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市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最新流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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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办事须知

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办事须知

投资性公司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1、市商务委受理:注册资本1亿美元及以下的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的设立和变更事项(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的除外);按规定需商务部审批的项目,由市商务委初审后报商务部。

2、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的设立和变更事项。

申办条件投资者资质:外国投资者应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 或者,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

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的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上述规定。

办理程序1、投资者向市商务委报送设立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的申请材料;2、需要报商务部审批的,初审后报商务部审批;属于市商务委审批权限的,市商务委根据相关规定就外国投资者及其境内所投资企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书面征询所在省级及本市税务、工商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意见;3、市商务委根据相关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申请材料清单1、申请报告(独资企业还应报送外资企业申请表);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投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5、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及中文翻译件;6、境外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7、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8、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9、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10、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11、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2、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13、投资各方依照《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五条要求出具的保证函;14、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承诺书;15、投资性公司设立备案表;16、国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17、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外商股权并购与增资操作流程

外商股权并购与增资操作流程
立个人资产变现专用账户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
1 书面申请说明开立账户的用途拟汇入此账户的资金来源
2 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提供其外汇登记
IC卡境内中资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境内个人提供有效的
身份证件
3 其他可能的补充材料。
12 外国投资者对并购行为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
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说明
13 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14 外国投资者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5 工商局出具的被并购企业核准资料即工商机读登记资料
16 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证明
17 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环保审批文件、场地证明国土证、房产
证、租赁合同。
在深圳市股权并购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8 外国投资者和被并购公司的股东名录各股东的身份证明和
要到商务部审批。
(二) 外汇管理局各项核准
1. 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被并购企业应当向外汇主
管部门申请办理外汇登记IC卡并提交如下资料
1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书》
2 商务部门的批准证书和批复
商投资企业还应附上一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或有效的资产
评估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有所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
批准文件或产权交易鉴证文件
5 银行出具的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文件
6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身份证明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外个人的身份
证明境外机构的注册文件或注册证书。
7 被并购境内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一
期审计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1.24•【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施行日期】1994.11.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规定》已经1994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厉有为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明确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在特区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变更为公司,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本规定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设立公司的条件第一节发起设立的条件第四条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并依《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设立登记而设立公司。

第五条申请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五个以上发起人,有过半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其中至少有一人在特区内有住所;(二)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有外商投资者参与发起设立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外商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拟发行股份的25%;(三)发起人应当认足全部股份;(四)发起人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折合股份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五)公司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公司章程应当符合《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的规定,公司的章程应经全体发起人签名盖章;(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七)经营项目符合国家及特区的产业政策。

外资企业股权变更流程是怎么样的

外资企业股权变更流程是怎么样的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外资企业股权变更流程是怎么样的外资公司是由外国投资人投资,在中国境内开办公司的企业。

外资企业的注册、注销程序都与国有企业不同,外资企业股权变更流程更是很少有人了解。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外资企业股权变更流程的相关资料,请您仔细阅读。

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变更审批、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材料(商务部门):1、必须提交的基本材料:(1)企业申请(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2)股权转让协议书;包括以下内容:①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②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③转让股权交割期限方式;④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⑤违约责任;⑥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⑦协议的生效与终止;⑧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⑨转股各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的,企业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①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②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

(3)放弃优先购股权的声明(由不出让股权投资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注:转股协议书需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4)验资报告(复印件);(5)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6)修改合同和章程的协议书新的合营各方法人代表签字,合同章程修改协议书应写明修改的条款,需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属外商独资,则投资方签字即可)。

(7)股权接收方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商业登记证或营业执照、资信证明、股东名录、董事会名录、股东或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若投资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

(以上材料需外国投资方提供,且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仅需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中国投资者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8)新董事会名单复印件(须有董事本人亲笔签名、职务、委派方)①新董事委派书(委派方法人签字并加盖委派方公章)及新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深圳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操作指引

