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至远观点:PPP财金【2019】10号文关键点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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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的审计之痛

PPP的审计之痛
运营之辩
PPP 必须包含运营的内容,这点都已经达成共识, 但是什么样的内容才算得上运营,财政和审计有分歧。
1. 财政的逻辑 PPP 项目运营内容根据涉及行业和具体情况,运 营内容必然不同,如交通基础设施、污水垃圾和教育 项目涉及到的运营内容肯定不同,这点在 PPP 合同 指南中已有明确,运营的内容应该结合项目的实际情 况确定,对运营成本占建设成本的比重并无特定要求, 对于重建设项目提供的基础设施租赁服务中包括的管 理维护也都可以视为运营,英国的 PFI 大多亦采用该 种模式。 2. 审计的逻辑 运营应该是有生产要素(如人力、原材料)投入 的生产经营活动,不需要大量要素投入的管理维护不 能算是真正的运营,像以市政道路工程为代表的 PPP 项目就被审计认定为不具有实质性运营内容,仅包含 工程建设。由于《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 92 号)(以下简称“92 号文”)和财金 10 号文都强调
解也不认可 ;最后,在财金 10 号文之后,审计对于 PPP 项目的态度尚未发生根本转变,笔者了解到刚被 审计的 PPP 项目(按先前文件规范实施的)的支出 责任仍然被认定为隐形债务,也不排除审计人员未学 习财金 10 号文的情况。这里笔者简单阐述下财政和 审计对 PPP 的“规范”二字的理解逻辑,以期许财 政和审计能统一对 PPP 内涵的理解尺度和标准。
使用者付费项目,一方面是控制支出责任风险,另一 在 92 号文之前,可用性付费(即建设成本)仅与建
方面是为了限制以市政道路工程为代表的工程类 PPP 设指标(如质量、安全和进度等)相关,未与运营绩
项目,从这个角度来看,PPP 未来的行业导向会比较 效考核挂钩的情况下,往往也被审计认定为明股实债。

财金[2019]10号文对社会资本方PPP项目实操的影响

财金[2019]10号文对社会资本方PPP项目实操的影响

财金[2019]10号文对社会资本方PPP项目实操的影响财金[2019]10号文是中国国务院关于促进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领域的指导意见,对于推动社会资本方PPP项目实操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此次文件的出台,旨在进一步优化和规范PPP项目的实施,促进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提高PPP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接下来,我们将从文中具体内容入手,探讨财金[2019]10号文对社会资本方PPP项目实操的影响。

在PPP项目的合作模式方面,财金[2019]10号文提出了鼓励多种投融资方式相结合的合作模式。

这意味着社会资本方在选择投融资方式时,将有更多的灵活性和选择空间,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搭配。

这对于社会资本方来说,将带来更多的融资渠道和资本入口,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项目的盈利能力。

这也将有利于优化项目的资本结构,提升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财金[2019]10号文对于社会资本方在PPP项目合作模式上的影响是积极的。

文件要求加强PPP项目的风险管理和控制。

在项目实施阶段,社会资本方面临着种种风险挑战,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资金风险等。

财金[2019]10号文对这些风险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和对策,为社会资本方在PPP项目实操中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通过更加全面地了解和评估风险,社会资本方能够更有效地规避和控制风险,提高项目的投资收益率和风险抵御能力。

财金[2019]10号文对社会资本方在PPP项目风险管理方面的影响是正面的。

文件强调了加强PPP项目的信息披露和公开透明。

社会资本方在PPP项目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合作与投资意向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成败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财金[2019]10号文要求各地政府应当加强PPP项目的信息披露和公开透明,确保社会资本方能够获得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为其在项目中的参与提供更为清晰的依据和指引。

这将有利于社会资本方更好地了解项目的运作状态和风险情况,更好地参与项目的管理和决策,提高项目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降低社会资本方的投资风险。

