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范例(三篇)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与使用,保障员工职业健康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机构所有员工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活动。
第三条职业卫生档案涵盖本单位员工在职业卫生监测、评估、防护及职业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记录和资料。
第四条档案管理应遵循保密原则,确保档案的安全与机密性。
第五条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为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操作流程,以指导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所有。
第二章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与归档第八条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与归档工作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第九条员工入职时,须依据职业卫生档案建立要求填写卫生信息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人力资源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对员工职业卫生档案进行归档保存,并负责档案的更新与维护。
第十一条归档保存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档案应统一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室内,并由专人进行管理。
第三章职业卫生档案的使用和查询第十三条使用职业卫生档案应遵守职业卫生规定及保密原则,禁止未经授权的泄露或传播。
第十四条员工有权申请查询个人职业卫生档案,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部门应迅速响应员工查询请求,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职业卫生档案的处置第十六条档案达到保存期限后,应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档案销毁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必要时需取得员工本人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档案销毁应有销毁证明,并进行登记,以备查证。
第十九条如发生档案丢失或遗失,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所有。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范例(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促进职业卫生工作的有效实施,切实保护员工的健康权益,维护企业良好形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职业卫生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模板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员工的职业健康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的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职业卫生档案是指本单位员工在职业卫生监测、评价、防护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形成的记录和资料。
第四条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应遵循保密原则,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第五条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机构为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第六条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的具体操作程序,应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流程文件。
第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所有。
第二章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与归档第八条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和归档工作。
第九条员工入职时,应根据职业卫生档案建立要求,填写职业卫生信息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第十条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员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归档保存,并负责档案的更新和维护。
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保存地点应统一设立档案室,并配备专人管理。
第三章职业卫生档案的使用和查询第十三条职业卫生档案的使用应遵循职业卫生规定和保密原则,不得随意泄露或传播。
第十四条员工可根据个人需要申请查询自己的职业卫生档案,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第十五条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响应员工的职业卫生档案查询请求,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职业卫生档案的处置第十六条职业卫生档案达到归档保存期限后,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职业卫生档案的销毁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必要时应征得员工本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职业卫生档案的销毁应有相应的销毁证明,并进行相应的登记记录。
第十九条职业卫生档案的丢失或遗失,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所有。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医学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医疗事故管理条例》,为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达到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卫生档案,是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卫生管理以及职业卫生科学研究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资料、图纸、照片、报表、录音带、录相、影片、计算机数据等文件材料。
第三条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参考依据。
职业卫生行政及监督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都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
第四条职业卫生档案按照职业病防治活动主体分为:(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档案;(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四)职业卫生科研档案。
第五条各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二)法人资格及其他证明材料(委托书、单位编码、财政帐号等);(三)工作职责、监督员执法程序、道德准则;(四)当地政府职业病防治规划;(五)年度职业卫生监督计划及总结;(六)辖区职业卫生监督对象分布图和汇总表;(七)辖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状况统计分析;(八)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材料;(九)卫生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卫生审查、卫生审核、验收批件;(十)职业性健康体检报表;(十一)职业病报表;(十二)职业病事故报表;(十三)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记录及文书存根;(十四)监督员培训相关资料(培训计划、材料)。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有关文本;(二)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三)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四)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提供保存清单,注明保存地点)包括:1.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3.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4.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6.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7.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8.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模板范本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模板范本一、总则1.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职工的健康和安全,制定本档案管理制度。
2.本档案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职工,包括本单位的员工、劳务派遣人员等。
3.本档案管理制度的实施机构为职业卫生部门。
二、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1.依法依规。
遵守相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科学规划。
根据职业卫生工作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规划和设计档案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流程。
3.统一标准。
建立统一的档案管理标准和流程,确保档案管理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
