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简答题
刑法总论简答题

刑法学总论解答1.如何理解刑法得性质?答:刑法得性质包含两方面得含义:一就是刑法得阶级性质;二就是刑法得法律性质。
所谓刑法得阶级性质就就是指刑法得阶级属性。
刑法与其她法律一样,不就是自古就有得,而就是随着私有制与阶级得出现,才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与得产物应运而生。
刑法就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得意志与利益制定得,就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得工具.刑法得阶级本质由国家得阶级本质决定。
所谓刑法得法律性质就就是指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之一部分所具有得特征。
刑法与其她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两个显著得特点:(1)刑法所保护得社会关系得范围更为广泛。
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得侵犯,刑法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一定得刑罚处罚,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进入刑法调整范围。
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可以说就是其她部门法得保护法。
(2)刑法得强制性最为严厉。
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得社会关系得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得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得干预.但就是,所有这些强制,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制裁即适用刑罚严厉。
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得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得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得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得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得生命。
2。
什么就是刑法得解释?它得种类有哪些?答:刑法得解释就就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得阐明。
刑法得解释,按照不同得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得种类:(1)按照解释得效力加以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所谓立法解释,就就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得含义所作得解释。
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为解决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得有关刑事司法解释得原则性分歧而进行得解释。
所谓司法解释,就就是指由司法机关对刑法得含义所作得解释。
即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工作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得问题所作得解释。
所谓学理解释,就就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得解释。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与简答题汇总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得法律。
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作出得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作出得解释。
刑法得基本原则:刑法本身具有得,贯穿刑法始终得,必须得到普遍遵循得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得准则。
(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刑法效力: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得效力。
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得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与对什么人有效力。
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得,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得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得也适用本法。
犯罪得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与国领域内得,就认为就是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
但就是本法规定得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可以适用本法,但就是按照犯罪地得法律不受处罚得除外。
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所规定得罪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得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2、刑法时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得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得行为就是否具有溯及力得问题。
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判决、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得行为就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就是有溯及力,否则就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得行为,如果当时得法律不认为就是犯罪得,适用当时得法律;如果当时得法律认为就是犯罪得,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得规定应当追诉得,按照当时得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就是本法不认为就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得,适用本法。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刑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罪刑法定原则B.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C. 无罪推定原则D. 刑罚加重原则答案:D2. 根据刑法规定,以下哪种行为不构成犯罪?A.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B. 盗窃他人财物C. 捡到钱包后归还失主D.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答案:C3. 刑法中的“犯罪”是指:A. 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B. 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C. 违反刑法规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D. 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答案:C二、判断题1. 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
()答案:正确2. 犯罪预备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错误(犯罪预备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犯罪预备罪)3. 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适用死刑。
()答案:正确三、简答题1. 简述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答案: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禁止类推适用,确保公民的法律预期性,防止司法擅断。
2. 什么是“犯罪的客观方面”?答案: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外在表现,包括犯罪行为的方式、手段、结果等,它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之一,用以确定行为是否符合某一犯罪类型的法律特征。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张某因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一怒之下将李某打成轻伤。
请分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说明理由。
答案: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因争执而故意对李某实施了暴力行为,并造成了李某轻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张某)、犯罪客体(李某的身体权)、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伤害行为并造成轻伤结果)以及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因此,张某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论述题论述刑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及其重要性。
答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在刑法的适用上,所有公民都应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种族或其他个人特征,都不得享有特权或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刑法总论复习题