规范发展PPP鼓励民资外资参与

规范发展PPP鼓励民资外资参与
推动PPP规范发展总要求
【扎实推进 PPP 规范发展 :一要规范运行,二要 严格监管,三要公开透明,四要诚信履约。】
《意见》称 :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 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 务供给、提升供给质量和效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作 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
《意见》旨在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 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防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充分发挥 PPP 模式积极作用,落实好“六稳”工作要求, 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加大对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参与 PPP 项目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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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观察
持力度,向民营企业推介政府信用良好、项目收益稳 定的优质项目,并在同等条件下对民营企业参与项目 给予优先支持。中央财政公共服务领域相关专项转 移支付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的 PPP 项目。
规范发展 强化管理
【完善项目库“能进能出”的动态调整机制,不 以入库作为商业银行贷款条件。对在建项目,督促各 方严格履约 ;对尚未开工的项目,督促各方严格按照 要求加强合同条款审核,规范融资安排 ;对进入采购 阶段的项目,加强宣传推介和信息披露……】
《意见》主张符合条件的 PPP 项目形成的政府支 出事项,以公众享受符合约定条件的公共服务为支付 依据,是政府为公众享受公共服务提供运营补贴形成 的经常性支出。各地要依法依规将规范的 PPP 项目 财政支出纳入预算管理,重诺守约,稳定市场预期。
聚焦重点 融资支持
【对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 是鼓励民资和外资参与。二是加大融资支持。三是聚 焦重点领域。四是保障合理支出。五是加强信息披露。 六是加强分类指导。七是强化 PPP 咨询机构库和专家 库管理。】

财金[2019]10号文对社会资本方PPP项目实操的影响

财金[2019]10号文对社会资本方PPP项目实操的影响

财金[2019]10号文对社会资本方PPP项目实操的影响财金[2019]10号文是中国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文件,对社会资本方PPP项目实操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分析该文件对社会资本方PPP项目实操的影响,并对其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讨论。

财金[2019]10号文对社会资本方PPP项目实操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该文件提出了一系列优化政策,包括规范项目筛选、加强项目核准等,有利于提高PPP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文件还要求完善PPP融资体系,支持多渠道融资,降低融资成本,这将有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

财金[2019]10号文为社会资本方PPP项目提供了更加明晰、更具吸引力的政策环境。

财金[2019]10号文对社会资本方PPP项目实操产生了一定的挑战。

文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项目评价和管理要求,要求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强调了项目的风险防范措施。

这将带来更高的准入门槛和更多的管理要求,对社会资本方而言可能增加了运营成本和管理成本。

文件还要求强化项目信息公开和监督,这将给社会资本方带来更大的舆论压力和公共关系风险。

财金[2019]10号文对社会资本方PPP项目实操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财金[2019]10号文对社会资本方PPP项目实操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文件虽然提出了一系列优化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在一些政策执行力度不足的地方,可能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文件对社会资本方PPP项目实操的影响也需要进一步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政策落地的效果。

财金[2019]10号文对社会资本方PPP项目实操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既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也面临一定的挑战和局限性。

在今后的实践中,政府和社会资本方需要共同努力,不断优化政策环境,加强合作,以推动PPP项目更加健康持续地发展。

出让收益10号文解读 -回复

出让收益10号文解读 -回复

出让收益10号文解读-回复出让收益10号文是指中国国务院近期发布的有关出让收益的政策文件。

该文件涉及到金融领域中的一项重要政策,对于国内外投资者和企业有着重大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将一步一步解读出让收益10号文的内容与影响。

一、背景和目的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金融体制改革和推动国内的金融市场开放。

出让收益10号文的发布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

这一政策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金融监管,促进金融创新,提高金融市场的服务能力和竞争力。

二、主要内容与措施该文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措施:1. 出让收益管理机构的设立出让收益10号文规定了设立出让收益管理机构的相关具体事项。

这个机构将负责对出让收益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且与国内外金融机构合作,推动出让收益的有效流动和利用。

2. 出让收益的合规管理出让收益10号文规定了出让收益的合规管理的要求和措施。

这些要求包括了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合规性审查、风险防控和违规行为的处理等方面。

