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结算方式知识点总结PDF版
票据结算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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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必须齐全,汇票号码一致; (2)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3)收款人是否为本单位或个人; (4)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5)出票金额由银行压数机压出,并与大写金额一致; (6)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且不能超出出票金额; (7)背书是否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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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
定义: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 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
汇票的付款人为出票银行。
服务对象: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帐,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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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结算相关知识
——员工沙龙
主讲人:
培训内容
票据结算相关知识 包括: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的基 础知识
支票
定义:付款单位(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 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服务对象: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同城)进行各种款项结算的单位或 个人。 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普通支票、划线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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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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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性质 (1)无金额起点限制; (2)无地域的限制; (3)对申请人没有限制,企业和个人均可申请; (4)可签发现金银行汇票(仅限个人使用); (5)可以背书转让; (6)付款时间较长:银行汇票有效期为1个月; (7)见票即付; (8)在票据的有效期内可以办理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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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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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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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从-票据结算方式精品文档24页

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一、票据概述【大纲要求】熟悉(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种类:汇票、本票和支票。
【例题·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
A.汇票B.本票C.支票D.发票『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在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与功能(☆)1.特征(1)票据是债权凭证和金钱凭证——区别于物权证券(提单)和社员权证券(股票)(2)票据是设权证券——区别于证权证券(股票)(3)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而定,不得以文义之外的任何事项来主张票据权利2.功能⑴汇兑功能(最初功能)⑵支付功能⑶结算功能(债务抵消功能)⑷信用功能⑸融资功能(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记忆提示】一张票据的进化史。
(三)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行为的有()。
A.票据丧失后向银行挂失止付的行为B.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C.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D.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选项A属于票据丢失后的补救行为。
(四)票据当事人(★★)1.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注意】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财经法规》重点总结:10 票据结算方式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一)票据的概念: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种类二、支票(一)支票的概念: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存款人、付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二)支票的种类:支票有现金支票(只能支取现金,不能转账);转账支票(只能转账,不能支取现金);普通支票(既可以支取现金,也能转账)(三)支票的出票:出票人签发支票并交付的行为(四)支票的付款:出票日即为到期日,提示期间为10天。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三、商业汇票(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1.商业承兑汇票当事人:①出票人:交易中的收款人(即卖方)或者交易中的付款人(即买方)②承兑人:出票人是卖方,承兑人为买方;出票人是买方,本人为承兑人③付款人:买方的开户银行④受款人:卖方2.银行承兑汇票当事人:(1)出票人:承兑申请人(2)付款人和承兑人:承兑行(3)受款人:收款人/卖方(二)商业汇票的出票(三)商业汇票的承兑(四)商业汇票的付款(五)商业汇票的背书:背书应当连续(依次前后衔接)(六)商业汇票的保证四、信用卡(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结算(二)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金卡不超过1万元;普通卡不超过5000元;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透支利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计算。
五、汇兑(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委托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分为信汇和电汇(二)办理汇兑的程序:签发汇兑凭证-银行受理-汇入处理(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会计实操经验】票据结算的结算方式大汇总

【会计实操经验】票据结算的结算方式大汇总一、支票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签发支票欠缺记载必须记载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出票人必须预留银行签章。
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凡发现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一千元的罚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内,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相关单据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
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二、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在其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明《银行汇票申请书》。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三、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会计是一门很实用的学科,从古至今经历漫长时间的发展,从原来单一的以记账和核账为主要工作,发展到现在衍生出来包括预测、决策、管理等功能。
归纳总结票据结算知识点

归纳总结票据结算知识点一、票据结算的基本概念票据结算是指以票据为支付、结算工具进行商务活动的结算方式。
票据结算是商业和信用支付的基本手段之一,是商业资信和支付的重要体现,也是财务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票据结算的实现包括票据的发行、流通、兑现等一系列环节,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二、票据结算的基本特点1.票据结算具有支付、结算功能。
票据可以作为支付手段,可以用于结算买卖双方的债权债务,并能够作为证明支付事实的凭据。
