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重要考点精解
最新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

最新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一、票据的定义和种类1.票据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发行的,载明一定金额支付或履行义务的书面凭证。
2.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本票四种,汇票和支票为可转让票据,本票和银行本票为不可转让票据。
二、票据的要素和示例1.票据的要素包括票据类型、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票面金额、付款期限、签发地点和日期等。
三、票据的发行和签发1.票据的发行是指出票人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或第三人持有,以转移债权的行为。
2.票据的签发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字,并加盖印章,确认票据的真实性和债权的存在。
四、票据的流转和背书1.票据的流转是指票据在合法持票人之间的转让过程。
2.票据的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背面附记出票人、背书人和受票人的姓名,并签字的行为。
五、票据的兑现和追索权1.票据的兑现是指在票据到期日,持票人向付款人或付款地点申请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2.票据持有人可以依法享有票据追索权,即向出票人和背书人主张对票据的支付义务。
六、票据的保证和贴现1.票据保证是指背书人为保证票据权利转让或票据金额支付,对票据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2.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售,以获取即期款项的行为。
七、票据的无效和异议1.对于虚假票据或超出法定范围的背书等情况,票据法规定其为无效票据。
2.对于票据的真实性、金额、签发地点等内容,任何持票人都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出票人提供相应证明。
八、票据的追诉时效1.对票据的追诉时效为一年,自票据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如持票人在一年内未行使追索权,则失去了对出票人和背书人的追求返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法经典考点

一、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补救(P286)①1.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和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二)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P288)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二、票据抗辩(P289)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应注意的是,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案例】A企业于2006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
B企业承兑后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
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业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出票人A企业的资金账户上只有8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
在本案中,甲银行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承兑人甲银行是主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A企业)之间的抗辩事由(资金不足)对抗持票人(D企业)。
经济法票据法的一般理论详解

票据的概念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就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是一种可转让的证券,必须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
票据法律关系1、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1)票据关系是因为票据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基础关系是签发票据的原因(前提),它属于民法上的法律关系。
提示: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
2、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重点)(1)票据当事人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只要该票据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
(2)《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失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例题】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以乙为收款人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交付于乙,乙接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
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解除该合同。
下列关于甲的权利主张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是( )。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汇票B、甲有权要求丙返还汇票C、甲有权请求付款银行停止支付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万元预付款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这就是说,如果票据当事人违反《票据法》的上述规定而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该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该票据关系的债务人就必须依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不得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而进行抗辩。
本题中,甲是不能对抗丙的,但是可以要求乙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预付款。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Final revision on November 26, 2020.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票据的基本概念1.票据的分类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②汇票的分类: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③付款日期: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2.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1.支票①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③支票类型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范围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⑤支票的付款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2.银行本票①概念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③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3.银行汇票①概念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④实际结算金额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⑤提示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⑥退款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同时提交到银行申请人因缺少解讫通知书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五.商业汇票1.票据行为①形式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②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注:商业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2.商业汇票的出票①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②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③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④商业承兑汇票可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⑤签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⑥记载事项的类型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任意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⑦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解析司考票据法重点

司考票据法重点《票据法》上汇票、本票、支票之主要区别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功能基于出票人和付款人信用,除见票即付,还可另行指定到期日,为信用证券。
《票据法》上本票限于见票即付,为支付证券。
见票即付,属支付证券。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
对出票人资格要求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可。
只能为银行。
必须使用本名、提交合法身份证件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存入足够支付的款项,并预留本名的签名样式和印章样式。
对付款人资格要求银行汇票付款人为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商业汇票付款人为商品交易活动中接受货物的当事人或与出票人签订承诺委托协议的银行。
与出票人为同一银行。
有从事支票业务资格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转自法律敎育网)“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付款人、收款人名称。
“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收款人名称。
“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可授权补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必须与在银行预留印鉴的印章和签名式样一致)、付款人名称。
付款期限见票即付者,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者,自到期日起10日内。
出票日起2个月内。
同城支票为出票日起10日内;异地适用的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权利消灭时效见票即付者,自出票日起2年内有效;远期汇票自到期日起2年内有效。
自出票日起2年内有效。
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有效。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

