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考试重点
最新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

最新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一、票据的定义和种类1.票据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发行的,载明一定金额支付或履行义务的书面凭证。
2.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本票四种,汇票和支票为可转让票据,本票和银行本票为不可转让票据。
二、票据的要素和示例1.票据的要素包括票据类型、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票面金额、付款期限、签发地点和日期等。
三、票据的发行和签发1.票据的发行是指出票人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或第三人持有,以转移债权的行为。
2.票据的签发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字,并加盖印章,确认票据的真实性和债权的存在。
四、票据的流转和背书1.票据的流转是指票据在合法持票人之间的转让过程。
2.票据的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背面附记出票人、背书人和受票人的姓名,并签字的行为。
五、票据的兑现和追索权1.票据的兑现是指在票据到期日,持票人向付款人或付款地点申请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2.票据持有人可以依法享有票据追索权,即向出票人和背书人主张对票据的支付义务。
六、票据的保证和贴现1.票据保证是指背书人为保证票据权利转让或票据金额支付,对票据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2.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售,以获取即期款项的行为。
七、票据的无效和异议1.对于虚假票据或超出法定范围的背书等情况,票据法规定其为无效票据。
2.对于票据的真实性、金额、签发地点等内容,任何持票人都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出票人提供相应证明。
八、票据的追诉时效1.对票据的追诉时效为一年,自票据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如持票人在一年内未行使追索权,则失去了对出票人和背书人的追求返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法经典考点

一、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补救(P286)①1.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和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二)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P288)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二、票据抗辩(P289)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应注意的是,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案例】A企业于2006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
B企业承兑后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又背书转让给D企业。
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业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出票人A企业的资金账户上只有8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
在本案中,甲银行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承兑人甲银行是主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A企业)之间的抗辩事由(资金不足)对抗持票人(D企业)。
(最新整理)票据法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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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一,三种票据1,汇票A,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B,汇票当事人关系图A B C D出票人收款人被背书人被背书人背书人背书人持票人X付款人 Y 保证人(承兑人)第一债务人第二债务人票据权利人出票人:签发汇票、委托他人进行付款的人。
付款人:汇票上记载的,受托承担付款的人,在其承兑后,即成为承兑人.持票人:是持有汇票、有权接受付款的人。
第一个持票人是汇票上所载的收款人.C,汇票的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转让"不得记载的事项:免除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记载无效,汇票有效附条件的委托付款或不确定的金额--——---汇票无效2.本票A,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B,本票当事人关系图A B C D出票人收款人被背书人被背书人背书人背书人持票人Y 保证人第一债务人第二债务人票据权利人C,本票的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地、出票地。
3。
解析司考票据法重点

司考票据法重点《票据法》上汇票、本票、支票之主要区别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功能基于出票人和付款人信用,除见票即付,还可另行指定到期日,为信用证券。
《票据法》上本票限于见票即付,为支付证券。
见票即付,属支付证券。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
对出票人资格要求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可。
只能为银行。
必须使用本名、提交合法身份证件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存入足够支付的款项,并预留本名的签名样式和印章样式。
对付款人资格要求银行汇票付款人为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商业汇票付款人为商品交易活动中接受货物的当事人或与出票人签订承诺委托协议的银行。
与出票人为同一银行。
有从事支票业务资格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转自法律敎育网)“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付款人、收款人名称。
“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收款人名称。
“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可授权补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必须与在银行预留印鉴的印章和签名式样一致)、付款人名称。
付款期限见票即付者,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者,自到期日起10日内。
出票日起2个月内。
同城支票为出票日起10日内;异地适用的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权利消灭时效见票即付者,自出票日起2年内有效;远期汇票自到期日起2年内有效。
自出票日起2年内有效。
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有效。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票据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票据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票据法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A. 必须是自然人B. 必须是法人C. 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D. 必须是银行答案:C2. 根据票据法,票据的背书人对票据的:A. 出票人负责B. 承兑人负责C. 持票人负责D. 付款人负责答案:C3. 票据的持票人对票据的付款请求权,自票据到期日起多长时间内有效?A. 1个月B. 3个月C. 6个月D. 1年答案:D4. 票据的承兑人对票据的付款义务,自承兑之日起多长时间内有效?A. 1个月B. 3个月C. 6个月D. 1年答案:C5. 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票据的连带责任,自票据到期日起多长时间内有效?A. 1个月B. 3个月C. 6个月D. 1年答案:B6. 票据的持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期限是:A. 3日内B. 5日内C. 7日内D. 10日内答案:C7. 票据的付款人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A. 3日内B. 5日内C. 7日内D. 10日内答案:D8. 票据的承兑人对票据的承兑,必须在票据到期日前多少日内完成?A. 3日B. 5日C. 7日D. 10日答案:D9. 票据的出票人对票据的付款义务,自出票之日起多长时间内有效?A. 1个月B. 3个月C. 6个月D. 1年答案:C10. 票据的背书人对票据的背书,必须在票据到期日前多少日内完成?A. 3日B. 5日C. 7日D. 10日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1.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包括:A. 支票B. 汇票C. 本票D. 信用证答案:ABC12. 票据的背书可以是:A. 无条件的B. 有条件的C. 部分的D. 全部的答案:AD13. 票据的承兑人对票据的承兑可以是:A. 无条件的B. 有条件的C. 部分的D. 全部的答案:AD14.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行使的权利包括:A. 付款请求权B. 追索权C. 抗辩权D. 保证权答案:AB15. 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票据的连带责任,包括:A. 付款责任B. 追索责任C. 抗辩责任D. 保证责任答案:AB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6. 票据的出票人可以是未成年人。
票据法-复习要点

