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试行].doc
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试行)

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试行)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法官职业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司法礼仪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
第三条司法礼仪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办事和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着装礼仪第四条法官执行公务需要证明其身份时应当着制服;开庭时应当着法袍或制式服装。
第五条法官应当根据季节变化按规定着制服。
制服不得与便服混穿。
法官二人以上共同执行公务时,穿着制服应当统一。
第六条立案大厅和信访接待室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当统一着制服。
第七条着制服时应当佩戴制式胸徽,并不得佩戴其他徽章。
胸徽的佩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执行。
第八条制服、衬衣、领带、鞋袜等衣饰应当保持整洁。
第九条不得在审判法庭及其它公共场所当众更换制服。
第十条着制服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外露衬衣下摆,不得穿拖鞋、拖鞋式凉鞋、运动鞋、旅游鞋等与制服不相称的鞋子。
第十一条着制服时不得佩戴项链、耳环、戒指、手镯(链)、领饰、信物等饰物。
第十二条着制服时不得有与他人勾肩搭背、挽手、嬉闹等不雅行为。
第十三条非执行公务期间,不得着制服出入宾馆、饭店、休闲娱乐等场所。
第十四条法官在工作时间,不得着超短裙、吊带衣裙、短裤、背心等服装,不得穿拖鞋、拖鞋式凉鞋。
除眼疾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五条法官不得染彩发、化浓妆、纹身、染彩甲。
男法官不得留长发、蓄胡须、剃光头。
第十六条法官参加集会和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主管(主办)单位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开庭礼仪第十七条开庭一般应当在法庭进行。
法庭应当保持庄严、整洁。
第十八条严禁法官酒后开庭。
第十九条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开庭时间,按时到庭,准时开庭。
因特殊情况迟到的,应当当庭说明原因,并表示歉意。
开庭时间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因特殊事由需要更改开庭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解读法庭程序中的法官行为准则

保障当事人权利
法官应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 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申辩、质证 等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尊重律师作用
法官应尊重律师在庭审中的作用,认 真听取律师的陈述和辩论,对律师提 出的合理请求给予积极回应。
严格控制庭审时间和进度
合理安排庭审时间
法官应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庭审需要,合理安排庭审时间,确保庭审能够顺利进行。
定期对法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 其遵守行为准则的自觉性。
完善投诉和举报机制
建立便捷的投诉和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违反行为准则的法官进行投 诉和举报,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THANKS
感谢观看
公正。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他们充分的
陈述和辩护机会,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02
廉洁
法官应当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不受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腐败行为的影响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纪律,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和腐
败行为,维护司法廉洁。
03
忠诚
法官应当忠诚于宪法和法律,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法官应
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如违反行为规范,应承担相应的纪律处分、 法律责任等后果,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06
违反法官行为准则的后果及处理 措施
纪律处分种类及适用条件
警告
记过
对违反行为准则的法官进行口头或书面警 告,提醒其注意并改正错误。
对情节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 给予一定的处罚,如降薪、停职等。
降级
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当影响
避免利益冲突
法官应当避免参与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审理或调解工作,防止因个人利益而 影响司法公正。如果发现自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及时报告并主动回避。
法庭庭审中的法官庭外和庭内行为规范

法庭庭审中的法官庭外和庭内行为规范导言法庭庭审是司法活动的核心环节,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法官的庭外和庭内行为对于庭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有着直接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法庭庭审中法官的庭外和庭内行为规范,以期提升司法公正和法官的职业形象。
一、庭外行为规范庭外行为是指法官在庭审之外的时间和场合展现的行为。
法官在庭外行为中应当秉持公正、廉洁的原则,以维护司法尊严和公信力。
首先,法官应当保持独立和中立。
法官不应接受与案件有关的礼物、款待或其他利益,以免引发公正审判的质疑。
同时,法官也应避免与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建立过于亲密的私人关系,以免产生利益冲突。
其次,法官应当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
法官是法律的守护者,应以身作则,遵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法官不得参与非法活动,不得违反职业道德,以免破坏司法公信力。
另外,法官应当注重言行举止。
法官在庭外行为中应保持严肃、庄重的形象,不应言辞激烈、情绪失控,以免影响公正的庭审环境。
法官还应当尽量避免在公共场合发表与司法工作无关的言论,以免被误解或引发争议。
二、庭内行为规范庭内行为是指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展现的行为。