六、票据法一票据法概述1、种类与概念①汇票F19: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②本票F73: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③支票F81,F87: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2、特征※通过一个典型案例了解票据的产生与使用流程,涉及票据的当事人、原因关系、资金关系、流通方式、前手债务人、后手债权人等概念和理论;资金关系无条件委托付款协议背书人被背书人出票人原因关系收款人背书付款人图例甲——————————————乙—————丁——————丙买方买卖合同卖方/〈买方〉〈卖方〉银行前手后手/前手后手/前手后手①流通性:票据的基本功能就是流通,票据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②文义性F4’1、F4’3: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③设权性与提示性F4’2:无票据无权利,行使票据权利必须出示票据;④无因性:授受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彼此不发生影响;二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1、票据行为是以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完成签章并予以交付为要件的要式法律行为;1种类与概念①出票F20: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②背书F27’4: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应当连续F31,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这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③承兑F38: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部分承兑亦视为附条件,附条件则视为拒绝承兑;F43④保证F45: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而提供的担保;保证的法律效力:考吧天空提供 .kao8sky①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以及保证人之间就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F50、51;②保证具有独立性;③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者,保证依然有效,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F48;图例背书、粘单以及背书的连续性被背书人 B被背书人 C被背书人 D贴粘单处被背书人 EA背书人签章年月日B背书人签章年月日C背书人签章年月日D背书人签章年月日2存在范围该四种行为在三种票据上存在范围不同;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2、票据权利1种类与关系F4’4;①付款请求权:持票人请求主债务人付款人或承兑人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②追索权:持票人请求从债务人前手,签章在前者偿还票据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条件F10~12①取得方式合法;②主观为善意;③支付对价;3票据权利的瑕疵—法律后果所谓票据权利的瑕疵,是指影响票据效力的行为;注意区别伪造、变造与更改;①伪造: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为票据行为;②变造F14: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外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③更改F9: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更改的行为;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权利人故意;权利人非故意④涂销: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涂抹消除的行为;非权利人图例伪造Q被伪造人伪造人甲————————乙————丙————丁买方买卖合同卖方图例涂销被背书人名称 B 被背书人名称 C 被背书人名称 D贴粘单处被背书人名称 EA背书人签章年月日B背书人签章年月日C背书人签章年月日D背书人签章年月日4票据抗辩——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对物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三汇票1、转让--背书1目的F30~转让票据权利和授予权利给他人行使2分类-根据目的的不同①转让背书:a限制背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此记载目的何在a出票人的限制背书F27: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b背书人的限制背书F34: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b附条件背书F33’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c部分背书和分别背书F33’2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d期后背书F36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后果为何如此应如何处理e回头背书:以自己的前手为被背书人进行的背书F69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后果为何如此图例出票人的限制背书甲出票人————乙————丙图例背书人的限制背书X————甲背书人————乙————丙————Y图例回头背书1 1号 2号A————B————A出票人21号 2号Z——Y——X——A————B————A背书人②非转让背书:a委托收款背书F35’1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b质押背书F35’2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2、追索权1追索的原因F61~期前追索票据到期之前与期后追索票据到期之后①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最初追索与再追索的特征F68——选择性、变更性、代位性最初追索:最后持票人向债务人进行的追索;再追索:被追索人向其前手再进行的追索;图例 A——B——C——D——E。
《票据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题总结

《票据法》重点复习题总结1、[附属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参加等票据行为,又称从票据行为。
2、[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将一切能够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除了包括狭义的票据外,还包括了票据的见票、提示、划线、付款、变造、更改、涂销等。
3、[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也称为票据的发票行为或发行行为。
4、[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5、[承兑]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6、[保证]指保证人对特定的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票据行为。
7、[票据行为的要式性]票据为要式证券,票据行为是典型的严格要式行为,票据行为应依法定方式进行,才能产生正常的法律效力,这种性质即为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也被称为票据行为的定型性。
8、[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在同一张有效票据上进行的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产生效力,除受基本票据行为的影响外,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也被称为票据行为的独立原则或票据债务的独立原则。
9、[票据能力]民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用于票据行为时,一般合称为票据能力。
10、[意思主义]意思主义认为:意思表示应符合真意,缺乏真意的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或不成立。
11、[意思表示主义]意思表示主义认为:意思表示虽然不符合真意,但外观上已足以使人相信其意思表示为真实的情况下,应保护信赖意思表示外观的善意或无过失的行为人,其民事行为应为有效成立。
12、[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票据上必须记载,如果不记载,票据或票据行为将因此而无效的记载事项,称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3、[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票据上应该记载,如果不记载,票据或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该事项内容应依法律规定而确定的记载事项,称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14、[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票据上虽然予以记载,但其记载不影响票据或票据行为效力,其本身应视为无记载或其记载无效的记载事项,称为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或无益记载事项。
票据法考试重点