3. 出让收益的利用和开放出让收益10号文强调了出让收益的有效利用和市场化。

这意味着企业可以通过出让收益资金来支持创新创业、产业升级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的项目。

同时,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和企业,将开放出让收益的投资渠道和市场。

4. 出让收益的监管和评估出让收益10号文明确了监管机构对于出让收益的监管和评估的职责和要求。

这包括了对出让收益管理机构的监督、对出让收益的使用和流动进行监控,并对出让收益的运作效果进行评估和调整等。

三、影响与展望出让收益10号文的发布对于金融市场和企业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1. 促进金融创新和市场化出让收益10号文的发布将促进金融创新和市场化发展。

通过允许企业自由支配出让收益,会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

2. 加强监管和风险防控出让收益10号文的规定将加强对出让收益的监管和风控。

这有助于减少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3. 扩大对外开放和引进外资出让收益10号文对于外商投资也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生态环境PPP项目多需政府补贴 可行性缺口补助的项目占比最高 使用者付费类项目最少

生态环境PPP项目多需政府补贴  可行性缺口补助的项目占比最高  使用者付费类项目最少

生态环境PPP项目多需政府补贴可行性缺口补助的项目占比最高使用者付费类项目最少生态环境治理项目通常具有投资金额大、资本回收期长、回报渠道较为单一、风险与不确定性高等特点,那么,生态环境PPP入库项目的运作方式有哪些特点?各细分领域项目回报机制占比分布图(项目数量)各细分领域项目回报机制占比分布图(投资规模)主要为BOT模式采用BOT模式运作的项目数量占入库项目总数的72.6%,投资规模占74.6%分析发现,生态环境PPP主要为BOT(建设-经营-转让)模式,采用BOT模式运作的项目数量占入库项目总数的72.6%,投资规模占74.6%;采用TOT(移交-经营-移交)+BOT模式运作的项目数量占入库项目总数的6.32%,投资规模占6.13%;采用TOT模式运作的项目数量占入库项目总数的4.01%,投资规模占1.97%;采用ROT(重整-经营-移交)模式运作的项目数量占入库项目总数的3.50%,投资规模占1.36%;采用BOO(建设-拥有-经营)模式运作的项目数量占入库项目总数的1.44%,投资规模占0.94%;采用O&M(委托运营)模式运作的项目数量占入库项目总数的0.66%,投资规模占0.23%;采用其他运作模式的项目数量占入库项目总数的11.5%,投资规模占14.8%。

BOT模式最突出的特点是政府以特许协议的形式,授权项目公司对整个项目进行设计、建造和运营及维护。

特许期限内项目公司通过当地政府给予的政策优惠和运营项目带来的收益来偿还贷款和获得合理的利润。

BOT模式主要用于一些投资较大、建设周期长和可以运营获利的基础设施项目,适用于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因此生态环境PPP项目多采用此种模式。

按照上述细分领域统计分析,污水、综合治理、垃圾处理、垃圾发电等项目数量和规模最大,此类项目有一定的收费机制和财政资金补助,因此可行性缺口补助的项目占比最高,项目数量和投资规模占比分别为53.6%和57.6%;其次是政府付费类项目,项目数量和投资规模占比分别为38.0%和38.1%;使用者付费类项目最少,项目数量和投资规模占比分别为8.39%和4.36%。

三大亮点突出 捆绑式PPP叫停——简评财金[2019]10号文

三大亮点突出 捆绑式PPP叫停——简评财金[2019]10号文

三大亮点突出捆绑式PPP叫停——简评财金[2019]10号文来源:现代咨询作者:丁逸万文清丁逸,系江苏现代资产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总裁,现代研究院副院长万文清,系江苏现代资产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现代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在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发出十六个月后,财政部又一重磅PPP 指导文件《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于昨日公布,引起了整个PPP市场的高度关注。

《意见》从牢牢把握推动PPP规范发展的总体要求、规范推进PPP项目实施、加强项目规范管理营造规范发展的良好环境和协调配合抓好落实等五个方面,聚焦PPP规范发展和行稳致远,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和要求。

