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题总结
(最新整理)票据法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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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一,三种票据1,汇票A,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B,汇票当事人关系图A B C D出票人收款人被背书人被背书人背书人背书人持票人X付款人 Y 保证人(承兑人)第一债务人第二债务人票据权利人出票人:签发汇票、委托他人进行付款的人。
付款人:汇票上记载的,受托承担付款的人,在其承兑后,即成为承兑人.持票人:是持有汇票、有权接受付款的人。
第一个持票人是汇票上所载的收款人.C,汇票的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转让"不得记载的事项:免除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记载无效,汇票有效附条件的委托付款或不确定的金额--——---汇票无效2.本票A,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B,本票当事人关系图A B C D出票人收款人被背书人被背书人背书人背书人持票人Y 保证人第一债务人第二债务人票据权利人C,本票的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地、出票地。
3。
票据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票据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票据法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A. 必须是自然人B. 必须是法人C. 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D. 必须是银行答案:C2. 根据票据法,票据的背书人对票据的:A. 出票人负责B. 承兑人负责C. 持票人负责D. 付款人负责答案:C3. 票据的持票人对票据的付款请求权,自票据到期日起多长时间内有效?A. 1个月B. 3个月C. 6个月D. 1年答案:D4. 票据的承兑人对票据的付款义务,自承兑之日起多长时间内有效?A. 1个月B. 3个月C. 6个月D. 1年答案:C5. 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票据的连带责任,自票据到期日起多长时间内有效?A. 1个月B. 3个月C. 6个月D. 1年答案:B6. 票据的持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期限是:A. 3日内B. 5日内C. 7日内D. 10日内答案:C7. 票据的付款人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A. 3日内B. 5日内C. 7日内D. 10日内答案:D8. 票据的承兑人对票据的承兑,必须在票据到期日前多少日内完成?A. 3日B. 5日C. 7日D. 10日答案:D9. 票据的出票人对票据的付款义务,自出票之日起多长时间内有效?A. 1个月B. 3个月C. 6个月D. 1年答案:C10. 票据的背书人对票据的背书,必须在票据到期日前多少日内完成?A. 3日B. 5日C. 7日D. 10日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1.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包括:A. 支票B. 汇票C. 本票D. 信用证答案:ABC12. 票据的背书可以是:A. 无条件的B. 有条件的C. 部分的D. 全部的答案:AD13. 票据的承兑人对票据的承兑可以是:A. 无条件的B. 有条件的C. 部分的D. 全部的答案:AD14.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行使的权利包括:A. 付款请求权B. 追索权C. 抗辩权D. 保证权答案:AB15. 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票据的连带责任,包括:A. 付款责任B. 追索责任C. 抗辩责任D. 保证责任答案:AB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6. 票据的出票人可以是未成年人。
票据法期末复习

票据法期末复习一、题型①、不定选,每题4分、共8个,共32分;②、概念辨析,每题7分、共4个,共28分;③、简答,每题12分、共2个,共24分;④、案例分析,每题14分、共1个,共16分。
二、对策(一)不定选。
参考司考历年真题。
(二)概念辨析。
1、前手与后手。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两者是依票据上多数当事人相互间位置关系划分的,前后手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行使追索权时后手可以追前手。
2、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是一种形式关系,仅由发票人发出票据、受款人取得票据而形成,是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在票据授受之前就已存在。
基础关系是一种实质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实质,是民法上的法律关系,在票据授受之后才存在。
3、物的抗辩与人的抗辩。
物的抗辩是基于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以及票据的性质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
人的抗辩是物的抗辩以外的抗辩,主要指由于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关系而发生的抗辩。
物的抗辩可以对一切票据债权人提出,人的抗辩只能对特定票据债权人提出。
物的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人的抗辩是基于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关系。
4、第一次请求权与第二次请求权。
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第二次请求权是偿还请求权,在债权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被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得以行使。
原因不同,第一次请求权基于票据上的权利,第二次请求权基于第一次请求权未实现。
顺序不同,第一次请求权发生在前,第二次请求权发生在后。
对象不同,第一次请求权的对象为票据主债务人,第二次请求权的对象还包括其他前手。
金额不同,第一次请求权的金额为票面金额,第二次请求权的金额还包括追索费用。
5、民事代理与票据代理。
