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信息化应用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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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会议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会议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09•【文号】农办市[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机关工作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会议的通知(农办市〔2012〕20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相关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为全面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我部决定于10月下旬在江苏召开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会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3号)文件和全国农业厅局长座谈会精神,回顾总结近年来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和应用模式,认真分析农业农村信息化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准确把握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面临的挑战和机遇,进一步明确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思路、重点任务和推进举措,推动《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全面实施。

二、会议内容会议将采取典型交流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期一天半。

(一)典型交流。

会议将安排6个省级农业部门交流工作经验,侧重选择在农业农村信息化总体推进、农业信息服务、农业物联网应用及可持续发展机制建立等方面成效突出的单位。

(二)现场考察。

会议将组织参观首批国家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无锡市农业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

(三)认定示范基地。

会议将认定全国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示范基地,以鼓励近年来积极投身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并起到良好示范带头作用的有关地区和机构。

(四)专题研讨。

会议将分别以农业物联网应用、农业电子商务、农产品质量追溯和“三农”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主题举办专题研讨,组织有关部委、专家、企业和部分农业部门介绍发展形势、推进策略和工作经验。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模板】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模板】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
申报书
申报主体(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农业农村部
2021年月日
填报说明
一、依据《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编制本申报书,并要求提供辅证材料。

二、申报材料包括纸质及电子版申报书和辅证材料。

三、申报材料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公章(辅证材料须盖骑缝章)。

四、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定后报农业农村部,电子版申报材料同步报送。

五、申报书电子版可从农业农村部门户网站市场与信息化司子站下载。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规(医政)〔2023〕5号)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规(医政)〔2023〕5号)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规(医政)〔2023〕5号)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2
【摘要】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省管有关医院、省医管中心:为进一步加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充分发挥重点专科的带动与引领作用,促进全省临床专科建设,全面提升临床诊疗技术水平和专科服务能力,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对《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苏卫医〔2010〕51号)进行修订完善,制定了《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4页(P108-111)
【作者】无
【作者单位】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47
【相关文献】
1.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科技规[2020]217号)
2.江苏省卫生健康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国资委江苏省政务办江苏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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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示范基地认定标准

农业示范基地认定标准

农业示范基地认定标准农业示范基地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示范基地的面积和规模:例如,蔬菜基地的面积需要在500亩以上,畜禽、蛋、奶基地需要满足相应的规模要求,如生猪养殖年出栏1万头以上,肉禽养殖年出栏10万只以上,蛋禽年产蛋200吨以上,奶牛存栏500头以上。

水产基地以海水养殖为主的面积在15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体3000立方米以上。

2.示范基地需要形成特色、可复制推广的服务新模式、新业态,并且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

3.在促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明显效益。

4.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交《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以及相关的辅证材料。

请注意,申报的具体要求可能会根据具体政策和规定有所变化,建议在申报之前详细咨询相关部门或机构。

5.示范基地需要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示范性,能够为周边地区提供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的支持和指导。

6.示范基地需要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和生产技术条件,能够为周边地区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持。

7.示范基地需要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能够为周边地区提供可复制的商业模式和经验。

8.示范基地需要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能够为周边地区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

在申请过程中,还需要提交相关的辅证材料,例如示范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方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示范基地的成果和效益证明等。

同时,申请单位还需要提交一份申报说明,详细说明申报的目的、意义、依据、可行性等方面的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申报要求和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政策和规定有所变化,建议申报单位在申报之前仔细阅读相关的申报指南和要求,并咨询相关部门或机构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和指导。

{信息化知识}江苏省农村信息化应用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信息化知识}江苏省农村信息化应用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信息化知识)江苏省农村信息化应用示范基地认定办法江苏省农村信息化应用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第壹条为鼓励农村信息化应用创新,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中的作用,加快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信息化,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江苏省农村信息化应用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农村信息化基地”),是指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提升农村产业、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效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且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乡镇、行政村及其他产业集聚区。

省农村信息化基地包括农村经济领域信息化应用、社会领域信息化应用俩大类。

第三条省农村信息化基地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委员会、省商务厅共同认定。

有效期为三年。

第四条以乡镇(含农村街道,下同)为主体申报省农村信息化基地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壹)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设有乡镇信息化综合协调机构,明确专人分管负责,建立信息化统筹协调机制;(二)乡镇85%之上的行政村均通有光缆;乡镇和85%之上的行政村建有符合国家“五个壹”(壹处固定场所、壹套信息设备、壹名信息员、壹套管理制度、壹个长效机制)标准的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站点,工作日全天开放;乡镇综合信息服务站年信息化培训不少于1000人次;(三)依托县级之上农村综合信息资源服务平台,乡镇及85%之上的行政村建有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包括子网站、网页,下同);信息化重点应用领域均建有专业性信息资源服务平台;第五条以乡镇为主体申报经济领域信息化应用示范基地的,仍应具备以下条件:信息技术促进农村重点产业(农业生产基地和科技示范园建设、农田基本建设、农作物种植、禽畜水产养殖、农产品加工、农业生产管理、农产品销售等,下同)集聚发展应当取得显著成效,信息化应用重点产业集聚区年业务收入超过2亿元,有5个之上年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信息化应用典型(龙头企业、种养大户、营销大户等,下同)。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高质量推进数字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高质量推进数字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高质量推进数字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23•【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苏印发《关于高质量推进数字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为高质量推进数字乡村建设,更好支撑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带动和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的通知》精神,紧密结合江苏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1.增强机遇意识。

