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功能区实施部分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功能区实施部分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03•【字号】青西新管字〔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调整由功能区实施部分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应放尽放、放无可放”原则,凡功能区有需求且有能力承接的区级经济管理权限,西海岸新区管委、黄岛区政府实施精准定向赋权。
在充分征求各功能区用权需求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调整16项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由部分功能区实施。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托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与相关功能区共同做好区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工作,于2020年9月20日前完成委托协议的签订、业务培训指导、规范办理流程等工作。
委托协议一式五份,委托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受委托单位分别留存后,按时报送管委办公室(职转办)、区司法局备案。
二、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指导相关功能区编制权责清单,明确权责事项名称、编码、类型、设定行使依据、实施层级及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等。
业务主管部门要制定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提高监管效率,确保放得准、接得住、管得好。
三、各功能区对本次调整承接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及已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权责清单,以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名义公布,同步在西海岸新区政务网等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将公布文件报工委编办、管委办公室和区司法局备案。
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因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导致权责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国务院、省、市、管委区政府决定对权责事项予以调整的,各功能区要及时调整、公布、备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水功能区划的通知-青西新管办发〔2018〕10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水功能区划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水功能区划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区,管委各有关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青岛西海岸新区水功能区划》已经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2018年2月14日青岛西海岸新区水功能区划为了指导和规范我区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发挥水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山东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划定青岛西海岸新区水功能区。
一、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水量与水质并重和突出水资源保护管理的原则划定水功能区。
二、本次水功能区的划定范围为青岛西海岸新区17条主要河道、承担供水任务的21座水库。
三、从水域自然条件与开发利用现状出发,结合我区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将地表水按水域功能划定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
各功能区名称含义如下:饮用水源区指满足城区生活用水需要的水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
工业用水区指满足城镇工业用水需要的水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水质标准,或不低于现状水质类别。
农业用水区指满足农业灌溉用水需要的水域,水质标准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804-2005)规定,也可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水质标准。
景观娱乐用水区指满足景观、娱乐需要的水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水质标准。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和《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直接出资建设或用补助资金建设以及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决策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验收移交、稽察监督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政府财政性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区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区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适度超前、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放大作用。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实行专家咨询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四)政府参与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通过政府成立或招标选择等方式确定。
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者代建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
(五)符合集中建设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规定和确定的分工实行集中建设。
(六)坚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健全跟踪问责机制。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补助项目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南区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模板】

SNDR-2015-********青南政发〔2015〕34号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南区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市南区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2015年9月15日市南区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本区预算内资金及其他(国家、省、市)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街道办事处财政分成资金用于社区基本建设投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规定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区级财政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融资;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区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按规定用于基本建设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坚持谋断分离、建管分离的原则,并对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实行综合评审。
资金安排应当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
第五条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三)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四)公共财政参与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公共财政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实行项目代建制。
项目法人制和代建制单位通过招标选择确定。
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代建制条件的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
第六条区发改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的编制和下达,区财政部门、区城管部门、区城建部门、区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行政审批效能的通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项目建
设行政审批效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9.12
•【字号】青西新管办发〔2019〕64号
•【施行日期】2019.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行政审批效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属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领域“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关于“加快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等方面”的要求和《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关于“先行先试”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自2019年9月12日起,青岛西海岸新区辖区内所有建设工程实行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承诺制。
建设单位在办理消防、人防、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时,提交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签署的《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承诺书》(见附件),不再要求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青岛西海岸新区已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承诺书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19年9月12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青岛西海岸新区下放市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青岛西海岸新区下放市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青岛西海岸新区下放市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19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8年12月2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青岛西海岸新区下放市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力,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青岛西海岸新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决定向青岛西海岸新区下放94项市级行政管理权限。
一、市有关部门和青岛西海岸新区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制定具体衔接方案,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相关交接工作;完善事项下放后的办理程序,落实经费保障、技术支撑、指导培训等措施。
在下放事项承接到位前,市有关部门应当继续做好受理、审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脱节。
二、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对实施情况做好监督。
对委托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实施行政权力的内容予以公告,监督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权力的行为。
市有关部门在本决定发布后30日内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已有的可继续使用),授予青岛西海岸新区的对应行政机关,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实施期限、法律责任等,由受委托机关按照委托协议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审批权限。
有关协议、专用章印模报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同时,加强对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行政审批专用章仅用于委托事项,严禁超出委托事项范围使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11•【字号】青政办字〔2024〕39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24〕3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收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和批复第五章预算执行与调整第六章决算第七章绩效管理与监督第八章附则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等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是指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预算企业,是指预算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即一级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其中,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是指党政机关所属实施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全面覆盖、独立完整、统筹兼顾、收支平衡、讲求绩效原则,并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衔接,按规定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青岛西海岸新区资料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青岛西海岸新区的批复国函〔2014〕7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设立青岛西海岸新区的请示》(鲁政呈〔2013〕2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设立青岛西海岸新区。
青岛西海岸新区位于胶州湾西岸,包括青岛市黄岛区全部行政区域,其中陆域面积约2096平方公里、海域面积约5000平方公里。
青岛西海岸新区区位条件、科技人才、海洋资源、产业基础、政策环境等综合优势明显,具备推进陆海统筹、城乡一体、军民融合发展的独特条件。
