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保护及其启示

合集下载

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的保护

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的保护

分公司签订美国 S E
E公司产 C 70电缆故障测试仪商 A8
务采购合同, 同日, 王京宁之妻刘爽代表海莱公司与联通天津分
公 司签订奥地利 NG公 司生产的测试仪商务采购合同。19 年 98 8 王京 宁从华尔公司离职 。2o 年 7月, 月, O0 华尔公司称从联通
禁止。法定竞业禁止主要对董事和经理的竞业禁止行为进行规 范, 因为这些主体都是公司的高层领导者 律对其竞业行为直 接作出了禁止规定, 其必须依法遵守。例如, 国 公司法》 6 我 《 第 1 条规定: “ 、 董事 经理不得 自 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 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 中外合 资经 ”<

为光电缆部经理, 并与王京 宁签订劳动合同, : 约定 王京宁必须
为华尔公司的技术和商业情报 ( 包括 书面 的和 口头的) 保密, 不
得向 任何第三方透露这些情报和技术 , 在解除和终止合同 即使 之后。在未经华尔公司许可的情况下, 宁不得受雇于华尔 王京 公司以外的雇主( 包括业余时间)不得做有损公司威望、 , 名誉或
协议 , 增强保护 商业秘 密的法律意识 , 正确处理人 才流动与竞业禁止的关 系, 促进人 才合理 流动。
关键词 : 竞业禁止; 商业秘 密 ; 人才流动 中图分类号 : F 1 D 4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9 4 82 O )4 2 6 3 10 -4 5 (o 6 O 一o O 一o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我国科技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
革的不断深入, 人才竞争 日益激烈 , 人才流动 日益频繁。作为企
如我国《 劳动法》 2 第 2条规定 , 劳动合 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 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约定竞业禁止需要

美国的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保护及其启示

美国的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保护及其启示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美国的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保护及其启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美国的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保护及其启示李明德【学科分类】知识产权法【出处】〈〈知识产权》2011年第3期【摘要】依据美国的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雇主与雇员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自始无效。

只有在保护商业秘密的意义上,竞业禁止协议才可以获得法院的认可。

在起诉离职员工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诉讼中,法院总是要求雇主将属于自己的商业秘密与属于员工的知识和技能区别开来,并要求雇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离职员工披露和使用了自己的商业秘密。

美国否定竞业禁止协议,谨慎保护雇主商业秘密的做法,有利于员工的自由流动、知识和技能的传播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这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借鉴。

【关键词】美国;竞业禁止协议;商业秘密;保护【写作年份】2011年【正文】近年来,我国企业大多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以防止他们在离职后从事相关竞争活动。

一些人甚至认为,这是企业的一项权利。

然而,美国的实践告诉我们,竞业禁止协议只有在维护商业秘密的意义上才是有效的。

同时,即使是维护商业秘密的协议,美国法院也会在相关的争讼中给予狭义解释,进而作出有利于员工自由流动的裁决。

显然,了解美国的做法,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我国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

一、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协议美国是市场经济非常发达的国家。

按照自由竞争原则,每一个市场主体都可以就同类产品或者服务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充分和公平的竞争。

这种竞争,也包括人才的竞争。

每一个市场主体都可以提供优厚的条件,吸引优秀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而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地位。

同样,拥有各种技能的优秀人才,也可以自由选择适合于自身发展的市场主体,不断从一个企业流向另一个企业。

协议中的竞业禁止和商业机密保护

协议中的竞业禁止和商业机密保护

协议中的竞业禁止和商业机密保护竞业禁止和商业机密保护是在商业合作中经常遇到的重要问题。

在协议中,为了保障合作双方的利益,通常会加入相关条款和规定。

本文将探讨竞业禁止和商业机密保护在协议中的应用,并讨论其对商业合作的重要性。

一、竞业禁止条款的应用竞业禁止是指在与合作方终止合作后,禁止离开者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内从事与前合作方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竞业禁止条款通常包括禁止离开者直接从事竞争业务、禁止与竞争业务有关的合作行为、禁止泄露商业机密等。

