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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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管理制度

维修管理制度

维修管理制度(一)为保证维修工程顺利进行,为做到维修工程无投诉,制定以下制度以保证在维修过程中按时完成维修工作:1、维修队员必须着装工装,戴工帽和佩戴上岗证,携带印有公司标志和公司维护服务队字样的工具包。

2、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维修工程原则由原施工队伍负责,如果原施工队伍发生变化则安排其它队伍施工,费用由原施工队质保金支付。

3、维修时施工队伍凡事严格按照公司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施工工艺规范》做好维修工作。

4、维修队在现场必须有绝对良好的思想素质,进门戴好鞋套,不要业主的一针一线,没经业主同意擅自动用业主的家具、用具,一经发现处以100元/次的罚款,累计三次取消其维修资格。

5、在维修工作开始前,必须把室内相关家具、物品用防潮棉包好,用防潮棉铺垫好,以免影响室内卫生及损坏物品。

6、维修工程完成后,打扫好室内卫生,卫生没有打扫完维修队不允许退场,也不予安排其它维修工程。

维修管理制度(二)一、学校新建改建项目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所有基建维修项目必须遵循满足使用功能,节约建设经费,应先做维修项目预算审核,后组织施工的程序。

二、10000 元以下维修项目由基建科负责询价比价,询价的施工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并填写询价记录,推出信誉好、质量优、价位低的施工单价,报校长审批后组织施工。

三、1 万以上30 万元以下项目采用简易招标法,校领导及各部负责人等组成招标小组(有效竞价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发放招标书、收齐招标书(投标书由监察室封存好),提交招标小组开标、评标和定标,参与招标的单位可以由教职工推荐,但必须具备相关的施工资质,中标单位与学校签订施工合同。

四、30 万元以上项目必须进入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五、基建科应加强施工项目质量、进度等监督管理,并做好工作日志,发现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况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工作变更需双方协商,并有书面同意书,方能变更,否则视作违约,应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六、基建科应会同学校其它部门加强对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督促施工人员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遵纪守法。

国家职业资格机械鉴定工种含证书样本图文

国家职业资格机械鉴定工种含证书样本图文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机械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浙江考证培训管理服务中心机械业特有n种职业能鉴定项目简介发证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国就业、职业培训的技术指导以及职业技能鉴定的技术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就业准入:所谓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

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等级设置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申报要求参加不同级别鉴定的人员,其申报条件不尽相同,考生要根据鉴定公告的要求,确定申报的级别一般来讲,不同等级的申报条件为:中级鉴定:必须是取得初级技能证书并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是经劳动行政部门审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以及其他学校毕业生;高级鉴定:必须是取得中级技能证书5年以上、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生产作业可少于10年、或是经过正规的高级技工培训并取得了结业证书的人员;鉴定内容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即考试大纲)和相应教材来确定的,并通过编制试 卷来进行鉴定考核鉴定方式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

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技能要求 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

计分一般采用百分制, 两部分成绩都在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H TT IIL1HM lx*d /3«.«kui IhLBw中平人氏共和国四缜/中飙联.ift l\ia<l.hiMi^Mrn 也 ill Idffwi国家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

办理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须知

办理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须知

办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须知
一、受理部门:
区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

城区未设农机管理部门的区(白下、鼓楼、下关、秦淮),可到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办理。

二、申报材料
1、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一式四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适用于2006年7月1日前已办理营业执照的农业机械维修者);
3、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使用证明;及场地的电子照片)
4、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及设备的电子照片
5、主要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6、消防设备、设施清单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当地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交齐全的相关材料;
2、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对提出审定申请的维修点的人员、厂房、场地、修理检测设备、管理等按农业机械维修点技术等级条件标准及审定评分标准进行评定,填写评分表和审定意见。

二级综合维修点报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备案,一级综合维修点报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备案。

3、审定合格的由当地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期限
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20天内,做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中心认证项目管理流程审核员管理规定

中心认证项目管理流程审核员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 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 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 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 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 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
• 第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根据维修项目,分为综合维修和专
项维修两类。综合维修根据技术条件和服务能力,分为一、 二、三级。 (一)取得一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 整机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以及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 的所有项目。
(二)取得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 各种农业机械的整车修理和总成、零部件修理,以及三级 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 (三)取得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 常用农业机械的局部性换件修理、一般性故障排除以及整 机维护。 (四)取得农业机械专项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农业 机械电器修理、喷油泵和喷油器修理、曲轴磨修、气缸镗 磨、散热器修理、轮胎修补、电气焊、钣金修理和喷漆等 专项维修。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 证》的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

