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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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管理实施细则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管理实施细则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本村及各经济社的财务行为,促进本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花都区农村经济组织财会管理制度》以及《赤坭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管理制度》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村及各经济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有关经济法规和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廉洁奉公、民主理财的原则,加强财务监督,完善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严格执行镇制订的《赤坭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管理制度》,对《赤坭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管理制度》未有明确的事项,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第四条本村全面实行农村会计代理制,村成立会计管理服务中心,代理各社的会计工作并对其财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定点定时办公,方便群众办事;统一记账、统一建立社级会计档案并集中保管;各社出纳人员在每季度未当日结账,在次月五号前由村会计主管组织理财小组审核各社单据,经审核无误的交由村会计管理服务中心记账,在十天内打印出会计报表,经理财小组审核签名后交各社上墙公布。

第五条村联社会计站的工作经费由村、社两级负担,各社每年上调600元到村委作为会计管理服务中心的办公经费,不足部份由村委解决。

第六条本村会计管理服务中心会计人员接受镇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对联社财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村另聘会计人员。

第七条村会计主管,负责对本村及经济社财会工作的管理、监督,及时公布村委会的财务收支,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开展理财监督活动,监督经济社及时开展财务公开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每月收支单据、报表、民主理财审核意见书。

助镇农村会计管理服务中心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村民主理财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三章资金筹集管理第八条村社因发展经济和兴办公益事业,可在合法范围内通过融资、捐赠或赞助等形式筹集资金。

第九条筹集资金须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和使用计划,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报镇审批。

《竹溪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竹溪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竹溪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竹溪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竹溪县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追求实事求是、依法依规、透明公开、公开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集体财务部门的组织,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模和管理需要,可以设立全县、乡镇和村级三级财务部门,负责本级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集体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财务管理人员培训机制,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二章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财务部门、监督机构和农民代表大会。

第七条财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全面监督和执行,其职责包括:(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报告制度,监督财务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二)监督集体资产的收支和使用情况,保障农民集体利益;(三)负责编制年度集体财务报告和相关报表,及时向上级机构和农民代表大会报送;(四)开展集体财务审计工作,保障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五)协助监督机构开展对财务部门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监督机构主要由农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包括:(一)监督财务部门的工作,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和合法性;(二)对集体财务报告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三)调查和处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中的投诉和举报事项;(四)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的使用情况,保障农民集体利益。

第九条农民代表大会由各村的农民代表通过选举产生,其职责包括:(一)参与财务部门和监督机构的选举和决策;(二)审议和批准财务预算和财务报告;(三)参与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划和决策。

第三章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内容和程序第十条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包括以下内容和程序:(一)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确保集体资金的合理使用;(二)收支记录和账目管理,保障集体财务信息的真实和准确;(三)资金管理和投资决策,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四)财务审计和报告编制,保障农民集体利益的维护。

2020年-规章制度-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2020年-规章制度-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篇一: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维护好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村(含居,下同)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对涉及村集体财务和资产管理的组织及人员的行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本细则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的原则性规范,凡村集体发生的一切收支、结算、分配等财务事项均遵循本细则。

第四条纪检、监察、财政部门依法对村集体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对于违反此细则的行为,将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村集体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镇街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制度),对有关原则性条款量化、细化,但不能与此细则相低触。

第二章财务管理第六条村集体财务活动必须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村集体年初应当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运转的原则编制财务收支预算,预算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购建、兴办企业投资、资源开发投资、收益分配计划等。

预算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备案后,向村民公开。

预算外开支金额较大的项目,必须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追加预算,并报镇街备案。

预算执行情况要半年一次听取群众意见,财务决算情况年终要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七条严格村集体收入管理。

村集体收入是指村集体的发包收入、租赁收入、土地征占用补偿收入、奖励补助收入、资产变卖处置收入、“一事一议”资金、捐赠收入以及其他集体性质的资金。

所有收入必须使用市经管局统一印制的会计委托代理专用收款票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据入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XX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XX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包括股份经济联合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且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包含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所有、控股50%以上或股权虽低于50%但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单位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使用镇财政预算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XXX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农林水务局在农村集体工程管理中负责指导、审查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一)对工程招标投标项目的相关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程序进行审查;(一)对工程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审定;(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布栏对工程招标信息的发布;(四)监督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备案;(五)监督工程验收和款项支付;(六)对违规工程项目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招投标服务所是我镇农村集体工程项目招标的服务机构,主要职责:(一)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场所和设备;(二)经农林水务局审核通过,需进入招投标服务所交易的工程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招投标服务所的相关程序办理招投标手续;(三)对进场交易的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进行媒体公开发布;(四)接受竞标人(法人)咨询和报名,管理投标保证金;(五)协调组织开展招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或集体经济组织监事机构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协助相关部门处理现场投标项目。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一)审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事项的审计;(二)纪检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或职务违法问题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查处;(三)住建局、交通运输分局、经发局、城管执法分局、水务工程运营中心、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单位)参照《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按各自职能分别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提供业务指导和咨询。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施方案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施方案
-及时总结推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4.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农民参与村级集体经济的积极性。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2篇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施方案
一、导言
村级集体经济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农民增收、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本实施方案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发展目标、细化实施措施、强化组织保障,以推动村级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加强对村级集体经济的财务监管,确保财务安全、透明。
4.提升发展能力
-加强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培训和指导,提升其市场适应性和竞争力。
-引进和培养一批懂经营、善管理的专业人才,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5.完善政策体系
-制定具体的财政扶持政策,设立专项发展基金,支持村级集体经济项目。
-优化金融服务,降低融资成本,为村级集体经济提供金融支持。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施方案
一、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村级集体经济在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繁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高农民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乡村集体资金管理规则制度