民事代理,是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票据法重点知识总结

六、票据法一票据法概述1、种类与概念①汇票F19: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②本票F73: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③支票F81,F87: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2、特征※通过一个典型案例了解票据的产生与使用流程,涉及票据的当事人、原因关系、资金关系、流通方式、前手债务人、后手债权人等概念和理论;资金关系无条件委托付款协议背书人被背书人出票人原因关系收款人背书付款人图例甲——————————————乙—————丁——————丙买方买卖合同卖方/〈买方〉〈卖方〉银行前手后手/前手后手/前手后手①流通性:票据的基本功能就是流通,票据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②文义性F4’1、F4’3: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③设权性与提示性F4’2:无票据无权利,行使票据权利必须出示票据;④无因性:授受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彼此不发生影响;二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1、票据行为是以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完成签章并予以交付为要件的要式法律行为;1种类与概念①出票F20: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②背书F27’4: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应当连续F31,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这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③承兑F38: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部分承兑亦视为附条件,附条件则视为拒绝承兑;F43④保证F45: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而提供的担保;保证的法律效力:考吧天空提供 .kao8sky①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以及保证人之间就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F50、51;②保证具有独立性;③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者,保证依然有效,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F48;图例背书、粘单以及背书的连续性被背书人 B被背书人 C被背书人 D贴粘单处被背书人 EA背书人签章年月日B背书人签章年月日C背书人签章年月日D背书人签章年月日2存在范围该四种行为在三种票据上存在范围不同;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2、票据权利1种类与关系F4’4;①付款请求权:持票人请求主债务人付款人或承兑人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②追索权:持票人请求从债务人前手,签章在前者偿还票据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条件F10~12①取得方式合法;②主观为善意;③支付对价;3票据权利的瑕疵—法律后果所谓票据权利的瑕疵,是指影响票据效力的行为;注意区别伪造、变造与更改;①伪造: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为票据行为;②变造F14: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外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③更改F9: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更改的行为;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权利人故意;权利人非故意④涂销: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涂抹消除的行为;非权利人图例伪造Q被伪造人伪造人甲————————乙————丙————丁买方买卖合同卖方图例涂销被背书人名称 B 被背书人名称 C 被背书人名称 D贴粘单处被背书人名称 EA背书人签章年月日B背书人签章年月日C背书人签章年月日D背书人签章年月日4票据抗辩——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对物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三汇票1、转让--背书1目的F30~转让票据权利和授予权利给他人行使2分类-根据目的的不同①转让背书:a限制背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此记载目的何在a出票人的限制背书F27: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b背书人的限制背书F34: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b附条件背书F33’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c部分背书和分别背书F33’2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d期后背书F36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后果为何如此应如何处理e回头背书:以自己的前手为被背书人进行的背书F69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后果为何如此图例出票人的限制背书甲出票人————乙————丙图例背书人的限制背书X————甲背书人————乙————丙————Y图例回头背书1 1号 2号A————B————A出票人21号 2号Z——Y——X——A————B————A背书人②非转让背书:a委托收款背书F35’1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b质押背书F35’2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2、追索权1追索的原因F61~期前追索票据到期之前与期后追索票据到期之后①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最初追索与再追索的特征F68——选择性、变更性、代位性最初追索:最后持票人向债务人进行的追索;再追索:被追索人向其前手再进行的追索;图例 A——B——C——D——E。
票据法复习资料(自己整理)

