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支付结算方式
协议书中的支付方式与结算条款

协议书中的支付方式与结算条款在商业和法律领域,协议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用于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支付方式与结算条款是协议书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涉及到双方的资金流动和交易安排。
本文将重点探讨协议书中的支付方式与结算条款,并提供一些常见做法和建议。
一、支付方式在协议书中,支付方式是指双方约定的进行资金转移的方式。
下面列举了一些常见的支付方式:1. 现金支付: 双方约定以现金方式支付,通常适用于现场交易或小额交易。
2. 银行转账: 双方约定通过银行进行资金转移,这是一种安全可靠的支付方式。
3. 支票支付: 双方约定通过支票进行支付,支票可以以转账方式或现金方式兑现。
4. 电子支付: 双方约定通过电子支付平台进行资金转移,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
5. 托收支付: 双方约定一方托付银行向另一方收取款项,通常适用于往来频繁或信用较高的商业伙伴。
二、结算条款结算条款是协议书中规定双方交易结算的具体规定。
下面列举了一些常见的结算条款:1. 预付款方式: 一方在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之前,要求另一方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
2. 分期付款方式: 双方约定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付款项,根据交货或服务进展的进度进行分期结算。
3. 按次结算方式: 根据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次数进行结算,适用于长期合作且交易频繁的商业伙伴。
4. 延期支付方式: 双方约定延期支付款项,通常需要额外支付一定的利息或滞纳金。
5. 票据结算方式: 双方约定使用商业票据进行结算,如信用证、汇票等。
三、常见做法与建议在协议书中制定支付方式与结算条款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双方的实际情况和支付能力: 根据双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确定适合的支付方式和结算条款,确保资金流动的顺利和相对公平。
2. 风险控制: 在制定支付方式和结算条款时,应考虑到可能出现的风险,如交货延迟或商品质量问题等,合理设置相应的条件和保护措施。
3. 合规性要求: 在选择支付方式和结算条款时,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合法合规的交易进行。
票据结算方式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二)
3、背书连续及其效力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 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 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 票据权利。 非经背书转让的,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 其票据权利。
巩固练习——单选题
6、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 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 额按照每天( )计收利息。 C A、万分之一 B、万分之五 C、万分之三 D、50元 7、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未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 生的票据转让行为称为( ) B A、背书转让 B、贴现 C、转贴现 D、再贴现
(五)支票、本票、汇票的异同
1、相同点 1)同一性质 ①都是设权有价证券 ②都是格式证券 ③都是文字证券 ④都是无因证券 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①汇兑功能 ②信用功能 ③支付功能 2、不同点 1)本票是自付、汇票委付、支票是委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 他法定金额机构 2)使用区域上有区别 本票、支票只用于同城;汇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 支票付款期为10天 本票付款期为2个月 银行汇票的付款期为1个月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为6个月
巩固练习——多选题
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 AC ) A、汇票 B、发票 C、本票 D、支票 D AB 2、我国票据法所规范的商业汇票可分为( ) A、 商业承兑汇票 B、银行承兑汇票 C、银行汇票 D、个人汇票 AB 3、支票的种类分为( ) A、现金支票 B、转账支票CC、普通支票 D、背书支票 4、可以支取现金的支票有( AC) A、现金支票 B、转账支票 C、普通支票 D、划线支票 5、关于商业汇票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BC ) A、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D 日内 B、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C、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D、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国际贸易中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中结算方式国际贸易中,结算方式是指买方和卖方在完成交易后进行货款的支付和收取的方式。
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的权益和风险。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际贸易中的结算方式。
首先,最常见的结算方式是电汇。
电汇是通过国际银行间结算系统进行货款支付的一种方式。
买方将货款直接转账到卖方的银行账户中。
这种方式快捷方便,成本相对较低,通常在现货交易中使用。
第二,信用证结算是一种买卖双方都比较安全的结算方式。
买方在国内银行开立信用证,并要求银行对卖方进行付款担保。
当卖方完成货物交付后,根据信用证的要求提交必要的单据,买方的银行才会支付货款给卖方。
这种方式可以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降低交易风险,但要求卖方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可能会增加卖方的操作成本和时间。
第三,托收结算是指买方通过自己的银行委托其境内或境外银行向卖方收款的一种方式。
买方将单据和提示银行收付款的指示提交给自己的银行,由该银行转交给卖方的银行进行收款。
托收方式相对于信用证结算较为灵活,而且可以与双方信任的银行合作,对于一些更加简单的交易可以选择使用。
第四,票据结算是指利用票据作为支付工具的一种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票据包括汇票和承兑汇票。
买方可以委托自己的银行开立票据,并将其转交给卖方,卖方持票到买方银行进行兑票并收款。
票据结算方式在一些长期合作关系中常被使用,可以为卖方提供更加灵活的资金使用方式。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结算方式,如账期结算、保函结算等。
账期结算是指买方和卖方在商品交付后,按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这种方式给了买方一定的信用,但也增加了卖方的收款风险。
保函结算是指买方向卖方的银行开立担保函,承诺在一定情况下按时支付货款给卖方。
总的来说,国际贸易中的结算方式涵盖了多种方式,买卖双方可以通过选择适合自己的结算方式来平衡风险和效益。
在选择结算方式时,双方需要考虑交易的规模、信任程度、风险承担等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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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审核要点
1、是否是统一印制的票据,支票是否真实, 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支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 人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 否一致。 3、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与预留印鉴是 否一致,使用支付密码的,密码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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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审核要点
4、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并与进账单上一致。 5、必须记载事项是否记载,出票金额、出票 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更改的 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6、背书是否符合规定(连续、粘单等) 7、委托收款背书
银行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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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 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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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的当事人
出票人:签发银行 付款人:签发银行及代理付款行 收款人: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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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转账汇票 现金汇票 全国银行汇票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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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全国汇票:全国范围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三省一市区域 (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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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转账支票 现金支票 划线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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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 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2007年6月25日起,使用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在 全国范围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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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必须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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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审核要点
支付结算的方法有哪些

