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企业的民事法律地位
个人合伙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个人合伙作为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组织形式。
个人合伙具有灵活性、简便性和高效性等特点,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个人合伙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个人合伙的法律责任、合同履行、争议解决等方面的问题。
二、个人合伙的法律责任1. 合伙人之间的法律责任(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即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所发生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任何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的约定来免除或减轻其责任。
(2)合伙人之间的内部责任。
合伙人之间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内部责任,如分配利润、分担亏损等。
如合伙协议未作约定,则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
2. 合伙人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1)合伙人对第三人的合同责任。
合伙人在经营活动中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合同责任。
即第三人有权利要求全体合伙人履行合同义务,任何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的约定来免除或减轻其责任。
(2)合伙人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合伙人在经营活动中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三、个人合伙的合同履行1. 合伙协议的履行(1)合伙协议的生效。
合伙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伙协议的履行。
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出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等。
2. 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主体。
合伙人在经营活动中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合同主体为全体合伙人。
(2)合同的履行。
合伙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支付货款、提供劳务、完成工程等。
四、个人合伙的争议解决1. 合伙人之间的争议(1)协商解决。
合伙人之间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调解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申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论合伙企业的民事权利能力

论合伙企业的民事权利能力合伙企业是一种由两个或以上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经济实体,旨在共同经营和分享利润。
其特点是成员之间共同决策、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分担利润,同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本文将就合伙企业的民事权利能力做一些探讨。
一、合伙企业的民事权利能力合伙企业是一种法人,同时也是一种合同主体。
与纯个体经营不同,合伙企业既有统一的名称和管理机构,又有独立的财务账目和合同签订能力,可与第三者独立签订和履行合同,因此具有比单个经营个体更广泛的民事权利能力。
1. 合伙企业的权利范围广泛作为一种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经济实体,合伙企业的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非常广泛,可以包括以下方面:(1)财产权利:合伙企业作为一个独立法人,有着自己的财产,包括资本、资产、负债等。
合伙企业同时也拥有独立的经营权和决策权,可以自行决定财务和经营方针,也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同签订和融资。
(2)行为权利:合伙企业作为一个独立法人,有着与个人相似的行动自由,可以通过各种途径组建和运营,也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行各种活动。
(3)诉讼权利:合伙企业在遇到诉讼问题时,将会与个体经营者面对不同的情况。
作为一种大型机构,合伙企业的诉讼权利得以优先考虑,其官方代表可以独立进行诉讼。
2. 合伙企业的义务和责任与权利相对应的是义务和责任,合伙企业在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1)债务责任: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各种各样的债务,如果这些债务没能被清偿,那么合伙企业将必须承担其全部责任。
这种责任不会限定到个人财产上,而是由企业独立承担;(2)税费责任:与个体经营者相似,合伙企业为了行使其民事权利可以必须承担税费,如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抗击灾害费等。
对于这些税费,企业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缴纳。
(3)知识产权责任:在现代民营企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非常重要。
对于合伙企业,它必须承担所有的知识产权赔偿责任,不然将面临很大的损失和不良影响。
浅析个人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异同

浅析个人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异同个人合伙和商事合伙都是合伙企业,但实际经营方式、法律地位、规模等方面有着显著的异同点。
本文将会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个人合伙和商事合伙的异同点。
一、经营方式个人合伙企业是由个人自愿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形式组建的企业,其经营方式和业务范围通常较为简单,往往是具有实体性经营的商铺、个体工商户、医生诊所等。
而商事合伙企业以赚取利润为主要目的,设立合伙人是出于获得资本或专业技能的需要。
其业务范围通常较为广泛,如房地产开发、能源工程建设等。
此外,商事合伙企业还可以依托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社会公共事业、文化教育等领域进行投资和经营。
所以,这两种合伙企业的经营方式存在较大的差别。
二、法律地位个人合伙企业和商事合伙企业在法律地位上也有明显的差异。
个人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权利、特殊隶属关系和义务关系等都由合伙协议约定,但仍然属于法人实体的范畴。
个人合伙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合伙人对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依赖于合伙协议来规定,因此在合法地位方面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商事合伙企业则是一种法人单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商事合伙企业具备法人资格后,合伙人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则由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法律法规规定等制度来约束,商事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更加稳定和明确。
