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信息
厦门社会保险各新新项业务办理指南办事须知

3、本人厦门地区的银联卡[注]:外来员工缴费满一年 及以上者,还可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4、养老保险手册和养老保险对账(本市人员须提供
需提交 材料
2006 年 7 月份之前的对账单,外来人员须提供2004 年 7 月份之前的对账单) 5、外来员工按本市技术人员标准缴费,须提供本人户
口簿复印件 6、如参保人员在离厦当月办理地税减退,因缴费未到
厦门市翔安区各项社会保险办理指南
社保咨询电话:12333 事项名称 参保人员离厦办理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转出手续 办理条件 (标准) 参保人员离开厦门需要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
单位办理停保次月10日后
办事 流程图
向单位所属区社保中心申请 区社保中心经办、审核
打印“ 参保凭证” 交申请人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障卡
6、继承人若不能亲自办理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
方可办理委托手续。提供委托手续的材料如下:除 上述材料外还需出示当事人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结时限 区级审批当场办结(银联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转账)
2
参保人员出国出境定居/丧失中国国籍/外国人离境办理 事项名称
个人账户基金退付手续
办理条件 已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因出国出境定居、丧失中 (标准) 国国籍、外国人离境等原因需办理个人账户基金退付的
单位办理停保次月10日后
办事 流程图
向单位所属区社保中心申请 区社保中心经办、审核
报市社保中心通过银联转账支付待遇
1、公安机关批准出国出境定居注销户口的证明原件和 复印件;
申请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符合条件的向各镇(接)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
办事 流程图
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河北
山西Βιβλιοθήκη 内蒙古辽宁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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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 白山市 松原市 白城市 吉林 延边朝鲜族 自治州 长白山管委会 四平市公主岭市 通化市梅河口市 省本级 哈尔滨市 大兴安岭 鸡西市 鹤岗 黑河市 七台河市 双鸭山 伊春市 森工 齐齐哈尔 黑龙江 佳木斯 牡丹江 绥化市 大庆 绥芬河 抚远市 哈尔滨铁路局医 疗保险中心 大庆油田 黑龙江省农垦社 保局 上海 上海 南京市 无锡市 徐州市 常州市 苏州市 南通市 江苏 连云港市 淮安市 盐城市 扬州市 镇江市 泰州市 宿迁市 省本级 杭州市本级 萧山区 余杭区 桐庐县 淳安县 建德市 富阳市 临安市 宁波市本级 奉化市 象山县 宁海县 余姚市 慈溪市 温州市本级 洞头县 永嘉县 平阳县 苍南县 文成县 泰顺县 瑞安市 乐清市 嘉兴市本级 嘉善县 海盐县
辽源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松原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白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公主岭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梅河口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黑龙江省社会医疗保险局 哈尔滨市医疗保险中心 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险局 鸡西市医疗保险局 鹤岗市社会医疗保险局 黑河市地方社保局 七台河市医疗保险局 双鸭山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伊春市医疗保险局 森工总局社保局 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局 佳木斯市医疗保险局 牡丹江市医疗保险局 绥化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大庆市医疗保险局 绥芬河市医疗保险局 抚远市医疗保险局 哈尔滨铁路局医疗保险中心 大庆石油管理局保险中心 农垦总局社保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连云港市医疗保险管理处 淮安市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扬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镇江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泰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宿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 萧山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 余杭区社会保险办公室 桐庐县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 淳安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建德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富阳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临安区社会劳动保险办公室 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宁波市奉化区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象山县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宁海县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余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慈溪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洞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永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苍南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文成县社会保障管理中心 泰顺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瑞安市医疗保险中心 乐清市医疗保险中心 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嘉善县社会保障管理中心 海盐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诊疗项目单列结算的通知-厦人社[2013]93号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诊疗项目单列结算的通知-厦人社[2013]93号](https://img.taocdn.com/s3/m/4987bac1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a8.png)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诊疗项目单列结算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诊疗项目单列结算的通知(厦人社[2013]93号)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为推进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现对部分诊疗项目单列结算内容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治疗过程中,开展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单列结算表》(以下简称《单列结算表》)规定的内容,实行按项目单列结算。
二、在门诊开展的恶性肿瘤化、放疗、血液净化等单列结算项目,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总额控制指标。
三、住院医疗费按定额结算、符合《单列结算表》规定的诊疗项目,其当次住院医疗费用超出该医疗机构上年度定额结算标准1.5倍的,按项目单列结算,未超过1.5倍的纳入定额结算;住院医疗费按单病种结算(不包括费用包干结算病种)的病例中,若有按项目单列结算的费用予以单列结算。
四、参保人员使用的医用耗材,按照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和部分高值医用耗材医保分类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血液透析按《厦门市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最高按4800元结算;腹透费每人每月最高按3500元结算;严重肾性贫血使用的重组人红细胞生长素每人每月最高按1800元结算。