值得欣慰的是,早在去年12月份,由现代咨询发布的《2019年中国PPP 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点击此处可查阅报告全文),就曾对2019年PPP的发展作出预期,明确指出——回归本源后PPP重要作用将持续发挥、PPP项目中政府支出管理将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对PPP管理得到创新加强、PPP 存量项目的盘活将迎来大的发展、PPP项目的绩效管理也将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

上述这五大发展趋势,与本次《意见》的相关精神也是非常的贴切。

此次《意见》我们学习后认为,文件特别突出的三大亮点是,对PPP项目实施的规范性要求、PPP项目政府支出的规范性要求和PPP项目管理的规范化要求。

现解析如下:一、明确了项目实施的规范性要求《意见》通过首次列出正负面清单的形式,对规范的PPP项目应当符合的条件进行了明确。

但同时未说明对已入库且正在实施过程中的PPP项目,是否也需要按此条件来进行整改。

这可能会对PPP相关参与者造成一定的困扰,也期待监管部门后续能对此进行明晰和权威解读。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本次《意见》重点对新上政府付费PPP项目提出了审慎要求,就当前政府付费类项目的市场关注热点问题提出了明确回应。

财政部:PPP强化10%红线

财政部:PPP强化10%红线

财政部:PPP强化10%红线
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经济:财经视点》
【年(卷),期】2017(0)8
【摘要】在近期一系列旨在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举措之后,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近日表示,下一步财政部门将重点把握好PPPI作的“四条线”,包括要强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10%“红线”的硬性约束,守住严禁各类借PPP变相举债的行为的“底线”等。

【总页数】1页(P11-11)
【关键词】财政部;PPP;财政承受能力;资本合作;硬性约束;副部长;举债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守住PPP项目10%财承红线坚守规范运作底线,超限额地区暂停新项目入库 [J], 张璐晶
2.10号文之后的PPP将何去何从?\r——财政部PPP新规评析 [J], 周兰萍;张留

3.财政部明确PPP项目规范红线 [J], 腾讯财经[1]
4.财政部划八条红线规范PPP项目管理 [J],
5.财政部发文规范PPP入库项目,踩七条红线将被清理出库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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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至远观点:PPP财金【2019】10号文关键点深度解读发布单位:中至远(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专业领域:政府平台转型、PPP、国企改革、产业基金】作者:林正刚、林晓东自从2019年3月7日财政部颁布《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以来,PPP业内众多大咖已经针对该10号文发表了不少文章,观点不一,甚至相左。

如果单独是学术观点的交流,百家争鸣固好,但是作为一个对PPP将起到重大实践性指导作用的10号文,属于操作手册性质而并非学术论文,规则内容必须清晰、必须让人理解到位,否则,将可能引起再次引起社会对于PPP的茫然与无助。

正是基于此,本着对人对己负责的态度,我们觉得有必要对10号文的若干关键问题再次解读。

我们不能保证自己的观点是多么正确,只是力求客观,更是期待能够引起一番讨论,最终由立法者以正视听。

让PPP规则能够在清晰、务实、易懂的状态下指导PPP的前行。

一、规范的PPP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益性项目,合作期限原则上在10年以上,按规定履行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程序;理解清晰,无须解读。

2.社会资本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并承担相应风险,政府承担政策、法律等风险。

【解读A】一直以来,很多PPP项目的风险分配中尤其涉及政策、法律等问题都是观点不一,很多政府在风险分配中都对政策、法律风险进行了细分:(1)对于本级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等,由于政府本身具有可控性,因此,风险由政府承担;(2)而对于上级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等风险,由于本级政府不具有控制力和预见性,视同如不可抗力,由双方分担。

这种划分经常在实践中引起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争议。

本次意见的规定,应该理解是,只要是政策、法律风险就由政府承担,不管对于本级还是上级,对合理的风险分配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但是,若如果部分政府担心未来十年自己发生变化,而强迫社会资本方自愿承担本级政府的政策、法律风险,那么是不是就是不合规PPP了?希望立法者说的再清楚些。