三、合同形式个人合伙企业可以根据合伙人之间的意愿签订合伙协议,但并不要求合伙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合伙协议可以口头或书面订立,只要达成了共识就可以生效。
当然,我们强烈建议个人合伙企业在制定合伙协议时,应当书面化,以免因口头协议的不确定性导致合伙人之间无法达成共识。
商事合伙企业在合作前必须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并且需要向工商部门进行备案。
合伙协议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合伙期限、出资方式、负责人、合伙业务、利润分配等方面的内容,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合伙人必须认真遵守。
商事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一般采用律师进行设计,以保障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合伙制度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组织形式之一。
在合伙制度中,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是两种常见的形式。
虽然它们都属于合伙制度,但在许多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本文将介绍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定义个人合伙是指由两个或更多个人共同组成的合伙关系。
在个人合伙中,合伙人之间结成协议,共同出资经营一项业务或企业。
合伙人享有共同决策权并共享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
合伙企业是一种由两个或更多个合伙人共同拥有和经营的企业形式。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通常会成立一个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来进行运营。
合伙企业与个人合伙最大的区别在于其作为企业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法律地位个人合伙通常没有分离的法律地位,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没有严格的法律分离。
个人合伙企业中的债务和责任是合伙人个人的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个人合伙企业遇到债务问题或法律纠纷,合伙人的个人资产可能会受到损失。
合伙企业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具有与个人合伙不同的法律地位。
合伙企业可以独立拥有财产、参与合同和进行诉讼。
合伙企业所负债务的责任通常限于合伙企业的资产,合伙人的个人资产在一般情况下不受到威胁。
税务责任个人合伙由于其与合伙人的无分离性,通常采用联合申报的方式纳税。
合伙企业通常通过分离的法律实体进行纳税,具有独立的纳税义务。
个人合伙的盈利通常直接计入合伙人的个人收入中,合伙人需要通过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申报并纳税。
而合伙企业的盈利通常按照公司所得税的规定进行纳税,合伙企业需独立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可持续性与转让个人合伙的可持续性和转让性相对较低。
由于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之间的无分离性,当其中一名合伙人退出或离开时,合伙企业通常会终止。
此外,个人合伙企业的成立和解散通常较为简单,但在合伙人变更时可能涉及到合同的重新谈判或更改。
合伙企业相对更具有可持续性和转让性。
合伙企业作为法律实体可以在合伙人之间进行股权的转让或交易,从而实现合伙企业的持续经营。
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通常需要依据公司章程和法律的规定进行。
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

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原创版3篇)篇1 目录一、合伙企业的定义和特点二、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概述三、合伙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四、合伙企业的财务报告五、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与公司会计制度的异同篇1正文一、合伙企业的定义和特点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多个合伙人按照约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和风险,共同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形式。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点:1.非法人地位: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民事责任由合伙人承担。
2.合伙人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每个合伙人都可以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共享利润:合伙企业的利润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4.灵活性:合伙企业具有较高的经营灵活性,决策过程相对简单,有利于企业快速发展。
二、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概述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是指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对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利润分配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控制的一套规则。
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伙人出资:合伙人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2.财务收支:合伙企业的财务收支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并及时进行核算。
3.资产负债:合伙企业的资产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计量和确认。
4.利润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应当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三、合伙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合伙企业在会计处理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法:1.权责发生制:合伙企业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即在收入和费用实际发生时确认收入和费用。
2.成本核算法:合伙企业应当按照成本核算法对资产和负债进行计量。
3.直接法:合伙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
四、合伙企业的财务报告合伙企业的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五、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与公司会计制度的异同合伙企业会计制度与公司会计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异同:1.制度性质:合伙企业会计制度属于民间规范,而公司会计制度属于国家法律制度。
民法总则合伙的规定具体是什么?

