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对高危行业、高风险企业和重特大工程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一种行政许可证件。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制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一、制定和执行许可证政策。
明确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和审批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责任,规定许可证申领者应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材料。
加强对许可证申请者的审核和核实,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建立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统一的许可证信息管理数据库,对申领、颁发、使用和管理许可证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记录和跟踪。
建立公开和查询系统,提供便捷和透明的许可证查询服务,方便企业和相关部门的查询和监管。
三、加强对许可证使用者的监督和检查。
对已颁发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措施和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减少事故的发生。
四、完善许可证的管理制度。
明确许可证的种类和分类,根据企业的风险程度和危险性进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监管和指导措施。
严格许可证的期限和有效期的管理,对到期未申请续签的许可证进行注销,并进行相应的后续处理。
五、加强宣传和培训。
开展对企业和公众的宣传工作,提高他们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和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六、完善许可证的奖惩制度。
对安全生产达标的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惩戒,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和风尚。
通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可以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规定,为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特种行业和其他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单位),都必须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请者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县级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办理。
不得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行业生产。
第三条: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填写相关申请表,携带必要的申请材料,如企业基本情况、安全设备及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措施等,并缴纳规定的申请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依法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
对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应及时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应要求其整改,并重新进行审核。
未整改完成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到期前3个月,企业(单位)应向原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部门申请办理证件的复审和更新。
对逾期未办理的,将予以责令整改或吊销许可证。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在企业(单位)内显眼位置悬挂,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演练,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对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并可吊销许可证。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如与其他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其他法律法规为准。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文件鲁建管发〔2011〕1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管局(处),有关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施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除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外,取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均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和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等活动。
第四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省内除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延期换证和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煤炭工业局、省地矿局、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冶金总公司、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山东黄河河务局等有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其所属行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延期换证和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近年来,由于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生产已成为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重要任务。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稳定进行,国家制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主要围绕着安全生产的核心要求,制定了相关的规定和流程。
首先,该管理办法要求企事业单位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这是一种许可行为,通过申请和审批的方式进行。
企事业单位在申请许可证时,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包括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投入、安全设施等。
而有关部门则要依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对达到标准的单位才能颁发许可证,否则将予以拒绝或者要求整改。
此外,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许可证的有效期和使用范围。
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过期后需要重新办理。
而使用范围则是指许可证所涉及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有在许可证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才是合法的,否则将受到处罚。
这就意味着企事业单位需要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在安全的范围内进行。
另外,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还要求企事业单位在取得许可证后,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
这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等。
同时,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群众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它的实施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企事业单位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要按照该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并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稳定进行。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的稳定繁荣。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而制定的法规。
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管,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以下是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解读。
首先,对于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进行了规范。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先进行安全生产标准的自评和整改,然后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后才能获得许可证。
这一规定有效保证了企业在申请过程中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其次,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过期后需要重新申请许可证。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确保企业在三年内持续保持安全生产工作的高水平,避免因过度放松而导致生产事故的发生。
此外,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与监督也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相关部门要定期进行许可证核查和检查,确保企业在获得许可证后仍然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并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处罚。
这种严格的监督与管理机制,能够有效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最后,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还明确了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必须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技能提升。
同时,企业也要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对于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企业申请程序,明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加强对许可证的管理与监督,以及明确企业的责任与义务,可以有效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使用、监督检查和注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第五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七)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二)企业营业执照;(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七)企业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清单;(八)企业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证明;(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告知企业。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第九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三)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四)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企业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暂行办法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7号,以下简称《管理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原则是“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公开公平、廉洁高效、方便企业”。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业和煤矿必须依照《实施办法》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煤矿企业:指投资经营煤矿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