建设数字乡村是推动农业农村跨越发展的重大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数字农业农村建设,作出了实施大数据战略、数字乡村战略等系列重要部署安排。

我省认真贯彻中央部署要求,坚持“四化”同步发展,农业农村信息化进程不断加快,但仍存在顶层设计缺失、资源统筹不足等问题,部门“信息孤岛”、城乡“数字鸿沟”等现象比较突出。

要立足新时代国情省情农情,抓住用好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给农业农村发展带来的宝贵机遇,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数字化生产力,加快信息化与农业农村现代化深度融合,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2.把握基本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党的领导、改革创新、安全发展、以人为本、共建共享,遵循乡村发展规律和信息化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发展与治理的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推动形成新发展格局为重要契机,以发展农业农村数字服务业为主攻方向,以实施乡村数字基建提档跨越、智慧农业升级赋能、智慧绿色乡村建设、信息技术惠农便民、乡村数字治理提升“五大行动”为主要抓手,加快构建以知识更新、技术创新、数据驱动为一体的乡村发展政策体系,加快建立层级更高、结构更优、可持续性更好的乡村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建立灵敏高效的乡村现代化治理体系,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江苏省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江苏省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江苏省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09•【字号】•【施行日期】2014.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江苏省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各省辖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经信委(局):为深入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实施村级“四有一责”建设行动计划的意见》(苏委办〔2011 〕15 号),充分发挥信息化在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发展中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农村信息化应用创新,根据《江苏省农村信息化应用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苏经信信推〔2011 〕734 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要求,省经信委决定组织开展2014 年度省农村信息化应用示范基地的申报和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单位须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申报时间省经信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各市推荐申请,本年度申报截至日期为9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要求1.申报内容应重点反映信息技术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

2.各省辖市信息化主管部门须出具统一推荐报告,各申报单位须根据《认定办法》要求向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申报材料时需准备盖章原件及电子材料同时报送省经信委,申报纸质材料一律用A4 纸打印。

通知文件、认定办法及有关表格可从我委外网公文公告栏(http:///)下载。

四、申报流程根据《认定办法》的要求,组织申报推荐和认定工作。

五、其他1.今年申报的省农村信息化应用示范基地数量原则上每省辖市不超过3个,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各1个(不占所属省辖市指标)。

2.请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各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严格审查,认真把关,择优推荐,确保申报工作质量。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对省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263号提案的答复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对省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263号提案的答复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对省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263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6.25•【字号】苏农提复〔2019〕132 号•【施行日期】201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对省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263号提案的答复苏农提复〔2019〕132 号毛昌宁委员:您提出《关于加快我省农产品流通市场信息化建设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加快农产品流通市场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信息指导生产、引导市场的作用,有利于实现消费需求与生产供给的精准对接,推动农产品流通市场发展和解决农产品销路问题,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您提出的加快农产品流通市场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建议,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所需要开展的工作有些是目前我厅正在组织实施的重点工作,有些工作还需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推动落实。

根据您的建议要求,5月份,我们与南京农业大学经管学院进行了沟通与协作,启动“江苏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题研究”课题,目前已在南京、无锡、常州、苏州、连云港、淮安等地开展了专题调研,待全省调研结束后,我们将形成调研报告,就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流通市场信息化建设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提交领导决策。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领域信息化情况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流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制定出台了《江苏省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2015-2020)》提出了“十三五”我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具体目标,全省已形成了以城乡农贸市场为基础、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中心、连锁专卖、超市经营和农产品电子商务为新军的农产品市场体系,覆盖了从综合市场到专业市场、从产品市场到生产资料市场,从种植业到畜牧业到水产品全产业链,农产品市场经营范围基本涵盖了各个地区、各个领域和各个优势特色农业产业。

与此同时,我省加大了对重点批发市场的打造,目前,全省已建成75家省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其中被农业农村部认定为部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达4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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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信息化应用示范基地
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农村信息化应用创新,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中的作用,加快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信息化,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江苏省农村信息化应用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农村信息化基地”),是指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提升农村产业、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效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乡镇、行政村及其他产业集聚区。

