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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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瓶颈问题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瓶颈问题
投资理财
专 利权质押贷款 的瓶颈 问题
郑 州红 元 帅专利 代理 事务 所 黄 军委
摘要: 专 利 权 质 押 即 运 用 专利 权 做 担 保 的 一 项 法 律 制 度 。 该 制 度 充 分 体 现 了 专利 权 的 交换 价 值 。 但 在 如 何 利 用 专利 权 为 企 业 贷 款 仍 然 存 在 许 多瓶 颈 问题 .要 想 在 现 实 中 实现 专 利 权 质 押 贷 款仍 然 面 临 许 多制
现 的 时间 长 、 所需成本高昂。 3 、专利权 具 有 时 限性
专 利 权 质 押 的 广 泛 运 用 反 映 了 我 国 知 识 产 权 从 静 态 发 展走 向 了 动 态 利 用 的 变 化 趋 势 。 但 现 目前 我 国 的 专 利 权 质 押 贷 款 业 务 还 存 在 大 量 问题 , 例如政 府 、 企业方 面过度热情 , 多 数 金 融 机 构 却 止 步 不 前 使 其 落
性。 三、 专 利 权 质 押 贷 款 的 制 度完 善
目前 . 专 利 权 已 成 为 世 界各 国增 强 整 体 国 力 、 提 高 国际 地 位 的 重要
资 源 。以知 识 产 权 所 代 表 的无 形 财 产 , 在 人 类 财 富 的 构 成 中 已 经 超 越传 统土地 、 机 器 等 有 形 的 财 产 地位 。 在经 济 全的 比 重增 加 .在 国 际 地 位 的 竞 争 中知 识 和技 术 变得
( 日) 维 护 工 作 困难 较 大

专 利 权 质 押 贷 款 的 背 景
( 一) 知 识 产权 的 重要 作 用
专 利 权 质 权 作 为权 利 质权 , 质 权 人 不 能直 接 占 有 专 利 权 , 出 质 人 仍 可 以对 专 利 权 进 行 转让 、 专 利 实施 、 许 可 实施 等 措施 以 获得 收 益 。 因 此 权 质 权 的 安 全 得 不 到 质权 人 保 证 .大 大 提 高 了 专利 权 受 到 侵 害 的 可 能

专利权质押法律后果(3篇)

专利权质押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专利权质押是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作为担保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以取得贷款或其他债权的一种方式。

在我国,专利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专利权质押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也具有多样性。

本文将从专利权质押的概念、法律依据、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专利权质押的概念专利权质押是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作为担保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以取得贷款或其他债权的一种方式。

在专利权质押中,专利权人(出质人)是债务人,债权人(质权人)是债权人。

三、专利权质押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出质,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专利权出质的,应当向质权人交付质权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专利权出质的,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权证明。

”四、专利权质押的法律后果1. 专利权质押的设立专利权质押的设立是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作为担保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过程。

在专利权质押的设立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专利权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专利权无争议。

(2)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明确专利权的名称、种类、数量、价值等。

(4)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明确出质人、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2. 专利权质押的生效专利权质押的生效是指专利权质押合同签订后,专利权质押的法律关系正式成立。

在专利权质押的生效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专利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当将专利权质押合同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2)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收到专利权质押合同备案材料后15日内予以备案。

(3)专利权质押合同备案后,专利权质押的法律关系正式成立。

3. 专利权质押的法律效力专利权质押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放弃专利权。

知识产权质押相关法律文件

知识产权质押相关法律文件

知识产权质押相关法律文件知识产权质押相关法律文件一、知识产权质押的概念和意义知识产权质押是指权利人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获取融资的一种方式。

质押知识产权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促进技术创新和产权的流动。

在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质押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二、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依据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债权的担保物。

债务人可以将其拥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进行债务担保。

质押的知识产权只有在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行使其对知识产权的处置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权利人可以将其拥有的著作权进行质押。

质押著作权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向著作权登记机关备案。

著作权的质权人在质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著作权产生的财产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权利人可以将其拥有的专利进行质押。

质押专利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向专利局备案。

专利的质权人在质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专利产生的财产权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权利人可以将其拥有的商标进行质押。