民法总则合伙的规定具体是什么?合伙当然是指两个人以上的自然人在生活当中经营相关的事项了,比如说合伙创办公司等这些特定的民事行为。
一般在法律制度当中提到合伙以后,很多人第一时间可能就会想到的是合伙创办公司,可是公司作为法人,自然就有人会特别的关心民法总则合伙的规定具体是什么?合伙当然是指两个人以上的自然人在生活当中经营相关的事项了,比如说合伙创办公司等这些特定的民事行为。
一般在法律制度当中提到合伙以后,很多人第一时间可能就会想到的是合伙创办公司,可是公司作为法人,自然就有人会特别的关心民法总则合伙的规定具体是什么?▲一、民法总则合伙的规定具体是什么?我国《民法总则》中没有专门规定合伙的内容,合伙的内容主要有《合伙企业法》调整。
1、概念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含义:(1)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了某种共同的目的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一种协议。
(2)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合伙协议为共同目的而组成的组织体。
合伙除了自然人以外,还有法人之间的合伙,对于法人合伙,民法通则称之为“法人联营”。
2、特征(1)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出资而形成的经营体A、合伙具有团体性,而区别于单一自然人;B、合伙以互为出资、共同经营为目的,也有别于家庭,后者以夫妻和亲属关系为纽带,而且也不以经营为目的;C、合伙不具备法人资格,从而又有别于法人。
D、合伙虽然有成员、有组织,在这一点上类似社团法人,但是它仅仅是“准团体”,其组织程度相当低,尚不足以在成员之外或者之上,升华出独立的法律人格。
因而个人合伙在性质上仍然属于自然人范畴。
(2)个人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个人合伙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产生,这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同,承包经营户往往由父母子女组成,他们的共同经营是由亲属关系形成的(3)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人须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但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46条已作扩大解释,出资不劳动、不经营者,也可作为合伙人。
民法典如何规范不同类型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如何规范不同类型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
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民事主体,如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民法典》作为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典,对不同类型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全面、系统且细致的规范,为各类民事主体的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自然人是民事主体中最基本的类型。
《民法典》赋予了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全过程的民事权利能力,确立了其在民事活动中的平等地位。
每个人自出生时起,就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一系列人格权利。
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心智的成熟,自然人还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例如,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成年人则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民事行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
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民法典》规定了营利法人的设立、组织机构、运行规则以及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内容,保障了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求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承担社会责任。
非营利法人则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对于非营利法人,《民法典》着重规范了其成立的条件、治理结构以及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等,以确保其公益目的的实现和财产的合理运用。
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这些法人在特定领域和范围内发挥着重要作用,《民法典》针对其特殊性质和职能,明确了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浅议合伙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 5 2 2 0 ) 2 9 .l 10 . 9 ( 0 90 . 9 0 0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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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议合伙 的民事法 律 主体 地位
李 思 羽
摘 要 检视合伙法律制度的现状, 不难发现我国的合伙法律制度在合伙民事法律主体地位的确立问题上存在着不足 。 为 澄清理论 , 完善制度 , 本文就此问题作 了系统的探讨, 希望通过对我国合伙 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制度 的现状分析 , 以及与各国
一
种契约关系, 合伙 是一种合意契约, 根据契约 , 两个以上 的 自 然人将物
