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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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谁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谁

一、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谁所谓复议申请人资格,是指对于特定的行政行为,具备了什么条件才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据此,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复议申请人必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即行政活动作用、影响的对象,其合法权益有可能受到行政行为损害,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赋予其复议申请权。

复议申请人不包括行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不可能受到相对一方的侵害,所以不需申请复议。

如果行政机关处在被管理者地位,例如,行政机关向城建部门申请盖办公楼,这时它属于被管理的其他组织,只有在此类情况下,它可以是复议申请人。

(二)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说他(它)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

只有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才有必要通过行政复议寻求救济。

自身权益未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权作为申请人行使复议请求权。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二、行政复议作出答复期限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期限现行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在此应当注意《行政复议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如果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少于60日的,那么应当以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计算。

如果其他法律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那么应当以其他法律,不包括法规和规章。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名词解释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名词解释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名词解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指的是在行政复议中,因受到行政行为或者因此受到的损害而向行政机关申请赔偿的个人或者法人。

一般来说,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可以是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触及权利、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法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改变行政机关此前作出的行政行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出台的行政法规、行政规范及其实施办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行政令、行政许可、行政征收以及行政机关的其他行为等。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如要申请复议,首先要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申请人的资格,即当事人有权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的权利的人。

这个资格是指申请人为被行政行为有实际损害,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其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如要申请复议,需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复议机关将对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如果认定符合复议审查条件,复议机关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变更行政机关此前作出的行政行为,以便解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有关诉求。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了解自身的权利,遵循有关规定。

该被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必须依法表达自己的诉求,提交完整的证明材料,并准确描述相关的情形,以便复议机关能够作出准确的行政复议决定。

最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提出复议申请时,应当知道,行政复议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有约束力,只有在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滥用职权时,才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时,应当知道,复议机关仅有权调整行政机关在此次行政行为中的不当行为,不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一般性的质疑。

行政复议是一种普遍的行政审判机制,具有保护被申请人权益的重要作用。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提出复议申请前,应当了解自身权利,提交完整的证明材料,全面陈述情况,妥善处理复议申请程序,通过行政复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真正发挥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适格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适格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适格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当当事人认为行政实施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准许决定侵犯了本人合法权益等权利或者法益,经过行政复议程序,请求行政实施机关改正或者撤销其行政行为或者准许决定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要区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是指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准许决定侵害到了本人的合法权益等权利或者法益而申请复议的人,而被申请人指的是作出该行政行为或者准许决定的行政机关。

那么,对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适格性,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呢?1.行政机关只有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而对于个人或者非行政机关组织不适用,例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准许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必须是直接、具体作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等权利或者法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准许决定的行政机关。

如果其他部门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但不是直接行政行为或准许决定,那么其不应成为被申请人。

3.没有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其他行政救济程序在行政复议程序开始前,如申请人已经通过其他行政救济程序、起诉或仲裁来解决该争议,则行政复议程序不适用。

所以,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适格性上,要注意这一点,如果不满足条件,则不能成为被申请人。

4.符合行政复议申请的时效性要求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等权利或者法益受到侵犯,并且要求复议的行政行为或准许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因此,如果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超过了法定时限,其也不具备适格性。

结论总之,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适格的条件有:必须是行政机关,作出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等权利或者法益直接行政行为或准许决定的行政机关,没有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其他行政救济程序,并符合行政复议申请的时效性要求。

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则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

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

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日常生活中,大家对行政复议是非常熟悉的,但是大家对税务行政复议中的相关知识可能不太了解,那么,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呢?他又有什么权利和义务?今天,我就为您整理了“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权利①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有提出辩护的权利。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做出答辩。

②在复议期间,有督促申请人继续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③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的权利。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被申请人可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④在税务行政复议期间,有改变引起税务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义务①被申请人有全面接受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义务。

②有向复议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的义务。

③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的义务。

④有履行行政赔偿的义务。

申请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在税务行政复议中可以充当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的主要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推荐的人、公民的近亲属。

代理人具有的特征: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申请人)的名义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复议活动。

②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超越代理权限所作的行为,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

③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参加复议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④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为目的。

以上就是我为您整理的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的相关知识,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程序规定有哪些

行政复议程序规定有哪些

一、行政复议程序如何申请1、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二、行政复议程序的要求是什么1.申请人具有主体资格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2.具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必须指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

3.有具体的请求和根据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如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撤消或者变更行政处罚行为、请求减轻行政处罚、请求被申请人予以行政赔偿等,以使行政复议机关明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主张。

4.复议机关有管辖权限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必须符合行政复议管辖的规定。

申请人向无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成立。

5.符合法定的申请期限申请人对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行政复议程序规定有哪些提交证据证明具体行政机关合法适当的责任,由被申请人负担。

履行这一义务的内容,是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书面答复。

根据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在复议程序开始阶段对申请人申请的答复程序中履行。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通过申请进行复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决定的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在我国《行政复议法》中有详细的条文。

本文将从行政复议程序的基本要素、申请复议的条件、复议的程序流程等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行政复议的基本要素1.主体行政复议的主体包括申请人、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