质押商标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向商标局备案。

商标的质权人在质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商标产生的财产权益。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质押应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债务人和债权人在进行知识产权质押时,应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确保知识产权质押行为合法合规。

三、知识产权质押的权利和义务知识产权质押涉及两方主体,即债务人和债权人。

债务人是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债权人是提供融资的一方。

维护双方的权益,需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1.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债务人在进行知识产权质押时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债务人作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有权将其所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获取融资并利用融资进行企业的经营发展。

专利权可以质押吗?专利权质押的设定是什么

专利权可以质押吗?专利权质押的设定是什么

一、专利权可以质押吗?专利权质押的设定是什么
专利权可以质押。

专利权质押是指专利权人以专利权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专利权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将该专利权折价或转让、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债务。

专利权质押应具备哪些条件作为一种担保方式,专利权质押无疑将对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专利权质押的条件是什么
(1)专利权必须有效。

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而为了保障债权实现,质押也不可能是无限期的,在质押期限内,必须保证质物是无可争议的有效专利。

(2)作为质物的是专利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即因取得专利权而产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系指独占权和由此派生的许可权、转让权、标记权等。

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出质人应用其质物(专利权)的全部来担保债权的实现。

(3)专利申请权虽然是获得专利权的前提,依法可以转让,但其明显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使之不能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因而不能将专利申请权作为质物进行质押。

三、专利权质押合同具有哪些特点
1、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

2、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

3、专利权质押合同以向管理部门登记为生效要件。

4、专利权质押合同与一般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许可合同不同。

作为一种担保行为,质押过程中一般不发生专利权的转移,即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生效后,专利权不发生转移,仍属于出质人所有;而专利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即发生专利权的转移。

另一方面,专利权转让合同是一种独立的主合同,而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依附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专利质押法律问题案例(3篇)

专利质押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新型节能环保设备的企业,拥有多项专利技术。

为了扩大生产规模,甲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但由于缺乏足够的抵押物,银行拒绝了甲公司的贷款申请。

后来,甲公司得知专利可以质押贷款,于是将一项名为“新型节能环保设备”的专利权质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

二、案例经过1. 专利权质押申请甲公司向银行提交了专利权质押申请,并提供了相关专利证书、专利权人身份证明、专利权质押合同等材料。

2. 银行审查银行对甲公司提交的专利权质押申请进行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有效性、质押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3. 专利权评估银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甲公司提供的专利权进行了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专利权的市场价值、技术成熟度、市场需求等。

4. 贷款发放根据专利权的评估结果,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

5. 专利权质押登记甲公司将专利权质押登记在专利局,确保专利权的质押权利得到法律保障。

三、案例争议在贷款期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经营状况恶化,无力偿还银行贷款。

银行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但甲公司以专利权已质押为由拒绝偿还。

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

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甲公司将其专利权质押给银行,双方签订了专利权质押合同,且专利权已登记在专利局,符合法律规定。

2. 法院认为,甲公司作为专利权人,有权将专利权质押给银行,但甲公司作为借款人,仍需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

3. 法院认为,甲公司未按时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4. 法院判决甲公司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五、案例分析1. 专利权质押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质押给债权人,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2. 专利权质押的程序(1)专利权人向债权人提出质押申请;(2)债权人审查专利权的有效性、质押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专利权评估机构对专利权进行评估;(4)专利权质押合同签订;(5)专利权质押登记。

专利质押法律问题案例(3篇)

专利质押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甲公司积累了大量的专利技术。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评估和质押服务的公司。

2015年,甲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周转。

在了解到乙公司的专利质押服务后,甲公司决定将其持有的部分专利权质押给乙公司,以获取贷款。

二、案例经过1. 专利权质押合同签订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2项发明专利权质押给乙方,作为乙方提供贷款的担保。

合同中明确了质押物的权利、范围、期限、担保金额、违约责任等内容。

2. 专利权评估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委托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对甲公司的专利权进行评估。

丙公司根据市场行情、专利技术含量等因素,对甲公司的专利权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000万元。