品或 劳 作 加 以 集 中整 合 运 作 并 相 互 承 担义 务 , 以实 现其 具共 有 功 利 性 的目的。 从法国民法典到后来的德国、 荷兰、 卢森 、 日本等国的民商 法, 都是按此罗马法 的基本模式, 将合伙作为契约的一种形式 , 规定在 有 关 债 的部 分 。 目前 世 界各 国 主 要通 过 两种 方 式解 决 合伙 的 法律 地 位 问题 : () 国方 式 , 扩 大 法 人 概 念 的 外 延 , I法 即 通过 新 的立 法 澄 清 旧 法 含 混 的规 定 , 明确 规 定 合 伙 经 过 登 记 便 享 有 法 人 资 格 。 在 法 国 , 伙分 合 为民事合伙 与商事 合伙。两者的区别在于: 商事合伙是一种对外 A、 业务活动 的联 合体, 具有营利性质: 而民事合伙则可能是非营利性的 ( 如科研合伙 、 宗教合 伙等) B 商事合伙的业务活动必须在商号的名 。、 义 下 进 行 ; 在 民 事 合 伙 中 , 一 合 伙 人 均 以 自 己的 名 义 与第 三 人 发 而 每 生关 系 。并 且 法 国 对 商 事 合 伙 的 法 人 资 格 进 行 了 立 法 确 认 。此 外 , 类 似 法 国做 法 的 还有 日本 、 典 等 围 , 们 名 义 上 未 承 认合 伙 组 织 是 法 条 。 瑞 他 人 , 却 把 与合 伙 组织 十 分相 似 的无 限 公 司 归 入法 人 一类 。 日本商 但 如 3 除两 人组成 的合伙 企业外 , . 合伙 企业 巾某一 合伙人 的死亡、 丧 法 就 承 认无 限 公 司 为法 人 。 国 商法 典 虽 不 承 认 合 伙 是法 人 , 司法 失行 为能力 、 德 但 破产 或退伙 并不必然 引起合伙企业 的解 散, 导致该合 只 伙人 与其 他 合 伙 人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终止 , 要 体 现 在 《 伙 企 业 法 》 主 合 第 实 践 l承 认 它 是“ 对 的 ” 人 , l j 相 法 承认 其 为独 立 的 民商 事主 体 。0 () 国方式 , 2美 即赋予台伙独立法 律实体地位 , 通过具体法律规定 4 至 5 中 。 5条 O条 4 .合伙 可 以 自己 的名 义 依 法 参 加 诉 讼 , 有 独立 的 诉 讼 主 体 资 享 合 伙 的 各 项 民 事 权利 及 义 务 而 赋 予 合伙 独 立 的法 律 实 体地 位 , 以区别 于法人 。如美 国《 统一合伙法》 合伙的财产所有权以及 由此而 产生 格。 对 新合伙企业法同时规 定了合伙企业 也与公司一样 在资不抵债时 , 的权利义务关 系作 了十分 详尽的规定, 主要体现在合伙财产 、 伙人 可以宣告破产 。主要体现在 《 合 合伙企业法》 9 第 2条 。 退伙 、 合伙诉讼 与合伙 的转换和 合并等方面。 实际上赋予了合伙 作为 5合伙人不得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 . 自营或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 企业 相 竞 争 的业 务 , 不得 与 本 合伙 交 易 , 体现 在 《 伙 企业 法 》 3 条 。 合 第 2 独 立 主 体 的种 种 权 能 , 其 获得 了独 立 民 商 事 主 体 的 法律 地 位 0 使 从 现 代 西 方各 国 的立 法 和 司 法 实 践 看 ,承 认 合 伙 是 一种 经 济 实 6 合伙 企 业拥 有 相 对 独 立 的财 产 , . 见于 《 伙 企业 法 》 2 合 第 0条 和 体 、 有 独 立 法 律 主 体地 位 , 具 是合 伙 法律 制 度 的 丛 展趋 势 。 0 第 2 条 。合 伙 企 业 的 财 产 是 合 伙 企 业 存 续 的 物 质 基 础 , 合 伙 企 业 1 是 ( ) 国 关 于 合 伙 的 法 律地 位 理 论 学 说 与 立 法 。 合 的 看来 , 二 我 综 我 能够对外承担责任的重要物质条件 , 此条对于保障合伙企业 的独立主 国学 界对 合 伙 的法 律 地位 问 题 , 在 以 下三 种 观 点 : 存 体 资 格 具 有 重 要 意义 1肯 定说。依此学说观点, . 合伙其有相应的 民事主体资格。在此 7 合伙企业承担相对 独立的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作为一个企业 . 具有作为民商事主体的权利 能力和行为能力 , 以自己 学说 内又分 为四派 : 1法人说。该说认为我国合伙在经济生活中有 参与经营活动, () 着举足轻重 的地位 , 为了不破坏 民事主体二元结构, 应将合伙归为法 的名义 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 应该也能够独立的享受权 利和承担义 合伙企业法》 3 第 8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 “ 应先 以其全部财产 人 。0 2 半 法 人 说 。该 说 认 为合 伙 既非 个 体 工 商 户 , 非 法 人 , 是 务。《 () 亦 而 介 于 两 者 之 间 的具 有 集 体 企 业性 质 的半 法 人 。 ( ) 三 民事 主 体 说 。 03第 进 行清 偿 。 第 3 ” 9条 :合 伙 企 业 不 能清 偿 到 期债 务 的 , 伙 人 承 担 无 “ 合 ” 合 此 说 认 为 合伙 具 有不 同于 白然 人 、 法人 的特 殊 属 性 , 将 其 称 为 “ 应 第三 限连 带 责 任 。 即对 于 合 伙 企 业所 负债 务, 伙 企 业 的财 产 责 任 是 第 一 民事主体” 随着合伙 由契约性 向组织性 的过渡, , 加之“ 双重优先规则” 次序责任 , 而合伙人 的财产责任是补充连带 责任 , 属第 二次序责任。 以 上这 些 规 定 反 映 了在 我 国合 伙 企 业 具有 独 立 的 主 体 资 格 。 的普遍适用 , 结合合伙 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 赋予其第三 民事主 承认合伙企业独立 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市场经济发展, 维护交易安 体 的 地 位 实 为 必要 。0 通 在 2 否 定 说 。 为 民 事 主 体 只 有 自然 人 和 法 人 两 种 , 人合 伙 是 自 . 认 个 全 的 客 观 需 要 。但 是 , 过 比照 和借 鉴 国外 的 制度 设 计 , 立 法 上 我 以期 然 人 从 事 商 品 经 济活 动 的特 殊 表 现 形 式属 于 自然 人 范 畴 ; 人 合 伙 是 们 仍然 需要 对 各 类合 伙 形 式 及 其权 能类 型 进 行 细 致 的 分类 规 ��
浅析合伙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一
、
合 伙 的 历 史 渊 源及 其 法律 定 性
( ) 伙 的历 史 渊 源 一 合 合 伙早在 公 元 前 1 世 纪 的古 巴 比伦 《 穆 拉 8 汉
比 法 典 》中 即 有 明 确 规 定 , 第 9 其 9条 规 定 : 某 人 按 “