票据法复习资料 绪论票据功能:1.汇兑2.支付(支票)3.信用(本票、汇票) 4.融资5.抵销第一章票据概述 票据特征:1是设权证券2是完全证券3是无因证券4是流通证券5是要式证券(是文义证券)有价证券特征:1是权利凭证 2具有财产价值 3具有流通性4不记名有价证券以占有权属之公示方式有价证券分类:依表彰权利分:1债权证券2物权证券3社员权证券 依证券权利发生依据分:1证权证券2设权证券 依占有与权利享有之间关系分:1完全证券2不完全证券依签发是否以原因关系为前提条件分:1有因证券2无因证券依是否记名分:1记名证券2无记名证券 票据分类(学理上) 由自己付款或委托他人付款分:预约证券、委托证券 以功能分:信用证券、支付证券 3、以到期日分:远期票据(如:汇票)、即期票据(如:汇票、本票、支票)(法律上)即《票据法》: (属委托他人付款) (属约定自己付款)(属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付款)票据法调整对象:1票据关系 2票据运作中形成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特征:1.强行性2.技术性3.应变性4.二元性 票据法(票据交易基本原则):1.迅捷2.安全3.确定4.公平汇票、本票、支票的重要区别: 1. 2. 3. 4.5. 6. 7. 8. 9. 10.票据关系基本当事人不同 付款主体不同 付款承诺制之有无不同 票据责任承担者不同 保证制度之有无不同 到期日不同 提示付款的期限不同 票据权利时效期间不同 记载事项与方式不同可能存在的票据关系当事人不同 1、票据分类 1、 汇票 2、 本票 3、 支票 第二章 概述第三章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特征:主要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由票据法调整以金钱债权为内容 内容具有多重性和义务承担者的多数性 非票据关系特征:为法律关系的一种 不以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与票据关系运作密切 由票据法调整 商业汇票发行关系【发行主体:出票人、收款人、 背书关系【背书主体:背书人、被背书人】 、 承兑关系【承兑主体:承兑人、收款人(持票人)本票【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 、支票【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第四章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特征:【是一种金钱债权、与票据密不可分、具有双重性】分类:1、 主权利、从权利(主从关系划分)因保证关系产生2、 先序权利、后序权利(行使顺序划分)3、 原本权利、辅助权利(是否具有辅助性划分)4、 形式上的权利、实质上的权利(以形式和内容划分)票据权利:【1、承兑权2、付款提示权3、给付受领权4、追索权(债权请求权)】 票据权利取得的事由【因签发、因转让、因保证、因支票保付行为、因汇票或参加承兑】 票据权利取得的其他法律事实:【善意取得、因清偿取得、因非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发生事由取得】 单纯交付不产生票据权利的转让限制票据权利取得的两种情形:1、 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无票权)2、 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价的,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无票权)票据权利行使方式:【提示票据、追索权行使应当提示票据后还应当具备一定条件】 票据保全方式:【催告方式、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提供拒绝证明】票据法体例结构 票据法与民法分离的立法体例的优点: 1. 2. 3. 4. 5.便于将两者作出区别,使之适用明确; 便于对民法的规定进行补充; 便于票据法的优先使用; 便于票据法的修改、不断提醒票据法的进步性; 便于同国际交易规则接轨。
票据法-复习要点

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 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 国际惯例。
05
违反票据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和涂改行为认定及处罚措施
伪造
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伪造票据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变造
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 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变造票据的,应承担刑事 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03
付款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
付款。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
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本票与支票异同点比较
• 相同点:都是设权有价证券;都是格式证券;都是文字证券 ;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都是无因证券;
• 不同点:本票的当事人有三个,而支票则只有两个;本票的 主债务人为出票人,而支票的主债务人为保付人;支票在流 通领域中的转让,必须采取记名背书的方式,而本票的转让 方式与一般票据相同,既可以采取记名背书,也可以采取空 白背书的方式;本票的持票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债务人 或保证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即丧失对票据的追索权;本票 是承诺证券,出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是自付证券。支票 是委付证券,但支票的付款人比较特殊,必须是有支票存款 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涂改
指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进行涂抹或消除的行为。涂 改票据的,票据无效;若因此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非法使用、出借和转让行为处理办法
80%
非法使用
指未经授权或许可,擅自使用他 人票据的行为。非法使用票据的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0%
出借
指出借人将票据借给他人使用的 行为。出借票据的,应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后果。
《票据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题总结