竞业禁止条款的目的是保护合作方在合作期间所积累的商业利益与商誉,防止离开者侵犯原合作方的经济利益。

在协议中,竞业禁止条款通常需要明确约定禁止的时间、区域范围和禁止的业务范围。

时间一般为合作终止后的一定年限,通常是2年至5年不等。

区域范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界定,可以是国内、国际或特定地域。

禁止的业务范围则需要具体明确,以避免过于宽泛或过于狭窄的限制。

竞业禁止条款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是协议中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一方面,竞业禁止条款有利于保护合作方的商业利益和机密信息,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另一方面,竞业禁止条款也需要兼顾离开者的职业发展和经济权益,避免过度限制其就业和创业自由。

因此,在制定竞业禁止条款时需要权衡各方利益,确保其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二、商业机密保护的重要性商业机密是一种商业价值高且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包括技术、专利、客户名单、市场数据等。

商业机密的泄露可能引发严重的商业损失,并对合作方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在协议中加入商业机密保护条款是必不可少的。

商业机密保护条款通常要求双方对交换的机密信息进行保密,并限制其使用范围。

这样可以防止机密信息被非法获取、使用或泄露。

在协议中,商业机密的具体定义和划定是非常重要的,双方需要共同明确哪些信息属于商业机密,并约定保密期限和保密义务等内容。

商业机密保护不仅有利于保护双方的商业利益,还有助于促进信息共享和技术创新。

浅析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浅析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ANHUIWENXUE 安徽文学安徽文学2018年10期总第423期作者简介:李爽爽(1993-),女,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国际法学方向。

浅析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及对我国的启示李爽爽贵州大学法学院摘要: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在科技不断发展、人才快速流动的今天逐渐为人们所重视。

面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所涉范围呈现出的跨州甚至跨国趋势,美国通过各州立法来保护商业秘密的模式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2016年5月11日生效的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赋予了联邦对商业秘密的管辖权,丰富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救济途径,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良好的适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保护困境。

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也对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产生了一些启示,例如:禁令救济的完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确定以及惩罚性赔偿的增设等。

关键词院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保护DTSA一、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概述(一)提出背景美国《商业秘密法》(Defend Trade Secrets Act ,以下简称“DTSA ”)出台之前,美国的商业秘密主要是通过《统一商业秘密法》《经济间谍法》《不正当竞争法重述(第三版)》以及相关判例来进行保护的,逐渐形成了以州法为基础提供民事保护,兼以联邦刑事法律进行保护的法律体系。

然而这种保护体系在日趋复杂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显得越来越无力,这与美国特殊的联邦体制及信息化时代的快速发展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为了应对日趋严重的商业秘密侵权问题,1996年,美国通过了《经济间谍法》,①意在联邦层面对商业秘密提供刑事保护,以补充各州的商业秘密立法,作为刑事立法虽然能够有效地惩处犯罪行为,但是商业秘密保护的民事救济依然处于混乱之中,尤其是预防犯罪及损害进一步扩大的问题仍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二)立法进程考虑到UTSA 与EEA 在商业秘密保护上的局限性,修改EEA ,在联邦层面为商业秘密保护提供更为有效民事救济的意愿越来越强烈。

中的竞业禁止与商业关系

中的竞业禁止与商业关系

中的竞业禁止与商业关系竞业禁止与商业关系竞业禁止条款是指在某些雇佣合同或商业交易中,雇佣方或交易方要求对方在合同期限或特定时间内不从事与该雇主或交易方竞争的商业活动。

这种条款的出现是为了保护雇佣方或交易方的商业利益,同时也对受限制方的职业自由产生了一定约束。

本文将就竞业禁止的合法性、竞业禁止与商业关系的影响以及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进行探讨。

一、竞业禁止的合法性竞业禁止作为雇佣关系或商业交易中的一种约束条款,其合法性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允许并鼓励雇主或交易方设立竞业禁止条款,例如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

这些国家认为竞业禁止条款可以保护雇主或交易方的商业利益,鼓励创新和商业竞争。

然而,一些国家则对竞业禁止持保守态度,比如中国。

中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禁止条款必须符合“保密期限、保密范围和地域限制”的原则,并且在条款约定后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这是为了平衡雇佣方和员工之间的利益,保障员工的职业自由。

二、竞业禁止与商业关系的影响1. 雇佣方或交易方的商业利益保护:竞业禁止条款可以防止被限制方利用其在合同期间获得的商业机密和客户资源来进行竞争,保护雇佣方或交易方的商业利益。