六、升白细胞治疗限肿瘤放、化疗后骨髓抑制使用,白细胞小于3×109/L或中性粒细胞小于1.5×109/L,使用昂丹司琼、格拉司琼每周不得超过7支,甲地孕酮限妇科肿瘤使用。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doc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名称邮政编码通信地址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100050北京市宣武区永定门内西街5号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300040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号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050051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118号山西省社会劳动保险公司030001太原市迎泽大街162号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010010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西街61号内蒙劳动力市场五楼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110006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中兴2巷5甲8号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130061同志街91号(中行西安大路支行楼上)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150001哈尔滨市南岗区奋斗路327号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200011上海市中山南路865号6楼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10009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8号颐和商厦5层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310007杭州市体育场路538号金祝大厦安徽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230061合肥市长江路333号汇通大厦6楼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350001福州市扬桥路128号江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330046南昌市省府北二路92号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250001济南市民生大街70号河南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450003郑州市经七路50号海通大厦10层湖北省劳动厅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办公室430071武汉市武昌水果湖路茶港军转小区5号楼3单元湖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410003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139号社会保险大楼8\9层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510610广州市林和中路16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保局530022南宁市民族大道60号劳动保障大厦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570203海口市金坡路8号重庆市社会保险局400015渝中区人民路13号(劳动保障大厦)四川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610031成都市西大街258号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550003贵阳市中山西路68号云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650200昆明市关上中路85号(政通大厦10楼)西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850000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241号陕西省社会保障局710054西安市建设东路1号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730030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59号民安大厦A塔13楼青海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810000西宁市民主街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750004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民生巷3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830002乌鲁木齐市和平南路203号副省级省会城市单位名称邮政编码通信地址沈阳市社会保险总公司110002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9号长春市社会保险局130041长春市民康路1012号哈尔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150018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23号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210017南京市水西门大街61号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局310003杭州市清吟街123号济南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250001济南市经六大纬二路82号武汉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430015武汉市汉口黄孝南路10号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510045广州市小北路65号华宇大厦10-12楼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610072成都市琴台路9号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710002西安市尚朴路1号计划单列市单位名称邮政编码通信地址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116021沙河口区白山路90号宁波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315010宁波市解放南路273号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361012厦门市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市场大厦3楼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266071青岛市福州路9号新世界大厦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518026彩田南路海天大厦12楼1。
厦门市新增医保定点服务单位现场评估结果公示

厦门市新增医保定点服务单位现场评估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16-06-20 【字体:大中小】
厦门市新增医保定点服务单位
现场评估结果公示
我市201605、201606两批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现场评估工作已全部完成,现将评估通过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截止2016年6月24日,如无异议,2016年6月27日将予正式发文公告,请各相关单位按厦社保[2016]12号通知的流程到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医疗管理科(劳动力大厦东侧六楼)办理协议签定、医保专线申请及开通医保刷卡等业务。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16年6月17日
附1: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现场评估通过名单
附2:新增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现场评估通过名单
附件1
厦门市2016年05-06月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现场评估通过名单