3. 贷款发放在评估完成后,乙公司根据评估结果,向甲公司发放了人民币800万元的贷款。

4. 专利权登记甲公司将专利权质押事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登记。

5. 专利权纠纷在贷款发放后不久,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用于甲公司的生产项目,而是将其用于其他投资项目。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但乙公司置之不理。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专利权质押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返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三、案例争议焦点1. 专利权质押合同的效力2. 专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3. 专利权纠纷的处理四、法院判决1. 关于专利权质押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专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专利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专利权质押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专利权质押融资难题及应对

专利权质押融资难题及应对

专利权质押融资难题及应对作者:刘思敏来源:《商场现代化》2015年第03期摘要:由于企业规模较小,可供抵押资产较少,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难题,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出现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很好的途径。

但是,由于我国专利权质押相关法律不成熟,质押风险大等问题,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进程较缓慢。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现状,找出了其中的问题,并为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发展提出了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措施专利权质押,是指专利权人将自己的有效专利权作为质押标的,出质给某一债券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专利权优先受偿的法律制度。

一、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现状我国的专利权质押起步较晚,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以来,专利申请逐年增加,专利权质押数量也出现爆炸式增长,但是被用来质押的专利数量占专利总量的比例仍不足1%,被政府和企业寄予厚望的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状况并没有预期的那样顺利。

在不断的实践和摸索中,我国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逐渐多样化。

在不同的区域背景下形成了以银行创新为主导且相对市场化的“北京模式”、以政府推动为主导的“上海模式”、直接质押融资+间接质押融资混合的“武汉模式”。

专利权质押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在实际的发展中所暴露出的“政府热、企业热、金融机构畏缩不前”问题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二、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制约因素1.专利权质押立法体系不完善。

首先,我国专利权质押的相关法律制度可操作性不强。

《物权法》中规定对于权利质权没规定的参照动产质权的规定,而关于动产质权的规定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专利权质权。

《担保法》中关于专利权质押的具体操作规则较少,大多数都是部门规章或者管理办法的程序性规定。

其次,我国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不够重视专利权等相知识产权的流转制度,限制了专利权价值的实现,影响了专利权市场化的进程。

专利权质押融资评估风险及应对

专利权质押融资评估风险及应对

专利权质押融资评估风险及应对专利权质押融资是一种利用企业拥有的专利权作为抵押物进行融资的方式。

在当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断完善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运用这一方式融资。

专利权质押融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有效的风险应对。

本文将从专利权质押融资的风险点入手,分析风险评估和应对策略。

一、专利权质押融资的风险点1.1 专利技术价值的不确定性专利权的价值与专利所涉及的技术以及市场需求息息相关。

在进行专利权质押融资时,企业需要对其专利技术的市场前景、技术成熟度以及竞争格局进行全面评估,否则就会出现专利技术价值的不确定性。

一旦专利技术的市场价值与预期不符,就会带来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违约风险。

1.2 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专利权的有效性、侵权风险以及专利法律风险等。

在质押专利权时,企业需要确保专利权的有效性,以及不存在被他人侵权的风险。

否则,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就可能导致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违约风险。

专利法律的变动也可能对专利权的质押融资产生不利影响。

1.3 利益冲突风险在进行专利权质押融资时,企业和融资方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风险。

特别是在融资方要求将专利权用于其他目的时,企业需要考虑其与自身利益的一致性,这也是专利权质押融资中的一个风险点。

1.4 市场风险专利权质押融资存在市场风险,市场需求的变化、竞争格局的变动都可能对企业的专利技术产生不利影响。

在专利权质押融资中,企业需要对市场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采取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

2.2 法律风险评估在进行专利权质押融资之前,企业需要对专利权的有效性、侵权风险以及专利法律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这包括对专利权的申请和保护情况进行审查,以及对相关的法律条款和规定进行了解和分析。

企业可以借助知识产权律师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并据此确定专利权的可质押性。

2.3 利益冲突风险评估在专利权质押融资中,企业与融资方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

企业需要对融资方的要求和自身的利益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确定专利权的质押条件和利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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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专利权质押的法律问题李军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所谓专利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设质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在专利权质押法律关系中,设定专利权质押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接受专利权质押的债权人为质权人。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我国担保法对专利权质押作了明确规定。