2.票据结算具有流通性。
票据可以不断地在市场上流通,从而实现资金的周转和支付的灵活性。
3.票据结算具有担保性。
票据结算可以作为一种信用担保的方式,通过能否及时兑现票据,来展示出债务人的商业信誉度。
4.票据结算具有便捷性。
票据结算能够简化支付手续,提高支付效率,同时也能够降低支付的风险。
5.票据结算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票据的结算受到法律的制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否则可能会导致无效或不履行的后果。
三、票据结算的种类1.汇票结算。
汇票是一种特定格式的票据,它是一种付款期限较长的票据形式,可以通过背书和贴现的方式实现结算。
2.支票结算。
支票是一种特定格式的票据,它是一种简单的支付工具,可由出票人签发给受款人,通过银行进行支付结算。
3.本票结算。
本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保证票据,受票人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持票人兑现。
4.银行汇票结算。
银行汇票是由银行出具的一种票据,用于代表货币支付或结算的支付工具,主要用于银行机构之间的结算。
四、票据结算的作用1.促进经济交易。
票据结算作为一种支付和结算工具,有助于促进经济交易的开展,提高商业活动的灵活性和效率。
2.提高支付效率。
票据结算能够简化支付程序,减少支付成本,提高支付效率,减少支付的风险。
3.增强信用担保。
票据结算可以作为一种信用担保的手段,通过能否及时兑现票据来展示出债务人的商业信誉度。
4.促进金融创新。
票据结算的不断发展,也有助于促进金融创新,提高支付和结算的效率和便捷性。
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2) 背书——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
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
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
非转让背书是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
背书和质押背书。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
【答案】ABC
【解析】本票限于见票即付(没有到期日),本票持票人的票据
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3) 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 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① 提示承兑——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 承诺付款的行为
② 提示付款——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 行为。包括:
基本当事人关系票据类型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商业汇票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被出票人记载于票据上并收受票据的人合同中应给付款项一方当事人承兑人支票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同上出票人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银行同上申请银行汇票的汇款人银行本票银行票据法特别限定同上出票人丏业资料六票据的权利不责仸1票据权利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行使次序不同
F在前,Z在后
2、行使条件不同
Z的行使条件:(1)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 (2)票据到期前被拒绝承兑; (3)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
(4)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3、对方当事人不同
F:主债务人或关系人
Z: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 保证人等
4、请求支付的金额数目不同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四)支票的使用: 1、出票(填写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交付票据)
支票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地:付款人营业场所 出票地:出票人营业场所 住所 经常居住地
2、付款:
本地:出票日起10天内
1、票据是债券凭证和金钱凭证;
2、票据是设权凭证;
3、票据是文义凭证
(三)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四)、票据的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 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
注意: 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 不完全,法律关系不 成立,票据无效
承兑人 背书人 被背书人 保证人
注意: 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 决于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五)票据权利与责任
(1)付款请求权:
持票人向票据的主债务人请求付款的权利,是
第一顺序权利也称主要票据权利
(2)票据追索权:
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 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向其前手 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法定费用的权 利,是第二顺序权利。
二、支
票
(一)概念: 支票是指出票人(存款人)签发的、委托办理 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付款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背书)的票据。
(二)支票的使用范围: 1、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都可以使用; 2、全国范围互通使用。
现金支票:只能支取现金, 不能背书 (三)支票的种类 转账支票:只能转账 可以支取现金 普通支票 可以转账 (划线支票)
票据结算的知识点总结

票据结算的知识点总结一、票据结算的基本概念和作用票据结算是指借助票据作为支付工具,通过银行间的清算机构实现交易的结算。
票据作为一种信用工具,具有可转让、可追索、无条件支付等特点,可以在商业交易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票据结算可以简化交易流程,减少支付风险,提高资金利用率,有利于商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
二、票据结算的主要类型根据票据的不同形式和用途,票据结算可以分为汇票结算、本票结算和支票结算等。
1.汇票结算汇票是一种商业票据,通常用于国际贸易中。
汇票结算是指出口商以汇票的形式向进口商要求支付货款,进口商在汇票到期日时支付货款给出口商。
汇票结算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简化货款支付流程,降低交易风险。
2.本票结算本票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出的一种承诺付款的票据。
本票结算是指债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债权人支付货款,并在票据上签字确认。
本票结算可以加强债权债务的法律约束力,有利于债务人按时支付款项。
3.支票结算支票是一种银行票据,用于支付货款或转账。
支票结算是指借助支票作为支付工具进行交易结算。
支票结算可以方便快捷地实现交易结算,减少现金支付,提高资金利用率。
三、票据结算的流程和操作票据结算的流程主要包括出票、承兑、结算和清算等环节。
1.出票出票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开出一张票据,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等形式。
出票时需要填写票据的各项内容,包括票面金额、付款人信息等。
2.承兑承兑是指债务人确认票据的有效性和支付意愿,在票据上签字确认。
承兑可以增加票据的信用性和流通性,有利于票据的支付和结算。
3.结算结算是指债权债务双方根据票据约定的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款项支付和收款。
结算可以通过银行的清算机构进行,保证交易的安全和效率。
4.清算清算是指银行间的资金结算和结算净额的计算,包括票据结算的资金清算和票据的记账处理等。
四、票据结算的特点和优势票据结算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
1.信用性强票据作为一种信用工具,具有可转让、可追索、无条件支付等特点,增加了交易的信用性和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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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出票
付款
办理要求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现金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m 转账支票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o 普通支票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 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m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o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c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 个月”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
