包括信息录入、计划编制、运输执行和运输监管。
首先,信息录入阶段要求石油运输企业向相关部门提供运输计划、油品种类和数量等信息;其次,根据收集到的信息,相关部门编制石油运输计划,合理安排资源和运力;然后,在运输执行阶段,相关部门会对石油运输进行监管,确保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最后,运输监管阶段,相关部门通过调查和审查等手段对石油运输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石油运输安全措施石油运输涉及到大量的危险品,因此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来保障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首先,石油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其次,要定期对石油运输设备和管道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运行状态良好;此外,还需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最后,在环境保护方面,要加强对石油泄漏和事故隐患的监测和防范,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四、国际合作与石油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个国家之间需要开展合作,共同制定和遵守石油运输管理制度。
国际合作可以通过建立国际公约、加强执法协作以及信息交流等方式来实现。
例如,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石油船舶运输的规章和标准,各国可以根据这些规定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和管理制度。
综上所述,石油运输管理制度是确保石油顺利运输和安全的重要方式,通过合理的运输方式、科学的管理流程和严格的安全措施,可以有效降低运输风险,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环境保护。
油气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定

油气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定油气管道输送系指利用管道将原油、成品油、半成品油、天然气、石油液化气、压缩天然气等(以下简称“油气”)在陆地输送的过程。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油气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具有与所承揽油气管道勘察设计、供应和工程施工相适应的合法资质。
第二条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实行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具有良好的HSE业绩。
第三条在油气管道工程勘察设计、供应、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及技术标准。
第四条管道工程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组织机构从事陆地油气输送的直属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与管理内容相适应的人力和装备,逐级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安全机构职责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陆上油气管道作业的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管理年度工作计划;2、负责陆上油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办法“三同时”的监督和油气管道作业人员劳动防护、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归口办理;3、负责制定、修订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办理制度和安全手艺规程;编制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4、负责制定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计划,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落实整改。
5、掌管制定安全应急计划,并建立完善应急批示和救助体系;6、负责油气管道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和统计工作;7、负责锅炉、压力等关键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8、负责安全考核评比工作,开展安全科技成果交流,推进安全科技进步,积极组织各种安全活动,协调有关问题。
第七条油气管道输送企业应建立实施HSE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第三章运行办理第八条油气管道的投产应在工程竣工及“三同时”验收合格后进行。
第九条油气管道投产前应制定投产方案,投产方案内容包括制定投产方案的依据;各项投产工作的具体计划、组织机构、投产程序及各阶段的要求;工艺运行参数;投产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新版)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条例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运行保护第四章应急处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规划建设、运行保护、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海上管道、城镇燃气管道以及石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和厂际管道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条例所称管道包括管道以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管道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管理、社会监督、企业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完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协调解决管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参与管道保护的奖惩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道保护的部门(以下简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管辖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管道企业是管道建设、保护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管道巡护保养、隐患防治和应急救援等制度和操作规程,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管道保护法律、法规和管道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提高公众保护管道的法律意识,并对危害管道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4.24•【文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00.