合 伙 方 式 将 银 -- 给 他 人 , 以 后 不 论 盈 亏 , 在 神 T交 - - 则 他 前平 均摊分 。 这 条 规定 被 公 认 为合 伙 的最 早 的法 ” 律 规 定 。在 罗 马 共 和 国 时期 , 伙 是 一 种 合 意 契 约 , 合 合 伙 制 度 已 经 基 本 形 成 , 备 一 定 的组 织 形 式 , 是 具 但 还 未 发 展 成 相 对 稳 定 的组 织 体 , 是 松 散 的 契 约 关 仍
摘
要: 随着合伙在经济 生活 中的蓬勃发展 , 越来越多的学者 和立法者认识 到合 伙地位的重要性。我 国现行 的
法律制度一直缺乏对合伙的准确定位 , 已成为制约合伙制度发展甚 至市场 经济发展 的重要 因素。 因此 , 这 加强对合
伙制度 的法理研 究, 明确合伙 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 是保证合伙制度顺利发展的重要前提 。
织 体 色 彩 还 不 明 显 , 已具 有 组 织 体 属 性 , 为 合 伙 但 这
成为 民事主体 奠定 了基础 。
合 伙 这 种 古 老 的 经 营 方 式 , 世 界 范 围 内均 未 在 因 法 人 制 度 的 兴 起 而 衰 落 , 而 都 在 以 各 种 不 同 的 反 方 式 向前 发 展 。 从 契 约 关 系 到 组 织 关 系 ; 民 事 合 从
二 、 伙 法 律 地 位 的 不 同理 论 合
(一 ) 定 说 否
民法典对合伙企业法律地位的规定
民法典对合伙企业法律地位的规定在《民法典》中,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民法典》规定了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性质、权利义务、财产分配、责任承担等方面的规定。
一、合伙企业的性质和组成要素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一种非法人的经济组织,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其参与合伙企业的形成和运营。
二、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依据出资比例分享收益,也可以根据协议约定分享收益的比例。
合伙人享有决策权和监督权,应当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合伙企业事务。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出资财产和企业经营所形成的收益以及其他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分配收益,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合伙人还可以约定分配财产的方法和方式。
四、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承担着限定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限于其出资额。
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和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分开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得直接追偿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五、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况包括合伙期限届满、提前解散、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等。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人应当共同商议解散事宜,并进行资产清偿和债务清偿。
剩余财产按照约定或者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六、合伙企业的纠纷解决方式合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纠纷,合伙人之间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人之间的纠纷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七、民法典对合伙企业监管的要求为了保证合伙企业的稳定运行和公平竞争,民法典对合伙企业的成立和运行提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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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合伙企业民事地位的认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合伙方式进行的经营活动越来越多,合伙已成为一种相当普遍的经营方式,但有关个人合伙民事地位的问题, 或者说个人合伙的主体资格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对此实务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确定个人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这不仅对民事活动的开展和权益的维护有巨大的作用,而且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个人合伙的历史发展与传统民事主体理论的冲突法律是对现实社会关系的调整,只要社会在发展,便不可能存在一成不变之法。
就个人合伙立法而言,亦是如此。
早在公元前18世纪的古巴比伦及罗马共和国时期,个人合伙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经营的方式而存在。
但当时的合伙仅是简单商品经济的产物,它只限于个人商品生产者之间临时性的联合经营。
因而,其合伙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财产是按份共有,个人合伙人有权按照自己的份额使用和处分共有财产,并享有自由退伙的权利。
这无疑表明:合伙缺乏一定的相对独立的财产,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其本质上只是一种单纯的契约关系。
因此,它往往作为契约的一种形式被规定在民法的债编中。