4.保密安全。
对档案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建立健全的涉密档案管理制度,防止档案信息泄露和滥用。
5.持续改进。
定期评估和改进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档案管理的内容和范围1.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2.职业病防治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3.公司内部职业卫生检测、监测和评估的记录和归档。
4.职工的职业暴露情况和健康状况的记录和归档。
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记录和归档。
6.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的记录和归档。
7.职业卫生事故的处理、调查和记录。
8.其他与职业卫生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
四、档案的建立和归档1.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1)职工档案:根据公司组织架构,每位职工建立个人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个人信息、体检记录、职业暴露记录、职业病防护情况等。
(2)职业病防治档案:对有职业病病史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建立职业病防治档案,包括诊断证明、治疗记录、康复情况等。
2.档案的归档(1)职业卫生档案按照员工编号进行归档,并分门别类进行管理。
(2)职业卫生档案应妥善保管,定期整理并进行备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五、档案的查询和使用1.档案查询(1)职员可以通过申请书的方式查询自己的职业卫生档案。
(2)公司内部相关部门需要查询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相关审批程序方可查询。
2.档案使用(1)职业卫生档案的使用应遵守公司的相关保密制度,并经过相关审批程序方可使用。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职业卫生监管办法重庆市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2014年2月21日编号:ZW—JB—2014—00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1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单位: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正在开展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组织辖区企业认真学习,并督促企业严格对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促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2月21日—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我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3年12月31日—3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和保护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维护职业卫生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二条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机构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归档、整理、保密和查询。
第三章职业卫生档案的内容第三条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 职业病危害评价及防护措施的情况;2. 职工职业健康体检结果;3.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使用情况;4. 职业卫生培训情况;5. 职工职业卫生事故记录;6. 其他与职业卫生有关的重要信息。
第四章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要求第四条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要求进行档案的管理。
第五章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与归档第五条单位应及时对职业卫生档案进行建立和归档,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性。
第六章职业卫生档案的整理与保密第六条职业卫生档案的整理工作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确保档案的有序、整齐和易于检索。
第七章职业卫生档案的查询与使用第七条单位职位卫生档案的查询与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档案信息的保密性和准确性。
第八章职业卫生档案的保存与销毁第八条职业卫生档案的保存期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保存期满后,应将档案及时销毁。
第九章职业卫生档案的监督与评估第九条职业卫生档案的监督和评估工作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第十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遗漏或不完善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是一个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的范本,具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范本(二)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对公司各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2、厂区各生产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厂区各生产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3、厂区各生产单位工艺流程简图(用箭头表示);4、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5、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6、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8、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9、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10、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11、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12、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14、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1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16、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17、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

xxxxxxxx有限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1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档案工作,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公司建立健全本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并向所在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职业卫生档案材料。
如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向所在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新报送。
3 职业卫生档案有以下资料:3.1 单位基本资料,包括单位名称、地块、法定代表人、员工人数、职业卫生管理组织、产品名称、产量、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厂原料等内容;3.2 职业卫生宣传培训资料,包括宣传形式、培训内容、培训人数、考试情况等内容;3.3 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分布、接触人群情况等内容;3.4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定点的检测情况、职业病防护和应急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等内容;3.5 健康监护资料,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禁忌症处理、职业病病人管理等内容;3.6 建设项目卫生审核资料,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情况等内容;3.7 工作记录资料,包括职业卫生工作决策、职业卫生自查情况、职业卫生监督部门监督促检查记录等内容;3.8 法律法规资料,包括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制、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等肉类;3.9 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当存入职业卫生档案的资料。
4 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职业卫生档案材料(基本情况、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化学物质、工作场所工种及其接触危害因素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分布、劳动者基本信息一览表等内容)样式按市卫生局规定。
5 公司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卫生档案工作,按照要求填写,及时将职业卫生档案更改信息录入计算机,做到职业卫生档案的准确性;建立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职业卫生档案及相关原始资料。