省农村信息化基地包括农村经济领域信息化应用、社会领域信息化应用两大类。

第三条省农村信息化基地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委员会、省商务厅共同认定。

有效期为三年。

第四条以乡镇(含农村街道,下同)为主体申报省农村信息化基地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设有乡镇信息
化综合协调机构,明确专人分管负责,建立信息化统筹协调机制;
(二)乡镇85%以上的行政村均通有光缆;乡镇和85%以上的行政村建有符合国家“五个一”(一处固定场所、一套信息设备、一名信息员、一套管理制度、一个长效机制)标准的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站点,工作日全天开放;乡镇综合信息服务站年信息化培训不少于1000人次;
(三)依托县级以上农村综合信息资源服务平台,乡镇及85%以上的行政村建有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包括子网站、网页,下同);信息化重点应用领域均建有专业性信息资源服务平台;
第五条以乡镇为主体申报经济领域信息化应用示范基地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信息技术促进农村重点产业(农业生产基地与科技示范园建设、农田基本建设、农作物种植、禽畜水产养殖、农产品加工、农业生产管理、农产品销售等,下同)集聚发展应当取得显著成效,信息化应用重点产业集聚区年业务收入超过2亿元,有5个以上年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信息化应用典型(龙头企业、种养大户、营销大户等,下同)。

第六条以乡镇为主体申报社会领域信息化应用示范基地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镇务公开、财务公开、农技推广、合同管理、土地管理、资产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党群管理、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等领域有85%以上依托乡镇
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化普遍应用,提供村民信息互动服务;
(二)有效利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科技信息资源、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资源等平台,向村民提供党建、文化、科技、教育等信息服务;
(三)农村中小学全部建有计算机教室、接入网络宽带,85%以上的中小学建有校园网;
(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并实现农民就诊实时结报,农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超过70%,乡镇卫生院和50%以上的村卫生室接入远程医学教育和远程会诊系统。

第七条以行政村(含农村社区,下同)为主体申报省农村信息化基地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行政村党支部(总支)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明确专人分管负责信息化应用;
(二)自然村全部通宽带;
(三)建有符合国家“五个一”标准的村级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站点,工作日全天开放;建有村级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信息化重点应用领域均建有专业性信息资源服务平台。

第八条以行政村为主体申报经济领域信息化应用示范基地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信息技术促进农村重点产业集聚发展应当取得显著成效,信
息化应用重点产业集聚区年业务收入超过0.5亿元,有2个以上年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信息化应用典型。

第九条以行政村为主体申报社会发展领域信息化应用示范基地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农技推广、合同管理、土地管理、资产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党群管理、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等领域有85%以上依托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化普遍应用,提供村民信息互动服务;
(二)有效利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科技信息资源、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资源等平台,向村民提供党建、教育、文化、科技等信息服务;
(三)村中小学全部建有计算机教室、接入网络宽带、建有校园网;
(四)村卫生室接入远程医学教育和远程会诊系统。

第十条乡镇、村其它农村产业集聚区申报省农村信息化基地的,分别参照乡镇、村申报经济领域信息化应用示范基地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省农村信息化基地每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和认定,基本程序分为材料申报、推荐、评审、认定、授牌。

第十二条省农村信息化基地申报内容包括:
(一)省农村信息化基地申报书(见附件1);
(二)乡镇或行政村上年度信息化应用重点产业集聚区业务
收入统计表(见附件2);
(三)其它需要申报的材料。

第十三条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农村工作、农业、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乡镇、村申报省农村信息化基地,并对申报材料(电子文档)进行形式审查。

对其中符合申报条件的,统一汇总报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

第十四条市经信委会同本级农村工作、农业、商务主管部门成立市级审核小组,负责对各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审核意见。

对初审合格的,统一汇总报省经信委。

第十五条省经信委会同本级农村工作、农业、商务主管部门成立省级审核小组,负责对各市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形成复审意见。

审核小组可视情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六条对复审合格的,经上述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认定为省农村信息化基地,授予“江苏省农村信息化应用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七条省农村信息化基地采取动态管理。

上述省级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示范基地建设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对不符合省农村信息化基地申报要求的,取消所授称号。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经信委解释。

附件1:江苏省农村信息化应用示范基地申报书
附件2:信息化应用重点产业集聚区业务收入统计表
项目编号:
江苏省农村信息化应用示范基地
申报书
申报单位(印章):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二○年月
填报说明
1.依据《江苏省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编制本表。

2.请如实、准确、完整填写本表。

本表所填数据的统计截止日期均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

3.用钢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填报(A4纸张),字迹工整清楚,页面保持整洁,左侧装订成册。

4.表中各栏大小可随内容调整。

5.申报单位为乡镇(农村街道)、行政村或其它农村产业集聚区。

6.本表格电子文档可从“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公告”栏目下载,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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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应用重点产业集聚区业务收入统计表
申报单位类别:□乡镇□行政村□其它(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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