资本主义时期,随着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合伙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日渐重要,为了及时对市场信息做出灵活的反映和决策,越来越多的商行以其商号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合伙的组织性、团体性也日益加强。
为了维护合伙的相对稳定性以利于其发展,各国立法普遍规定,合伙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有。
这就排斥了合伙人对其出资财产的自由处分权。
即:不经合伙人全体同意,不得将自己的出资份额转让给第三人。
显然,近、现代各国的合伙立法已改变了将合伙规定为单纯的契约关系的观念,但于此同时,合伙立法法律地位却成为立法中的难点。
传统的“民事主体二元论”受到了来自现实经济生活的挑战:究竟个人合伙应否成为除自然人、法人以外的第三民事主体?二、对于个人合伙民事地位的不同看法对于个人合伙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争论,由于对其概念、特征所服务的对象不同,大致可分为三派:一派持肯定观点,一派持否定观点,一派持折中观点。
①持肯定观点的认为:个人合伙作为与自然人、法人不同的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个人合伙具有强烈的团体特征,又实实在在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着经济生活,接受法律的调整,所以,个人合伙已脱离了合伙人的契约关系而上升为法律上的主体。
②持否定观点的认为:民法上的主体是从人格角度定义的主体,只有具备独立人格,才能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而具有人格的主体只有两类:自然人和法人,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格,也就是说一种组织或团体只有在具备法人所需具备的条件:独立意志、独立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时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而对于个人合伙,首先,个人合伙不具有独立的意志,其产生的意志只是全体合伙人的统一意志。
合伙的独立意志与合伙人的统一意志是有区别的,具有独立意志的前提是要有产生意志的机关,而且该机关产生的意志是独立于合伙人的意志的,而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合伙不具有产生独立意志的机关,合伙的对外意志只是合伙人统一意志的体现。
其次,个人合伙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合伙的财产是合伙人的共同财产。
法律规定合伙财产是合伙人的共有财产,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享有所有权,就不可能存在另一主体,即合伙对合伙财产也享有所有权。
法律虽然通过强制性规范使合伙财产具有一定稳定性,但并未剥夺合伙人对其财产的所有权,所以个人合伙财产没有脱离合伙人的所有权控制而成为合伙的财产。
再次,个人合伙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合伙的责任能力来自于全体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所以个人合伙不可能脱离合伙人而独立存在,而只是全体合伙人的聚合表现。
③持折中观点的认为,应该将个人合伙区别对待,一些临时的简单的合伙,没有形成企业组织,不能成为主体。
而那些有名称或字号,有自己组织机构的合伙,应成为第三类主体。
三、国外有关合伙立法及我国法律对个人合伙的规定及其缺陷对于个人合伙法律地位认识上的差异,我们先来看一下国外和我国法律对此的有关规定。
在国外立法中主要通过以下两种做法来对合伙加以规定:⑴一是扩大法人概念的外延,明确宣布合伙为法人。
如1966年生效的法国〈商事企业法〉〉指出,一切商事企业,自登记之日起具有法人地位,显然,此处的商事企业应包括合伙企业在内。
1978年重新修订的〈法国民法典〉〉第九编第1842条第一款又再次规定:“除本编第三章所规定的共同冒险外,合伙自登记之日期享有法人资格。
”⑵另一种做法是通过具体规定合伙的各项民事权利及义务而赋予合伙独立的法律实体地位,以区别于法人。
如〈美国统一合伙法〉〉对合伙的财产所有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了详尽的规定,从而实际上赋予了合伙完整的法律人格。
由此可见,承认合伙的独立主体地位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合伙的一大趋势。
在我国,法律对合伙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定之中。
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个人合伙,对法人之间的合伙,仅规定为联营形式,没有规定合伙的规则和内容,而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是置于公民这一民事主体中,因此属于公民从事民事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在理论上属于“二元主体”的范畴"这种规定既没有说清“个人合伙”的性质,又使得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伙无法可依,从而造成法律上的空白。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这说明个人合伙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之间的协议为基础,以共同出资、经营为主要内容的一种人的集合和财产的集合,没有说清个人合伙的财产性质和责任性质,但实际是指公民之间的一种松散的、临时性的、不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身份的组织,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第33条及最高法院关于试图使合伙成为民事主体的司法解释相冲突。
至少给人的印象是:说“个人合伙”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法律上有依据,说“个人合伙”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法律上也有依据。
《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在理论上没有起到使合伙主体论争-息争-的目的,在实践中对合伙操作也是有害的,妨害了我国合伙事业的发展。
因此应重新认识合伙并以立法规定之。
