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结算知识点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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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表格记忆票据结算和其他结算

一张表格记忆票据结算和其他结算
※7※《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的规定,※8持票人不※9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10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11人民法院不※12予受理,※13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为出票日起2年
※对票据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6个月
※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超过时效或丧失权利的仍有民事权利
超过付款期限
①汇票/支票: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可不予受理,但持票人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出票人仍然应当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据的责任。
②本票: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追索
原因
①被拒绝付款②被拒绝承兑
③人死亡或逃匿④人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追索
程序
①取证明②发出追索通知(取证明之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见【案例】
②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即回头背书或还原背书或逆背书),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对其前手有追索权,但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见【案例】
②分类及特点:1)分为邮寄和电报,由收款人选用2)用于同城或异地
信用卡
①概念: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卡片
②分类及特点:
1)按信誉等级分:金卡和普通卡
2)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其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不得用于>10万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提取现金)和个人卡

票据总结表

票据总结表
④保证日期;
⑤保证人签章;
47A:未列被保证人的名称,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未保证日期。
48A:附条件的保证,所附条件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51A: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法定的连带保证责任
追索权(17A1T(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101A:适用付款地法律。
票据权利的特殊取得方式
前手合法+税收、继承、赠与=取得票据权利
11A:取得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善意取得
10A、12A:
无权处分、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应对价、取得人无恶意或重大过失、现实交付or背书转让(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以欺诈、盗窃、胁迫所取得的票据,因为基于票据的无因性,为维护交易安全而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突破,但是在定层面上与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有所冲突。)
口决:定日付、见定付、出定付,
提示付款10日前,
定日付、出定付,提示承兑到期前;
见定付,提示承兑1个月。(39Fra bibliotek、40A、53A)
承兑的其他规定
41A1T承兑决定期:3日
42A承兑的应当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应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未记载承兑日的以3日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
99A:涉外民事中的追索权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再追索权:17A1T(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汇票
本票
支票
其他管辖规定
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
98A:适用行为地法律。
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

法规票据结算表

法规票据结算表

名称使用区域付款地点绝对记载事项可授权补记相对记载事项提示付款期限付款期限是否背书支票现金支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1.金额2.收款人名称可授权补记1.付款地2.出票地出票日起10日1.未补记前不能背书转让,2.在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3.标明现金的不能转账支票普通支票汇票银行汇票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银行所在地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出票日起1个月1.可以背书,2.但标明“现金”的不能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同城异地承兑人所在地1.表明“商业/银行承兑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1.付款日期2.付款地3.出票地1.到期日起10日2.提示承兑期限出票日起1个月不超过6个月1.可以申请贴现、2.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1.申请贴现、2.转让票据、再贴现、转贴现本票银行本票1.表明“银行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1.付款地2.出票地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名称使用区域付款地点绝对记载事项可授权补记相对记载事项提示付款期限付款期限是否背书汇兑信汇异地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汇款人名称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8.委托日期9.汇款人签章2个月内无法交付的,退汇电汇托收承付邮寄划回向异地付款人收款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的名称和账号4.收款人名称和账号;5.付款人的开户行名称6.收款人的开户行名称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8.合同名称、号码9.委托日期10.收款人签章电报划回委托收款邮寄划回同城异地电报划回。

票据总结表——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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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总结表汇票本票支票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保证人、背书人、被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背书人、被背书人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分类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25A :见票即付(“见付”) 定日付款(“定日付”)见票后定期付款(“见定付”)出票后定期付款(“出定付”)银行本票付款期限特殊性付款期限不确定78A 最初不超过2个月90A 、91A 见票即付,持票人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适用的由人民银行另定。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记载无效,票据有效。

应记载事项22A :①表明“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75A :①表明“本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

84A:①表明“支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

未记载事项推定23A :未记载付款日期的,76A :未记载付款地、出86A :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为见票即付;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可补事项85A、86A:支票上的金额、收款人名称,经出票人授权可补记。

票据权利期限17A1T(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17A1T(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96A: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出票97A:汇票、本票适用出票地法,支票的出票记载事项经当事人协议可以适用付款地法转让背书31A、33A2T不连续背书、部分背书、分别背书无效33A1T附条件背书,所附条件不产生票据上的效力36A期后背书(票据被拒绝承兑、拒付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由背书人承担责任。

票据结算方式知识点总结PDF版

票据结算方式知识点总结PDF版
Biblioteka 二、支票概念 适用范围
种类
出票
付款
办理要求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现金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m 转账支票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o 普通支票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 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m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o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c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 个月”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
a 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www.dui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5)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
(6)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为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 (7)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8)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9)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10)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背书
保证
限”
承兑人提示付款
(1)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但背书必须连续 (2)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汇票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3)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票据结算方式考点总结

票据结算方式考点总结

票据结算方式定义: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主要法律特征:票据是设权证券,要式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流通证券,缴回证券。

汇票本票支票(见票即付) (见票即付)银行汇票(见票即付) 银行现金银行转汇票账汇票定义: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 , 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基本当事人:出票银行(即付款人)、收款人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城、异地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需承兑)商业承兑汇票( 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出票人,付款人(即承兑人),收款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银行本票商业本重点: (《票据法》规票定的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的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由出票人约定自己付款的一种自付证券。

出票人、收款人。

在出票人外,不存在独立的付款人。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但异地结算不能使用银行本票。

现金支票,普通支票,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只能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 (支票上为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可支取现金也可转账。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画两条平行线即为划线支票,它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财经法规--票据结算(支票)

财经法规--票据结算(支票)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 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 处签章。
【提示】第一记载人,为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支票
【例题·多选题】(2015年)2014年2月18日, 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乙公司,乙公司于2 月20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于3月 3日向甲公司开户银行P银行提示付款,P银行拒绝 付款,关于丙公司行使票据权利的下列表述中, 正确的有( )。
在此录入上述图表的综合描述说明,在此录入上述
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图表的综合描述说明,在此录入上述图表的综合描 述说明,在此录入上述图表的综合描述说明,在此 录入上述图表的综合描述说明
(相对记载事项)。 2.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
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支票
背书记载事项
【注意】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 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添加记标载题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在此录入上述图表的综合描述说明,在此录入上述
委图述表说托的明综,收合在描此款述录说入背明上, 述书在 图此 表应的录综入记合上描述载述图说表“明的,综委合在描此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 章。质押背书应录记入上载述图“表的质综合押描述”说明字样、质权人和出质人签章。
【补充内容1】支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出 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补充内容2】支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丧 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出票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支票
2.委托收款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 添加标题
在此录入上述图表的综合描述说明,在此录入上述

经济法基础票据知识点表格

经济法基础票据知识点表格
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③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3.银行汇票
①概念
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⑤签章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⑥记载事项的类型
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③付款人对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
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质押背书: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②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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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存款账户的分类与管理规定:
2.银行结算制度的法律责任:
3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4.票据特征:
5.票据记载事项:
6.票据的背书:
7.票据的提示承兑期与提示付款期:
8.附条件的票据行为与法律效力:
9.票据权利:
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0.票据权利的取得:
11.票据权利的实效: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

票据权利时效划分为2年、6个月、3个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2.汇票、本票、支票相关项目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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