6 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及时向原接受报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理职业卫生档案注销手续。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职业卫生监管办法重庆市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2014年2月21日编号:ZW—JB—2014—00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1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单位: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正在开展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组织辖区企业认真学习,并督促企业严格对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促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2月21日—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我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3年12月31日—3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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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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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医学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医疗事故管理条例》,为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达到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卫生档案,是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卫生管理以及职业卫生科学研究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资料、图纸、照片、报表、录音带、录相、影片、计算机数据等文件材料。
第三条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参考依据。
职业卫生行政及监督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都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
第四条职业卫生档案按照职业病防治活动主体分为:
(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档案;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
(四)职业卫生科研档案。
第五条各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规、规
范、标准等;
(二)法人资格及其他证明材料(委托书、单位编码、财政帐号等);
(三)工作职责、监督员执法程序、道德准则;
(四)当地政府职业病防治规划;
(五)年度职业卫生监督计划及总结;
(六)辖区职业卫生监督对象分布图和汇总表;
(七)辖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状况统计分析;
(八)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材料;
(九)卫生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卫生审查、卫生审核、验收批件;
(十)职业性健康体检报表;
(十一)职业病报表;
(十二)职业病事故报表;
(十三)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记录及文书存根;
(十四)监督员培训相关资料(培训计划、材料)。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有关文本;
(二)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三)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四)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提供保存
清单,注明保存地点)包括:
1.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
3.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
4.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
6.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
7.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
8.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策略)清单;
(七)储存和使用的化学品清单,包括种类、
量、使用的部位、储存的部位、毒性资料、预防策略;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记录与评价报告;
(九)用人单位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工艺改革技术措施档案;
2.职业病防护设施档案:
(1)职业病防护设施清单并注明安装地点
(2)设备的操作规程、合格证书;
(3)安装、调试验收记录;
(4)使用记录;
(5)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责任人、维修原因、维修日期、维修人等;
(十)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包括工种清单,应
配备清单,实配备清单,使用情况等;(十一)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分析报告;
4.职业禁忌证名单及调离情况;
5.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十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培训内容、授课记录及考核成绩;
(十三)职业病病人档案;
(十四)各种监督文书;
(十五)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
(十六)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十七)各种汇总资料,包括:
1.职业卫生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有害因素分布;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3.职业健康监护汇总资料;
4.职业病发病情况汇总资料;
5.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6.培训情况汇总资料;
7.因病缺勤情况汇总资料;
8.职业病防护设施汇总资料;
9.劳动者死亡资料;
10.职业有害因素接触情况汇总表;
11.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总结。
第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中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明资料(法
人证明材料、资质证明材料等);
(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文本等;
(三)质量控制文件;
(四)上级技术单位对技术服务质量考核文件;
(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技术文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控制效果评价文件;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文件;
(八)职业病防护用品评价文件。
第八条承担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除第五条(一)至(四)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包括:
(一)医疗执业执照;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健康检查报告;
(三)职业病禁忌证调离通知书及调离结果统计表;
(四)职业病诊断记录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五)职业病鉴定记录及职业病鉴定证明书。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科研时,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科技档案,包括:
(一)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科技合作协议书、选题报告、科研方案、年度计划等;
(二)有关科研项目的委托、批准文件,专家的建议、协作合同等;
(三)实验、调查和考察的原始记录、统计数据
或经过整理的计算数据、配方等;
(四)研究工作报告和阶段性工作报告、年终总结报告、最后总结报告、成果鉴定书、科研论文、推广使用报告、成果奖励文件、发明申请书、发明评议书、发明证书、发明奖励及研究项目的修订或撤销等文件;
(五)各种稀有实物、标本、样品等分别编号登记,在科室指定专人保管;
(六)研究过程中产生的图表、幻灯片、录相带、录音带、电影胶片、坐标图等;
第十条职业卫生档案要进行案卷归档工作。
案卷归档前要做好以下事项:
(一)简明扼要的拟写案卷标题,包括文件制发机关、内容、文种三个部分,标题要反映案卷的内容;
(二)根据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注明每一案卷的保管期限,职业卫生档案一般为永久保存;
(三)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及案卷皮、编号,装订成卷;
(四)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
第十条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第十一条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
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
修补复制。
第十三条对保管的职业卫生档案要积极提供利用,严格执行借阅制度。
第十四条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第十五条体检和职业病例档案借阅和保密还应当按《病案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涉及用人单位技术秘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保守秘密。
对职业卫生档案的利用情况要进行登记。
这里写地址或者组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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