2. 员工职业自由受限制:竞业禁止条款限制了被限制方在特定时间和地域内从事与雇佣方或交易方竞争的商业活动,对员工的职业自由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3. 对市场竞争造成一定局限:竞业禁止条款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市场竞争,限制了员工或交易方从事与雇佣方或交易方相同或类似的商业活动。

在某些情况下,这可能导致市场资源的过度集中。

三、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在合同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时,应明确条款的内容、保密期限、保密范围和地域限制。

同时,雇佣方或交易方应当给予被限制方一定的经济补偿作为对其竞业禁止行为的补偿。

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约定:1. 非竞争范围:明确被限制方不得在合同期限或合同解除后的一定时间内与雇佣方或交易方从事相同或类似的商业活动。

美国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竞业限制是美国商业秘密保护的一个有效手段之一,从总体上看,严格审查竞业限制的合理性,限制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是一个基本趋向。

美国在实践中所确立的法院合理性审查的标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变化和发展,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合理性审查;不可避免披露作为商业秘密有效保护手段之一的离职竞业限制,是涉及雇员、雇主和竞争者各方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由于竞业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雇员的择业自由,影响了知识和技能的自由流动,在公共利益的考量下,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问题,是竞业限制制度中的一个焦点问题。

1 美国各州对竞业限制条款的一般态度在美国,商业秘密法作为知识产权法律的一个重要部分,并不像专利法、商标法由统一的联邦法律进行规范,而是由各州根据有关商业秘密的判例而自由发展的独立保护规则。

虽然有统一的1979年《统一商业秘密法》,但由于该法只是一部示范法,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则主要依据《侵权法重述》以及相关的判例发展而来,总体来说,各州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规则还是大致趋于统一。

在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效力方面,大多数州都承认了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但也有部分州有细微差别。

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基本态度是禁止,该州《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6600章规定:“除本章规定之外,任何限制某人从事合法职业、贸易或任何类型商业活动的合同均无效。

”但在雇员和雇主都自愿的一些特殊情形下又认可其效力。

在弗吉尼亚州,要求法院执行竞业限制条款原告必须证明:第一,竞业限制是保护雇主商业秘密不得不用的唯一手段;第二,执行该条款并不会过度影响雇员的生存利益;第三,并不违反公共利益。

美国至今有46个州已经采纳了美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典,大部分州认为雇佣合同中有关保护雇主商业秘密的竞业限制条款都具有可执行性。

但是,对其效力的认可一般得通过法院审查。

美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变革及启示

美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变革及启示

美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变革及启示在一般的商业实践中,企业往往不会把它最核心的技术申请专利出售或公布,因为那意味着向全世界公开其技术,而是通过保密措施对技术进行保护,以永久性地将商业秘密留在企业内部,如可口可乐配方历时百余年,仍然是公司内最高级别的商业秘密。

但是,商业秘密“一旦丧失就永远丧失”,不具有专利权那样的排他属性。

西方商界流传一句格言:“公司最大的敌人不是竞争对手,而是公司内部的职员,因为从竞争对手那里失去的只是利润,而从不忠的雇员那里失去的将是真正的财富。

”在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在知识产权体系中占据着日益重要的地位。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美国商业泄密案件类型也层出不穷,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各种形式保护其权利。

美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案和政策,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在日益加强,商业秘密有可能在知识产权竞争中发挥出关键作用。

目前,我国企业已经成为美国商业秘密法律诉讼指控的重点对象,跟踪并研究美国涉及商业秘密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有益于我国企业和政府管理部门加强对国际规则的掌握,在规则框架内积极应对纠纷,并思考预防措施。

一、美国商业秘密案件的新特征(一)美国商业泄密案件类型层出不穷在美国,商业秘密案件正快速的增长,其中,盗窃商业秘密的联邦案件,从1988年到1995年间翻了一倍,从1995年到2004年再次增加了一倍,预计到2017年将再翻一番。

目前,美国商业泄密案件主要有四种类型:1.离职雇员把保密信息提供给新雇主。

例如,2013年8月,美国弗吉尼亚州东区法院判决的Marsteller 诉ECS Federal,Inc案件中,法院发布了一条规定,即使在被告没有实际使用的情况下,对前员工滥用商业秘密诉讼的请求也可以成立。

又如,2013年2月8日,美国政府在旧金山向包括攀钢集团在内的五家企业以及五个自然人提起诉讼,指控其从杜邦公司窃取有关钛白粉技术的商业秘密,目的是帮助这家公司发展大规模的氯化法钛白粉生产能力,其中包括计划在重庆建造10万吨的二氧化钛工厂。

