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查人:__________________批准人:__________________组织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译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位和场所的编码和条码。
中国采用国际商品编码和条码识别系统,推广商品条码应用,建立中国商品识别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批和登记,并取得生产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释。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格证书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厂商识别代码登记。
集团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条码时,应按规定另行申请厂商识别代码注册。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地编码中心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厂商识别代码登记。
申请人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会员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格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合格的,由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报编码中心批准;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缴纳的相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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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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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关于编码中心定期公告新系统成员及其注册 的厂商识别代码的规定。
• 印刷企业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现行管理办法,参照原国
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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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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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 品条码印刷质量。 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 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 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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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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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关于编码中心审批商品条码注册申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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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编码中心自收到编码分支 机构报送的初审资料和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到完成审核 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日期以《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 员厂商识别代码通知书》核发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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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三条—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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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关于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的规定
• 商品条码系列国家标准包括GB12904《商品条码》、
GB/T14257《商品条码符号位置》、GB/T18348《商品条码 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GB/T19251《贸易项目的编码与符 号表示导则》、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GB/T18127 《物流单元的编码与符号标记》、GB/T15425《EAN· UCC 系统 128条码》、GB/T16986《EAN· UCC系统 应用标识 符》、GB/T16828《位置码》等。
超市条码管理制度

超市条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超市商品管理,提高商品管理效率,保障商品质量,制定本条码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条码管理制度适用于超市内所有商品的条码管理工作。
三、条形码管理责任1. 超市经理负责全面监督条码管理工作,指导各部门合理使用条码并确保其准确性。
2. 商品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商品条码管理工作,包括新商品的条码建档、旧商品条码的修订等工作。
3. 仓储管理部门负责商品进货验收、出库等环节的条码管理工作。
4. 财务部门负责对进货、销售等环节的条码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四、条码管理流程1. 商品进货阶段(1)采购人员在对商品进行选购时,应仔细核对商品的条码信息,确保与进货单的信息一致。
(2)仓储管理人员在收到商品后,应对商品的条码进行检查和扫描,确保进货信息的准确性,将进货信息录入系统。
(3)采购部门根据进货情况对条码进行及时建档,确保商品的条码信息准确无误。
2. 商品销售阶段(1)收银员在进行商品结账时,应对商品的条码进行扫描,确保商品的售出信息准确记录。
(2)销售信息将实时录入系统,财务部门可据此进行销售统计分析。
3. 商品管理阶段(1)商品部门经理负责商品的条码信息的维护和管理,对新商品进行条码建档,对旧商品进行条码的修订和更新。
(2)确保商品信息与条码信息一致,保证商品的管理准确性。
五、条码管理规定1. 条码的使用(1)商品的条码应与商品本身进行严格绑定,不得随意更改或篡改。
(2)每款商品应具有独立的条码,不得使用重叠、重复的条码信息。
2. 条码的管理(1)商品进货后,应立即进行条码的扫描和建档,确保进货信息准确无误。
(2)销售时,应对商品进行条码扫描,并将销售信息实时录入系统。
3. 条码的维护(1)商品部门负责商品条码信息的维护和管理,对新商品进行条码建档,对旧商品进行条码的修订和更新。
(2)应及时处理商品条码的变更信息,确保商品与条码信息一致。
4. 信息的准确性(1)商品的条码信息必须与实际商品信息一致,不得存在任何错误。
商品条码办事指南