庭内行为规范的遵守直接关系到庭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首先,法官应当保持中立和公正。
法官应当依法审理案件,不偏不倚,不受外界干扰。
法官应当对当事人和证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官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
其次,法官应当保持严肃和专业。
法官在庭审中应当保持严肃的态度,不得轻视或嘲笑当事人。
法官还应当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巧,确保庭审的质量和效率。
另外,法官应当注重言行举止。
法官在庭审中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的陈述或辩论。
法官还应当保持耐心和礼貌,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
三、行为规范的监督和制裁为了确保法官的庭外和庭内行为规范,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制裁机制。
首先,应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法官的庭外和庭内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法官庭审行为规范

法官庭审行为规范-行政诉讼程序法学C104 杨聪骆 10828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经分别实行了多年,但由于种种原因,在我国一直没有形成比较完整的法官庭审规范。
各地人民的法院庭审程序和法官庭审行为差别非常大。
为了实现立法宗旨,规范庭审程序和法官庭审行为,切实做到程序公正,中国法庭委员会制作了法官庭审行为规范系列电视教学片推荐给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有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工作者参考。
行政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案件,庭审中主要有被告来举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审理这起有两位小区居民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违法颁发建设许可证一案中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特点。
第一:与其他案件的诉讼审理程序一样,行政诉讼案件在开庭准备阶段有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两位书记员(其中一位宣读法庭秩序)。
法庭秩序,是指《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所规定的,为保证法庭审理的正常进行,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和规定。
该规则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二:由审判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进入法庭后核对当事人及其他代理人的身份,在开庭审理前,法官需要强调的是,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没有反诉的权利。
审判长核对身份后正式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刘灿丽李辉诉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违法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现在开庭”。
然后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然后宣读诉讼经过:法院收到刘灿丽、李辉的起诉状后在法定期限予以立案,并向两原告发送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举证须知,向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发送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举证须知,因北京海开房地产集团公司与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照《中环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通知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向该公司发送了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举证须知,上述诉讼文件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履行的诉讼义务。
法官在庭审中所使用的语言技巧

法官在庭审中所使用的语言技巧法官的语言技巧是指法官巧妙地使用语言的技能,也就是法官巧妙地掌握和运用语言进行口语表达的能力。
以下是店铺整理了关于法官在庭审中所使用的语言技巧,供你参考。
法官庭审语言的概念及特点本文所指的法官的庭审语言,是指法官开庭审理案件时所使用的话,即说话的声音、腔调、态势、使用的词汇等。
其应具备以下特点:1、服从性。
即法官的庭审语言要服从当事人的需要,对当事人不懂的语言,法官应为他们提供翻译,让他们听懂。
服从诉讼参与人的需要,是法官庭审用语的突出特点。
2、法律性。
法官审判案件,是代表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不可避免地要使用“法言法语”,主要是使用一些必须的法律术语,如“回避”、“辩论”、“陈述”等词语。
法官在法庭上使用的这些术语,虽不具有“地域性”、“通用性”,但他是法官庭审用语的专业要求,是不能不用的,也是不能用当地语言替代的。
3、通用性。
这种通用是指在审判案件的当地普遍使用,普遍的人能听得懂、说明白,不是在整个方言区通用,也不是在所处的省份通用。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语言、多种方言并用的国家。
依照我国《宪法》第四条第四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法官只能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案件。
4、对话性。
用对话式的语言是法官庭审语言的又一个突出特点。
法官的庭审语言必须是对话式的语言,与当事人产生互动,一问一答、一答一问地进行,当事人还可以向法官请求提问,而且互相对对方说的话都要听懂,否则,庭审便不能进行。
5、地域性。
法官审案,应使用“当地”语言,一般不准使用“外地”语言。
法官庭审语言的地域性,要求法官尊重当地人的语言习惯,尊重当地人的语言权利。
法官庭审语言的这些特点,是我国法律“以人为本”思想在法庭审判阶段的体现,是法官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官尊重当事人语言权利,亲民、近民、爱民的切入点。
法官庭审语言的要求法官庭审语言要求(一):法官庭审语言要合法法官的言辞要求合法,因为法官是代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言辞是代表人民法院讲的,是国家法律的体现,法官的身份要求其庭审语言要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法[200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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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法[2006]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认真履行了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辩护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各项权利。
