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究竟是哪个
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管辖的表述

行政复议管辖权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权限和分工,即行政争议发生后由哪个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
行政争议发生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
原具体行政行为由人民政府作出。
一、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对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构所属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派出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三、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终局裁定(即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但如果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定,国务院作出裁定后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具体行政行为由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
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对海关、财政、国税、外汇管理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这些机关属于垂直领导体制)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海关、财政、国税、外汇管理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这些机关属于垂直领导体制)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终局裁决。
原具体行政行为由派出机构作出的。
1、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机构(即地区行政办公室、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设立派出机构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政府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设立该机构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部门同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机构(即区政务办、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设立派出机构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部门同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0云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行政复议都找谁

2020云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行政复议都找谁行政法是事业单位在考查法律中经常出现的内容,其中行政复议机关更是重要的考点之一。
那么如果“民”想告“官”的话,复议机关该怎么找?一、被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如果被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如县公安局或者是财政局等,那么复议机关为本级人们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选其一。
例如因某事刘小甲想告市财政局,则复议机关可以找本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财政厅。
关于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海关、金融、税务、外汇和国安。
以上复议比较特殊,仅找上一级主管部门,不找同级人民政府。
例如:李小想告某市海关,则复议机关仅为该省海关。
二、被申请人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如果复议机关为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则复议机关为上一级人民政府。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省级以下不含省一级人民政府。
如张二想告省政府不适用此条款,但张二想告某A市B县人民政府则可适用该条款,那么它的复议机关为A 市人民政府。
三、被申请人为省部级单位省部级单位包括省一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
它的复议机关是自己。
例如小张想告省政府,则小张去省政府复议。
若小张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这里注意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也就是说,若小张想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给出的结果,小张仍然不服,却不可再诉讼只能这样。
四、被申请人为派出机关派出机关包含三个: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
派出机关的复议机关为设立该机关的人民政府。
如:行政公署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区公所由县政府设立;街道办由县政府设立。
五、被申请人为派出机构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派出机构为派出所,那么它的复议机关为设立该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机人民政府。
如小王想告某区派出所,他可以找此区公安分局或者此区人民政府。
以上就是当我们百姓的权利被侵犯的时候,我们救济自己权利的一种方式,在此需要大家着重记忆该找哪些机关进行复议。
尤其是当案例题目出现,针对具体给出区域的名称时,要抓住关键词,结合学过的理论找出正确答案。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管辖

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笫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在政府的哪个部门

⾏政复议在政府的哪个部门不知道⼤家有没有发现,现实⽣活中有很多⼈对于⾏政判决不满的不知该上何处说理去,其实我国有⼀种⽅法叫做⾏政复议,您有⼀些不服都可以发起⾏政复议。
那么⾏政复议在政府的哪个部门?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政复议在政府的哪个部门针对⾏政复议在政府的哪个部门的相关规定如下:⼀是向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的上⼀级地⽅⼈民政府申请⾏政复议。
⼆是作出具体⾏政⾏为的市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作部门的,当事⼈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民政府申请⾏政复议,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政复议。
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的具体⾏政⾏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政⾏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申请⾏政复议;对⾏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四是对海关、⾦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垂直领导的⾏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政⾏为不服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政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第⼗⼆条对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作部门的具体⾏政⾏为不服的,由申请⼈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民政府申请⾏政复议,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政复议。
对海关、⾦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垂直领导的⾏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政⾏为不服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政复议。
《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第⼗三条对地⽅各级⼈民政府的具体⾏政⾏为不服的,向上⼀级地⽅⼈民政府申请⾏政复议。
对省、⾃治区⼈民政府依法设⽴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民政府的具体⾏政⾏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政复议。
⼆、申请⾏政复议第⼀步要做什么申请⾏政复议第⼀步要做确定⾃⼰是否符合提出⾏政复议的条件。
根据《⾏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政复议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应当是认为具体⾏政⾏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 指南

行政复议指南
这里是一篇以"行政复议指南"为标题的内容:
行政复议指南
一、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发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行为。
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
(1)具有实体性的行政行为,如决定、处罚等。
(2)具有程序性的行政行为,如传票、通知等。
(3)行政机关缺乏或者滥用职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
直接受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地位。
四、行政复议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受文书之日起60日内。
五、行政复议的程序
1.向本机关或上级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2.受理机关将进行复议调查或者调取相关记录资料进行复议。
3.作出复议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六、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
法律规定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如国家秘密、税收等。
七、保留司法纠错权利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们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究竟是哪个?