论竞业禁止在保护商业秘密中的作用

论竞业禁止在保护商业秘密中的作用

论竞业禁止在保护商业秘密中的作用竞业禁止就是要保护雇主的应保利益———竞争利益和商业秘密,所以雇主商业秘密权益是竞业禁止关系中一种应受保护的利益,雇主可采用竞业禁止有效保护商业秘密。

如今,不少企业对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都约定了竞业禁止。

这是为了保证相关职工在离职后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一种行为,与此同时企业也需要支付该职工一定的竞业禁止费用。

那么竞业禁止在保护商业秘密中的作用是什么?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及其评价一般情况下,国家并不专门立法,强制要求雇主与劳动者必须订立竞业禁止的合约,但是对于已经订立的竞业禁止合约或条款是否予以法律上的承认,则有不同的做法。

例如,在美国有部分州承认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竞业禁止合约有效,而加利福尼亚、佛罗里达以及蒙大拿等州则认为有关竞业禁止的条款为无效条款。

我国关于竞业禁止有不同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规定。

从总体上看,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我国对于雇佣关系存续和雇佣关系结束后的竞业禁止在法律上是予以承认的;第二,《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仅限于公司的董事、经理以及合伙人,这种竞业禁止属于法定竞业禁止,而对于一般的雇员(包括离职雇员),一般则由雇主与雇员签定竞业禁止协议来确定竞业禁止义务。

其中对在职职工,还可通过制定劳动纪律和内部规章制度来确定竞业禁止的义务。

第三,我国的法律、法规较少涉及竞业协议有效成立的条件,导致实践中雇主与雇员签订有效的竞业禁止协议缺乏统一的标准,如禁止期限、补偿金等,易引发纠纷的发生,所以笔者建议,今后在法律尤其是劳动法的修改中应关注竞业禁止,以保护雇主和雇员的利益。

▲二、竞业禁止的法理探讨▲(一) 竞业禁止的定义及其类型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避让、竞业避止,广义的竞业禁止是指对与特定的营业行为具有竞争性的特定行为予以禁止的制度。

其特点是:禁止的客体是特定的行为;被禁止的主体不以特定人为限,因此这是对于一般人都予以禁止的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美国的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保护及其启示美国的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保护及其启示李明德【学科分类】知识产权法【出处】《知识产权》2011年第3期【摘要】依据美国的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雇主与雇员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自始无效。

只有在保护商业秘密的意义上,竞业禁止协议才可以获得法院的认可。

在起诉离职员工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诉讼中,法院总是要求雇主将属于自己的商业秘密与属于员工的知识和技能区别开来,并要求雇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离职员工披露和使用了自己的商业秘密。

美国否定竞业禁止协议,谨慎保护雇主商业秘密的做法,有利于员工的自由流动、知识和技能的传播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这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借鉴。

【关键词】美国;竞业禁止协议;商业秘密;保护【写作年份】2011年【正文】近年来,我国企业大多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以防止他们在离职后从事相关竞争活动。

一些人甚至认为,这是企业的一项权利。

然而,美国的实践告诉我们,竞业禁止协议只有在维护商业秘密的意义上才是有效的。

同时,即使是维护商业秘密的协议,美国法院也会在相关的争讼中给予狭义解释,进而作出有利于员工自由流动的裁决。

显然,了解美国的做法,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我国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

一、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协议美国是市场经济非常发达的国家。

按照自由竞争原则,每一个市场主体都可以就同类产品或者服务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充分和公平的竞争。

这种竞争,也包括人才的竞争。

每一个市场主体都可以提供优厚的条件,吸引优秀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而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地位。

同样,拥有各种技能的优秀人才,也可以自由选择适合于自身发展的市场主体,不断从一个企业流向另一个企业。

人才的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的应有之义。

然而,人才的流动,尤其是技术研发人员和高层管理人员的流动,又有可能将属于原有企业的商业秘密带到另一个企业,从而造成原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