但是,也有个别法院和少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对律师的权利和作用未能给予应有的重视,侵犯律师权利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正确处理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共同维护公平和正义。
为继续深入贯彻实施律师法,认真落实肖扬院长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学习律师法和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保护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辩护律师的各项诉讼权利。
律师法和诉讼法都是重要的法律,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不可或缺的地位。
律师法和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辩护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各项权利,明确了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应当继续深入学习律师法和诉讼法,特别是在举办任职培训、在职培训和续职培训时,要将律师法和诉讼法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
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正确运用法律的规定,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深刻领会肖扬院长重要批示精神,大力提高对律师在诉讼活动中职能作用的认识。
法庭程序中的法官行为规范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拥有独立的审判权,不 受其他机关和个人的干涉。同时,法官还 有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进行处罚。
保持独立与公正立场
01
02
03
04
独立性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保持独立 ,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
的影响,只服从法律。
公正性
法官应公正对待双方当事人, 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裁决的
公正性。
回避制度
05 遵守法庭纪律与监督机制
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要求
准时出席庭审
01
法官应严格遵守庭审时间,准时出席,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保持法庭秩序
02
法官应维护法庭秩序,确保庭审过程中的安静和严肃,制止任
何干扰庭审的行为。
尊重当事人权利
03
法官应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实现
。
接受内外部监督,确保廉洁自律
提升司法效率
规范的法官行为有助于庭审的顺利进行,提高审判效率。
树立司法权威
法官的言行举止代表着司法形象,规范的行为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 。
倡导全体法官共同遵守和执行行为规范
加强学习培训
通过不断学习和培训,提高法官对行为规范的认识和遵守 意识。
建立监督机制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违反行为规范的法官进行惩处和 纠正。
等。
关联性审查
法官应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 联性,确定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案 件事实,排除与案件无关的证据
。
遵循法律原则进行裁决
以事实为依据
法官应以经过审查确认的证据作为裁决的依据, 确保裁决结果建立在可靠的事实基础上。
适用法律正确
法官应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遵循法律原则 和精神,确保裁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行为规范

法官行为规范法官的行为规范一、尊重国家法律、宪法及其它有关法律依据,实施客观、独立、公正的审判:1、不得擅自篡改、阻挠施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以地位牟利或违背国家法律,破坏审判秩序及公正。
2、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保障当事人及其家属享有正当诉讼权利。
3、不得在国家规定w的范围以外做任何行为。
二、国家法律法令贯彻执行,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保证公正审理:1、对当事人的言论、证词及其他有关事实应给予最大程度的容忍和尊重。
2、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予以尽快地审理和裁定,把握审理时间,保障当事人实现正义。
3、有义务依法审理各类案件,公开施行审判,做到公平公正,防止有责任不作出正确裁定。
三、拒绝受贿行为,尊重个人隐私,维护检察官客观独立性:1、坚持拒腐蚀、拒绝受贿行为,严令切实履行法官职责,反对一切形式的贿赂。
2、拒绝滥用职权侵犯个人隐私,尊重个人的各项权利,维护检察官的客观独立性,避免滥用涉诉人的个人资料和他人被害信息。
3、严格管理公文及审判文书,努力减少纸质文件,限制向外部披露相关信息。
四、用人必业绩,实施公正、公开、文明司法,保护检察日常工作有序进行:1、坚持以优秀人才为主管理,完善案件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审判能力。
2、严格实施各项文书报送及处理程序,加强案件审理管理,努力把握审判时机,把好案件的审结节点。
3、认真贯彻公开审判原则,以文明司法的形式审理案件,保护检察日常工作有序进行,减少审理过程中不必要的麻烦。
五、积极开展法律教育活动,深入学习法律文化,推动司法行政与社会融合发展:1、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和社会引导,推动法律新发展,宣传法治精神,增强法律意识。
2、积极开展司法行政活动,引导企业、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法治,建设司法行政与社会融合的新格局。