我们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究竟是哪个?(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已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全国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终于如愿以偿地获得了“行政法规授权”的执法主体地位。
但是,新的法规出台以后,有许多重要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在执法实践中进行探讨和理解。
例如,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果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欲提起交通行政复议申请,应该向哪一个机关或部门提出呢?对于这个问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颁布之日起,有关人士就开始进行了讨论,但时至今日,似乎最终并没有一个最终的结论,各地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各有各的理解和实践。
但无论如果,真理只有一个,不同的做法,说明总有一部分单位存在着执法的错误,隐藏着潜在的诉讼失败的风险。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这里老调重弹,再来就此作一探讨。
一、各地的不同理解笔者日前参加了浙江省各地(市)运管机构法制部门人员参加的案例研讨会,发现全省各地在《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告知事项”中,告知相对人的行政复议机关有很大的不同,另外,在国内几个交通或运管专业网站的论坛中,各地同行对此理解也不尽相同。
主要意见有以下这几种:第一、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如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就是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这是最初曾占据上风的一种理解,并引申出地(市)以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做好受理行政复议准备工作的意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找到以后,这种观点现在基本上被摒弃了。
第二、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如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市人民政府或省交通厅。
第三、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如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市人民政府或市交通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27•【字号】闽政文〔2021〕405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为落实中央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将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我省县级以上一级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此前该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申请人已经向该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该部门继续办理。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及其他事项。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或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转送时间不计入本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四、自2021年10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作出行政行为,在告知、告示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救济权利时,应明确指引其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宣传,使人民群众广泛知悉本通告,便于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要心中有数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要心中有数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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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测题库帮助您刷题刷出经验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二者在为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查也是历年来常识部分的重中之重。
为此,考生除了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理清制度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更应熟练掌握。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1)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3)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复议或诉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4)都不适用调解。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我国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复议选择型即由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之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
(二)复议前置型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行政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适用于: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有关纳税数额争议的行政征收考生仍需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只能告复议机关;(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只能告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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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新的法规出台以后,有许多重要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在执法实践中进行探讨和理解。
例如,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果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欲提起交通行政复议申请,应该向哪一个机关或部门提出呢?对于这个问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颁布之日起,有关人士就开始进行了讨论,但时至今日,似乎最终并没有一个最终的结论,各地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各有各的理解和实践。
但无论如果,真理只有一个,不同的做法,说明总有一部分单位存在着执法的错误,隐藏着潜在的诉讼失败的风险。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这里老调重弹,再来就此作一探讨。
一、各地的不同理解笔者日前参加了浙江省各地(市)运管机构法制部门人员参加的案例研讨会,发现全省各地在《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告知事项”中,告知相对人的行政复议机关有很大的不同,另外,在国内几个交通或运管专业网站的论坛中,各地同行对此理解也不尽相同。
主要意见有以下这几种:第一、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如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就是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这是最初曾占据上风的一种理解,并引申出地(市)以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做好受理行政复议准备工作的意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找到以后,这种观点现在基本上被摒弃了。
第二、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如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市人民政府或省交通厅。
第三、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如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市人民政府或市交通局。
这是现在各地比较流行的一种做法。
第四、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如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市人民政府。
第五、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如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市交通局。
二、确定复议受理机关的法律依据这一点非常明确,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和第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实际上,严格地讲,《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这一法律条文,从语法上理解是存在一定的歧义的,这也是造成目前各地理解不同的主要原因。
我们可以把整句话进行分解,分解如下:“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的字短语”作主语部分),分别(状语)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向……短语”作状语)申请行政复议(谓语部分)。
”在这个句子中,二个状语很重要,一个是“分别”,另一个是“向……短语”,这是引起歧义的关键。
对于这二个状语所构成的句子,第一种理解是认为“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人或组织),可以“分别”从后面所列举的三类部门任选一个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接到复议的单位都应该受理。
第二种理解是,这个句子中的第一个状语“分别”,指的是对于各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要视可能存在的不同情况,而“分别”向后面所列举的三类部门任选一个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在第一种理解中,这三类部门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可以任由选择且可以同时选择的;而在第二种理解中,这三类部门却只能从其中任选一种,不能同时共选的。
本文第一部分提到的全国各地的五种行政复议受理机关的意见,除第一种明显不对外,后面四种正是基于这两种不同的理解而作的选择,其中第二、三种意见是采用了第一种理解,第四、五种意见则是采用了第二种理解。
三、笔者观点(一)、关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于这点,笔者倾向于上面讲到的第二种理解,即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的,只能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同情况,从“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这三类部门中任选其中的一个提起复议,不能同时选择二个或二个以上的部门。
这是因为,《行政复议法》是一部国家基本法律,它面对的是我们国家纷繁复杂的管理现状,就同样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言,全国各地存在着各种不同类型的这种组织。
除了我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目前已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外,在很多特殊领域,一些事业单位甚至是企业单位,在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前提下,取得行政管理职权的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一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类组织,被称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它是一类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从实际工作看,这类组织都依附于特定的行政机关,并由该行政机关进行管理,对该行政机关负责。
而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不尽相同,有的是地方人民政府,有的是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有的甚至是国务院部门。
因此,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如果出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按照管理关系,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有关部门提起。
如是由地方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应向地方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如是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应向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如果是国务院部门直接管理的,则应该向国务院部门直接提起行政复议。
(二)、关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直接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和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等规定,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直接管理部门应该是同级交通主管部门。
(三)、关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这实际上是一个补充性规定,或者说是一个救济性规定,是为了让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有门而作的例外的规定。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法律情况非常复杂,即使专业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条文的理解上也往往会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作为普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更难准确地明白不同情况下应当向谁申请行政复议。
为了避免因此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迫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权,《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才作了这样的规定,即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可以直接将行政复议申请提交给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该法的规定转送。
因此,这一款的规定,实际上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为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弱者”而采取的一种救济手段,并不是说行政复议的受理权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实际上,接受这种行政复议申请的地方人民政府,还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将行政复议申请再转送给相关的机关或部门。
所以,对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单位,在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复议机关的时候,只需要跟相对人告知法定的复议机关就可以,无须告知这一条补充规定。
四、结论综上所述,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所作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等各种具体行政行为时候,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若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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