⽀付结算的⽅法有哪些资⾦⽀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是单位、个⼈和银⾏在进⾏⽀付结算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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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结算的⽅法有哪些⽀付结算的⽀付⽅式主要有汇票、本票、⽀票、信⽤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七种。
⽀付结算的种类按照不同的标准,⽀付结算可分为不同的类别。
(1)依结算采⽤的形式划分依结算采⽤的形式不同,结算可分为现⾦结算和⾮现⾦结算两种。
其中,现⾦结算是指当事⼈直接⽤现⾦进⾏货币收付,了结其债权债务的⾏为。
在我国,现⾦结算受现⾦管理制度的制约,限于个⼈之间和单位之间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收⽀以及单位对个⼈的有关开⽀。
⾮现⾦结算是指当事⼈通过银⾏将款项从付款单位的账户划转到收款单位的账户来完成货币收付以清结债权债务的⾏为,故⼜称为转账结算或银⾏结算。
(2)依结算采⽤的⼯具划分依结算使⽤的⼯具不同,分为票据结算和⾮票据结算两类。
票据结算是以票据(汇票、本票和⽀票)作为⽀付⼯具来清结货币收付双⽅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为;⾮票据结算是客户间以结算凭证为依据来清结债权债务关系的⾏为,如银⾏卡、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等。
⽀付结算的原则1、恪守信⽤,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配原则。
银⾏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的委托,将款项⽀付给其指定的收款⼈;对存款⼈的资⾦,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由⽀配。
3、银⾏不垫款原则。
即银⾏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4、其中托收承付⽅式,必须定有购销合同才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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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种票据结算方式

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转账银行汇票票据银行本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现金结算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托收承付——国企用非现金结算非票据委托收款(支付结算)信用卡——单位和个人用汇兑票据和结算凭证上不可更改的是: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都可以用银行汇票、支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是单位之间的各种款项结算时使用的结算方式商业汇票的承兑总结:商业汇票(法人及其他组织—单位用,个人之间不能用,相当于一张欠条,银行或购货方承兑,该欠条欠款时间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承兑实际上是承诺付款,只有承兑人承诺付款后才涉及到提示付款的问题,所以,提示承兑肯定是在提示付款之前。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拿着票去找付款人,问他票据到期后会不会给自己付款;如果付款人同意到期付款,就是接受了承兑,那么持票人就等着到期后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就可以了;如果付款人拒绝承诺到期付款,就是拒绝承兑,那么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人开具拒绝证明,然后拿着拒绝证明去找自己的前手或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提示付款,就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拿着票据去找付款人,要求他付款。
参见表格来理解一下:提示承兑期限:1、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无需承兑;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3、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4、支票的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商业汇票的背书1.记载事项在票据法中,票据行为附条件的,因行为不同,其法律后果均不同:(1)出票时付款附条件的,票据无效;(2)背书时附条件的,视为无条件;但该背书是有效的(3)保证附条件的,视为无条件;但该保证是有效的(4)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以上背书和保证附条件的,都只是所附条件无票据效力,但该背书和保证都是有效的。
4种票据结算方式