(二)煤矿:指煤矿企业下属生产矿井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矿井。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煤矿企业或煤矿提出申请,福建煤矿安监局负责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四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和煤矿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六条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第七条煤矿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符合有关规定。
《四川省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1总则1.1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1.3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安全事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的过程中,对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规则进行扣分。
同时,对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积极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或安全生产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按照第四章规定给予加分奖励。
对企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奖扣分相抵后,扣分分值达到本办法规定值的建筑施工企业分别采取警告、吊扣或者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方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动态管理的过程。
1.4本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记分采取100分制,记分周期为1年。
建筑施工企业1个记分周期扣分达到50分的,给予警告;扣分达到60分的,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的处罚;扣分达到70分的,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5日的处罚;扣分达到80分的,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的处罚;扣分达到90分的,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的处罚;扣分达到100分的,给予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5对不在本省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施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并附相关资料,逐级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将其在本省的违章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抄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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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暂行办法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7号,以下简称《管理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原则是“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公开公平、廉洁高效、方便企业”。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业和煤矿必须依照《实施办法》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煤矿企业:指投资经营煤矿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
(二)煤矿:指煤矿企业下属生产矿井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矿井。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煤矿企业或煤矿提出申请,福建煤矿安监局负责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四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和煤矿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六条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第七条煤矿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按照就近原则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第十三条煤矿除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二)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三)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五)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六)井工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2.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3.按照规定组织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4.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5.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6.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有探放水设备;7.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8.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9.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10.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11.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12.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13.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说明详见附件1。
第三章申请形式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和煤矿根据实际,按照以下形式向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颁证(变更)申请:(一)首次申请:指新成立的煤矿企业或新建煤矿。
(二)延期:指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福建煤矿安监局提出延期申请。
具体分以下三类:1.煤矿企业延期: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按照有关规定,按重新申办形式办理。
2.煤矿直接延期:指根据《实施办法》和《管理通知》等有关规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符合下列条件,经福建煤矿安监局同意,可申请直接办理延期手续:(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行为;符合国家和福建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福建煤矿安监局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矿井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指令;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
(4)未发生死亡事故: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5)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向福建煤矿安监局提出直接延期申请。
否则,一律按照重新申办或延期的形式办理。
3.煤矿延期: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但不符合直接延期条件或福建煤矿安监局不同意直接延期的。
(三)重新申办:指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时延期已被福建煤矿安监局依法注销,重新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申请。
(四)变更:指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
分以下两类:1.简单变更:包括变更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经济类型和单位地址等。
2.建设项目变更: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第四章申办程序第十五条我省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按照“企业申请、征求意见、受理、审查、颁发”程序办理。
(一)企业申请。
煤矿企业(煤矿)根据本单位实际,对照申办形式,如实填写《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或《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见附件2、3、4),并准备相应的申办文件、图纸和资料等申请要件(见附件5)。
(二)征求意见。
福建煤矿安监局按照有关规定征求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及下属煤业公司)意见。
煤矿企业(煤矿)所在地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及下属煤业公司)接到煤矿企业(煤矿)申请征求意见后,应对煤矿企业(煤矿)的申请资料进行检查,签署意见。
其中:属煤矿首次申办、延期(含直接延期)、重新申办和建设项目变更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到煤矿现场检查(复查),并填写《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见附件6);属简单变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见附件4)上签署意见。
(三)收件和受理。
经征求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及下属煤业公司)同意的,由煤矿企业(煤矿)向福建煤矿安监局行政受理中心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申请受理。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受理中心按下列不同情况决定是否受理:1.申请事项不属于福建煤矿安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出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并出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四)审查。
福建煤矿安监局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延期的煤矿企业和煤矿,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申请直接延期的煤矿,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煤矿企业(煤矿)申请文件资料的审查(复核),并填写《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见附件7)或《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决定书》(见附件8)。
对认为需到现场审查的,组织人员到煤矿现场审查并填写《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书》(见附件9)。
其中属简单变更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复核)。
(五)颁发(延期、变更)决定。
福建煤矿安监局组织审查(复核),并征求局机关内部各处室的意见,由安全监察处召开处务会讨论并形成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是否予以颁证(延期、变更)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