3、认真履行法律担任职责,深入学习法律文化,引导广大公民尊重法律,推动法律规范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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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05]19号发布日期:2005-11-4执行日期:2005-11-4为了规范法官基本行为,引导法官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四)努力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五)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一)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二)提高审判质量,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各种诉讼期限,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四)科学合理安排工作,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第三条坚持审判独立(—)依法独立审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敢于坚持正确意见,自觉抵制权势、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三)保持中立,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偏袒一方;(四)不得影响其他承办人或者其他法院审理案件,不为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打听案情,不向其提供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联系方式,第四条保持司法廉洁(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二)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三)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关系,不得私下与一方单独会见,不得违反规定为其提供咨询意见,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及中介机构,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案件;(四)对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当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五条加强职业修养(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二)公正廉洁,讲求效率;(三)谨言慎行,刚正不阿;(四)正直善良,以人为本;(五)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六条注重着装仪表(一)严格执行着装规定,保持良好形象;(二)工作时间穿制服时,应当配套;穿便服时,做到整洁、庄重;(三)工作时间不浓妆艳抹,不佩带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四)开庭时按规定着法袍或者穿制服。
第七条约束举止言行(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法官形象的言行;(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三)态度温和,举止得体,乐于助人,不得粗暴对待群众。
二、立案第八条基本要求(一)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二)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三)确保立案质量,提高立案效率。
第九条当事人来法院起诉(一)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时间内及时立案;(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三)当事人自愿放弃起诉的,应当准许;(四)提供诉讼指导材料。
第十条当事人口头起诉(一)告知应当递交书面诉状;(二)当事人不能书写诉状且委托他人代写有困难的,要求其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和联络方式,记入笔录并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交其签名或者捺印。
第十一条当事人要求上门立案(一)当事人因肢体残疾行动不便或者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确实无法到法院起诉且没有能力委托代理人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门接受起诉材料;(二)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到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当事人到人民法庭起诉人民法庭有权受理的,应当接受起诉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到所在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
第十三条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或者本院管辖(一)告知当事人不属于法院主管或者本院没有管辖权的理由;(二)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指明主管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三)不得违反管辖规定受理案件。
第十四条依法应当公诉的案件提起自诉(一)应当在接受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当事人;(二)情况紧急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一)告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更正,做到一次讲清要求;(二)不得因起诉要件以外的瑕疵拒绝立案。
第十六条起诉材料中证据不足不能以支持诉讼请求的证据不充分为由拒绝立案。
第十七条遇到疑难复杂情况,不能当场决定是否立案(一)收下材料并出具收据,告知等待审查结果;(二)及时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结果通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发现涉及群体的、矛盾易激化的纠纷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和有关部门联系,积极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九条当事人在立案后询问证据是否有效、能否胜诉等实体问题(一)不得向其提供倾向性意见;(二)告知此类问题只有经过审理才能确定,相信法院会公正裁判。
第二十条当事人在立案后询问案件处理流程或时间告知案件处理流程和法定期限,不得以与立案工作无关为由拒绝回答。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预交诉讼费(一)严格按照规定确定数额,不得额外收取或者随意降低;(二)需到指定银行交费的,及时告知账号及地点;(三)确需人民法庭自行收取的,应当按规定出具收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有困难(一)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告知可以申请缓交或者减免诉讼费;(二)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交费,并告知无正当理由不交诉讼费将按撤诉处理。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一)严格审查申请的条件和理由,及时依法作出裁定;(二)裁定采取保全等措施的,及时依法执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耐心解释原因;(三)不得滥用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