刑法总论复习题一、名词解释1.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2.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3.限制解释4.刑法根本原则5.罪刑法定原则6.罪责刑相适应原则7.属人管辖原则8.犯罪客体9.犯罪对象10.犯罪的一般客体11.犯罪的同类客体12.不作为13.犯罪主体14.限制责任能力15.单位犯罪16.犯罪主观方面17.犯罪成心18.犯罪过失19.犯罪目的20.犯罪动机21.正当行为22.正当防卫23.假想防卫24.紧急避险25.假想避险26.避险过当27.犯罪未遂形态28.主刑29.附加刑30.立功31.减刑32.假释33.刑罚消灭二、简答题1.简述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
2.简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根本含义3.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普遍管辖权4.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保护管辖权5.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属人管辖权6.简述犯罪的根本特征7.简述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8.简述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9.从危害行为的有意性特征分析,哪些身体动静不能认定为危害行为10.简述刑法因果关系和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11.以行为人是单纯以身体动作作用于犯罪对象还是利用一定的工具实现犯罪意图为标准,可以把作为划分为哪几种情形.12.简述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13.简述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14.简述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15.简述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16.如何理解“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中“会发生〞的含义17.简述直接成心与间接成心的区别18.简述管制刑的特点19.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与间接成心的区别20.简述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21.简述司法实践中间接成心的各种情形22.述防卫挑拨的概念及处理原则23.简述特殊防卫的内容24.简述管制刑的特点三、论述题1.试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表达2.试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表达3.论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4. 试论犯罪构成的特征5. 论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
刑法学总论试题及答案

刑法学总论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刑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罪刑法定原则B. 平等原则C.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 刑罚预防原则答案:D2. 以下哪种情形不属于正当防卫?A.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B. 为了保护他人合法权益C. 为了保护个人财产D. 为了报复他人答案:D3.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犯罪主体B. 犯罪客体C. 犯罪客观方面D. 犯罪动机答案:D4. 以下哪种行为不构成犯罪?A.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B.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C. 捡到钱包后归还失主D. 因疏忽大意造成重大事故答案:C5. 以下哪种情形属于犯罪的既遂?A. 犯罪行为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B. 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C. 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D. 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但犯罪人尚未被抓获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6. 以下哪些因素可以作为量刑的从轻或减轻情节?A. 自首B. 立功C. 犯罪未遂D. 犯罪中止答案:ABCD7. 以下哪些属于刑法中的犯罪类型?A. 故意犯罪B. 过失犯罪C. 经济犯罪D.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答案:AB8. 以下哪些行为可能构成共同犯罪?A. 两人以上共同预谋犯罪B. 一人教唆他人犯罪C. 一人帮助他人实施犯罪D. 一人犯罪后,另一人为其隐瞒犯罪事实答案:ABC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9. 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答案:√10. 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答案:√11. 犯罪预备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12.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实施,但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并且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答案:√13.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开始,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
()答案:√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14. 简述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其重要性。
《刑法总论》练习题一

《刑法总论》练习题一一、名词解释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基本含义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2、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3、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4、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其承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5、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简答题1、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
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
2、什么是量刑?量刑的原则是什么?(1) 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2)量刑时,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原则:第一,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第二,必须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3、简述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
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这里,犯罪预备指的是犯罪预备行为,并非对犯罪预备形态所下的定义。
大学刑法总论简答知识点

刑法总论简答题1.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行刑上一律平等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概念和基本要求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①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②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③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要求:①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②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③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3.什么是犯罪的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1、所谓犯罪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2、构成犯罪的不作为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前提条件: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2)重要条件: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
(3)关键条件: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4.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是如何划分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1、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我国刑法典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不满14周岁。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刑法总论重要概念及问答题