最新农业机械维修规定

最新农业机械维修规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及相关的维修配件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维修技术科研开发,促进农业机械维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维修质量,降低维修费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二章维修资格第七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八条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根据维修项目,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两类。

综合维修根据技术条件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二、三级。

(一)取得一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整机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以及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

(二)取得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各种农业机械的整车修理和总成、零部件修理,以及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

(三)取得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常用农业机械的局部性换件修理、一般性故障排除以及整机维护。

(四)取得农业机械专项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农业机械电器修理、喷油泵和喷油器修理、曲轴磨修、气缸镗磨、散热器修理、轮胎修补、电气焊、钣金修理和喷漆等专项维修。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式样)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式样)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式样)编号:鲁字第370681007888号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类别及等级:维修范围:拖拉机、电动机及农机具整车和总成、零部件修理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有效期:2007年2月18日至2010年2月17日发证机关:(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填写说明一、填写要求1、证书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

暂无有条件的,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字号相当、项目齐全。

2、除日期和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其他均应使用汉字。

3、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民族习惯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4.统一用小二号宋体字。

二、填写内容1、主题:统一印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2、编号: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起字,表示制证和编号的省份。

编码采用11位数字编码,其中前6位用“全国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表示核发证书的县(市、区);第7、8位表示年份简写,如2007年表示为07;后3位用“流水”号,表示本地第多少张证书或第几号农机维修经营者。

如:山东省龙口市2007年第88张证书,编号为“鲁字第370681007088号”。

3、经营者名称:填写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

4、经营场所:填写行政区划地址。

5、负责人:填写个体工商户户主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6、维修类别及等级:根据申报和技术条件资格审定填写,如:“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农业机械专项维修”。

7、维修范围:根据申报和技术条件资格审定填写,如:“拖拉机、电动机及农机具整车和总成、零部件修理”、“喷油泵和喷油器修理”。

8、有效期:自证书有效之日起至满三年日期,如:2007年2月18日审定,则有效期为:2007年2月18日至2010年2月17日。

9、发证机关: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机化主管部门盖章。

10、监制机关:统一印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注:1、本申请表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免费提供;2、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兴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兴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兴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农业机械维修点分为综合维修点和专项维修点两种。

其中综合维修点按维修作业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专项维修点不分级。

(1)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

申请⼈须满⾜下列相应技术条件,可提出本⾏政许可申请。

(参见附件1:农业⾏业标准NY/T1138.1-2006《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a.设备条件。

(a)⼀级维修点具体设备要求如下:Ⅰ.必须具备的计量器具、通⽤设备、⼿⼯具共26类,为外径千分尺、游标卡尺、内径百分表、平尺或直⾓尺、厚薄规、电解液⽐重计、转速表、万⽤电表、轮胎⽓压表、普通车床、台钻、电焊设备、氧—⼄炔焊设备、钎焊设备、压⼒机、空⽓压缩机、砂轮机、钳⼯⼯作台及设备、除锈设备、剪板机或剪具、千⽄顶、扭⼒扳⼿、常⽤扳⼿、拆装⼯具、⼿电钻、⼿动绞⼑。

Ⅱ.必须具备的清洗、修理及试验、检测设备共20类,为外部清洗设备、零件清洗设备、专⽤拆装设备、举升设备或地沟、⽓门座铣削设备、⽓门与⽓门座研磨设备或⼯具、连杆校正设备、⽓缸体或⽓缸盖和散热器⽔压试验设备、⽓缸压⼒表、润滑油分析仪、功率油耗测试仪、喷油器试验器、检查平台、制动修理设备、离合器修理设备、润滑油脂加注设备、轮胎修补设备、喷漆设备、充电机、电器试验台或电器性能测试仪;允许外协的清洗、修理及试验、检测设备共15类,为起重或搬运设备、⽴式精镗床、⽴式珩磨机、磨⽓门机、连杆衬套加⼯设备、轴⽡加⼯设备、曲轴磨床、曲轴校正设备、发动机磨合设备、⽆损探伤设备、喷油泵试验台、动平衡机、液压系统检测试验台或液压系统检测仪、车架校正设备、前照灯检测设备。