在美国的商业活动中,针对雇员离职有可能带来的商业秘密泄露,雇主主要通过两类协议加以规范。

[1]第一类是竞业禁止协议,通常是在雇佣员工时签订,要求员工离职后不得与自己竞争。

竞业禁止协议通常会界定一定的产业、地域和时间范围,要求雇员离职后不得在此范围内与雇主竞争。

第二类是商业秘密协议,通常是在雇员离职时签订,要求雇员离职后不得披露、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这类协议在必要时还会指明具体的商业秘密,以及应当保密的期限。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禁止或者限制雇员竞争的竞业禁止协议,通常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这是因为,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而禁止或者限制离职员工与原有雇主展开竞争,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例如,在1960年的“Greenburg”一案中,[2]宾夕法尼亚州上诉法院说:“任何形式的竞业限制,都会在经济上降低雇员的流动性,限制他们择业和维护生计的自由。

”又如,在1976年的“Strauman”一案中,[3]纽约州上诉法院也说:毫无疑问,司法上不赞成这些限制性协议,是基于强有力的公共政策的考虑,即这类协议支持让一个人丧失生计的做法。

事实上,服务、才能和创意的自由流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竞争,是我们经济的前提条件。

因此,雇员有权利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使用他在此前被雇佣过程中所获得的技能和知识。

不应当有任何限制性的条件去束缚他。

当然,这并不表明竞业禁止协议在商业生活中毫无意义。

因为很多竞业禁止协议,尤其是针对技术研发人员和高层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协议,往往会涉及到商业秘密问题。

这样,当竞业禁止协议的条款与维护雇主商业秘密一致的时候,就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不过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总是对竞业禁止协议做出限定性解释,将其效力限定在维护商业秘密的范围内。

例如,在1976年的“Strauman”一案中,[4]纽约州上诉法院说,“通常说来,限制竞争的负面协议只有在满足合理性要求的程度上,才可以得到实施。

”其中合理性要求,指的就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必要性。

所以,限制性的竞业禁止协议,只有在防止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程度上,才可被执行。

在具体的商业活动中,竞业禁止协议的范围通常大于商业秘密协议的范围。

因为,后者仅仅涉及商业秘密问题,而前者则涉及更为广泛的问题。

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协议却没有实质区别。

具体说来,竞业禁止协议只有在维护商业秘密的意义上,才是有效的;与商业秘密无关的条款,通常会被宣告为无效。

而根据商业秘密的特性,一项技术信息或者营业信息,只有对于同行业的竞争者才是有价值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要求离职员工不得与自己竞争,也就在很大的程度上维护了雇主的商业秘密。

应该说,在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问题上,加州的做法比较独特,也更能说明这类协议与自由竞争原则的关系。

根据加州《营业与职业法典》第16600条:“所有的合同,在限制任何人从事合法职业、贸易和营业的意义上,属于无效。

”[5]这表明,禁止或者限制离职雇员竞争的“竞业禁止协议”在加州是无效的。

这与其他各州的做法形成了鲜明对比。

因为在其他各州,法院虽然会对竞业禁止协议给予狭隘的解释,但尚没有明确否定其合法性的立法规定。

有人认为,加州《营业与职业法典》的这一规定,培育了雇员可以自由流动的氛围,与其他各州的相对不流动形成了鲜明对比。

与此相应,这一规定也使得加州的雇员具有更大的择业自由和流动性,进而促进了知识的传播、技术的开发和经济的发展。

显然,硅谷地区高科技企业的活跃发展,与反对竞业禁止协议的规定有着密切的关系。

[6]当然,加州《营业与职业法典》第16600条的规定与商业秘密的保护并不冲突。

因为,加州一直通过普通法保护商业秘密,遵从《侵权法重述》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中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

同时,加州还在1985年采纳了《统一商业秘密法》,属于较早适用《统一商业秘密法》的州。

这样,加州一方面通过《营业与职业法典》的规定,促进人员的自由流动,增强经济的活力。

另一方面,加州又通过商业秘密的保护,支持竞业禁止协议中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

关于这一点,加州上诉法院在2002年的“Whyte”一案中也有论述。

[7]法院在判决中说,一般说来,加州《营业与职业法典》第16600条禁止竞业禁止协议,保护个人择业自由的权利。

这表明,加州的公共政策强烈地倾向于雇员的自由流动。

但是,宣告竞业禁止协议无效与商业秘密的保护并不冲突。

法院的判决说:在将近40年的时间里,加州最高法院一直承认,尽管有《营业与职业法典》第16600条的规定,如果有必要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协议仍然可以得到实施。