商品条码办事指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河南分中心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我省的唯一分支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全省的商品条码工作及条码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贯彻、执行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二、贯彻、实施条码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参与条码技术科学研究和有关国家标准、技术文件的制定;三、负责商品条码的注册、变更、续展、注销、信息采集和备案工作;根据国家标准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商品条码质量的检验、定点印刷企业的认可工作等;四、负责条码技术宣传、培训,提供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推动企业电子商务工作。
具体工作程序一、商品条码注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所需材料如下:1、完整填妥的“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见附表)”2份并加盖企业公章;2、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2份;3、缴纳申请所需费用(加入费、维护费)。
分中心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及费用后20个工作日内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企业自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后即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应按照“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履行权利和义务,具体有商品条码管理员执行。
商品条码管理员须由企业指定并经分中心培训考核。
二、商品条码续展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
逾期为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所需材料如下:1、完整填妥的“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续展登记表(见附表)”2份并加盖公章;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缴纳续展所需费用(维护费)。
分中心收到完整的续展材料及费用后30个工作日内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续展)》。
三、系统成员资格注销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停止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条形码管理规定

条形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1.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2.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并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实现商品生产、流通及商务的信息化,建立现代化的商品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3. 本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三定”方案以及国务院1988年对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科委、外交部、财政部联合上报的《关于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请示》的批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释义】1.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种类与范围的规定。
2. 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主要应用于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及厂商的物理位置等进行编码与条码标识,有EAN/UPC、ITF-14、UCC/EAN-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
1)EAN/UPC商品条码包括EAN-13、EAN-8和UPC-A与UPC-E四种形式。
主要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EAN-13商品条码、UPC-A商品条码也可应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2)ITF-14条码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3)UCC/EAN-128条码主要用于对物流单元、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也可用于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位置的条码标识。
标准化技术服务

第三部分专业基础知识第一篇标准化技术第一章标准文献1.标准文献的概念是什么?【答】标准文献是指按照规定程序编制并经权威机构批准发布,供一定范围内广泛而多次使用的,包括一整套规格、定额、规则和要求的文件。
2.什么是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答】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是我国专用于标准文献分类的代号。
3.什么是国际标准文献分类号?【答】国际标准分类号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编制、维护和管理的国际性标准文献专用分类号,简称ICS号。
4. 标准文献馆藏建设的含义是什么?【答】标准文献馆藏建设是指标准化技术机构按照一定的原则、范围、标准,有目的、有计划、不间断地跟踪标准文献制定和修订信息,有针对性地收集标准,并对其加工、整理,连续有序地进行收藏和动态维护,为广大用户提供标准信息服务。
5.什么是标准文本远程数字打印系统?【答】标准文本远程数字打印系统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开发并授权使用,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国家和行业正版标准在异地同步发行。
6. 什么是标准专题检索服务?【答】标准专题检索服务是指按客户提供的专项要求,检索国内或国外相关的标准题录信息。
7.什么是标准文献信息跟踪服务?【答】标准文献信息跟踪服务是指根据客户提供的标准清单,跟踪标准文献动态信息,并及时通知客户的服务。
8. 什么是标准查新服务?【答】标准查新服务是指根据客户制定标准的需要,为客户查证是否已有相应标准,并出具查新报告的服务。
9. 什么是标准水平评价?【答】标准水平评价是指对标准技术内容的先进性进行评价。
10.标准制定程序通常有哪些环节?【答】:标准制定程序通常有九个环节:(1)预研(2)立项(3)起草(4)征求意见(5)专家审查(6)批准发布(7)出版发行(8)复审(9)废止。
11.企业标准的制定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是什么?【答】企业标准的制定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是合法原则、安全原则、协调原则。
合法原则: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前提,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7.29•【文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8.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5月30日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日)废止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发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码。
第三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第五条商品条码工作应当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制定并发布商品条码国家标准;(三)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四)负责批准设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五)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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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自《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核发之日起,申请注册的企业即获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系统成员在《系统成员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应合法使用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并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对合法拥有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享有在厂商识别代码的基础上,自行分配商品项目代码的权利;
享有获得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的咨询、培训、检测等技术支持服务的权利;
对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义务:
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商品条码相关技术;
遵守《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不得转让或与他人共享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系统成员资格有效期满后如继续使用商品条码,需按期续展并交纳系统维护费;
企业信息变更时,需及时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按规定进行产品信息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