要以海洋经济发展为主题,服务于青岛建设区域性经济中心和国际化城市的发展定位,把建设青岛西海岸新区作为全面实施海洋战略、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举措,为促进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率先转型发展、建设海洋强国发挥积极作用。
二、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海洋经济与陆域经济、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新型工业化与新型城镇化,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推进创新驱动和体制机制创新,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和海洋新兴产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化对外对内开放,努力发展成为海洋科技自主创新领航区、深远海开发战略保障基地、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海洋经济国际合作先导区、陆海统筹发展试验区,为探索全国海洋经济科学发展新路径发挥示范作用。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探索与现行体制协调、联动、高效的管理方式,积极稳妥扎实推进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发展。
要认真做好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要执行国家统一财税政策,着力优化空间布局,切实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抓紧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切实保护和节约水资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和《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直接出资建设或用补助资金建设以及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决策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验收移交、稽察监督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政府财政性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区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区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适度超前、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放大作用。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实行专家咨询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四)政府参与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通过政府成立或招标选择等方式确定。
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者代建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
(五)符合集中建设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规定和确定的分工实行集中建设。
(六)坚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健全跟踪问责机制。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补助项目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六条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行为。
各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制定评价考核办法,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政府投资项目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八条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
政府投资计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应当定期编制基础设施近期建设规划。
第九条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实施动态管理,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储备项目的收集、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十条储备项目宽进严出,实行日常报送制度。
项目根据有关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需求提出,应有整体性和系统性,严禁拆分项目。
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已不符合政府投资方向的项目,或因建设条件长期无法落实难以实施的项目,从项目储备库中调出。
第十一条对于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发改部门可以依据项目拟建时序和实际需要选择重点项目安排前期费用、开展前期工作,前期费用的拨付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前期工作基本完成的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区政府研究,经区政府研究通过后视同立项。
第十二条年度投资计划实行统一报送制度。
项目主管部门应定期梳理已列入储备库并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于每年10月前提出下年度投资计划,并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送区发改部门。
原则上已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方可列入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在提报下年度投资计划时,须提报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匡算及资金来源、建设期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等,并附上级文件、会议纪要、规划、国土等相关文件材料。
拟采用投资补助的应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投资补助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确定投资补助标准。
上级专项规划、专门规定或区级相关文件已明确了上述内容的,可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项目兼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主管部门须提供筹资方案及证明,区财政部门对配套资金来源进行审查。
项目主管部门应保证资金落实到位,否则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2月上旬前提出下一年度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使用计划,包括下年度可使用的一般预算资金、基金预算资金、各项贷款等用于固定资产的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六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与土地要素匹配机制。
每年12月上旬前,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年度可利用建设用地指标对拟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审查,明确总体用地规模。
第十七条区发改部门依据财政部门提出的下年度可用资金和国土部门提出的可利用建设用地情况,对各部门提报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于每年12月份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草案。
第十八条对全区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决策前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应进行专家咨询论证;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政府投资计划草案应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研究讨论,并提请区人大审议。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计划包括建设项目和前期项目。
建设项目为前期工作达到规定要求、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前期项目为近期需实施但前期工作尚未完成的项目。
计划草案审议通过后,由区政府下达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三章项目审批第二十条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按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等前期工作服务机构应具有行业最高资质。
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下且建设内容简单、前期工作达到深度要求的项目,可简化程序,不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编报初步设计及概算。
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下的市政及附属设施、绿化、维修等工程不再编报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二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送发改部门审批,并附规划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意见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发改部门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评估,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有关单位应编写设计任务书,通过抽取或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并依次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和施工图设计,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全面推行限额设计。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
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政府投资项目鼓励采用国产、节能、环保等设备,确需使用进口设备的,应在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中形成设备比选方案。
第二十六条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前,兼有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须落实全部自筹资金并一次性转交区财政部门代为保存和拨付,向发改部门出具自筹资金到位证明。
情况特殊的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其自筹资金可按确定的进度分批落实。
第二十七条初步设计及概算完成后,发改部门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后批复。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财政部门根据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和审查的施工图设计组织编制财政预算。
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九条非集中建设的代建制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在立项后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同意,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的机构,作为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
第三十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作为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并依法实行招投标。
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不得批准设计或者开工。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单位组织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的内容和概算进行限额设计,超出投资规模的应当报区政府批准,批准前规划、财政、城建、公共资源交易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手续。
投资项目在具备规定的各项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无故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随意甩项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项目概算一经批准,即为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不得任意突破,投资概算原则上不予调整。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可按程序申请调整概算,项目概算最多调整一次。
投资增加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根据产生原因,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审定后批准;重大、紧急工程按程序提交区政府研究。
确定的项目,由区发改部门负责汇总,于每年10月份集中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统一调整。
经批准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由区发改部门委托咨询机构对概算数额进行评审后予以核定批准。
(一)申请调整概算时,项目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1.调整概算书。
调整概算书由项目单位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单位编制。
内容应包括原批复概算的执行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变化情况、累计完成投资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的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概算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初步设计与施工图变化情况,施工图预算确定情况等。
2.原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和批复文件。
3.项目建设的有关招标和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变更和洽商情况。
4.能够说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支持资料,以及地质条件发生变化而产生的设计变更文件。
(二)对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可抗因素与人为因素,对调整概算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
1.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原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
调整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基数。
未调整的部分,由项目单位自行消化。
2.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概算调整的,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基数。
3.对由于项目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原因,造成投资需求超过原批复概算的,一律不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