三、庭审第二十四条基本要求(一)规范庭审言行,树立良好形象;(二)增强庭审驾驭能力,确保审判质量;(三)严格遵循庭审程序,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四)维护庭审秩序,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开庭前的准备(一)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诉讼各方开庭时间和地点;(二)公开审理的,应当及时公告;(三)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及时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公开审理并解释理由。
第二十六条原定庭审需要延期(一)不应无故更改开庭时间;(二)因当事人、证人原因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三)无法通知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定庭审时间和地点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解释。
第二十七条出庭时注意事项(一)准时出庭,不迟到、缺席;(二)规定着法袍的,应当在进入法庭前更换好并保持整洁和庄重;(三)设立法官通道的,应当走法官通道;(四)应当在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等入庭后进入法庭;(五)不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有亲近的表示。
第二十八条庭审中的言行(一)坐姿端正,杜绝各种不雅动作;(二)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三)不得使用通讯工具、在审判席上吸烟、随意离开审判席等;(四)礼貌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五)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辩论、争吵;(六)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法槌,敲击法槌的轻重应当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七)严禁酒后参加庭审。
第二十九条对诉讼各方陈述、辩论时间的分配与控制(一)根据案情和审理需要,公平合理地分配诉讼各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辩论时间;(二)不随意打断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等的陈述;(三)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发表意见重复或与案件无关的,应当适当提醒,不以生硬言辞进行指责。
第三十条当事人使用方言或者少数民族语言(一)诉讼一方只能讲方言的,应当准许;他方表示不通晓的,可以由法官或者书记员用普通话复述;(二)使用少数民族语言陈述,他方表示不通晓的,应当为其配备翻译。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情绪激动,在法庭上喊冤或者鸣不平(一)重申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庭纪律,法庭将会依法给予其陈述时间;(二)当事人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制止;(三)制止无效的,依照有关规定作出适当处置。
第三十二条诉讼各方发生争执或者互相进行人身攻击(一)及时制止,并对各方均进行批评教育,不得偏袒一方;(二)告诫各方必须围绕案件依序陈述;(三)对不听劝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适当处置。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一)应当告知当事人庭审笔录的法律意义和效力,将庭审笔录交其阅览,无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再签字、捺印;(二)当事人指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核实后要当场补正并要求当事人在补正处签字、捺印;无遗漏或者差错不应当补正的,应当将其申请记录在案;(三)未经当事人阅览,不得要求其签字、捺印。
第三十四条宣判时注意事项(一)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二)宣判时,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法官应当起立,宣读裁判文书声音要洪亮、清晰;(三)当庭宣判的,应当宣告裁判事项,简要说明裁判理由并告知裁判文书送达的法定期限;(四)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读后立即发给裁判文书;(五)宣判后,对诉讼各方不能赞赏或者指责,对败诉方提出的质疑,应当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五条案件不能在审限内结案(一)需要延长审限的,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应当在审限届满或者转换程序前的合理时间内,及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不能及时审结的原因。
第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一)依法立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理;(二)应当为检察人员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案卷、复印卷宗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
四、诉讼调解第三十七条基本要求(一)增强调解意识,坚持将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二)坚持自愿、合法原则,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三)讲究方式方法,提高诉讼调解能力。
第三十八条在调解过程中与当事人接触(一)应当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分别与各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三)在与一方当事人接触时,应当避免他方当事人对法官的中立性产生合理怀疑。
第三十九条只有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调解认真审查代理人是否有特别授权,有特别授权的,可以由其直接参加调解;未经特别授权的,也可以参与调解,达成初步调解协议的,应当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由当事人补办特别授权追认手续。
第四十条一方当事人表示不愿意调解(一)有调解可能的,应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积极引导调解;(二)当事人坚持不愿调解的,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
第四十一条调解协议损害他人利益(一)告知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应当对涉及到他人权利、义务的约定进行修改;(二)发现调解协议有损他人利益的,不得认可该调解协议内容。
第四十二条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要求对责任问题表态(一)除应当依法行使释明权外,不随意表态;(二)确因调解需要应当表态的,要注意方式方法,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调解方案有分歧(一)继续做好协调工作,以便当事人重新选择;(二)分歧较大且难以调解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判。