刑法总论重要概念及问答题一、名词解释1.刑法 2.刑法的解释 3.罪刑法定原则 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刑法的空间效力6.刑法的溯及力7.从旧兼从轻原则 8.犯罪 9.犯罪构成 10.犯罪客体11.犯罪一般客体 12.犯罪同类客体 13.犯罪直接客体 14.危害行为 15.犯罪对象16.作为 17.不作为 18.犯罪主体 19.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20.刑事责任能力21.刑事责任年龄 22.单位犯罪 23.犯罪的故意 24.直接故意 25. 间接故意26.犯罪的过失 27.过于自信的过失 28.疏忽大意的过失 29.意外事件 30.正当防卫31.假想防卫 32. 防卫过当 32.特殊防卫 34.紧急避险 35.犯罪既遂36.犯罪预备 37. 犯罪未遂 38.犯罪中止 39.共同犯罪 40.犯罪集团41.主犯 42.从犯 43.胁从犯 44.教唆犯 45.首要分子46.刑事责任 47.继续犯 48.想象竞合犯 49.连续犯 50.牵连犯51.结果加重犯 52.刑罚 53.刑罚目的 54. 刑罚体系 55.剥夺政治权利56.刑罚裁量 57. 累犯 58.一般累犯 59.特殊累犯 60.自首61.一般自首 62. 特别自首 63. 数罪并罚 64.缓刑 65.减刑66.假释 67.追诉时效 68.赦免 69.特赦二、问答题1.简述刑法的性质2. 简述刑法解释的种类3.简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4.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及其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5.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及其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6.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简述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7.简述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及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8. 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9. 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及特征。
10. 简述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11.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12.简述犯罪客体的概念和分类。
13.简述危害行为的概念及特征?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是什么?成立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14.简述危害结果的概念及特征15.什么是自然人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什么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有哪些特征?如何认定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如何处罚?16. 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刑法理论对刑事责任能力程度是如何划分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同情况的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分别可归属那种程度?17. 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18. 什么是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研究它有什么意义?19.什么是犯罪的故意?什么是犯罪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者各有什么特征?20. 犯罪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21. 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在?22. 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有哪几种情况?这些情况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解决有什么影响?23.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24. 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怎样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防卫过当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可能是什么?防卫人可能构成那些犯罪?25. 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急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理解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避险过当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可能是什么?行为人可能构成哪些犯罪?26.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何异同?27. 什么是犯罪既遂?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是什么? 既遂犯有哪些类型?28. 什么是犯罪预备形态?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有什么区别?29. 怎样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既遂状态有什么区别?30. 怎样理解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31.试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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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总论解答1.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答:刑法的性质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所谓刑法的阶级性质就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
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才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
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刑法的阶级本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所谓刑法的法律性质就是指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之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征。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刑法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一定的刑罚处罚,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进入刑法调整范围。
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
但是,所有这些强制,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制裁即适用刑罚严厉。
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2.什么是刑法的解释?它的种类有哪些?答:刑法的解释就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刑法的解释,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按照解释的效力加以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所谓立法解释,就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为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有关刑事司法解释的原则性分歧而进行的解释。
所谓司法解释,就是指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所谓学理解释,就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如刑法教科书、专著、论文、案例分析中对刑法规范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2)按照解释的方法加以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所谓文理解释,就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所谓论理解释,就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3.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其主要特征即界定标准是什么?答: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的准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特征亦即界定标准有三个:(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
(3)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4.什么是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要求是什么?答:所谓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指行为之定罪处刑(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5.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是什么?答:所谓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就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社会地位、家庭出身、民族、宗教、信仰、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当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一视同仁,依法惩处,而不应有所区别;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财产状况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法适用。
6.怎样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答:所谓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包括了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要求是:刑事立法要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设置体现区别对待的刑罚制度和轻重有别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
具体体现为:(1)刑法确立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2)刑法规定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与刑罚制度。
(3)刑法分则设立轻重不同的不同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要求是:(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7.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答: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的刑事管辖权体制。
具体体现为:(1)依照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属地管辖权的基本规定。
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另外,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或者我国的驻外使、领馆,均视为我国领域。
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典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刑法典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与刑法典发生法规竞合或者冲突时,应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予以处理。
(2)依照属人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此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3)依照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依照普遍管辖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8.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答: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所谓从旧兼从轻,就是指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典生效前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典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新刑法典没有溯及力。
但是,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于10月1日以后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新刑法典追究刑事责任。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典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新刑法典,即新刑法典具有溯及力。
(3)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典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新刑法典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典不具有溯及力。
但是,如果新刑法典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刑法典,即新刑法典具有溯及力。
(4)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
刑法学(1)问题解答2(第4-7章)1.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答: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就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所谓严重社会危害性,即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那样严重损害的特性。
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违法行为有各种各样的情况,有的是民事、经济违法行为,有的是行政违法行为。
犯罪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即触犯刑律的行为,是刑事违法行为。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而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
因此,这三个基本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备的。
这三个基本特征把犯罪与不犯罪、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区别开来。
2.怎样理解犯罪概念的意义?答:犯罪概念的意义表现在它是统一认定犯罪和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总标准:一个行为究竟是犯罪或者不是犯罪,是犯罪还是其他违法行为,是犯罪还是错误,从总体上说,就看这个行为是不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那么这个行为就是犯罪,反之,则不属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