(b)⼆级维修点具体设备要求如下:Ⅰ.必须具备的计量器具、通⽤设备、⼿⼯具共24类,为外径千分尺、游标卡尺、内径百分表、平尺或直⾓尺、厚薄规、电解液⽐重计、转速表、万⽤电表、轮胎⽓压表、台钻、电焊设备、氧—⼄炔焊设备、钎焊设备、压⼒机、空⽓压缩机、砂轮机、钳⼯⼯作台及设备、剪板机或剪具、千⽄顶、扭⼒扳⼿、常⽤扳⼿、拆装⼯具、⼿电钻、⼿动绞⼑;不要求的计量器具、通⽤设备、⼿⼯具2类,为普通车床、除锈设备。

湖南省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管理,保障农业机械维修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7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

农业机械经营是指从事农业机械及维修配件销售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和农业机械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和农业机械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维修和农业机械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面向行业搞好管理和服务,逐步完善维修服务网络,促进技术协作,推广农业机械维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

第二章维修经营资格第七条申请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农业机械维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根据维修项目,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两类。

综合维修根据技术条件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二、三级。

农业机械维修点类别与等级审定,必须按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1138.1-2006、NY/T1138.2-2006)执行。

第九条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农业机械维修点类别等级审定工作,并由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的“农业机械维修点评审组”负责评审。

第十条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业务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三)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使用证明;(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五)主要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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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式样)
编号:鲁字第370681007888号
经营者名称:
经营场所:
负责人:
类别及等级:
维修范围:拖拉机、电动机及农机具整
车和总成、零部件修理二级农
业机械综合维修
有效期:2007年2月18日至2010年2月17日
发证机关:(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填写说明
一、填写要求
1、证书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

暂无有条件的,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字号相当、项目齐全。

2、除日期和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其他均应使用汉字。

3、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民族习惯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4.统一用小二号宋体字。

二、填写内容
1、主题:统一印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2、编号: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起字,表示制证和编号的省份。

编码采用11位数字编码,其中前6位用“全国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表示核发证书的县(市、区);第7、8位表示年份简写,如2007年表示为07;后3位用“流水”号,表示本地第多少张证书或第几号农机维修经营者。

如:山东省龙口市2007年第88张证书,编号为“鲁字第370681007088号”。

3、经营者名称:填写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

4、经营场所:填写行政区划地址。

5、负责人:填写个体工商户户主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6、维修类别及等级:根据申报和技术条件资格审定填写,如:“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农业机械专项维修”。

7、维修范围:根据申报和技术条件资格审定填写,如:“拖拉机、电动机及农机具整车和总成、零部件修理”、“喷油泵和喷油器修理”。

8、有效期:自证书有效之日起至满三年日期,如:2007年2月18日审定,则有效期为:2007年2月18日至2010年2月17日。

9、发证机关: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机化主管部门盖章。

10、监制机关:统一印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注:1、本申请表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免费提供;
2、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农业机械维修业户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
农业机械维修记录(表式)
农机维修经营许可审批程序
为保证农机维修经营许可依法实施,维护农机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农机维修管理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第一条农机维修经营者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实施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农机维修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并标明其占地面积;
(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标明其名称、规格和数量;
(五)主要从业人员名单和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第二条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应当反映实际情况,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农机维修管理机关负责免费提供《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并指导申请人填写。

第四条农机维修经营者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受理
第五条农机维修管理机关收到农机维修经营许可申请材料之后,应进行材料初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对于依法不属于或不需要本机关处理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知告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第六条农机维修管理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农业行业标准NY/T1138.1--2006《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第一部分: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或NY/T1138.2--2006《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第二部分:农业机械专项维修点》规定,对申请人的开业技术条件进行实地
核查和资格评定。

第七条对申请多项农业机械专项维修业务资格的,应按各单项要求进行核查和资格评定。

第八条农机维修管理机关实施实地核查和资格评定,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出示执法证件。

四、决定
第九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规定的,农机维修管理机关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第十条对不符合规定的,农机维修管理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农机维修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需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农机维修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变更事宜。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附件7: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申请
不予受理决定书
编号:
:
你(企业、业户)于年月日提出的关于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有下列第项情形,本机关依法决定不予受理。

1、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

2、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不应由本机关受理。

请你(企业、业户)依法向
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专用章)
年月日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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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编号:
:
你(企业、业户)于年月日提出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申请。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

本机关将于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经办人签字:
(行政机关专用章)
年月日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归档)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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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
你(企业、业户)于年月日提出的关于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理由如下: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专用章)
年月日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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