4种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是商业买卖中的一种常见结算方式。
它是指商业活动中以票据为交易工具进行货款结算的一种方式。
票据结算的主要流程为: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同时发放一张票据,买方在票据到期日按照票据标明的金额向卖方付款。
票据结算方式的优点是保证交易安全,减少现金流动以及更好地保护商家的权益。
现在在市场中常见的票据结算方式有四种,分别是承兑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支票。
本文将依次介绍这四种票据结算方式。
一、承兑汇票承兑汇票又称为票据付款,是一种汇票结算方式。
承兑汇票是由买方向卖方开出,在“付款人”这一栏填写自己的名字,然后提交给卖方,然后卖方承认并签字,完成交易的结算。
承兑汇票有三种类型,分别是普通承兑汇票、绿色承兑汇票和保证承兑汇票。
普通承兑汇票是最简单的承兑汇票类型,不需要任何担保条件,只需要出票人同意承兑汇票即可。
二、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以银行作为中介的一种票据结算方式。
银行汇票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付款人在银行记账,然后银行向受付人发出接受付款的凭证;二是受付人出具借记汇票,向银行提出付款申请,银行再按照汇票向付款人收取相应款项。
银行汇票的优点是可以大大增加交易的安全性,减少交易风险。
三、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公司内部为了贸易结算发行的票据,也是一种证券工具。
发行商业汇票的企业会依据自己的贸易情况进行具体的融资安排。
在商业汇票的发行中,企业需要入股托管银行的账户中储蓄一定的资金作为担保的保障。
商业汇票有几种类型,具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包括质押汇票和保证汇票等。
四、支票支票是被银行人员签发的一种票据结算工具,可以作为货款结算的其中一种方式。
支票可以在到期日前用现金代付,但是坏账的情况下,商家可以凭借支票向银行申请赔偿。
支票结算的优点是付款方可以提前知道交易金额,可以避免现金流转的问题,交易也更加安全。
同时,支票结算工具适用于小额的交易,便于双方交易。
总之,承兑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支票是常用的结算方式之一。
【推荐】票据结算方式在使用中的差异比较

企业、单位在出票或承兑时并不需要在银行有足额的资金保证,但必须在票据到期日前将足额款项存入银行,以保证支付。
二、票据的签发人不同
1、以银行为签发人的票据: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银行汇票是银行应汇款人的要求,在汇款人按规定履行手续并交足保证金后,签发给汇款人由其交付收款人的一种汇票,银行汇票的签发人只能是银行。
自允许票据在经济主体之间使用和流通以来,票据所具有的支付、流通和信用功能得到了充分发挥,及时促进商品交易和商品流通,转移债权,及时结清债务,约期付款,规范商业信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减少现金使用,节省流通费用,对促进我国经济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不同的票据在使用中有许多不同之处,本文就票据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加以详细说明。
票据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本票(指银行本票)自出票日期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即银行本票的收款人在收到本票后到本票到期日前的任何一个时点均有向对方收取票款的权利。银行本票的特征之一就是,银行本票仅限于即付,属于即期票据。
票据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支票的持有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第九十一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属于即期票据。即持票人取得支票后,可以随时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另外,远期票据的持有人除了收取本金,有时还有收取利息的权利。
六、票据的信用程度不同
1、信用程度较高的票据: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办理时要求企业必须先将足够的资金存入银行,银行才会开出票据,而这部分资金就有了确定的用途,企业不能随意改变用途,动用这笔资金,因此资金保付能力强,信用程度高。
支票的签发额度,银行有严格的规定,即企业、单位必须在存款额度内签发,所以信用程度也比较高。但由于签发单位不是银行,银行的控制只能事后进行,因此企业、单位也有签发空头支票的可能,即出票人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所以,要求企业、单位内部、开户银行、司法部门严格管理,保证支票的信用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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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1.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业 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 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收款 人。 出票人为签发支票的单位和个人。 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一)支票的概念
2.支票的特点 (1)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付款人 (2)见票即付 (3)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同城或 规定区域内)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 票 (4)使用支票没有金额限制 (5)不能透支 (6)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票据(支付)结算方式
一、票据概述 二、支票 三、商业汇票 四、银行汇票 五、银行本票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指出票人 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 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 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 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功能
1.汇兑功能(最初功能) 2.支付功能 3.结算功能(债务抵消功能) 4.信用功能 5.融资功能(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三)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 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构成票据法律 关系的必要主体)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注意】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 人。
(三)票据当事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 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 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 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三)票据当事人
2.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并交 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 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 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 保证人。
2.票据义务 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 的责任。 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 (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 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 义务和偿还义务。
(五)票据பைடு நூலகம்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 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 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 保证四种。
(二)种类——现金支票、转账 支票和普通支票。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二)种类——现金支票、转账 支票和普通支票。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二)种类——现金支票、转账 支票和普通支票。
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 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 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三)票据当事人
(4)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 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只在 商业汇票中才有) (5)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 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 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6)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 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7)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 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三)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格式 (1)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缺少任一事项,支票无效。
(三)支票的出票
(2)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①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②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2.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重复) 3.出票的效力 (1)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 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 (2)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 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1.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 ①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 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 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③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 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 利。
1.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 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②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 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 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⑤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 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1】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注意2】第④、⑤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 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四)票据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 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 和追索权。 ①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 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 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 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 据权利。
(四)票据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②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 票据记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③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 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 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 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 又称偿还请求权。 ④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 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 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六)票据签章
1.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 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2.具体票据上的签章: 银行——汇票专用章或本票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名章 单位——公章或财务章+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名章(预留银行签章) 个人——签名或盖章
(七)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 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等。 1.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 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 项。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 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 票据失效的事项。 3.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 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 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 力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