四、个人合伙应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从民法理论上讲,能否作为民事主体取决于有无民事主体资格,即法律人格。
法律人格是指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它是维持和行使法律权利,服从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能力的集合。
法律人格的有无决定于法律的态度。
也就是说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法律人格都是法律赋予的。
任何国家的法律都赋予一定的个人,团体组织以法律人格,以便使其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的活动。
在以个人主义占统治地位的古罗马法中,只承认自然人具有法律人格,一切由自然人组成的团体都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组织在经济生活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赋予团体以法律上的人格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必然。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首次赋予法人以法律人格,使法人成为与自然人并存的独立民事主体。
由自然人为唯一的民事主体被认为像几何公理一样可靠,到法人的出现使民事主体制度被认为演变为自然人与法人并举,这是团体主义对抗个人主义并取得认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协调均衡的结果。
这一过程反映出适应经济生活之变化,法律观念的突破和更新,法律制度必须不断修正和完善。
所以,对合伙企业法律地位的认定,也不存在不可逾越的传统观念的障碍和一成不变的法学定理。
团体组织具有法律人格,必须要有团体的形态和特征。
法律赋予法人以法律人格也是由于其团体属性以及具备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的基本条件。
一个团体具有法律人格的最基本的要素就是团体性,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
我们认为,个人合伙具有这些基本要素。
首先,个人合伙具有团体性,是任何财产的集合。
它由合伙协议和合伙组织两部分组成。
个人合伙首先表现为一种契约关系,由此构成合乎企业的内部关系;其后合伙企业又表现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全体合伙人作为一个整体,作为一个企业组织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此乃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合伙契约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形成组织体并维持一种较为持久,稳定的法律关系。
合伙契约的目的是使合伙人通过和企业的经营活动对合伙企业利益的共同分享和对合伙企业的风险的共同分担。
合伙企业财产是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具有团体的性质。
合伙企业设有合伙事物执行人和合伙负责人制度,根据合伙协议,合伙企业事物的经营管理有全体合伙人或一名或数名合伙人为之,并以合伙企业注册登记的商号名义对外从事营业活动,即视为合伙企业的行为,反映全体合伙一直的意思和共同利益。
合伙企业须进行企业登记,建立事业帐簿。
另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以企业商号的名义起诉和应诉,其效果与全体合伙人名义起诉和应诉是一样的。
其次,个人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
合伙企业虽不象自然人和法人那样具有完全独立的,享有完整所有权的财产,但合伙企业财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这种独立性是指合伙企业财产不完全独立于合伙人,但已与合伙人发生一定程度的分离,合伙人不得随意收回出资和转让在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财产由合伙人出资和转让在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财产由合伙人出资和合伙企业经营积累的财产两部分构成。
合伙企业财产是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共有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处分必须竟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任何合伙人个人都无权单独支配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起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它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最后,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人格,就有了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就应当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自然人具备里法定手续后,法律就赋予其法律人格,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取得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是以独立的财产为基础的。
合伙拥有独立的财产,当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合伙首先是以合伙所有全部财产偿付其债务,只有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才由各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补充性的责任。
”史尚宽先生认为,这就是合伙的特有责任形式,并不能因此就说明合伙无独立责任能力,从而否定合伙具有独立的人格。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1条,第42条将合伙人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债务分开,这些规定都反映了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