深圳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操作指引

境外投资
境外机构
已设立境外 企业投资
申请境外投资(含并购)或机构的企业填 写完信息并保存后打印申请表页1页2、 报到登记表。
已设立境外企业投资 即再投资项目只需在 系统填报信息备案即 可。
深 圳 市 对 外 直 接 投 资 管 理 系 统 操 作 指 引
深圳业务申报
点击
首次申请境外投资请先 进入“境内主体信息管理” 录入主体信息并保存。
境外业务证书申报
点击
申请业务类型 在境外企业信息栏点 击[变更]按钮,更新 内容并保存,打印申 请表页1页2。 并购 新设立 变更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管理办法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管理办法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适应外商直接投资发展的需要,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商务部起草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20日。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资行为,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现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内外投资者(以下统称股权出资人)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统称股权企业)的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设立包括:(一)以新设公司法人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增资使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三)增资使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发生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第五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属于以下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一)股权企业的注册资本未缴足;(二)股权已被设立质权;(三)股权已被依法冻结;(四)股权企业章程(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五)未参加或未通过上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六)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转让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不得因股权出资导致被投资企业和股权企业之间交叉持股。

第六条在股权出资后,股权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其他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在申报股权出资之前剥离相关资产或股权。

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流程

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流程

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流程
由于外资的特殊性和我国对外资管理的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公司,和内资企业有所不同,亲历登记总结流程如下:
一、工商登记
1.企业名称申报(名称预审核),在当地所属市场监管网站预申请,名称不得有驰名和知名字号字样,控股公司需提供相关证明。

2.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
①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

②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③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

④股份有限公司或涉及股权并购还需提交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

3.确认经营场所,即要使用的注册地址,须取得房地产权所有证或租赁证等相关证书。

4.确认股东,如境外企业独资视为一人企业。

5.确认投资金额(币种)、注册资本(币种)、资金来向(国别)。

6.确认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监事、财务税务经办人、企业联系人等人选,董事、监事人数以市场监管要求为准。

7.确认经营范围,按经营范围标准规范表述。

8.如涉及:股权、投资、金融、特殊商品和技术等,需前置审批。

9.到注册地归属区工商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预约办理。

二、注册资本
1.到外管局进行外汇登记。

2.选择银行开立资本金账户,开立本外币账户。

3.汇入注册资金,必须从投资方账户汇出。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操作手册-企业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操作手册-企业
2.
1
描述:
可显示系统发送的通知信息。
2
描述:
按照系统提示步骤完成备案项目申报。
3
描述:
项目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及时通过备案系统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相关变更材料。办理变更手续的程序及要求与初次办理项目备案程序相同。重大变化是指项目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的变化幅度在20%及以上,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址、主要建设内容、项目股权发生变更,或者决定放弃项目建设的等情况。备案项目的名称和主要备案内容,不得同时变更。同一备案项目最多可变更3次,超过3次的需要重新备案。放弃项目建设或者项目需要重新备案的,原备案证注销。
5.核查准入负面清单3
1)禁止准入类3
2)核准准入类3
3)投资项目备案目录3
6.选择国民行业分类3
7.内资项目备案申报3
1)填写内资项目备案申请表3
2)内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填写示例3
3)上传内资项目备案材料3
4)内资项目备案上报3
8外资项目备案申报3
1)填写外资项目备案申请表3
2)外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填写示例3
3)上传外资项目备案资料3
4)外资项目备案上报3
四、备案系统管理后台3
1.修改信息3
1)修改企业信息3
2)修改登录密码3
2.常用功能3
1)系统通知3
2)备案项目申报3
3)备案项目变更3
4)备案项目延期3
5)项目放弃建设3
3.备案项目管理3
1)草稿箱3
2)待上传材料的备案3
3)待处理的备案3
4)资料复核中的备案3
描述:
点击【延期】按钮。