3.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解读B】考核标准固然好,立法意图固然值得提倡。

但是,这种简单的规则表达,实践中难以操作。

“考核标准”本身就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划定,也就无法认定什么叫“降低”。

在实践中,尤其是在诸如文化旅游、养老、健康、体育等运营类项目中,每个运营方都可能有自己独特的运营模式和内容,缺乏普遍规律性,考核标准难以设定(这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明显区别),目前市场上出现的绝大部分上述运营类项目都是参照政府付费项目的“运维”的理念,而不是“运营”的理念来设定考核标准,充其量加点对“消费者投诉”、“安全性”等简单的绩效考核标准。

这样显然是社会资本方为了减少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风险。

因此,实际上“降低考核标准”是很难认定的。

那么,本条规定实际上几乎形同虚设。

4.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规定比例,项目公司股东以自有资金按时足额缴纳资本金;【解读C】此条十分重要。

股东的认定原本无须多言,但是,PPP项目长达10年以上且投资额很大,很多社会资本方难以忍受这么长周期的投资回报。

1、实体企业组成联合体的情形若A公司和B公司组成的社会资本方联合体约定,B公司可以做股东3-5年,在3-5年期满后,由A公司收购B公司股份,则到期退出方B公司是否真正的股东?这个至关重要。

图例:3-5年后收购股份政府出资代表A公司B公司PPP项目公司(1)若认定B公司为真正股东,则可以解决了A公司的现金流不足的弊端,尤其对于施工企业,当项目进展到3-5年后,施工企业A公司可以从施工角度获得工程款收益来收购B公司的股份,从而实现项目的“投资自平衡”,避免出现财务危机,并可以做更多项目。

(2)若不认定B公司为真正股东,则A公司将必须独立存在10年以上(当然将来也有可能进行对外股权转让,但是这是不确定值,风险性大),那么将难以调动社会投资人参与PPP的积极性,甚至说很少有人有这个能力参与,PPP仍然很难得到发展。

2、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组成联合体的情形在以往PPP项目中(尤其是资管新规出台之前),一种常见的模式是,以信托公司为典型代表的出资人与实体企业(例如运营商、建筑商)组成联合体参与PPP项目,其中的出资人显然也是股东之一。

信托公司的资金很少是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几乎都是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而来的资金(无论是单一信托的“通道”,还是真正的集合信托)。

但是,按照本10号文的规定,股东以“自有资金”作为资本金缴纳,那么,将意味着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募集资金的形式将无法参与PPP项目的投资,从理论上看,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仅能采用债权融资的形式(与银行贷款相同的地位和作用),但实际上,无论从资金的期限上还是成本上几乎都不能满足PPP项目的要求,因此,实际上10号文几乎宣告了以信托公司为典型代表的金融机构彻底无法参与PPP项目了。

二、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新上政府付费项目原则上还应符合以下审慎要求:1.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项目。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污水、垃圾处理等依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表现为政府付费形式的PPP项目除外;【解读D】此条规定相当重要,值得赞扬。

实践中除了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外,对于医疗、交通、教育等领域也有可能出现这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这个问题的解决,对于社会对于PPP 的正确理解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理解清晰,无须解读。

3.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成本,加强跟踪审计。

理解清晰,无须解读。

对于规避上述限制条件,将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打捆、包装为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内容无实质关联、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的,不予入库。

【解读E 】这句话本意是好的,但是总感觉表述不清晰,拆分理解如下:1、适用前提是本应属于政府付费类项目,即项目本身不具有实质性运营成分,而硬是将其他无实质性关联的运营包含进来。

最典型的是将市政道路周边的停车场、广告牌加入进来。

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动机就是想建设市政道路,是为了“迎合”PPP 的规定才进行包装。

2、如果项目本身就是有实质性运营的项目,那么就不是政府付费,不用符合此项规定。

因此,不要误解为,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中使用者付费比例必须不低于10%。

例如,养老项目,公益性成分较大,就算是收入严重不足低于10%,那么政府也应该补贴;又如市内文旅项目,是为了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品质,就算收入少于10%,政府也可以补贴。