“Whyte”一案表明,即使是在倡导人员自由流动、反对竞业禁止的加州,如果竞业禁止协议的某些条款是为了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仍然可以得到执行。

不过,加州首先通过立法,规定竞业禁止协议无效,然后又在保护商业秘密的意义上执行其中的一些条款,清楚表明了立法上和司法上的倾向性:即与商业秘密保护无关的竞业禁止协议,在其原有意义上应当归于无效。

二、保密协议与商业秘密按照美国的司法实践,雇主与雇员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只有在维护商业秘密的意义上才可以获得支持。

然而,即使是执行竞业禁止协议中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或者执行离职时的商业秘密协议,仍然会发生保护雇主利益还是保护雇员择业自由的问题。

因为,过于宽泛的解释商业秘密,仍然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雇员的自由流动。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对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做出狭义解释,将属于雇主的商业秘密与属于雇员的知识和技能区分开来,以便在相关诉讼中进一步贯彻自由竞争原则,支持员工的自由流动。

这里仅以宾夕法尼亚州的“Greenburg”一案和纽约州的“Strauman”一案为例进行说明。

在1960年的“Greenburg”一案中,[8]原告是一家生产保洁化工产品的公司,被告原来是原告公司的总化工师,负责化工颜料的配制,并开发了若干种保洁化工产品。

后来,被告进入另一家公司,继续从事化工颜料的配制和相关产品的开发。

于是,原告诉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在原告公司开发的化学配方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在离职后继续使用相关的化学配方,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被告不服判决,向宾夕法尼亚州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在判决中说,在通常的商业秘密诉讼中,是雇主向雇员披露了某项商业秘密,因而雇员承担着保密的义务。

而在本案中,则是雇员在其工作过程中,开发了一些化工产品,具有了一些知识。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必须证明自己拥有商业秘密,雇员承担着保密义务。

与此相应,法院也必须确定,相关的信息在什么程度上属于雇主的商业秘密,在什么程度上属于雇员的技能。

一方面,雇主的商业秘密应当得到保护;另一方面,雇员的才能、技能、智慧等,显然不可能成为雇主的财产。

雇员有权利利用和扩张自己的能力,以获取自己的生计。

上诉法院还特别指出,本案被告所处的境遇并非不常见。

在电子、化工等行业中,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和专家从事研发工作,能产生潜在的商业秘密。

同时,这些产业中的人才竞争也非常激烈,雇员的流动十分频繁。

因此,法庭必须特别留意,本案的判决有可能对目前人才流动模式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在这里,相关的判决既不应当限制个人择业和维护生计的自由,也不应当妨碍技术的进步,从而损害公共利益。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宾夕法尼亚上诉法院进一步论证了商业秘密保护与人才自由流动和促进技术发展的关系。

判决说,原告应当完成的举证责任,包括自己确实拥有商业秘密和被告负有保密义务的举证责任,涉及商业秘密法律的核心问题。

一方面,经营者享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可以防止他人窃取自己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个人享有择业自由的权利,从事最适合于自己的职业并由此而获得生计。

关于这两方面,人们都可以从社会经济学的角度提出雄辩的论证。

就前者而言,如果在员工离职之后,属于雇主的研发成果或者改进成果不能获得有效的保护,经营者就会丧失积极性,不再资助技术研发或者对现有技术的改进。

同时,推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企业,早已不再是传统的“一人企业”。

所以,经营者必须将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委托给适当的雇员加以利用。

与此相应,在较大的企业中,由于职责的分离,由此引起的商业秘密的披露,就不可避免。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有效制止违约而泄密的情形,就不会发生商业秘密的适度披露和运用。

就后者而言,对于离职员工的任何形式的限制,都会降低雇员的流动性,限制雇员择业和维护生计的自由。

由于离职员工有可能陷入商业秘密的诉讼,他们在职场上讨价还价的能力也削弱了。

尽管他们在原有的工作岗位上增加了才能,但却受到限制,难以在更能发挥作用的产业中获得提升。

与此相应,由于相关的创意、工艺和方法不能传播,不仅产业的竞争力下降,而且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受到损害。

在进行上述两方面的论证之后,上诉法院得出如下结论:如果我们依据英国和美国的相关判决,衡量法律中的敏感点,以确定是倾向于限制某些形式的竞争以保护经营者,还是倾向于保护个人不受限制地选择生计,那么天平必然是大大地倾向于后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