描述:
填写项目延期原因和已办理的相关事项说明(如规划、国土、环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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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市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最新
流程指南
2017年9月22日深圳市金融办、市经贸信息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前海管理局(以下统称“四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在原《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金发〔2012〕12号)基础上,联合发布了《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深金规〔2017〕1号),同时,原《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金发〔2012〕12 号)、《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深府金发〔2013〕13 号)同时废止。

《新深圳QFLP办法》扩大QFLP基金管理人的范围、参考基金业协会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标准调整QFLP投
资者资质条件、明确QFLP及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及备案要求、优化审核流程、明确QFLP利润汇出及退出机制等相关事项,对原有的QFLP政策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优化,对托管银行的资质和职责进行了明确。

一、扩大试点对象和管理范围
《原深圳QFLP办法》规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

《新深圳QFLP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既可以采用外商独资的形式发起设立,也可以采用中外合资的形式发起设立,并对境内外股东和合伙人应满足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原深圳QFLP办法》仅允许“外资管外资”,即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仅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

《新深圳QFLP办法》允许“外资管内资”和“内资管外资”,即允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和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二、降低境内外投资人门槛
《新深圳QFLP办法》放宽了对投资主体和资质条件的限制。

投资主体不限于境外投资者,还包括境内投资者。

境内外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如下:(1)境外机构投资者自有净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等值货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境内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2)个人投资者需签署股权投资企业(基金)风险揭示书;境内外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出资、投资限制及穿透审查原则
根据新《新深圳QFLP办法》,第三方验资机构应配合深圳市QFLP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试点企业(即包括QFLP及外商投资管理企业),采取“穿透”原则建立审查机制,确保自然人和法人
机构为合格投资者。

QFLP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为同一控制人时,该同一控制人出资占比不超过50%。

就QFLP的投资方向,QFLP应当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导向,直接投资于实业;禁止以基金中的基金(FOF)模式设立外商投资管理企业。

四、明确托管银行的资质和职责
《原深圳QFLP办法》未明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之托管人的资质和职责,导致对交易的真实性与合规性监管无章可依,存在非法集资、洗钱等风险和无法确保交易真实合规,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新深圳QFLP办法》对于上述问题予以规范:其一,在主办资金环节,外商投资股权基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主办资金托管银行;在项目资金环节,外商投资股权基金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境内人民币基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项目资金托管银行。

主办资金托管银行、项目资金托管银行均需对托管账户内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其中,主办资金托管银行应当对外商投资股
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所有项目的收入或利润进行监督核查,项目资金托管银行应当对具体项目进行监督核查。

五、明确试点企业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的要求
由于《原深圳QFLP办法》未建立相关退出机制,导致部分试点企业常年未发行产品,出现“空壳”现象。

因此,《新深圳QFLP办法》要求外商投资股权基金,应在取得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批复函的12 个月内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并成立首个外商投资股权基金或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成立的所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应在6 个月内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未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的,领导小组取消其试点资格并对外公示。

(一)申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流程
1.受理材料。

试点企业根据《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准备所需材
料提交至市金融办C区3126办公室。

2.资格初审。

市金融办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核。

3.联合评审。

市金融办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及申请企业召开联合评审会,试点企业需准备PPT在会上进行讲解并答疑。

4.批准业务资格。

联合评审通过后,市金融办以“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出具业务资格文件。

5.办理登记、备案等手续。

试点企业获得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业务资格文件后,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注册在前海的试点企业,凭业务资格文件,到前海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外商投资备案及入驻手续;
(2)注册在前海以外的试点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针对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领域的试点企业(公司制),凭业务资格文件到我市商务主管部门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批文,再到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针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领域的试点企业(公司制),可直接到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照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二)申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流程
1.受理材料。

企业根据《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准备所需材料提交至市金融办C区3126办公室。

2.资格初审。

市金融办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核。

3.征求意见。

市金融办初审后,发函至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4.出具同意函。

各有关单位均无异议后,市金融办以“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出具同意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函。

5.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企业获得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函后,前往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来源于/html/zlzx/8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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