申请人是行政复议的发起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是做出原始行政行为的机关,受到申请人的不服申请后,要进行复议。

复议机关是处理复议案件的机关,可以是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专门设立的行政复议机关。

2.对象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作出的具有行政效力的个别决定。

行政行为通常包括行政许可、执法行为、行政处分等。

3.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申请复议、受理复议、复议调查、复议决定等环节。

申请复议是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不服申请的行政行为,要求重新审查决定的过程。

受理复议是行政机关接收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的过程。

复议调查是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行政机关的意见的过程。

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的决定,决定可以确认、改变或撤销原始行政行为。

二、申请复议的条件申请复议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适格主体申请人必须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同时,申请人必须是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利害关系人。

2.不服原因申请人必须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或事实依据有不服申请的理由。

申请人需要提供具体的不服理由,并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证明。

3.申请期限申请人必须在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如果申请过期,行政复议机关将不受理申请。

三、复议的程序流程1.申请复议申请人需要向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的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需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具体的不服理由以及要求的复议结果等内容。

2.受理复议行政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概述一、行政复议概念所谓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有权机关予以审查,有权机关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予以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并最终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一)合法原则合法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坚持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为准绳,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二)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偏私不袒护,行政复议结果应当体现公平正义的现代法治精神。

(三)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应当公开进行,保持透明。

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的过程与结果都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接受当事人与社会的监督。

(四)及时原则及时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尽快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得拖延敷衍。

及时原则也是行政法高效便民原则中高效原则的要求。

(五)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应当尽可能方便当事人申请,并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成本支出,简化手续与环节,并获得最有效的权利救济。

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案件的职责权限。

主要解决的是究竟哪些案件可以纳入受理范围,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问题。

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肯定范围,即可以受理的事项;二是排除范围,即不予受理的事项。

一、肯定范围1.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一般只受理具体行政行为。

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侵犯农业承包权的行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不依法履行保护义务的行为、行政给付行为等。

2.行政复议可以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与行政诉讼一致,行政复议也可以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但须同时符合两项要求:(1)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只限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

一、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都是行政主体,如果是行政主体与另一非行政主体共同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则不能视为共同被申请人,非行政主体可视为行政复议第三人。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需要注意的是,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不能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行政管理权。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因为受委托的组织本身没有法定授权,只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代为行使行政权,由于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引起的争议,自然应当由委托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签名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因为批准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直接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才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派出机关人民是被申请人。

例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地区行政公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公署就是被申请人,而不能以省或自治区政府为被申请人。

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如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授权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否则,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如果原行政职权已经被取消或者转变,不再属于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那么撤销该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二、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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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哪些核心内容:在行政法,百姓有了民告官”的权利。

那么如果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怎么办?那么我们就可以进行行政复议。

下面,将会介绍什么人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赢了网小编希望能够帮助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具体地说,被申请人是指申请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的行政机关。

能够成为被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应当是行政机关,而且是具有外部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一些经法律、法规授权施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其共同的特点是对外有行政管理职能,监察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局尽管也是行政机关,由于其不行使对外的管理职能,不会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二是实施了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该行政机关(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实施申请人所指控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实施的行为与复议请求无因果关系,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三是经复议机关确认并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说明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并确定该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为被申请人。

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应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且一般只有一个,但是由于行政管理的复杂性使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也变得十分复杂,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还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包括地区行署或者盟、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作为被申请人。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根据这一规定,目前在我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有三种:一是省、自治区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盟;二是县、自治县政府设立的区公所;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从派出机关的性质看,它不是一级国家机关,不设与之相应的国家权力机关,但在其所管辖的范围内对本辖区的经济社会文化治安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使着管理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了行政复议,自然成为被申请人。

二是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

当前一些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立了一些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

这些派出机构有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这一规定明确了对公民违反治安管理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时,公安派出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

像这样的派出机构有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引起了行政复议,自然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三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经过法律、法规的授权,可以行使行政管理权。

所谓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些行政管理权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

经过授权,该组织取得了行政管理的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因行使行政管理权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授权的产生是由于现有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不足以满足现实行政管理的需要,由法律法规授权一些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同时规定相应的责任。

由于这些组织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这些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这些组织就成为了被申请人。

四是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与前面介绍的情况不同的是,作出这个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不是一个机关,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联合大检查;也可能是依据几个部委联合下发的文件地方多个部门综合执法;还有政府部门合署办公等等,凡是对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就成为被申请人。

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成为被申请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各级政府都面临着体制改革问题,政府各部门的撤销重组,个别的分立都时有发生,这种情况的发生带来了行政管理职能的变化,使一些行政机关由此丧失了主体资格,使其主体资格随着管理职能的转移而转移到其他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变了,但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客观存在,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来说仍然发生着法律效力,因此,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仍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这时该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就是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本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还明确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认为必要,可以委托近亲属或者聘请律师代为参加行政复议,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相对于民法和刑法的适用,行政法的适用具有许多特殊性。

对于很多人而言,行政法似乎有点陌生。

行政法的适用主体包括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且大量的是行政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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