乡村集体资金管理规则制度

乡村集体资金管理规则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各类公司、企业等是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经济实体。

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负责集体资产的生产、经营工作。

要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核算、管理之中。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街)村、村民小组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

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使用、占有集体资产份额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市农业局是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

制定全市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本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情况,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总站具体负责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

管理总站职责是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对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存在集体资产份额及各行政村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审计、监督,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______(一)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政府关于集体资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二)依照本规定监督、检查、考核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状况;(三)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年检、产权界定和评估审查。

对净值(所有者权益)进行考核,定期公布经营业绩,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四)依法管理监督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各类承包、租赁合同及其他经营性合同;(五)审计和监督集体资产结存运用情况;(六)确认集体经济组织在其他企事业单位中存在集体资产份额。

(七)对集体资产承包或者租赁等合同进行鉴证;(八)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XX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细则(试行)

XX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细则(试行)

XX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巩固农村集体资产“清化收”工作成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行为,管好用好集体资金,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源合法、有序、有效利用,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上级文件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三资”,是指资金、资产、资源。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以各种形态存在的现金、银行存款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各类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包括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是指以“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是指对本村的农村集体所有资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第五条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在保持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监督权不变的前提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将财务会计工作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中心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代理。

第六条中心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后,实行以村建账,单独核算,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保持原村级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保持村级财务的独立和完整。

不平调、挪用、挤占村集体资金,不得改变村集体资金的性质,不侵犯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中心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我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等规定履行职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为切实做好省委巡视组及市委巡察组反馈关于工程管理问题的整改工作及加强农村基层工程建设管理,维护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常平镇农林水务局草拟《XX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工程管理细则》),现就相关事宜解读如下:一、《工程管理细则》出台背景根据《XX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XX农(20XX)XX号)关于农村集体建设工程管理要求,完善农村集体建设工程管理规则,起草了《XX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工程管理细则》),《工程管理细则》是贯彻《XX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XX府(20XX)XX号)第五十条有关工程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范围,制定管理措施和操作流程,规范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堵塞工程管理漏洞。

二、《工程管理细则》主要内容《工程管理细则》共有十二章,包含三十二条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机构和职责。

镇农林水务局在农村集体工程管理中负责指导、审查和监督工作。

镇招投标服务所是我镇农村集体工程项目招标的服务机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工程管理工作小组,对自行招标的工程做好招标投标,负责对工程项目验收,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工程项目管理台账。

(二)工程立项决策和审查。

遵照《XX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民主决策原则。

分别界定村级和组级的工程立项议事规则。

工程预算造价3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呈报镇农林水务局申请审查立项。

(三)工程的预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估算价超过30万元的,要由具备资质公司编制预算,制定招标最高控制价。

(四)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

1、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和各项基础设施、村道改造、水利兴修、绿化亮化等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安装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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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称“三资”)规范化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村级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辽宁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辽宁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实行村级委托代理服务制,即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业务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以乡(镇)农经站为依托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按照一定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进行代理服务,指导、监督村级资金使用、资产处置和资源发包。

第三条“三资”代理服务必须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基本原则。

(一)对于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带有法定契约(合同)性质的债务,化债方式原则上遵循法律程序。

(二)县、乡(镇)、村干部在农村经济往来的过程中形成的债务,形式上依法取得,事实上超越价值取得的部分,原则上做适当调整。

(三)对于超越法律权限,带有“霸王性”和“永久性”的契约,要重新修订,原则上要依法收回。

(四)化债过程中,用于化债的资产、资源当时价格和目前价格冲突太大的,原则上要进行调整处理。

(五)国家项目投资进入到股份制组织的资产(民营化除外),可以量化到国有产权名下,使用权归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在变卖的过程中给予约束。

第四条乡(镇)“三资”代理服务管理模式。

(一)乡镇成立“三资”代理服务中心。

以乡镇农经站为依托,成立由乡镇长为主任、农经站站长为副主任,纪检、司法、财政、农牧综合服务中心等相关人员参加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

将原来的资金代管服务拓展为资金、资产、资源代理服务,其性质为非经营性的服务组织。

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办公室设在各乡镇农经站,具体负责本乡镇“三资”代理服务工作。

(二)工作流程。

1、资金代管流程。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存入村集体设在财政的资金收入专户,统一管理。

对村级支出实行预决算审核审批制度,根据年初预算或临时性支出,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并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在村公开栏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入账归档。