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 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 国际惯例。
05
违反票据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和涂改行为认定及处罚措施
伪造
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伪造票据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变造
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 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变造票据的,应承担刑事 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03
付款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
付款。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
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本票与支票异同点比较
• 相同点:都是设权有价证券;都是格式证券;都是文字证券 ;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都是无因证券;
• 不同点:本票的当事人有三个,而支票则只有两个;本票的 主债务人为出票人,而支票的主债务人为保付人;支票在流 通领域中的转让,必须采取记名背书的方式,而本票的转让 方式与一般票据相同,既可以采取记名背书,也可以采取空 白背书的方式;本票的持票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债务人 或保证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即丧失对票据的追索权;本票 是承诺证券,出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是自付证券。支票 是委付证券,但支票的付款人比较特殊,必须是有支票存款 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涂改
指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进行涂抹或消除的行为。涂 改票据的,票据无效;若因此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非法使用、出借和转让行为处理办法
80%
非法使用
指未经授权或许可,擅自使用他 人票据的行为。非法使用票据的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0%
出借
指出借人将票据借给他人使用的 行为。出借票据的,应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后果。
票据法简答题

简答题36.票据文义性表达在哪些方面?(1)票据行为之效力仅仅依据票载文义而确定。
(2)文字记载与内心想法不一致,仍按票载文义确定票据行为的内容。
(3)票据行为所反映的客观情况〔如出票地点、出票时间等〕也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来确定,即使文字记载与客观实情不符,仍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得以票据以外的证据材料来更正或补充票据所反映的事实。
(4)票据债权人不得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有所主张;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对抗票据债权人。
(5)票据的解释,以文义解释为原则,不能以文字纵外的事实、证据作出扩大、补充或变更解释37.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伪为票据行为〔2〕有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3〕伪造票据目的是使用该票据38.票据关系有哪些特点?〔1〕票据关系主要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2〕票据关系由票据法调整〔3〕票据关系以金钱债权为内容〔4〕票据关系内容具有多重性和义务承担者的多数性39.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追索原因有哪些?一、到期追索权发生的原因。
1、票据到期时,汇票承兑人、见票即付的汇票付款人拒绝付款,以及有参加制度的国家中,汇票的预备付款人、参加承兑人拒绝付款。
2、客观上无法实现付款,如付款人不存在或下落不明、票据上所载付款场所不存在,而无法提示付款等。
二、期前追索权发生的原因。
1、拒绝承兑。
2、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
3、承兑人或者付款入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36.简述承兑的效力。
(1) 承兑行为完成,承兑人即成为票据债务人,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无论其与出票人间是否存在资金关系,持票人除因时效完成外都享有付款请求权,汇票出票人包括背书人都可免受期前追索。
〔2〕即使持票人有时因手续欠缺而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也不影响其对承兑人的权剩。
〔3〕承兑人必须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即其他票据债务人被迫索后而持有票据者,都可请求承兑人归还,即使出票人请求承兑人归还也不例外。
《票据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题总结