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7号)现将《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发布,自二000年四月二十四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下简称石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石油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是指对石油管道的勘察、设计、制造、施工、运行、检测和报废等全过程实施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制定有关法规和行业标准,监督石油企业贯彻执行。
第五条石油企业负责所辖石油管道的安全运行,落实安全职责,并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管道受到外界破坏的情况。
第二章管道勘察设计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规定范围内从事石油管道勘察设计工作,同时承担石油管道安全的勘察设计责任。
严禁无证、越级勘察设计。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在石油管道工程的设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责任制,并对所提供的资料和设计文件负责,同时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
第九条工程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通过安全卫生预评价评审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条新建的石油管道在勘察选线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沿线地质及社会环境等情况对管道安全可靠性的影响,以及石油管道跨越公路、铁路、航道时对有关设施安全可靠性的影响。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7号颁布日期:20000424 实施日期:20000424 颁布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道勘察设计第三章钢管制造第四章管道施工第五章管道运行第六章管道检测第七章事故调查和处理第八章附则现将《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发布,自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施行。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下简称石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石油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是指对石油管道的勘察、设计、制造、施工、运行、检测和报废等全过程实施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制定有关法规和行业标准,监督石油企业贯彻执行。
第五条石油企业负责所辖石油管道的安全运行,落实安全职责,并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管道受到外界破坏的情况。
第二章管道勘察设计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规定范围内从事石油管道勘察设计工作,同时承担石油管道安全的勘察设计责任。
严禁无证、越级勘察设计。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在石油管道工程的设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责任制,并对所提供的资料和设计文件负责,同时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
第九条工程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通过安全卫生预评价评审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条新建的石油管道在勘察选线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沿线地质及社会环境等情况对管道安全可靠性的影响,以及石油管道跨越公路、铁路、航道时对有关设施安全可靠性的影响。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同时审查职业安全卫生专篇、消防专篇和环境保护专篇,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运输安全工作制度范本

管道运输安全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管道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道运输安全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管道运输安全。
第四条管道运输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科学管理、规范操作、持续改进的原则,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管道运输安全性能。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管道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确保管道运输安全。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科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监督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第八条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设施和器材,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计划、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考核等。