《票据法》重点复习题总结1、[附属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参加等票据行为,又称从票据行为。
2、[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将一切能够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除了包括狭义的票据外,还包括了票据的见票、提示、划线、付款、变造、更改、涂销等。
3、[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也称为票据的发票行为或发行行为。
4、[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5、[承兑]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6、[保证]指保证人对特定的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票据行为。
7、[票据行为的要式性]票据为要式证券,票据行为是典型的严格要式行为,票据行为应依法定方式进行,才能产生正常的法律效力,这种性质即为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也被称为票据行为的定型性。
8、[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在同一张有效票据上进行的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产生效力,除受基本票据行为的影响外,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也被称为票据行为的独立原则或票据债务的独立原则。
9、[票据能力]民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用于票据行为时,一般合称为票据能力。
10、[意思主义]意思主义认为:意思表示应符合真意,缺乏真意的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或不成立。
11、[意思表示主义]意思表示主义认为:意思表示虽然不符合真意,但外观上已足以使人相信其意思表示为真实的情况下,应保护信赖意思表示外观的善意或无过失的行为人,其民事行为应为有效成立。
12、[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票据上必须记载,如果不记载,票据或票据行为将因此而无效的记载事项,称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3、[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票据上应该记载,如果不记载,票据或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该事项内容应依法律规定而确定的记载事项,称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14、[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票据上虽然予以记载,但其记载不影响票据或票据行为效力,其本身应视为无记载或其记载无效的记载事项,称为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或无益记载事项。
票据法考试重点

1、简述票据的概念、法律特征、作用1. 广义的票据(有价证券) :一切体现商事权利和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
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均以持有该凭证为必要。
狭义的票据:专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支票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承诺自己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性质(法律特征)1.是设权证券(与证权证券不同)2.是无因证券(又叫抽象证券、不要因证券)不需要考虑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或基础3.是文义证券4.是金钱、债权证券5.是流通证券(背书、单纯的交付即可转让于他人 A )6.是要式证券(格式、记载事项、行为)7.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上权利的发生、转移、行使都必须持有票据。
由此派生提示性、交付性、交回(返还)性]票据的作用1.支付工具的作用(最原始、最简单、最基本的作用 -代替现金使用) (支付、汇兑、结算)2.流通作用(信用货币、背书制度提高其流通性3.信用工具的作用( 贷款、贴现、债权凭证、背书)4.融通资金的作用(主要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的还可以质押)2、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特征、种类(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要件票据行为的概念广义: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或准法律行为狭义:仅指以发生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研1.要式性2.无因性(抽象性)3.独立性4.文义性1.要式性(1)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而且每一种票据行为在票据上记载的位置也都是特定的;(2)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由行为人签名或盖章;(3)各种票据行为都有一定的格式或款式,即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记载一定的内容。
2.无因性(抽象性)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在法律上是相互分离的票据行为的产生实际上是有原因的不过从法律上看,票据行为是依据其自身的要件产生效力的。
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
3.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具体表现在:(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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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重点复习题总结1、[附属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参加等票据行为,又称从票据行为。