2、资产、资源监管流程。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资源出售、转让、承包、租赁等,由村“两委”制定方案,向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接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评估的资产,组织村干部和村民代表评估作价,并对村级申请做出批复,交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及时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按照相同条件村民优先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标的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20万元以下的,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须报县“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程序、价格是否合理,并到招标现场指导、监督实施。

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40万元以下的,由县“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县“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由县“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标的额在40万元以上的,由县“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标的额在5000元以下的,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到招标现场指导、监督。

县“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按职责权限出具评估报告,以示负责。

县、乡“三资”监督管理、服务组织可适当收取评估费,用于解决评估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评估费不得超过被评估金额的2%。

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具体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将相关资料及合同文本归档管理,同时在乡、村两级及时公开。

(三)管理方式。

1、资金委托代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村为单位建立账户,委托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理记账并进行核算管理。

2、资产统一监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在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设置台账,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按照统一的标准、程序对其经营、处置、收益进行指导、监督,规范管理。

3、资源联合协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承包、出售、租赁、转让等由村制定方案,报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县“三资”监管组织复核,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实行县、乡、村三级联合协管。

第二章“三资”管理第五条领导组织。

成立县“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农业的副书记和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县长担任。

成员由县纪委、农委、财政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委。

办公室具体负责“三资”代理服务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认定工作。

第六条资金管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实行账、权、钱分管制度,即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管村级资金、代记账,资金使用由村审批,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审核和监督,村报账员负责收入上报、现金支取、结算和报账。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金全额纳入“三资”代理服务范围,严禁设账外账、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

(三)重大项目立项投资实行报告制度,大额工程(包括维修项目)必须经村“两委”集体研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按“三资”代理服务工作流程审核,实行公开招标。

(四)定期清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及时结算,制止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新债。

(五)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坚持及时、定期公开,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准确,随时接受村民查询。

(六)加强扶贫、低保、医保、优抚、粮补、转移支付等“政策性资金”管理,确保上级拨付资金不挤占、不挪用。

第七条资产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的房屋建筑物(包括村集体、农民出资兴建的乡村中小学校房屋及教学设备)、机器设备、产役畜、机电井及其它公益建设设施。

(一)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统一设置村级资产管理台账,防止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流失。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发包、租赁、出售、拍卖等,必须向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必须按工作流程办理,审核后按职责权限,应上报的必须上报,不得化整为零越权办理。

(三)定期盘点、清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资产不受损失。

(四)学校资产、农田、水利、农机等国投的公益项目资产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范畴,由县“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八条资源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的林木、水面、草原、耕地(包括垦荒地、五荒地、宜林地、废弃地)等。

(一)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逐一建立台账,注明各种资源的数量、性质,实行动态管理。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发包必须按照“三资”代理服务工作流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价发包,并签订规范的书面承包合同,归档管理。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发包期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三资”会计核算必须坚持乡镇委托代理服务制,电算化记账。

会计科目及会计账簿按国家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

第十条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设置专职或兼职会计1名,负责监督和管理各村账目记载。

各村报账员协助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管理本村财务,承担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章监督第十一条村成立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实行民主监督:(一)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三)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资产、资源的出售和发包情况。

(四)审议村集体基建工程的立项、招标、验收以及土地流转等重大事项。

(五)协助村报账员搞好财务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县“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的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进行审计监督:(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农村“三资”专项审计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二)对“三资”管理存在明显问题、村民反响强烈的村,进行重点审计。

(三)审计中发现违规、违纪现象要及时纠正,避免村集体经济组织遭受损失。

第十三条县“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履职情况实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确保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乡(镇)纪委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三资”代理服务实施全程监督,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第四章责任和处罚第十四条对村级在处置“三资”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偏亲向友,违反“三资”管理制度,使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严重流失的,处置“三资”行为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对村级在处置“三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置“三资”行为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经县、乡(镇)“三资”监督管理、服务部门审查立项,擅自委托评估机构的。

(二)评估过程中,被评估单位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或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

(三)按照规定应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评估的。

(四)擅自改变评估结果的。

(五)以其评估结果为底价入账,低价转让、出售、发包、租赁资产的。

(六)其他违背资产评估确认结果行为的。

第十六条对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县“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具体工作中敷衍塞责,不认真、不及时、不公正、不公平、不公开,使村集体“三资”遭受损失,加重村集体和农民负担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资产评估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要首先议出切合市场实际的合理底价。

在竞价和拍卖的过程中,如发现售卖单位和工作人员与客户之间有串通,或客户与客户之间有串通,抵制竞价或拍卖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宣布其竞价和拍卖结果无效。

对客户之间搞串通的,对串通人要进行说服教育,对说服教育仍不改的,在本年度、本县范围内取消其参与村级“三资”竞价和拍卖的资格。

售卖单位或工作人员与客户搞串通的,售卖行为无效,并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资产、资源对内对外发包、出租、出卖、转让、参股、联营、股份合作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以资产资源抵押或提供担保的,需经县、乡镇“三资”监督管理、服务部门评估而未评估的,各有关单位不得为其办理过户、发放证照以及其它相关手续或进行公证等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侵占、平调、挪用、截留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严禁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

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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