第十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查、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二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数据库,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设施和器材等的检查。
第十五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整改,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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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陆上原油管道输送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原油管道输送投产及运行的全过程。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74-8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J 140-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51-9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83-9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Y/T 0060-92 油田防静电接地设计规定SY 0075-93 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SY 0031-95 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程SY 5858-93 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SY 5225-1994 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SY/T 5920-94 原油库运行管理规范SY/T 5918-94 埋地钢质管道沥青防腐层大修理技术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1989年3月12日第33号令3 输油站一般安全规定3.1.1输油管线和输油站的改、扩建工程应按GB 50183,防火防爆应按SY 5225。
3.1.2输油站生产区和生活区应隔开,并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3.1.3输油站应建立,完善以下安全管理制度:a)三级安全教育制度;b)人员、机动车辆入站管理制度;c)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d)岗位责任制;e)领导干部安全承包责任制。
3.1.4不应用汽油、香蕉水和其它有机溶剂在岗位上擦洗设备、衣服和地面。
载热物体上不应放置易燃物。
3.1.5在油气区内应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仪,并定期检查。
3.1.6油品化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3.1.7生产区内动火应按SY 5858。
试运与投产试运、投产之前应制定试运投产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工艺流程启动、停运与切换3.3.1输油工艺流程的运行和操作应按SY/T 5920。
3.3.2输油工艺的运行参数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3.3.3遇到有着火、爆炸、跑油等紧急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加强上下站间的联系,同时由调度向上级汇报。
3.3.4旁接油罐流程运行时,要防止旁接油罐抽空或溢罐。
3.3.5实行正、反交替输送的管线,反输油温、流量和总输量应符合安全要求,避免发生凝管。
3.3.6输油站设有的高、低压泄压阀应长期使用,并按规定定期检验。
3.3.7对较长时间内不投入运行的管线和阀门,为防止管线和阀门憋压、冻凝,应进行扫线或定时“活动”管线和阀门。
3.3.8在倒流程时,控制显示仪表应灵敏准确,不应在无保护和无指示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3.3.9在输油站与上级调度通信中断时,站调度应主动与上下站进行联系,维持原运行流程生产,密切监视运行参数的变化,发现异常应采取应急措施。
若上下站失去联系,应严密监视本站的进、出站压力和旁接油罐的液位,并采取措施,防止憋压和溢罐事故。
4 输油机泵机泵操作遵守事项4.1.1操作人员在启泵前,应按操作规程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4.1.2盘车、启停泵应有人监护。
4.1.3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调度命令,在调整运行参数时要加强岗位之间的联系,防止憋压和抽空。
正常运行的安全检查与监护操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对运行和备用机泵逐台、逐项、逐点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有关记录。
输油泵检修注意事项4.3.1应切断电动机的电源,并在相应的开关柜上挂“严禁合闸”警示牌。
4.3.2应切断进出口电动阀的电源,阀门处于关闭状态,手柄放到空档位置,并加以固定。
5 加热炉一般安全要求加热炉的使用、管理、检验和报废应按SY0031。
开炉前检查5.2.1炉体各部件,如人孔、看火孔、防爆门、调风器和紧急放空阀,应齐全完好。
5.2.2加热炉宜具备燃烧器灭火,超温报警、燃料油高、低压报警等安全保护装置。
5.2.3原油、燃油、热媒系统应畅通无阻。
5.2.4新炉投用按5.2.5热媒炉添加热媒时应对所加的热媒进行脱水,确保质量合格。
5.2.6各种仪表、自动调节及保护装置应齐全完好。
启、停炉安全要求5.3.1操作人员应执行输油调度命令,并按操作规程的启停步骤操作。
5.3.2点炉时应加强岗位之间的联系,密切注视各系统运行状况,按规定的工艺参数进行调节。
5.3.3当燃料油系统采用其它燃料置换时,为避免因操作波动发生突然灭火,应加强检查监护,合理调整,直到燃烧完全正常。
运行中检查与监护5.4.1应认真进行日常巡检,注意各工艺参数及运行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操作,并做好记录。