这些都是合规的。

千万不要在这里曲解了。

3、对于不准予入库中的“无实质性关联”和“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规定,到底是两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的“和”,还是两个条件只满足一个即可的“或”,这几天不同专家都有各自不同的观点。

这一点很重要,涉及到打击面是否过大,很多项目是否还能做得下去得问题,将来得应先过会很大。

我们认为,应该理解为“和”,也就是说,对于政府付费的项目中加了使用者付费项目,只有同时满足了“无实质性关联”和“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才是不予入库的。

原因:(1)应从文中表达的逻辑看,如果是“或”的关系,那么,一个“无实质性关联”的规定就足够了,已经涵盖了从0%-100%的所有使用者付费比例,换句话说,如果只要是“无实质性关联”就不准入库,那何必再写出“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多此一举。

显然,增加了“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的表达,就是为了给出一个范围,即使用者付费比例又是低于10%的,才不予入库。

如果“有实质性关联”或者“使用者付费比例高于或等于10%的”,则都是可以入库的。

(2)从内容本身理解,本段前一句是“将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打捆、包装为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这句话也是明显的指出了,不允许将政府付费项目包装成了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

言外之意,如果包装成了不少量的使用者付费项目,就可以了。

无实质性关联 使用者付费低于10% “和”(同时满足)“或”(满足一个即可) 无实质性 关联 使用者付费 低于10%这些都不能做PPP 了 只有交集不能做PPP(3)从实践中,对于综合类PPP项目,例如片区综合开发,其中有运营类的污水处理、文旅、医养、也有没有收益的市政道路、管网、环境治理等,这些项目彼此之间并不是具有多强的关联性,甚至毫无关联。

如果不允许合成一个项目,那么像产业园区PPP项目、特色小镇PPP项目就没有存在的合规性基础了,财政部PPP项目库中的“城镇综合开发”类别就应该去掉了。

综上,财政部的本意就是,你要是项目之间不具有关联性也行,你必须做到使用者付费比例达到或超过10%,否则,你就不能入库。

如果你打包后达到或超过了10%,那么,我就允许你入库,做合规PPP。

3、“使用者付费比例超过10%”实践中难以掌握这个问题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说过,这里简要在说一下:(1)对于垄断性项目。

首先我们说,使用者付费项目其实并不是简单的一类,实际上是分成了两类,一类是类似于污水处理、供热、供水这样的项目,我经常称之为垄断性项目,这类项目的特点是收益相对好预测,并且未来收益稳定。

那么,通常来说,如果设定了使用者付费占比指标,是比较容易预测出来到底未来收益是否能够达到这个占比指标。

(2)对于竞争性项目。

市场上存在很多与垄断性项目形式完全不同的使用者付费项目,例如养老、医疗、文化旅游、养生等,这些项目既是在建成之前无法预测收益的,更是在建成之后无法确定收益的。

如果我们设定了某一个项目的使用者付费占比(比如10%),那么,谁能预测出未来的收益呢?实际上是根本无法预测出来,可能大起大落、大喜大悲。

只要财务指标一调整,就可以达到超过10%。

因此,这个指标的设定根本就是在实践中无法产生指导和衡量意义的,很多政府和项目为了满足这个指标,把本来就无法预测的收益强迫来进行预测,最终很可能引起市场上的混乱。

三、强化财政支出责任监管。

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

【解读F】这是一个明显的推翻财政部原规定的新规定,对此也没有太多的争论必要,财政部金融司负责人在近日就《意见》答记者问中已经阐述了原因:一是防止部分地区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大量安排PPP项目支出,“放大分母”,规避一般公共预算10%的硬性约束。

二是政府性基金预算“以收定支”,且各年度收支规模波动较大、不确定性强,从中安排PPP项目中长期补贴支出,会增加财政支出风险,难以切实保障PPP项目合同履约。

三是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主要偿债来源,若再从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容易造成“一女多嫁”,不仅加大地方政府偿债压力,也不利于PPP项目本身的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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