不过该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

加之我国专利法对此并无规定,且1996年发布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主要限于质押合同管理方面,对专利权质押的基本问题涉及较少。

因此,加强对专利权质押法律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我国专利权质押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专利权质押的标的专利权质押是区别于动产质押的权利质押,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担保法中被称为“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

一般而言,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须具备二要件:一是该标的须为财产权。

所谓财产权,是指具有财产内容,得以金钱估价的权利。

之所以要求权利质押的标的为财产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权,是因为权利质押是以权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权的,如若该权利不具有财产性,则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将无从以该权利获取担保利益,权利质押的价值也就无从实现。

二是须具有可让与性。

质权为价值权,权利质押的目的不在于取得该权利,而是在质权实现时以该设质权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从而起到担保主债权的功效。

因此,设质权利能否转让,直接决定着质权的实现与否,作为质押标的的权利不仅具有财产性,还应具有可让与性。

专利权包括专利人身权和专利财产权两大类。

专利人身权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亦即对发明创造的署名权。

人身权是与财产权相对应的权利,它只能归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不具有财产属性,因而不能成为质押标的。

然而,并非所有的人身权均不具有财产性,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获得奖励权作为专利人身权的一种,其具有财产性应属当然,但这种具有财产性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因此亦不能成为专利权质押的标的。

而且获得奖励权不等于物质形态的奖金,发明人或设计人当然可以将其基于发明创造而获得的奖金设定担保,但这已不属于权利质押的范畴。

专利权中的财产权指专利权人因取得专利而依法享有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

根据我国专利法,专利财产权主要包括专利实施权和专利转让权。

前者是对专利产品享有制造、使用、销售的权利。

后者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是将专利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上述权利兼具财产性和可让与性,是专利权质押的主要标的。

专利权质押以专利权合法有效为前提。

在设定专利权质押时,需要考虑以下问题:首先,由于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它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又只能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

①在其他国家获得的专利权在我国未必有效,因此,在我国设定专利权质押,必须以我国合法有效的专利权为标的。

其次,由于专利权具有一定的保护期,质押设定时应以设质专利权尚未进人公有领域为要件。

同时还应注意设质专利权的有效期须长于质押担保期间,否则会使债权人的担保利益无从实现。

此外,即使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如若专利权经济寿命终止,则该专利权因丧失财产性而不得设质。

专利权的经济寿命指专利权有效使用并创造收益的持续时间。

②由于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专利权的经济寿命往往短于法律寿命,这样便出现专利权合法存在但却无用的情况。

如若将这类专利权设定质押,将直接威胁到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有瑕疵的专利权不得设质。

对于那些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专利权以及存在权属纠纷的专利权,由于其权利性质及归属处于不确定状态,若以此设质,必然导致债权人担保利益的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不确定性,从而降低质押的担保功能和价值。

因而原则上这类专利权不应设定质押。

第四,专利申请权不应成为专利权质押标的。

专利申请权是请求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权利,它一般归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在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况下则归属单位。

根据我国专利法,专利申请权可依法转让,因而专利申请权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

但专利申请权不等于专利权,申请专利未必就能获得专利权。

由于此时尚未授予专利权,而专利权质押是以存在合法有效的专利权为前提的,因此专利申请权不能成为专利权质押的标的。

第五,临时保护期内的财产权也不能成为专利权质押的标的。

为保护发明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在发明专利的公开日到授权日的一段期间内,虽然申请人尚未获得专利权,但可以要求实施其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也即法律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授权前的临时保护。

临时保护期内的财产权毕竟不同于专利权,因此也不能作为专利权设定质权。

专利权质押的设定根据我国担保法,以专利权设定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达成合意,并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可见,专利权质押合同属要式合同。

然而,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签定之后,该合同并不当然生效,只有在国家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专利局办理完出质登记后,质押合同才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这表明我国在专利权质押方面实行严格的登记生效主义。