5.4.2出炉温度及进出口压差不应高于设计规定值。
5.4.3井联炉管的原油出炉温差不应大于规定值,避免偏流。
5.4.4火焰不应舔炉管。
5.4.5发现突然大火,应立即关闭火嘴的燃料油阀门,并查找灭火原因,排除故障,重新点炉前应按规定进行炉膛吹扫。
紧急停炉因事故状态需要紧急停炉时,不同型式的加热炉应按各自的操作规程执行。
炉管漏油、破裂的处理发现加热炉漏油时,应及时改变输油运行方式,并采取下列措施:a)关闭燃料油阀;b)关闭事故炉管进、出口阀;c)打开紧急放空阀;d)进行炉管扫线;e)切断风机电源,关闭火嘴一、二次风门;f)用蒸汽或灭火器进行灭火。
6 储油罐储油罐的投产6.1.1油罐峻工后,应经过安全、消防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能交工投产。
6.1.2操作人员应熟悉罐区工艺流程及各阀门的用途。
储油罐的安全附件6.2.1拱顶油罐安全附件(包括呼吸、安全阀、阻火器、透光孔、抗震软连接、冷却喷淋和消防泡沫管线、空气泡沫产生器)和浮顶油罐安全附件(包括中央排水管、冷却喷淋和消防泡沫管线、空气泡沫产生器)均应齐全、性能良好。
6.2.2对油罐各附件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防雷防静电设施6.3.1油罐防雷设施应按GBJ 74,防静电接地应按SY/T 0060。
6.3.2油罐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包括避雷针、消雷器、防雷防静电接地、浮船和挡油板的防静电软连接)应每季检查一次。
春秋季各测一次接地电阻,电阻值不应大于设计要求。
6.3.3量油尺的重锤应采用铜金属,检尺口应设有色金属衬套。
储油罐区防火堤与消防道路6.4.1油罐或油罐区的防火堤按SY 0075。
6.4.2罐区消防道路应保持畅通。
油罐运行检查6.5.1为防止油罐溢流和抽瘪,宜按规定的安全高度控制液面。
6.5.2油罐的量油孔、透光孔应经常盖好。
6.5.3运行油罐宜每2h上罐检查一次。
6.5.4上罐应遵守:a)夜间上罐采用防爆电筒;b)一次上罐人数不应超过5人;c)遇有雷雨或5级以上大风时,不应上罐;d)不应穿带钉子的鞋上罐。
6.5.5油罐放水时应设专人负责。
6.5.6储油罐宜保持规定的温度。
6.5.7呼吸阀冬季每月至少检查两次,阻火器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6.5.8油罐顶部应保持无积雪、积水和油污。
油罐检修6.6.1油罐检修时应制定检修方案。
方案中要有明确的安全措施,并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6.6.2油罐区动火应按SY 5858。
7 装卸原油栈桥一般安全规定7.1.1装卸油栈桥两侧(从铁道外轨起)及两端(从第一根支柱起)20m以内为“严禁烟火区”,在栈桥主要进出口处,应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标志。
7.1.2接送槽车的机车头不宜进入“严禁烟火区”。
接送槽车时,机车头应按规定拖挂隔离车。
7.1.3栈桥“严禁烟火区”内不应存放易燃品,应保持道路畅通,夜间装卸油品时应有足够的照明,机车进出站信号应保持完好。
7.1.4装卸原油时,任何机动车辆不应进入栈桥“严禁烟火区”内。
7.1.5雷雨及5级以上大风天气应暂缓装卸。
7.1.6栈桥所有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规定。
电气设备维修以及更换灯泡等不应带电作业。
在栈桥和槽车上应使用防爆电筒。
防静电设备的连接、接地和检测7.2.1栈桥每根道轨连接处和鹤管法兰处应用金属跨越连接,每200m应设接地点一个。
7.2.2装卸油鹤管应采用内有铜丝的专用胶管,以便导走静电。
防静电设施应按SY/T0060。
7.2.3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应每季测定一次,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
7.2.4栈桥在装卸油时,不应用高压蒸汽在油槽车和栈桥上吹扫、清除油污、防止产生静电引起火灾。
装油前的检查7.3.1鹤管应经常保持安全位置。
道轨内应无任何障碍物。
7.3.2装卸前应对槽车顶盖、铁梯、踏板、车盖垫圈、底部阀门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才能装油.装油操作装油操作按SY/T 5920。
栈桥消防道路和消防设施栈桥消防道路和消防设施按GB 50183。
8 阀门电动阀的检查与操作8.1.1油杯的润滑应符合要求。
8.1.2电动阀的限位开关、阀门及零部件应齐全完好。
8.1.3电动阀的操作应按操作规程进行。
液压球阀和平板闸阀的安全操作。
液压球和平板阀操作时应全开或全关(不含调节阀)。
手动阀开完后,应将手轮返回半圈一圈。
9 输油干线干线的检查与维护9.1.1输油管道(包括地下管道、河流、铁道、公路的穿跨越段及线路阀室)应按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要求执行。
9.1.2重点穿跨越管段应设守卫人员。
9.1.3管道的巡视检查包括下列内容:a)在管道安全防护带内有无挖沟、取土、开山采石、采矿及盖房、建打谷场、饲养场、猪圈及温床等其它构筑物;b)在管道安全防护带内有无种植果树(林)及其它根深作物,打桩,堆放石头或砖头及其它影响管道巡线和管道维护的物质;c)在管道附属工程、设施(如各类挡土墙、过水路面、护坡等)及线路阀室上有无拆石、拆砖、破坏门窗、任意损坏管道标桩和告示牌等;d)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0m范围内有无进行爆破作业及大型工程设施的规划;e)管道沿线有无露管。
9.1.4穿跨越管段巡视与检查内容:a)巡视检查穿越管段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损坏应及时恢复,无力恢复的应及时向上级汇报;b)对重大的穿越河流管段,洪水期间应定期观测水位,收集流量、流速等数据,并随时通报汛情;c)定期检查和监测管道埋深、露管、穿越管道保护工程的稳固性及河道变迁等情况;d)跨越管段两侧应设立“禁止通行”标志,阻止行人直接在管道上部通行;e)定期检查跨越管道支撑、固定墩、吊架、拉索和钢质套管腐蚀等情况;f)在水下穿越管道安全防护带内有无设置码头、抛锚、炸鱼、挖泥、淘沙、拣石及疏通加深等作业。
9.1.5输油干线宜定期进行内检测。
9.1.6当检查发现管道漏油、人为破坏或其它威胁管道安全的事件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向上级汇报。
对穿跨越大型河流发生漏油事故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干线清管9.2.1对管道清管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清管周期。
9.2.2长期不清管的管道,清管前应制定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9.2.3清管时应严格执行清管操作规程。
防止管道凝管9.3.1输油管道的输油量和进站温度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输量和最低进站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