《票据法》重点复习题总结1、[附属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参加等票据行为,又称从票据行为。
2、[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将一切能够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除了包括狭义的票据外,还包括了票据的见票、提示、划线、付款、变造、更改、涂销等。
3、[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也称为票据的发票行为或发行行为。
4、[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5、[承兑]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6、[保证]指保证人对特定的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票据行为。
7、[票据行为的要式性]票据为要式证券,票据行为是典型的严格要式行为,票据行为应依法定方式进行,才能产生正常的法律效力,这种性质即为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也被称为票据行为的定型性。
8、[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在同一张有效票据上进行的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产生效力,除受基本票据行为的影响外,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也被称为票据行为的独立原则或票据债务的独立原则。
9、[票据能力]民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用于票据行为时,一般合称为票据能力。
10、[意思主义]意思主义认为:意思表示应符合真意,缺乏真意的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或不成立。
11、[意思表示主义]意思表示主义认为:意思表示虽然不符合真意,但外观上已足以使人相信其意思表示为真实的情况下,应保护信赖意思表示外观的善意或无过失的行为人,其民事行为应为有效成立。
12、[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票据上必须记载,如果不记载,票据或票据行为将因此而无效的记载事项,称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3、[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票据上应该记载,如果不记载,票据或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该事项内容应依法律规定而确定的记载事项,称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14、[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票据上虽然予以记载,但其记载不影响票据或票据行为效力,其本身应视为无记载或其记载无效的记载事项,称为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或无益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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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票据的概念、法律特征、作用
1.广义的票据(有价证券):一切体现商事权利和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
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均以持有该凭证为必要。
狭义的票据:专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支票
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承诺自己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性质(法律特征)
1.是设权证券(与证权证券不同)
2.是无因证券(又叫抽象证券、不要因证券)
不需要考虑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或基础
3.是文义证券
4.是金钱、债权证券
5.是流通证券(背书、单纯的交付即可转让于他人A )
6.是要式证券(格式、记载事项、行为)
7.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上权利的发生、转移、行使都必须持有票据。
由此派生提示性、交付性、交回(返还)性]
票据的作用
1.支付工具的作用(最原始、最简单、最基本的作用-代替现金使用)(支付、汇兑、结算)
2.流通作用(信用货币、背书制度提高其流通性
3.信用工具的作用(贷款、贴现、债权凭证、背书)
4.融通资金的作用(主要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的还可以质押)
2、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特征、种类(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要件
票据行为的概念
广义: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或准法律行为
狭义:仅指以发生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研
1.要式性
2.无因性(抽象性)
3.独立性
4.文义性
1.要式性
(1)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而且每一种票据行为在票据上记载的位置也都是特定的;
(2)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由行为人签名或盖章;
(3)各种票据行为都有一定的格式或款式,即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记载一定的内容。
2.无因性(抽象性)
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在法律上是相互分离的
票据行为的产生实际上是有原因的
不过从法律上看,票据行为是依据其自身的要件产生效力的。
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
3.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具体表现在: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6条)
(2)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5条)
(3)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14条)
(一项票据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4.文义性
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
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与实际情况不符,仍应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允许票据当事人以票据文字以外的事实或证据,来对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作变更或补充
二、票据行为的要件
.票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要件。
同时,票据行为又是一种特殊的、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还必须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别要件。
前者为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后者为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的票据能力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两个方面。
票据能力包括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
只要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团体或组织,都具有票据权利能力。
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才具有票据行为能力。
至于法人和其他团体或组织的票据行为能力,应同于其票据权利能力。
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也必须合法、真实或无瑕疵。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有书面、签章、记载事项和交付等四项。
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才能生效,而且票据法一般对票据用纸也有严格要求。
签章是所有票据行为共同的要件。
票据行为要有效成立,还必须根据票据法的具体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
根据这些记载事项的不同效力,可以将其分为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以及记载后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将票据实际交给对方持有。
(一)实质要件。
因为票据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合法的票据行为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要件。
(二)形式要件。
因为合法的票据行为又是一种特殊的、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还必须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殊要件
(二)形式要件
1.书面
2.签章
3.记载事项
4.交付
1.书面
票据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任何口头形式的票据行为都是无效的。
票据法一般对票据用纸也有严格规定。
2.签章
(1)签章人的责任: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必须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2)签章的意义:在于识别行为人,辨别行为人的真伪,并确定行为人的票据责任。
(3)签章的形式:
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章:签名、盖章、签章+盖章
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单位:法人或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
4.交付
交付:票据行为人将票据实际交付给对方持有。
出票人——————收款人
背书人——————被背书人
承兑人及保证人——持票人
我国票据法没有明文规定票据行为必须以交付为要件,但10条使用:票据的签(章)发(出)、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三、票据行为的种类
(一)出票
(二)背书
(三)承兑
(四)保证
(五)提示
(六)拒付
3、简述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票据上的当事人的分类
1.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2.票据关系的债权人与债务人
3.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区分的意义)
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依票据出票行为而直接产生的当事人
如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的发票人与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出票完成后,在基本票据关系的基础上,因各种辅助票据行为而后加入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如:在依法作成的票据上,根据背书行为、承兑行为、保证行为、参加行为而产生的被背书人、代理付款人、保证人、参加承兑人等均属于非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1)出票人:依法定方式做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名盖章,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抬头人):票据到期有权收取票款的人,是票据的主债权人,有时又是票据的持票人。
票据上记载收款人的方式有三种:
限制性抬头。
(只对固定的收款人承担付款义务,不准转让)
指示性抬头。
是指票据经背书后,可以转让。
来人抬头。
一般“见票即付”,付款人认票不认人,谁持有票据,谁成了该票据的收款人。
(3)付款人:根据出票人的命令支付票款的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
非基本当事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
4)持票人:持有票据的人。
占有票据的收款人、被背书人、或来人抬头票据的持有人都是票据的持票人。
(5)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承兑是汇票独有的行为。
(6)背书人。
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转让票据时,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后则称为背书人。
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称为被背书人。
(7)保证人。
保证人是票据的债务人之一。
为票据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人成为保证人。
4、简述票据权利概念、特征
5、简述付款请求权概念、行使的对象
6、简述追索权概念、行使的对象
7、简述票据时效、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
8、简述票据伪造概念及法律后果
9、简述票据的变造及法律后果
10、简述汇票、本票、支票的概念及其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之一票据无效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11、简述汇票持票人的权利。
12、简述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3.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取得方法,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几项构成要件:
(1)取得人必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2)取得人必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转让方法取得票据。
(3)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时必须是善意的。
善意就是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
(4)取得人必须给付了相应的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