附件2
厦门市2016年度05月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现场评估通过公示名单。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录

机构名称
地址
咨询电话
东城区社保中心
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27号
(010)84038437
西城区社保中心
西直门南小街20号
(010)66206069
崇文区社保中心
北京市崇文区珠市口东大街16号(大都市街南七楼)
(010)67074642、(010)67074640
宣武区社保中心
石景山区杨庄路66号
(010)68865643
门头沟区社保中心
新桥南大街13号
(010)6983644
通州区社保中心
通州区运河东大街85号
(010)81537046
平谷区社保中心
平谷镇府前西街9号
(010)69964901
昌平区社保中心
东环路南段退休职工活动站院内
宣武区南菜园街51号
(010)83975643
朝阳区社保中心
朝阳区十里堡北区一号楼
(010)85823090(人工)、
(010)85820091(声讯)
海淀区社保中心
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号
(010)82071188
丰台区社保中心
北京西站南路168号
(010)63258147/8169
石景山区社保中心
(010)69746688
怀柔区社保中心
怀柔区开放路86号
(010)89687191
顺义区社保中心
顺义区府前东街6号社保局院内
(010)89446599
延庆县社保中心
高塔路60号新城服务楼东一楼
(010)69145375
密云县社保中心
密云新西路32号甲
(010)69044210
大兴区社保中心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诊疗项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诊疗项目单列结算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厦人社[2013]93号【发布部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3.04.16【实施日期】2013.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诊疗项目单列结算的通知(厦人社[2013]93号)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为推进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现对部分诊疗项目单列结算内容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治疗过程中,开展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单列结算表》(以下简称《单列结算表》)规定的内容,实行按项目单列结算。
二、在门诊开展的恶性肿瘤化、放疗、血液净化等单列结算项目,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总额控制指标。
三、住院医疗费按定额结算、符合《单列结算表》规定的诊疗项目,其当次住院医疗费用超出该医疗机构上年度定额结算标准1.5倍的,按项目单列结算,未超过1.5倍的纳入定额结算;住院医疗费按单病种结算(不包括费用包干结算病种)的病例中,若有按项目单列结算的费用予以单列结算。
四、参保人员使用的医用耗材,按照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和部分高值医用耗材医保分类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血液透析按《厦门市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最高按4800元结算;腹透费每人每月最高按3500元结算;严重肾性贫血使用的重组人红细胞生长素每人每月最高按1800元结算。
六、升白细胞治疗限肿瘤放、化疗后骨髓抑制使用,白细胞小于3×109/L或中性粒细胞小于1.5×109/L,使用昂丹。
厦门个人医社保补缴流程
厦门个人医社保补缴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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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厦门个人医社保补缴之前,需要做好以下准备。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相对人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相对人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厦人社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正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相对人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厦人社规〔2020〕4号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相对人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3月27日厦门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相对人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印发〈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04号)、《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9〕2号)、《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诚信记录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业务分工的规定,负责诚信记录信息的采集汇总等工作。
第三条以下人员与组织的诚信记录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一)申领由本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及补充保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市三险种社保基金”)支付款项的各类事项的人员与用人单位。
厦门社保转移流程
厦门社保转移流程厦门市社会保险转移流程主要包括社保关系转移、社保待遇转移和社保费用转移三个方面。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厦门市社会保险转移的具体流程。
首先,对于社保关系转移,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如果个人在厦门市参加了社会保险,但后来到其他城市工作或居住,可以申请社保关系转移。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首先,个人需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工作单位证明等。
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核,并出具社保关系转移证明。
个人拿到转移证明后,需及时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完成社保关系转移。
其次,对于社保待遇转移,也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操作。
如果个人在厦门市参加了社会保险,但后来到其他城市享受社保待遇,可以申请社保待遇转移。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个人需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等。
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核,并出具社保待遇转移证明。
个人拿到转移证明后,需及时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社保待遇转移。
最后,对于社保费用转移,也有一定的操作流程。
如果个人在厦门市参加了社会保险,但后来到其他城市工作或居住,可以申请社保费用转移。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个人需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工作单位证明等。
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核,并出具社保费用转移证明。
个人拿到转移证明后,需及时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社保费用并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
总的来说,厦门市社会保险转移流程涉及到社保关系转移、社保待遇转移和社保费用转移三个方面,个人在办理转移手续时,需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转移顺利完成。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厦门市社会保险转移流程,有助于大家在实际操作中顺利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