1、简述票据的概念、法律特征、作用1. 广义的票据(有价证券) :一切体现商事权利和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
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均以持有该凭证为必要。
狭义的票据:专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支票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承诺自己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性质(法律特征)1.是设权证券(与证权证券不同)2.是无因证券(又叫抽象证券、不要因证券)不需要考虑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或基础3.是文义证券4.是金钱、债权证券5.是流通证券(背书、单纯的交付即可转让于他人 A )6.是要式证券(格式、记载事项、行为)7.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上权利的发生、转移、行使都必须持有票据。
由此派生提示性、交付性、交回(返还)性]票据的作用1.支付工具的作用(最原始、最简单、最基本的作用 -代替现金使用) (支付、汇兑、结算)2.流通作用(信用货币、背书制度提高其流通性3.信用工具的作用( 贷款、贴现、债权凭证、背书)4.融通资金的作用(主要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的还可以质押)2、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特征、种类(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要件票据行为的概念广义: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或准法律行为狭义:仅指以发生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研1.要式性2.无因性(抽象性)3.独立性4.文义性1.要式性(1)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而且每一种票据行为在票据上记载的位置也都是特定的;(2)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由行为人签名或盖章;(3)各种票据行为都有一定的格式或款式,即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记载一定的内容。
2.无因性(抽象性)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在法律上是相互分离的票据行为的产生实际上是有原因的不过从法律上看,票据行为是依据其自身的要件产生效力的。
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
3.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具体表现在:(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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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票据法重要考点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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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重要考点精解
Ⅰ 票据法概述
1.1票据的特征
完全证券、文义证券、设权证券、无因证券(注意《票据法》第10条对无因性的保留)、要式证券、流通证券
1.2票据的种类(可考性50%)
汇票、本票、支票。
汇票、支票与本票的区别在于:汇票、支票是委托证券、有三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本票是自付证券,只有两方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
汇票与支票的区别在于:汇票的付款人没有资格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充当;支票的付款人有资格的限制,只有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才能充任。
1.3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可考性80%)
(1)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前手与后手;
(2)票据基础关系:原因关系、预约关系、资金关系;
(3)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一般情况下分离,特定情况下发生牵连。
(具体参见教材) Ⅱ 票据行为
2.1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2.2特征(文义性、要式性、无因性、独立性)
2.3票据行为代理(必须采用明示的代理方式;无权代理由无权代理人自负票据责任;越权代理实行责任分担)
Ⅲ 票据权利(可考性80%)
3.1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与票据法上的权利(包括票据权利,还包括利益返还请求权等民事权利)
3.2票据权利的特征:两次请求权,行使有顺位;追索权的行使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顺位,可以跳跃式的、选择性的行使。
3.3票据权利取得(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对价原则与善意原则)
3.4票据权利的行使(提示承兑、提示付款);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即期汇票为付款人,远期汇票为承兑人,本票为出票人,支票为付款人;追索权的行使对象:持票人的前手,在汇票与支票中包括出票人在内。
3.5票据权利的保全(主要是追索权的保全。
保全措施是:远期汇票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本票在法定期限内提示见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及早取得拒绝证明。
)
3.6票据权利的消灭(主要是因时效的届满而消灭)
A(出票人) B收款人——→C——→D——→E——→F(最终持票人)
甲(即期汇票中的付款人)
F首先对甲行使付款请求权,其付款请求权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甲拒绝后,F对前手A、B、C、D、E可以进行追索,对A的追索权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对B、C、D、E的追索权时效
为6个月,自被拒绝之日起算;假设C进行清偿,C可以进行再追索,C对A的追索权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对B的追索权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起算。
3.7票据权利的瑕疵(票据伪造的后果、票据变造的后果、票据上不得更改的事项)
Ⅳ票据抗辩及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法律.教育网整理)
1、票据抗辩
2、票据丧失的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诉讼。
声明作废法律上不承认)(可考性50%)
Ⅴ汇票
1、出票(可考性50%)
绝对应记载事项7个,与本票比多付款人名称,与支票比多收款人名称。
相对应记载事项、不得记载的事项与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转让”)
2、汇票转让(可考性50%)
转让方法:在理论上是两种:交付与背书。
我国票据法只承认记名票据,故票据转让的方法是背书。
背书分类: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
转让背书:绝对应记载事项、有害的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转让”)、背书的连续、回头背书、期后背书的后果。
非转让背书:委任背书及其后果、设质背书及其后果
3、承兑
4、保证(与民法上保证的区别、保证的绝对应记载事项、被保证行为无效时保证只要要式具备依然有效,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时保证人的法定连带责任)
5、付款
6、追索权(可考性80%)
行使的原因(可以期前追索)、拒绝证明、追索的通知、追索金额
7、汇票质押(可考性50%) (法律.教育网整理)
汇票质押的方式是必须在背书中载明“质押”字样,并且签名盖章。
法律效果: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在实现债权时,不限定在设质的债权范围内,而是可以依票据请求全部票据金额的给付;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或者背书转让票据的,背书行为无效;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质押的,通过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质押行为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对此票据进行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8、汇票贴现(可考性50%):
(1)概念:票据贴现是指在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将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汇票,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给银行,银行在票据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贴现申请人的票据行为。
(2)票据贴现的性质:既是一种票据转让行为,又是一种银行授信行为。
(3)汇票贴现的限制: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的,通过贴现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4)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非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与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但是,持票人有恶意或者与贴现银行恶意串通的除外。
(5)再贴现与转贴现:在贴现是指票据到期前,贴现银行向中央银行背书转让票据,中央银行扣除再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贴现银行的一种票据行为;转贴现与此类似,但贴现的对象为其他商业银行。
Ⅵ本票与支票
1、本票(出票时的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本票的见票)
2、支票(出票时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授权填充事项(收款人、金额)、空头支票的认定、支票可以异地使用)
Ⅶ 涉外票据
1、涉外票据的认定;
2、涉外票据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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