在我国实行专利权质押的初期,由于各项制度尚不完备,加强对专利权质押活动的管理实属必要。

然而,登记生效主义不利于实现专利权质押的应有价值。

担保的最终价值在于商品交换的快速有效运转。

专利权质押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其终极价值莫过于此。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设定专利权质押须向中国专利局登记,这势必增加了交易成本,妨碍了交易便捷及效率,成为制约我国专利权质押发展与推广的因素之一。

从国外有关规定来看,对于专利权质押一般实行登记对抗主义,即登记不是专利权质押的生效要件,登记只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③只要当事人之间形成合意,专利权质押即可生效。

可见,登记对抗主义把是否登记的决定权交于当事人,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登记,登记虽然不是质押生效的要件,但可对抗第三人,因而具有强化质押效力的功用。

由此观之,登记对抗主义在赋予登记对抗效力的同时,并未将登记作为负担强加于当事人,体现了现代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基本要求及私权自治的根本理念,应资我国借鉴。

事实上,专利权质押不经登记并不会影响到国家对于专利权的管理。

专利权质押未必导致专利权转让,在债务人及时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该设质专利财产权仍属于专利权人,并不发生权利主体的变更。

即使债务人不能按时履行债务而发生专利权转让,由于我国法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律已规定专利权转让需登记,此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也为时不晚,而无须在质押设定时即要求登记。

可见,专利权质押登记生效既无必要又不利于专利权质押的发展,放弃登记生效主义,实行登记对抗主义,应成为我国专利权质押制度的理性选择。

专利权质押的效力在专利权设质以前,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独占实施权、转让权、放弃权、标记权等完全的权能。

而在专利权设质以后,尽管该设质专利权仍归属于原权利人,但该专利权已成为有负担的权利,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对此,我国担保法作出明确规定,即只有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后,才可以将设质专利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并且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然而,该规定仅涉及专利权的转让和专利权的许可他人使用,对于质押期间专利权的放弃未有论及,这不能不视为法律上的漏洞。

根据我国专利法,专利权人未按规定缴纳年费或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也即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专利权可因专利权人拒缴年费或书面声明放弃而提前终止。

在专利权质押期间,若对此不加限制,则可能导致专利权人提前单方面终止专利权效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从而使专利权质押的信用难以确立,并直接影响到专利权质押的推广。

因此,我国法律应对质押期间放弃专利权的行为严加限制。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当然,该限制亦不能绝对。

若设质专利权的经济寿命在质押期间确已减损或终止,在此情况下仍要求专利权人缴纳年费以维持已无价值或只有很小价值的专利权似无必要,且此种专利权往往也实际丧失了担保功能,不足以实现债权人的担保利益。

可见,允许专利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设质专利权亦属合理。

对此可参照日本专利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在得到质权人承诺下,方可放弃其专利权。

也即同质押期间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权一样,放弃专利权亦需经质权人同意。

不过,专利权人在放弃专利权后,需另行提供担保,以维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专利权质押期间,专利权会因非当事人的原因而消灭,也即因专利局的撤销程序、专利局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程序以及诉讼而灭失,在此情况下,如何协调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尚需探讨。

专利权质押以存在合法有效的专利权为前提,以专利权的经济价值为保障,在专利权因上述原因灭失后,专利权质押也就因丧失标的而自动终止。

问题是,在质押担保关系终止后,出质人是否需另行提供担保?本文持否定意见。

因上述导致担保关系终止的原因并非可直接归咎于出质人,由其承担另行提供担保的额外义务有失公正。

当然,若出质人对于担保关系的终止存有过错,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应属合理,不过,这种责任是过错责任,而非担保责任。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此外,专利权质押不应对抗社会公益。

在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主管机关出于社会公益及防止权利滥用,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及质权人同意,直接指定单位实施该专利。

也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强制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

然而,专利权人因此所收的合理费用应归由质权人享有并用以充抵债权。

注释:①郑成思:《知识产权若干问题再析》,《知识产权》1997年第1 期第43页。

②石旭军、翁贤明:《知识产权经济寿命影响因素分析》,《知识产权》1997年第1期第43页。

③参见汪贻祥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8月版,第301页。

出处:知识产权法学,人民司法2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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