2、[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将一切能够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除了包括狭义的票据外,还包括了票据的见票、提示、划线、付款、变造、更改、涂销等。
3、[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也称为票据的发票行为或发行行为。
4、[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5、[承兑]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6、[保证]指保证人对特定的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票据行为。
7、[票据行为的要式性]票据为要式证券,票据行为是典型的严格要式行为,票据行为应依法定方式进行,才能产生正常的法律效力,这种性质即为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也被称为票据行为的定型性。
8、[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在同一张有效票据上进行的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产生效力,除受基本票据行为的影响外,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也被称为票据行为的独立原则或票据债务的独立原则。
9、[票据能力]民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用于票据行为时,一般合称为票据能力。
10、[意思主义]意思主义认为:意思表示应符合真意,缺乏真意的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或不成立。
11、[意思表示主义]意思表示主义认为:意思表示虽然不符合真意,但外观上已足以使人相信其意思表示为真实的情况下,应保护信赖意思表示外观的善意或无过失的行为人,其民事行为应为有效成立。
12、[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票据上必须记载,如果不记载,票据或票据行为将因此而无效的记载事项,称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3、[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票据上应该记载,如果不记载,票据或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该事项内容应依法律规定而确定的记载事项,称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14、[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票据上虽然予以记载,但其记载不影响票据或票据行为效力,其本身应视为无记载或其记载无效的记载事项,称为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或无益记载事项。
15、[票据签章的形式规则]票据法规定仅有一定的形式才具有票据签章的效力,其他形式的签章即使记载在票据上,仍不具有票据签章的效力,这种规则为票据签章的形式规则。
16、[签名]指票据行为人以书写方式将自己的姓名或名称签写于票据上。
17、[盖章]指以刻有自己姓名或名称的印章盖印于票据上。
18、[自然人签章]自然人作为票据行为主体在票据上签章的,为自然人签章。
19、[法人签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作为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签章的,简称为法人签章。
20、[本名规则]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21、[本名]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22、[全名规则]指应将名称或姓名全部记载于票据上,不应记作简称。
23、[共同签章]指在同一张票据上的同一票据行为而进行的签章。
24、[对于共同签章的不特别规定主义]由于所有票据行为本身即含有协同性或连带性,所以有的票据立法中不特别规定票据行为共同签章的效力,称为不特别规定主义。
25、[对于共同签章的特别规定主义]为了明确共同签章人相互之间负连带责任,有的票据立法中特别规定了共同签章的连带责任,称为特别规定主义。
26、[票据签章真实性的后手担保责任]指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也就是直接前手人的签章如为伪造或不真实的签章时,除直接前手人应承担有关的民事责任外,直接后手人也应承担担保签章真实性的相应责任。
27、[票据代理形式要件的严格性]为了使票据关系人确认票据行为究系本人所为还是代理所为,票据法对票据代理采用了严格显名主义,要求票据代理必须显名全部形式要件,才能产生票据代理效力,这种规则,称为票据代理形式要件的严格性。
28、[票据代理中的无权代理]是指票据行为的代理人在没有票据代理授权的情况下,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并记载票据代理关系。
29、[票据行为的越权代理]票据代理人虽然有票据代理授权,但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票据代理,为票据行为的越权代理。
30、[增加金额的票据越权代理]票据代理人超越票据金额授权限度而增加票据金额记载的,为增加金额的票据越权代理。
1、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称为出票行为,也称为票据的发票行为或发行行为,出票行为属于基本票据行为或主票据行为。
2、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称为背书行为。
背书行为为附属票据行为。
3、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称为承兑行为。
承兑行为仅发生于汇票关系中,是附属票据行为。
4、保证人对特定的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票据行为,称为保证行为。
保证行为依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只存在于汇票和本票关系中,其属于附属票据行为。
5、不以转让票据为目的,而以授予票据权利的行使为目的的背书,称为授权背书,例如委托背书或质押背书等。
6、票据行为一般只要具备了法定的形式要件即可生效,无论其实质的基础关系如何,从而票据行为与票据基础关系中的行为相分离,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7、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内容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而确定,即使该文字显示的内容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有所不同或相违,仍以票据文义来认定意思内容,一般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以外的证明方法对票据文义进行变更、补充票据关系,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的文义性。