a 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www.dui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5)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
(6)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为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 (7)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8)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9)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10)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背书
保证
限”
承兑人提示付款
(1)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但背书必须连续 (2)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汇票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3)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保证人必须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1)表明“保证”的字样 必须记载事项
(1)提示承兑
. 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承兑
w②见票后定期付款(承兑人见票)的汇票: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提示承兑
(2)承兑成立
w 承兑,指汇票 ①承兑时间
w付款人承诺在 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 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汇票到期日支 付款人在 3 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
票据功能 票据行为
票据当事人
票据权利 与责任
事项来主张票据权利
(1)汇兑功能;(2)支付功能(3)结算功能;(4)信用功能;(5)融资功能(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出票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背书
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
m 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五、银行本票
概念 适用范围
必须记载事 项
提示付款期 限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支付各种款项时,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2)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3)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1)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承兑
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o 保证
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c 出票人: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付款人的人 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
付款人: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 基本当事人 收款人: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 (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
承兑
付汇票金额的 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票据行为 ②接受承兑
(汇票特有的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制度)
③承兑的格式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 3 天承兑期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④退回已承兑的汇票
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并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后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u 四、银行汇票
d 概念 . 适用范围 ww 必须记载 w 事项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 票据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w(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w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
发空头支票
三、商业汇票
概念
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m 种类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o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
出票人
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据权利人
必要主体)
a 承兑人:接受票据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
义务的人
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
i 背书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 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
非基本当事人 并将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
u 被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
c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 绝对 a 记载事项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i 相对
记载事项
(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
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等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5)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w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法定费
第二顺序权利,
w 用的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
又称偿还请求权
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票据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
如不记载则票据无效 应当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 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
签发要求
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
密码错误的支票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
保证人: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
当事人
d 他人担当
.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
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
w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第一顺序权利, 又称主要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 票据追索权: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 个月” 提示付款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1)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其他基本 规定
(2)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3)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4)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
票据丧失 补救方式
票据权利 的实效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 2 年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 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 (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
会计从业——票据结算大全
一、票据结算概述
票据概念
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 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种类 汇票、银行本票、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