8、票据在流通中,其票据行为人虽有变化,但票据上记载的债务并不因流通而改变,在同一张票据上进行的各种票据行为都是为负担同一张票据债务的票据行为,所有进行票据行为的人应对票据债务共同负责以实现票据权利,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的协同性或连带性。
9、因确定票据关系的基本需要,票据法规定各种票据行为应该记载于票据上的事项,称为必要记载事项。
10、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是允许票据行为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称为任意记载事项。
11、票据法规定不得在票据上记载,一旦记载,将使票据无效或票据行为无效的记载事项,称为不得记载事项,也称有害记载事项。
12、票据法规定记载和不记载时均不影响票据效力或票据行为效力,记载时,其事项本身不具有票据效力,但可以产生其他方面效力的记载事项,称为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13、为了使票据关系人确认行为究系本人所为还是代理所为,票据法对票据代理采用严格显名主义,要求票据代理必须显名全部形式要件,才能产生票据代理效力,这种规则称为票据代理形式要件的严格性。
14、本人或被代理人虽以明确的表示授予代理权,但对代理事项或代理权限未明确指示或限定的,称为概括授权代理,简称概括代理。
15、越权代理的对物抗辩是指对所有的债权人,被越权代理的本人均可主张仅承担授权金额范围内的票据责任,不负授权范围外的票据责任。
16、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
构成票据权利的三个要件是持有票据,向票据债务人行使及请求一定金额支付。
17、所谓票据法上权利是指根据票据法的特别规定,与票据行为或票据关系有关,但又并非票据权利的权利。
票据法上权利可再分为票据行为的相关权利和票据利益的相关权利两种。
18、票据权利中的支付请求权为票据权利的第一重请求权,指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的票据关系辅助人的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由于在权利的行使顺序上属于先位,应先予行使,支付请求权又称为第一重或第一次请求权。
19、票据权利的追索权为票据权利的第二重请求权,指持票人行使支付请求权不获实现或有其他法定情形时,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请求权。
追索权的行使顺序原则上处于支付请求权之后,所以称为第二重或第二次请求权。
20、依合法方式或法定原因而取得有效的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称为票据权利的取得。
它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类另。
21、票据的善意取得是指当事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有效票据,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票据权利。
22、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而进行的行为,主要包括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承兑、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票据行使支付请求权、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等。
23、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进行的行为,主要包括为防止追索权丧失而依期进行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的行为,为防止追索权的丧失而依期作成有效拒绝证明的行为,以及为防止因时效而消灭票据权利所采取的中断时效的行为等。
24、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票据权利因一定的原因或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不再存在。
25、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依据前手权利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形。
26、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依据前手票据权利而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它包括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两种情形。
27、对价主要是英美合同法上的一个概念。
在英国合同法历史的早期,合同的有效成立都要求有相应的对价,而且对价应当相当。
英美票据法中的票据理论主要采契约说,认为票据关系是票据债务人与票据债权人缔结合同的结果,票据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所以在票据法上也要求票据关系的成立应给付对价,并将以对价取得票据的人称为“对价持票人”。
因此,票据法上的对价概念和对价取得制度主要源于英美法。
28、票据法规定可以更改的事项在票据上已经记载后,由享有更改权的人依法定更改款式所进行的变更,称为票据的更改。
29、禁止更改事项,又称不可更改事项,是指票据法上规定的不可以更改的事项,包括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等事项。
如变更禁止更改事项,将导致变更本身不产生更改的效力,同时也使票据无效。
30、对已经记载的事项有权进行更改的人,称为更改权人。
依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原记载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可以对可更改事项进行更改。
来源:考试大-自考1、[增加金额的票据越权代理金额责任说]主张越权代理人应就全部票据金额自负责任,本人仅就代理权限内的金额部分负票据上连带责任。
2、[增加金额的票据越权代理本人无责任说]主张发生票据越权代理时,仅越权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被代理的本人不负票据责任3、[增加金额的票据越权代理越权部分说]主张越权代理仅承担越权部分金额的票据责任,本人则承担授权范围内金额的票据责任。
4、[票据代理中的其他越权代理]除增加金额的情形之外,在票据行为的其他内容上超越代理权限的,为票据代理中的其他越权代理。
5、[代理事项不明的概括代理]指本人虽以一定方式授予代理权,但代理事项未明确表示的。
6、[代理权限范围不明或未予限制的概括代理]指本人明确授予代理权,但却没有对代理权限加以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